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产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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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71号


  为完善造纸产业发展环境,公平市场秩序,推动造纸产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快造纸大国向造纸强国转变,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造纸产业发展政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造纸产业发展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
造纸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目 录
前 言....................................................................................................................1
第一章 政策目标................................................................................................2
第二章 产业布局................................................................................................3
第三章 纤维原料................................................................................................5
第四章 技术与装备............................................................................................6
第五章 产品结构................................................................................................7
第六章 组织结构................................................................................................8
第七章 资源节约................................................................................................9
第八章 环境保护..............................................................................................10
第九章 行业准入..............................................................................................11
第十章 投资融资..............................................................................................12
第十一章 纸品消费..........................................................................................13
第十二章 其它..................................................................................................14
附件1:......................................................15
附件2........................................................21
附件3........................................................24 1
前 言
造纸产业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关系密切的重要基础原材料产业,纸及纸板的消费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标志。造纸产业具有资金技术密集、规模效益显著的特点,其产业关联度强,市场容量大,是拉动林业、农业、印刷、包装、机械制造等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造纸产业以木材、竹、芦苇等原生植物纤维和废纸等再生纤维为原料,可部分替代塑料、钢铁、有色金属等不可再生资源,是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可持续发展特点的重要产业。
目前,我国造纸工业企业3600家,能力约7000万吨,纸及纸板产量达5600万吨,消费量达5930万吨,生产量和消费量均居世界第二位,已成为世界造纸工业生产、消费和贸易大国。“十五”期间我国造纸工业进入快速发展期,其主要特点:一是政策环境基本建立,林纸一体化发展形成共识;二是生产消费快速增加,行业运行质量显著提高;三是原料结构有所改善,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四是企业重组力度加大,产业集中度有所提高;五是污染防治初见成效,资源消耗进一步降低。但同时我国造纸产业也面临资源约束、环境压力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规模不合理,规模效益水平低;二是优质原料缺口大,对外依存度高;三是资源消耗较高,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四是装备研发能力差,先进装备依靠进口;五是外商投资结构有待优化,统筹协调发展任务紧迫。
近年来,世界造纸产业技术进步发展迅速,由于受到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约束,造纸企业在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正朝着高效率、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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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高效益、低消耗、低排放的现代化大工业方向持续发展,呈现出企业规模化、技术集成化、产品多样化功能化、生产清洁化、资源节约化、林纸一体化和产业全球化发展的趋势。
