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万众评公务”活动暂行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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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万众评公务”活动暂行规则》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万众评公务”活动暂行规则》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7〕19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惠州市“万众评公务”活动暂行规则》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4日


惠州市“万众评公务”活动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关作风建设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万众评公务”活动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广东省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万众评公务”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社会各阶层代表,对我市党政机关、“窗口”服务单位进行评议,找准突出问题,督促抓好整改,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单位。
第三条 “万众评公务”活动的目标是:通过评议,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利民便民;进一步增强执法守法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保证政令畅通;进一步转变职能,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改善和优化法治环境及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意识,营造干净干事、勤政廉政的良好氛围,促进行业作风根本好转。通过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和加大群众监督力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逐步建立起一套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考核考评、综合评价、有效监督”的科学体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深入开展,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惠州服务。
第四条 “万众评公务”活动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成立“万众评公务”活动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为组长、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议办),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万众评公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努力形成党政领导齐抓共管、评议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新闻媒介密切配合的工作局面。
第五条 每次参加“万众评公务”活动的单位由评议办提出,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原则上分执法部门、“窗口”服务单位、非执法部门三大类。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再细化分类。中央和省属单位参加评议,由市评议办向其上级对口部门通报分数、名次和群众意见。
第六条 评议内容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将“万众评公务”活动与机关作风建设、民主评议行风、“行风热线”节目、纠风专项治理、政务公开、纪律教育学习月、创建文明单位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纠正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和充实评议的内容。
(一)评机关作风
具体是:思想解放程度、思想观念、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等思想作风的情况;工作标准、工作效率和工作绩效等工作作风的情况;群众观念、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办实事等领导作风的情况;群众纪律、廉洁从政、艰苦奋斗精神和生活品行等干部生活作风的情况。
(二)评服务质量
具体是:树立执政为民、勤政为民的公仆意识和爱岗敬业的情况;为基层、群众、企业、投资者服务的情况;落实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的情况。
(三)评依法行政
具体是: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市方略,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公正司法的情况;对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事项行政执法的情况;对群众投诉的违纪违法问题受理和调查处理的情况。
(四)评办事效率
具体是:本职业务熟悉精通的情况;改进行业作风及提高工作效率的情况;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公开和执行的情况;本单位行政职能执行的情况;对突发事件处理的情况。
(五)评廉政状况
具体是: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及廉洁从政、严格自律的情况;经费开支使用和物资采购的情况;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评选先进、干部年度考核的情况。
第七条 评议方式主要采取以下几种:
(一)按参评代表类别发放《评议意见表》,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由市评议办工作人员回收;
(二)设立投诉和监督电话收集意见;
(三)设立电子信箱在网上收集意见;
(四)设立意见箱收集意见;
(五)通过邮政信箱收集意见;
(六)通过新闻媒体收集意见;
(七)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听取意见;
(八)发函给上一级对口部门征求意见;
(九)组织随机测评;
(十)其他评议方式。
第八条 参加评议人员:(一)全国、省、市党代表;(二)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三)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四)社会经济调查住户和离退休老干部;(五)市直、惠城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六)市属、惠城区外商及港澳台企业管理人员;(七)市属、惠城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人员;(八)惠城区居委会、村委会人员;(九)县(区)机关正科级以上单位(含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十)行风评议团成员;(十一)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专家库、大中小学、城区和市属以上医院、科研机构、文化团体的技术人员)。
第九条 “万众评公务”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县(区)同步进行,时间一般安排在9—11月份,分为四个阶段。特殊情况经市委常委会同意可更改评议时间。
(一)动员阶段
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活动方案;印制有关表格,起草下发有关通知,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开展评议活动的工作;市领导直接领导和参与所分管系统的评议工作;各单位对照评议内容自查自纠。
(二)评议阶段
评议办召开《评议意见表》发放会议;发动社会各阶层代表填写《评议意见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收回《评议意见表》;召开各类企业代表座谈会;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汇总、整理评议意见;计分排名,公布评议结果。
(三)整改阶段
召开评议情况通报会议,反馈群众意见;各参评单位梳理群众意见,进行分类,查原因找问题,抓好整改落实;根据评议结果由分管市领导负责对有关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对有关单位进行责任考核;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有关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召开问题整改汇报会,公布整改情况。
(四)总结阶段
召开总结大会,总结评议工作情况,表彰先进单位,公布对群众意见较多或得分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末位单位的处理意见。对末位单位和意见较多的单位进行整改回头看。
第十条 评议期间群众所提意见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按原意反馈给所在单位;涉及人身攻击、诽谤等不宜公开的意见,经评议办研究同意后可以删除;涉及被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评议办法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力求科学、合理、简便,评分采用百分制:
(一)评议人员按照机关作风、服务质量、依法行政、办事效率、廉政状况五项评议内容评分,每项内容以100分为满分,五项评议内容的综合平均分为该单位的实际得分;
(二)评议的计分排名工作要在3名以上评议办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三)录入数据的总差错率必须控制在国家数据统计允许的范围内;
(四)参评单位按实际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名次;
(五)根据量化考核标准将评议结果分为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实际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为满意,75分至85分(不含85分)以下为比较满意,60分至75分(不含75分)以下为基本满意,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满意。
第十二条 评议结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先创优、干部年度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的使用、奖惩挂钩:
(一)对“万众评公务”活动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二)在得分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各类参评单位中按照比例确定若干个末位单位;
(三)排名末位及群众意见较多的单位必须认真抓好整改,限期改正存在问题,并由分管的市领导负责对有关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
(四)对排名末位的单位进行责任考核,给予黄牌警告,在本年度内不能评为先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年度内不能评为先进,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档次;连续2次以上被黄牌警告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写出检讨,视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组织处理;
(五)凡是不合格的单位要通报批评,主要领导要写出深刻检讨,并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用公款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干预评议的;
(二)统一领取的《评议意见表》未发放给评议人员,由个人操纵填写的;
(三)伪造《评议意见表》的;
(四)在评议期间因怕得罪人,不履行工作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在评议期间,被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自我拔高和综合评价式的宣传,组织可能影响评议公正的座谈、检查等活动,向企业、县(区)、基层特别是向对口部门明示或暗示评议打分特殊要求的;
(六)其它扰乱评议工作的。
第十四条 排名末位及群众意见较多的单位必须在当年11月底前向评议办提交整改工作报告;各县(区)在当年11月底前向市评议办上报“万众评公务”活动书面总结材料;市评议办在当年12月底前将全市“万众评公务”活动情况书面总结上报省政府纠风办。
第十五条 年底前评议办要对排名末位和群众意见较多的单位进行一次整改“回头看”,检查和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巩固整改成效。
第十六条 评议办要做好“万众评公务”活动各种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每年全省统一安排的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与我市“万众评公务”活动结合进行。
(一)由纠风办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特邀监察员、群众团体、新闻工作者和服务对象中选聘人员组成行风评议团;
(二)行风评议团成员重点对开展行风评议的单位进行调查、评议和监督;
(三)开展行风评议单位的评议结果由纠风办按照该单位在“万众评公务”活动中的实际得分确定对应的等级档次,作为行风评议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万众评公务”活动。各县(区)可参照此规则执行或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开展“万众评公务”活动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万众评公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惠州市“万众评公务”活动暂行规则》(惠市委办发〔2004〕1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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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绍兴市县级政府耕地

