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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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7]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管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促进派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合用医疗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预防保健活动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

第三条   市、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未能的绩彻实施。

第四条   乡村卫生组织一律实行乡(镇压)卫生机构与村级卫生机构联办,由乡(镇压)人民政府对其进行一体化管理,统一调配人员、统一安排预防保健任务、统一工作规范、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药品采购与供应。

第五条   乡村卫生组织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医方向,认真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保证完成防病治病任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农村基层卫生组织须统一名称,乡(镇)级卫生机构称****中心卫生院或**乡(镇)卫和院,村级卫生机构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

第七条   乡(镇)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每个乡(镇)设置一所卫生院。交通不便的编远乡(镇)也可联合设立中心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由乡(镇)政府负责主办与管理。设置在乡(镇)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具有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第八条   村卫生机构原则上一村设立一个卫生所。人口较多,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卫生所的数量。人口数量较少的行政村,可与毗邻村联办卫生所。村卫生所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集体主办,也可由乡村医生联办或个人主办。设置村卫生所,由乡镇政府审核,报市(县)、区卫生局验收发证。

第九条   各乡(镇)要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在中心卫生院或乡(镇)卫生院内设置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管办),统一由乡(镇)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

 

          第三章   任务与职能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的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本地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

(二)做好地方病、传染病、慢性病的防治;

(三)负责辖区内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四)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委托,管理公共卫生和社会办医,发动爱国卫生运动;

(五)负责辖区内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与供应。

第十一条   中心卫生院除承担乡(镇)卫生院的任务外,尚须能实施一般手术,组织常规急救。城郊或在城区内的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的预防保健和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村卫生所的主要职能是:

(一)实施计划免疫,承担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的防治;

(二)做好疫情报告,宣传推动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院知识;

(三)进行妇幼何健系统管理,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乡镇联管办的主要任务与职能是:

(一)受乡镇卫和院的委托,结合村级卫生组织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村卫生所完成防病治病任务;

(三)负责村卫生所设置、人员配备的审查;

(四)监督、指导村卫生所实施工作规范;

(五)负责乡村医生培训。

 

           第四章   人员配备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配备要坚持精干的原则,做到定编、定岗、定员,实行人员一专多能,身兼数职。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队伍。乡(镇)卫生院可从系统内选聘事业心强、有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可返聘本单位有技术专长、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医务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对拒绝返聘的,不许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开办诊所。医疗技术较弱的边远村屯,乡(镇)卫生院可联办卫生所或开设分院、门诊部。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按当地700-1000人拥有一名医生的比例配备,每个村要配备一名女医生(接生员),负责妇幼保健工作。

第十七条   对具有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要进行考试、考核,择优聘用。乡(镇)政府可在辖区内合理调配乡村医生,并报市(县)、区卫生局备案。

第十八条   乡(镇)联管办人员,按辖区内卫生所总数的4:1的比例配备。联管办主任由乡(镇)卫生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人员须聘专、兼职的助理药品监督员和医政监督员。内部机构设置自定,人员编制由乡(镇)卫生院内部调剂解决。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要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扩大经营自主权。长期亏损并扭亏无望的乡(镇)卫生院,在保证完成预防保健任务、保证行使对村卫生所的管理职能、保证固定资产和药品流动资金增值、保证离退休人工资发放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履行公证合同,可以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可以承包或租凭给私人经营;可以实行行业兼并或跨行业兼并;院内职工可以自愿组给予、分散布经营、努力实现自我补偿、自我发展。村卫生所一律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管理。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实行独立核算,药品流动资金专款心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村卫生所要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每半月面向乡(镇)联管办报帐一次,月末由“联管办”进行核算,其中90%留做村卫生所医生的个人工资,10%上缴联管办做为管理费用。村卫生所发生医疗事故时,其经济费用由负有事故责任的乡村医生个人负担。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必须认真执行物价政策,执行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律上墙公布。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收费标准,加重农民负担。

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所要做到诊察室、处置室、药房分开。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要设立妇科检查室。医疗业务用房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村卫生所必须备有高压无菌操作,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第二十五条 村卫生所要做到24小时应诊,积极开展巡回往诊活动,努力办好家庭病房。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所要使用市统一制发的医疗文书表格,做到门诊有登记、投药有处方、病程有记录、收款有收据、财务有帐目。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所必须承担预防保健任务。年初与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完没在思想成任务者受罚;完成任务者,可得全部预防保健补贴。
 
第六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保证本地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必须从当地市(县)、区国有医药公司或委托单位购进药品,要建立药品采购档案,严禁购入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牌、无生产批号的假劣药品。要建立购药入库验收、药品在库保养、出库核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村卫生所要保证备有常用药品80-120种,药品一律凭医生处方使用。