发展我国造纸产业,必须坚持循环发展、环境保护、技术创新、结构调整和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场环境,加大自主创新,转变发展模式,加快企业重组,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促进林纸一体化建设,继续推进《全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十五”及2010年专项规划》的实施;以企业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提高制浆造纸装备国产化水平;更好体现造纸产业循环经济的特点,推进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关闭落后草浆生产线,减少污染,贯彻可持续发展方针;全面构建装备先进、生产清洁、发展协调、增长持续、循环节约、竞争有序的现代造纸产业,进一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势。
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产业发展政策,以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解决造纸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产业健康发展。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通过政策的制定,建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辅之以政府宏观调控的产业发展新机制。
第二条 坚持改革开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挥造纸产业自身具有循环经济特点的优势,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中国特色的现代造纸产业。适度控制纸及纸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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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建设,到2010年,纸及纸板新增产能2650万吨,淘汰现有落后产能650万吨,有效产能达到9000万吨。
第三条 通过产业布局、原料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的调整,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原料适合国情、产品满足国内需求、产业集中度高的新格局,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四条 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高素质人才队伍,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培育一批制浆造纸装备制造龙头企业,提高我国制浆造纸装备研发能力和设计制造水平。
第五条 转变增长方式,增强行业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到2010年实现造纸产业吨产品平均取水量由2005年103立方米降至80立方米、综合平均能耗(标煤)由2005年1.38吨降至1.10吨、污染物(COD)排放总量由2005年160万吨减到140万吨,逐步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发展和谐的造纸产业发展新模式。
第六条 明确产业准入条件,规范投融资行为和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 产业布局
第七条 造纸产业布局要充分考虑纤维资源、水资源、环境容量、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等条件,发挥比较优势,力求资源配置合理,与环境协调发展。
第八条 造纸产业发展总体布局应“由北向南”调整,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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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产业新布局。
第九条 长江以南是造纸产业发展的重点地区,要以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为主,加快发展制浆造纸产业。
东南沿海地区是我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的重点地区;
长江中下游地区在充分发挥现有骨干企业积极性的同时,要加快培育或引进大型林纸一体化项目的建设主体,逐步发展成为我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的重点地区;
西南地区要合理利用木、竹资源,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坚持木浆、竹浆并举;
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特别要重视利用国内外木浆和废纸等造纸,原则上不再布局利用本地木材的木浆项目。
第十条 长江以北是造纸产业优化调整地区,重点调整原料结构、减少企业数量、提高生产集中度。
黄淮海地区要淘汰落后草浆产能,增加商品木浆和废纸的利用,适度发展林纸一体化,控制大量耗水的纸浆项目,加快区域产业升级,确保在发展造纸产业的同时不增加或减少水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东北地区加快造纸林基地建设,加大现有企业改造力度,提高其竞争力,原则上不再布局新的制浆造纸企业;
西北地区要通过龙头企业的兼并与重组,加快造纸产业的整合,严格控制扩大产能。
第十一条 重点环境保护地区、严重缺水地区、大城市市区,不再布局制浆造纸项目,禁止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林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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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纤维原料
第十二条 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提高木浆比重、扩大废纸回收利用、合理利用非木浆,逐步形成以木纤维、废纸为主、非木纤维为辅的造纸原料结构。到2010年,木浆、废纸浆、非木浆结构达到26%、56%、18%。
第十三条 加快推进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木浆,鼓励利用木材采伐剩余物、木材加工剩余物、进口木材和木片等生产木浆,合理进口国外木浆。到2010年,力争实现建设造纸林基地500万公顷、新增木浆生产能力645万吨的目标。
第十四条 鼓励现有林场及林业公司与国内制浆造纸企业共同建设造纸原料林基地。企业建设造纸林基地要符合国家林业分类经营、速生丰产林建设规划和全国林纸一体化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且必须符合土地、生态、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商品木浆项目。依靠国内市场供应木材原料的制浆项目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造纸林基地或者先行核准其中的造纸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不得以未经核准的林纸一体化项目的名义单独建设或圈占造纸林基地。承诺依靠国外市场供应木材原料的制浆项目要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六条 支持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到国外建设造纸林基地和制浆造纸项目。