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绍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从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考核一次。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经依法校核后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经依法校核后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

  (五)省级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组织健全,措施到位,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

  (六)当年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六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上旬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于当年12月中旬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三)全市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当年各类建设用地、造田造地、年末耕地增减,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及时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考核时要对其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六、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完成责任目标任务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有关部门组织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八、考核实行一级考核一级。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卫生部


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卫生部
2003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卫生局:

  当前,我国一些地区发生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实施,是保护人民健康的一部重要法律。今年4月8日,我国政府决定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为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依法进行,是各级党委宣传部、司法行政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

  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和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有利于各级政府明确职责和工作手段,依法采取疫情报告、控制、救治等多种紧急措施;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开展非典型肺炎的群防群治,使广大干部群众理解、支持政府的各项措施,为夺取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胜利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有利于打击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期间出现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突出重点宣传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各地要紧紧围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宣传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党和政府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规定的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方针原则,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各级政府、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和可采取的紧急行政措施,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破坏生产生活秩序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卫生部法制与监督司联合编写的《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依法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可作为辅助宣传材料。

  要突出宣传教育重点,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的宣传;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工地、村落等基层的宣传;加强对车站、机场、码头等重点地区的宣传。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发挥好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领导作用;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职责,认真做好救治、防护、科研等有关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和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措施。

  要扩大宣传范围,无论是已经发现疫情的地区,还是没有发现疫情的地区,都要切实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解疑释惑,消除群众的恐惧心理,努力把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方针政策上来,振奋精神,团结一致,依靠科学、依靠法律和道德的力量,坚决打好防治非典型肺炎这场硬仗。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媒体的作用,形成合力。运用灵活多样的手段,发挥好宣传栏、黑板报等基层宣传阵地的作用,为依法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创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宣传部、司法行政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领导,制定好规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转变作风,狠抓落实,确保《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要在各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积极配合,主动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夺取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胜利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