第三十条 乡村医生每人向乡(镇)卫生院预交1000元药品采购金,做为采购药品的流动资金。严禁村卫生所私自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用药计划要提前15天向乡(镇)卫生院提出。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帐目。乡(镇)卫生院要设立药品管理总帐,村卫生所要设立药品管理分帐,做到日统计、月盘查,药、帐、处方相符。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乡(镇)政府要组织卫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医药市场进行检查,凡发现不经批准而业余行医、非法行医或非法经营药品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十三条 乡(镇)联管办人员对辖区内的村卫生所,每周至少要监督检查一次,检查其处方、药品与各种帐目、收据,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三十四条 医药市场检查人员和乡(镇)联管办,在检查与管理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部门做出相应处理与处罚。

(一)乡(镇)卫生院职工未经批准而业余行医,未经批准开业的诊所和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私自行医,均视为非法行医。将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药品的,按卫生部颁发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第34条规定,除取缔外,没收全部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药品价格4-5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乡(镇)、村卫生机构私自采购药品,单位或个人非法经营药品,其药品被认定为假药、劣药者,按《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第29、30、31、32条规定处罚;

(四)按《辽宁省医疗单位物价管理及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乡(镇)、村卫生机构行医无处方的,罚款50元。收费无收据的,罚款100元。发现购药无发票、不建药品帐目的,罚款300元。发现一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罚款300元。乡村医生连续三次发生违纪问题的,取消其行医资格。

(五)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以出售金额3倍以下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乡村医生拒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乡村医生拒不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取消其行医资格。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和联管办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对徇私枉法、不负责任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他和经济罚款或调离现岗。
 
第三十六条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收据。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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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就中、埃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发表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就中、埃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发表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0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特此同意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还特此同意根据下列原则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遵照自己长期以来在联合国和其它国际论坛所奉行的政策,特此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此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坚决支持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和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的斗争。

                 一九七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于亚的斯亚贝巴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在间周的星期二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一)出席人员: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
(二)列席人员:固定列席人员为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监察局、市政府督办室、市政府经研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的主要负责人。其它市级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要求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负责人对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
(三)邀请参加人员:广元军分区司令员。
三、会议的议事内容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措施;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财政预决算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政策性文件,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管理的其他干部的职务任免、奖励;
(七)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对集体、个人的表彰及授予荣誉称号等,以及上报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等;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及需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大型重要会议;
(十)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四、会议议题准备
(一)常务会议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经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提出,或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批示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填写《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审批表》,送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确定。每次会议原则上提前3天确定开会时间和议题,每次会议议题原则上不超过8个。
(二)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人事任免议题除外),事前必须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委托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副秘书长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形成一致的书面协调意见后再按程序报常务会议讨论。如协商后仍有分歧,应由分管副市长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再次协调,形成一致的书面意见后提交常务会议。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意见必须签署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或加盖公章;每次协商会议形成的文字记录或纪要必须附在《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审批表》和审议材料后。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1.能在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自行解决的;
2.应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
3.能由分管副市长与有关副市长协商研究解决的;
4.有关方面意见有分歧而未经充分协商的;
5.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6.越级呈报、多头主送或抄报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分管副市长缺席常务会议,其分管工作议题原则上不列入该次常务会议。
(四)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常务会议时间和议题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通知,并通知议题承办部门在开会前一天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议题材料。
议题材料要求简明扼要,中心突出,一般不超过2000字。会后不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议题材料由议题承办部门负责审核、印制;会后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议题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送市政府领导审签后,议题承办部门负责校核、印制。常务会议材料坚持“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
五、会议讨论要求
(一)议题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主要提议人就议题作说明,要简明扼要。
(二)讨论议题必须集中精力,把握重点,紧扣主题。
六、 会议纪律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按时到会,不得缺席。列席单位由正职领导列席会议,正职领导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必须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并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未经许可不得带随员进入会场。
(二)会议期间关闭通信工具,禁止会客和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三)与会人员按指定位置入座。
(四)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正式文件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凡未规定传达的问题,不得随意扩散。会议文件未经许可,不得带走。
七、会务工作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
八、议定事项的办理和督查落实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下发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草拟,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常务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办工作制度》的规定办理。
(三)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如需报省政府或市委审批的,由议题承办部门按照会议决定拟出请示或报告,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办公室核稿,经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送。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发文的,由议题承办部门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将代拟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按有关程序送签印发。并注明“经×年×月×日×届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文件、人事任免、《政府工作报告》等,由有关部门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送。
(五)常务会议新闻报道,新闻稿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秘书长审定。
九、资料归档
常务会议的有关资料(议题批件、会议文件、材料、记录、图片、纪要等)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年终立卷、归档。

附件: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