第十七条 加大国内废纸回收,提高国内废纸回收率和废纸利用率,合理利用进口废纸。尽快制定废纸回收分类标准,鼓励地方制定废纸回收管理办法,培育大型废纸经营企业,建立废纸回收交易市场,规范废纸回收行为。到2010年,使我国国内废纸回收率由目前的31%提高至34%,国内废纸利用率由32%提高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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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第十八条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非木纤维资源。充分利用竹类、甘蔗渣和芦苇等资源制浆造纸,严格控制禾草浆生产总量,加快对现有禾草浆生产企业的整合,原则上不再新建禾草化学浆生产项目。
第十九条 限制木片、木浆和非木浆出口,在取消出口退税的基础上加征出口关税。
第四章 技术与装备
第二十条 坚持引进技术和自主研发相结合的原则。跟踪研究国际前沿技术,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建立国家造纸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认定造纸企业技术中心,支持重点科研机构、设计单位、造纸企业、装备制造企业联合开展技术开发和研制,支持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成果服务平台与信息网络建设。组织实施重大装备本地化项目,提高技术与装备制造水平。
第二十一条 制浆造纸装备研发的重点为:年产30万吨及以上的纸板机成套技术和设备;幅宽6米左右、车速每分钟1200米、年产10万吨及以上文化纸机;幅宽2.5米、车速每分钟600米以上的卫生纸机成套技术和设备;年产10万吨高得率、低能耗的化学机械木浆成套技术及设备;年产10万吨及以上废纸浆成套技术和设备;非木材原料制浆造纸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开发与研究,特别是草浆碱回收技术和设备的开发;以及节水、节能技术和设备。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尽快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实现成套装备国产化。 6
第二十二条 造纸产业技术应向高水平、低消耗、少污染的方向发展。鼓励发展应用高得率制浆技术,生物技术,低污染制浆技术,中浓技术,无元素氯或全无氯漂白技术,低能耗机械制浆技术,高效废纸脱墨技术等以及相应的装备。优先发展应用低定量、高填料造纸技术,涂布加工技术,中性造纸技术,水封闭循环技术,化学品应用技术以及宽幅、高速造纸技术,高效废水处理和固体废物回收处理技术。
第二十三条 淘汰年产3.4万吨及以下化学草浆生产装置、蒸球等制浆生产技术与装备,以及窄幅宽、低车速的高消耗、低水平造纸机。禁止采用石灰法制浆,禁止新上项目采用元素氯漂白工艺(现有企业应逐步淘汰)。禁止进口淘汰落后的二手制浆造纸设备。
第二十四条 调整制浆造纸装备制造企业结构,培育大型制浆造纸装备制造集团或联合体,建立研究、开发、设计、制造、集成平台,提高成套装备研发和集成能力,鼓励国外设备制造商采用先进技术与国内制浆造纸装备制造企业合资合作,促进装备国产化。
第五章 产品结构
第二十五条 适应市场需求,形成多样化的纸及纸板产品结构。整合现有资源,对消耗高、质量差的低档产品,加快升级换代步伐。
第二十六条 研究开发低定量、功能化纸及纸板新产品,重点开发低定量纸及纸板、含机械浆的印刷书写纸、液体包装纸板、食品包装专用纸、低克重高强度的瓦楞原纸及纸板等产品,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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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信息用纸、国防及通讯特种用纸、农业及医疗特种用纸等,增加造纸品种。
第二十七条 适时修订《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再生纸制品》,鼓励造纸企业扩大利用废纸生产新闻纸、印刷书写用纸、办公用纸,包装纸板等再生纸产品。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加大品牌创新力度,实施名牌战略。
第六章 组织结构
第二十九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产业组织形式,改变制浆造纸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布局分散的局面,形成大型企业突出、中小企业比例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三十条 支持国内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和扩建等形式,发展10家左右100万吨至300万吨具有先进水平的制浆造纸企业,发展若干家年产300万吨以上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制浆造纸企业集团。
第三十一条 在新建大型木浆生产企业的同时,加快整合现有木浆生产企业,关停规模小、技术落后的木浆生产企业。鼓励发展若干大中型商品木浆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充分利用竹子资源,支持发展一批年产10万吨以上的竹浆生产企业;改变小型废纸浆造纸企业数量过多的现状,促进中小型废纸浆造纸企业扩大规模,提高集中度;原则上不再兴建化学草浆生产企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型造纸企业要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淘汰产品质量差、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的小企业,减少小企业数量。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坚持股权多元化,防止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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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并购,避免行业垄断。
第三十四条 努力提高产业集中度水平,到2010年,排名前30名的制浆造纸企业纸及纸板产量之和占总产量的比重由目前的32%提高至40%。
第七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五条 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提高水资源、能源、土地和木材等使用效率,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造纸产业。
