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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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12月30日  财库[2005]36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制定了《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附件:

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为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就推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以下简称认证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
  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四、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http://www.ndrc.gov.cn)、信息产业部网(http://www.mii.gov.cn)为认证产品清单公告媒体。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允许,不得转载。
  五、采购人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时,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应当考虑信息安全认证因素,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清单中的产品不是最低报价但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报价一定比例的,应当将采购合同授予提供认证产品的投标人。采用综合评标法的采购项目,应当在评审总分基础上对清单中的产品合理加分。
  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认证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认证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七、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八、本意见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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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凡在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006年第四季度至2007年底,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从200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09年,环保总局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会同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污染源普查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普查的经费
  全国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 导 小 组 人 员 名 单

  组 长:曾培炎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张 平  国务院副秘书长
       周生贤  环保总局局长
       谢伏瞻  统计局局长
  成 员:李东生  中宣部副部长
       姜伟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危朝安  农业部副部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王玉庆  环保总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买富  总后勤部副部长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2012年12月19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 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

(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三)承担单位;

(四)完成时限;

(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

第八条 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第九条 根据跟踪评价任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 按照标准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一)问卷调查;

(二)现场调查;

(三)指标验证;

(四)专家咨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方法;

(二)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

(三)数据分析及结论;

(四)意见及建议。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修订的,卫生部应当适时制(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