第三十六条 增强全行业节水意识,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在严格执行《造纸产品取水定额》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单位产品水资源消耗。新建项目单位产品取水量在执行取水定额“A”级的基础上减少20%以上,目前执行“B”级取水定额的企业2010年底按 “A”级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水法》、《取水许可和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和保护。
第三十八条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能耗高的技术与装备,充分发挥制浆造纸适宜热电联产的有利条件,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防止水土流失。 9
第八章 环境保护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造纸行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造纸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健全环境监管机制,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完善污染治理措施,适时修订《造纸产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设环境友好型造纸产业。
第四十一条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新建制浆造纸项目必须从源头防止和减少污染物产生,消除或减少厂外治理。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清洁生产。要以水污染治理为重点,采用封闭循环用水、白水回用,中段废水处理及回收、废气焚烧回收热能、废渣燃料化处理等“厂内”环境保护技术与手段,加大废水、废气和废渣的综合治理力度。要采用先进成熟废水多级生化处理技术、烟气多电场静电除尘技术、废渣资源化处理技术,减少“三废”的排放。
第四十二条 制浆造纸废水排放要实行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全面建设废水排放在线监测体系,定期公布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制定激励政策,鼓励达标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力度,进一步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依法责令未达标企业停产整治,整改后仍不达标或超总量指标的企业要依法关停。
第四十三条 实行环境指标公告和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并监督企业环境保护行为,积极推行环境认证、环境标识和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制度,严格实行环境执法责任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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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四条 造纸林基地建设要注重生态保护,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遵循林业分类经营原则,应用高新技术手段,科学造林,保护生物多样性,严禁毁林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第九章 行业准入
第四十五条 进入造纸产业的国内外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技术水平高、资金实力强、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度高的条件。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
第四十六条 制浆造纸重点发展和调整省区应编制造纸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造纸产业发展政策的总体要求,并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大型制浆造纸企业集团应根据国家造纸产业发展政策编制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造纸产业发展要实现规模经济,突出起始规模。新建、扩建制浆项目单条生产线起始规模要求达到:化学木浆年产30万吨、化学机械木浆年产10万吨、化学竹浆年产10万吨、非木浆年产5万吨;新建、扩建造纸项目单条生产线起始规模要求达到:新闻纸年产30万吨、文化用纸年产10万吨、箱纸板和白纸板年产30万吨、其他纸板项目年产10万吨。薄页纸、特种纸及纸板项目以及现有生产线的改造不受规模准入条件限制。
第四十八条 单一企业(集团)单一纸种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35%,不得再申请核准或备案该纸种建设项目;单一企业(集团)纸及纸板总生产能力超过当年国内市场消费总量的20%,不得再申请核准或备案制浆造纸项目。 11
第四十九条 新建项目吨产品在COD排放量、取水量和综合能耗(标煤)等方面要达到先进水平。其中漂白化学木浆为10千克、45立方米和500千克;漂白化学竹浆为15千克、60立方米和600千克;化学机械木浆为9千克、30立方米和1100千克;新闻纸为4千克、20立方米和630千克;印刷书写纸为4千克、30立方米和680千克。
第十章 投资融资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及指导目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指导目录。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资本金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内资项目资本金依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执行;外资项目注册资金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鼓励国内企业兼并、收购和重组国内制浆造纸企业和装备制造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上述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加大投资监管,对违规审批、自行审批、拆分审批、擅自更改批复或备案内容等行为,撤销项目法人投资项目的资格,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制浆造纸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国内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应优先给予国内大型骨干制浆造纸企业建设项目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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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
第十一章 纸品消费
第五十五条 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造纸产业在发展的同时,应积极倡导纸及纸板产品的合理消费,在全社会建立节约用纸的意识。
第五十六条 适时修订造纸产品标准,改变目前社会过度追求高白度等指标的纸产品消费倾向,以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引导理性、绿色消费。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根据实际用途,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使用掺有一定比例废纸生产的纸产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减少办公环节纸制品的消耗。
第五十八条 新闻出版业在保证健康发展的同时,要合理控制报刊、期刊的发行规模;积极发展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为主要特征的新媒体;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控制课本用纸克重;鼓励一般图书和期刊的出版降低用纸克重。
第五十九条 倡导节约型模式,实现包装材料和制品的轻量化和减量化生产。在包装制品的设计和生产过程中,鼓励利用掺有废纸的纸及纸板生产包装制品;对于运输包装用纸箱,要发展“低克重、高强度”的瓦楞原纸和纸板;对于销售包装用纸箱和纸盒,降低包装成本,倡导适度包装,避免过度包装。
第六十条 适度加大国内市场需求的纸及纸板进口量,缓解国内造纸原料过度依赖国际市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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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其它
第六十一条 维护国内公平市场秩序,建立造纸产品进出口预警机制,避免贸易纠纷。
第六十二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科技创新人才以及高级管理人才,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第六十三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加强产业发展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反映产业发展情况,提出产业发展建议。
第六十四条 本产业政策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产业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1、我国造纸产业现状及主要问题
2、我国造纸产业面临的形势
3、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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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我国造纸工业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基本情况
我国已成为世界造纸产品的主要生产国和消费国,同时也是世界造纸产品主要进口国,产品自给率达88.7%,基本上满足国内新闻出版、印刷、商品包装等相关行业的消费需求。我国纸及纸板生产企业约有3600家左右,生产能力约7000万吨。2005年我国规模以上纸及纸板企业工业总产值2622亿元,较2000年增长146.7%,年均增长19.8%;资产总计3228亿元,较2000年增长61.9%,年均增长10.1%;销售收入2546亿元,较2000年增长152.1%,年均增长20.0%。“十五”期间,我国造纸工业进入快速发展期,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政策环境基本建立,林纸一体化发展形成共识
“十五”期间,国家有关部委将纸浆、纸及纸板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为调整不合理的造纸原料结构,解决造纸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加快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十五”及2010年专项规划》。通过规划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全社会逐步形成了林纸一体化发展的共识。随着一批林纸一体化工程项目的有序实施,造纸工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期。
(二)生产消费快速增加,行业运行质量显著提高
“十五”期间我国纸及纸板消费和生产快速增长,生产量增长速度高于消费量增速,有效满足了需求。2005年我国纸及纸板消费量为5930万吨,比2000年增长65.9%,年均增长10.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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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年消费量从27.8千克增长为45.0千克,超出亚洲人均消费量约10千克,但与世界人均消费量的56.3千克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生产量达5600万吨,比2000年增长83.6%,年均增长12.9%。“十五”期间造纸工业运行质量显著提高。纸及纸板总产值为2622亿元,比2000年增长146.7%,年均增长19.8%;增加值由358亿元增至727亿元,增长103.1%,年均增长15.2%;利税总额由95.7亿元增至225.2亿元,增长135.4%,年均增长18.7%;利润总额由43.9亿元增至123.2亿元,增长180.6%,年均增长22.9%;实物劳动生产率由29.6吨/人·年提高至73.4吨/人·年,年均增长19.9%。
(三)原料结构有所改善,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
“十五”期间,我国造纸工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原料结构进一步优化。木浆比重有所提高,由19%提高至22%;废纸浆比重快速增长,由41%提高至54%,非木浆比重下降幅度较大,由40%降至24%。“十五”期间通过调整,纸及纸板产品开始向适应消费需求,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新闻纸、高档文化办公用纸、涂布纸及涂布包装纸板、牛皮箱纸板、中高档生活用纸等市场急需或短缺的产品得到较快发展,缓解了供需矛盾。中高档产品比重由“九五”时期的45%提高到60%以上。
(四)企业重组力度加大,产业集中度有所提高
“十五”期间我国造纸企业重组力度加大,多个有实力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跨省跨地区收购兼并,向集团化、特色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一批生产技术装备先进、产品信誉好、具有资源整合能力和较强竞争力的现代化造纸企业脱颖而出。目前在深、沪两地上市的造纸企业有26家,一批龙头企业通过股市融资得到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民营、外资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行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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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不断提高,已成为我国造纸业稳定发展的生力军,形成多元化竞争格局。2005年,年产10万吨以上造纸企业90余家,其中年产能30万吨以上造纸企业25家,年产能100万吨以上的造纸企业7家,行业前二十名企业的产量、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占规模以上全部企业上述指标的比重分别为29.2%、32.6%和41.9%。“十五”期间,前二十名企业产量增加量占总产量增加量的44.1%,并呈逐步扩大趋势。
(五)污染防治初见成效,资源消耗进一步降低
“十五”期间,我国造纸企业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环保部门加大了环境监测和对污染问题的查处力度,关停了1500多家能耗高、污染大的制浆造纸企业。在产量增长高达83.6%的情况下,行业废水排放总量仅由2000年的35.3亿吨略增至2005年的36.7亿吨,占全国重点统计企业废水排放总量的比例则由18.6%降至17.0%,其中达标率由53.7%增至91.3%;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由287.7万吨降至159.7万吨,占全国重点统计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比例由44.0%降至32.4%。造纸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了较大程度的缓解,发展势头良好。“十五”期间,我国造纸工业的资源消耗有所降低,吨浆、纸及纸板平均综合能耗由1.55吨标煤降至1.38吨标煤,吨浆、纸及纸板取水量平均由139吨降至约103吨。由于加大了废纸回收利用,吨纸及纸板消耗原生纸浆由平均541千克降至427千克。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模不合理,规模效益水平低
2005年世界木浆厂(不含中国)平均规模为20万吨,我国拥有木浆制浆能力的企业50余家,平均规模仅为年产1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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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世界平均规模的企业只有4家。世界造纸企业(不含中国)平均规模为年产8万吨,我国造纸企业平均规模仅为1.9万吨,达到世界平均规模的企业只有80余家。与世界前十位的纸业公司比较,我国前十名的造纸企业产量总计仅为其十分之一,销售额总计仅为其百分之四。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制浆造纸工业大型集团少、强势企业少,大部分制浆造纸企业规模过小。这种状况使得企业的规模效益无法实现,限制了企业技术水平、装备水平、产品档次的提高和污染的有效防治。
(二)优质原料缺口大,对外依存度高
随着纸及纸板消费的增长和现代造纸工业产能的迅猛增加,国内纤维原料供需矛盾突出,缺口逐年增大。2005年我国纸浆消费总量5200万吨,其中木浆1130万吨,非木浆1260万吨,废纸浆2810万吨,分别占纸浆消费总量的22%、24%和54%。国际造纸工业纸浆消费总量中原生木浆比重平均为63%,而我国木浆消耗中国产木浆比例一直仅为7%左右。从进口依存度看,2005年我国进口木浆759万吨,进口废纸1703万吨,进口木浆和进口废纸占原料总消耗量的比例由2000年的22.6%提高到40.8%。若将进口商品木浆、废纸折合成纸和纸板再加上直接进口的纸和纸板,我国2005年5930万吨的总消费中约47%要依靠进口,影响造纸工业健康持续发展。林纸一体化发展虽已形成共识,但仍属于起步阶段。
(三)资源消耗较高,污染防治任务艰巨
造纸工业不合理的原料结构和规模结构以及较低的技术装备水平,决定了我国造纸工业的水、能源、物料的消耗较高并成为主要的污染源。就吨浆纸综合能耗和综合水耗来看,国际上先进水平为吨浆纸综合能耗0.9~1.2吨标煤,综合取水量35~50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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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米,我国除少数企业或部分生产线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外,大部分企业吨浆纸综合能耗平均为1.38吨左右标煤,综合取水量平均仍处于103立方米左右高位。
2005年造纸工业废水排放量36.7亿吨,约占全国重点统计企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7.0%,COD排放量159.7万吨,占全国重点统计企业COD排放总量的32.4%。其中草浆生产线有碱回收装置的产量仅占草浆总产量的30.0%,草类制浆COD排放量占整个造纸工业排放量的60%以上,仍然是主要的污染源。我国造纸工业面临的环保压力依然很大、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四)装备研发能力差,先进装备依靠进口
“十五”期间,除了部分适合我国国情的非木纤维制浆技术及装备已具备国际先进水平外,我国制浆造纸技术装备的研究、开发、制造总体水平仍然较低。国内造纸企业与制浆造纸装备制造企业未能成为研发的主体,产、学、研、用未能形成合力,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很弱。制浆造纸技术装备研究主要以非木浆为主,装备制造业目前仅能提供年产10万吨漂白化学木(竹)浆及碱回收成套设备,年产10万吨以下文化纸机以及年产20万吨箱纸板机等中小型设备。技术水平与国外相比差距很大,大型先进制浆造纸技术装备几乎完全依靠进口。
(五)外资利用结构有待优化,统筹协调发展任务紧迫
“十五”期间,外资企业进入我国造纸产业,促进了结构调整、产品优化、管理水平提高,并缓解了资金压力。在当前我国木浆等造纸原料主要依靠进口,而国内企业在资金实力、管理经验、技术水平与国外大型造纸企业仍有较大差距的情况下,仍应合理利用外资,鼓励外资与中国企业共同在国内建设大型林浆纸一体化项目,鼓励外资企业从国外进口木片原料在国内制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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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淘汰小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同时防止出现垄断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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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我国造纸工业面临的形势
一、世界造纸工业基本情况与发展趋势
(一)世界造纸产品和纸浆生产情况
2005年世界造纸工业的纸及纸板产量为3.67亿吨,比2000年增长13.3%,年均增长2.5%。2005年纸和纸板产量位居前10位的国家是美国、中国、日本、德国、加拿大、芬兰、瑞典、韩国、法国和意大利,产量合计占世界总产量的72.4%。2005年世界纸浆产量为1.89亿吨,比2000年增长1.0%,年均递增0.2%。其中化学浆占纸浆产量的67.1%,机械浆占18.9%。2005年纸浆产量位居前10位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中国、瑞典、芬兰、日本、巴西、俄罗斯、印尼和印度,产量合计占世界总产量82.3%。
(二)世界造纸产品和纸浆消费情况
2005年世界纸和纸板消费量为3.66亿吨,比2000年增长12.9%,年均递增2.5%。人均纸及纸板年消费量为56.3千克,其中以北美人均消费水平最高,为293.0千克,亚洲和非洲最低,分别为35.3千克和6.8千克。2005年世界纸浆消费量为1.88亿吨,比2000年下降0.2个百分点。纸浆消费格局:北美洲占35.6%;欧洲占29.1%;亚洲占28.1%;拉丁美洲占4.7%;大洋洲占1.3%;非洲占1.2%。亚洲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商品纸浆输入地区。
(三)世界造纸工业贸易趋势
商品纸浆出口量较大的国家有加拿大、巴西、瑞典、智利、芬兰,2005年上述五国纸浆净出口量约占世界商品纸浆总产量的51.0%。2005年纸浆进口较多的国家有中国、德国、意大利、韩国和日本,净进口量约占世界商品纸浆总产量的42.0%。中国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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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进口国,2005年纸浆进口量约占世界商品纸浆总产量的16%。在废纸贸易中,世界废纸进口量4156万吨,出口量3990万吨,净出口量2796万吨。美国是世界最大的废纸供应国,2005年美国净出口量1411万吨。2005年中国进口废纸1703万吨,为世界第1位,占世界废纸出口量的42.7%,占净出口量的61%。
(四)世界造纸产品和纸浆需求趋势
根据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十一五”期间世界纸浆、纸及纸板需求总体仍呈增长趋势,预计纸浆年均递增2~2.5%,纸及纸板年均递增2.5~3.0%,到2010年世界纸浆需求量将由2005年的1.88亿吨增至2.08~2.13亿吨。世界纸及纸板需求量将由2005年3.66亿吨增至4.15~4.25亿吨。从长期看,商品纸浆供应趋势在国际贸易中将是短线产品。从纸及纸板供应趋势来看,在国际贸易中需求增长较快的主要品种将是未涂布的化浆纸、涂布与未涂布的含机浆纸以及特种纸。
(五)世界造纸工业的发展特点
近年来,世界造纸工业技术进步发展迅速,由于受到资源、环境、效益等方面的约束,造纸企业立足在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加大力度,正朝着高效率、高质量、高效益、低消耗、低排放的现代化大工业方向持续发展,呈现出企业规模化、技术集成化、产品多样化、功能化、生产清洁化、资源节约化、林纸一体化和产业全球化发展的突出特点。
二、我国造纸工业面临的形势
(一)我国造纸工业仍将保持较快增长
我国造纸工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经济的发展将为我国造纸工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纸及纸板消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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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与GDP指数的相关性分析,并综合考虑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关不确定因素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前景,“十一五”期间,我国造纸工业仍将处于发展增长期,预计2005年至2010年纸及纸板消费量的年均增长速度为7.5%,2010年纸及纸板的消费量将从2005年的5930万吨增长到8500万吨左右,国内自给率保持在90.0%左右,人均消费量由45千克增至62千克,超过目前世界人均消费水平。
(二)我国造纸工业资源短缺和环保约束压力增强
造纸工业的产业链条长、涉及面广,涉及水资源、水环境、林业、农业、能源、土地资源等诸多方面。面对我国资源短缺、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形势,造纸工业将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的原则,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在坚持发展的前提下,把“节水、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作为主攻目标,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进步,使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促进造纸工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造纸纤维原料供应矛盾日益突出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原生纸浆和废纸进口国,2005年纸浆进口量约占世界商品纸浆总产量的16%,废纸进口量占全球废纸净出口总量的61.0%。我国造纸工业未来的发展仍将很大程度依赖进口纤维原料,世界纤维原料的供应量和供应价格必将在相当程度上影响我国造纸工业的发展,切实保障纤维原料供应是我国造纸工业持续高速发展的关键。因此,积极推进林纸一体化,提高国内废纸回收率和科学合理利用非木材纤维,力争大幅度提高纤维原料的自给水平,是我国造纸工业发展面临的迫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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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名词解释
1、纸浆:经过制备的可供进一步加工的纤维物料(一般指来源于天然的植物)。
2、纸浆分类:按浆的原料来源可分为木浆、非木浆和废纸浆;按生产工艺,纸浆可分为化学浆、机械浆和化学机械浆等。
3、木浆:指以针叶木或阔叶木为原料,以化学的或机械的或两者兼有的方法所制得的纸浆。包括化学木浆、机械木浆和化学机械木浆等。
4、非木浆:指以禾本科茎杆纤维类(稻草、麦草、芦苇、甘蔗渣、竹子等)、韧皮纤维类(麻类和棉干皮、桑皮、构皮等皮层纤维类)、叶部纤维类(龙须草、剑麻等)和种毛纤维类(棉纤维)为原料,以化学的或机械的或两者兼有的方法所制得的纸浆。包括化学非木浆、化学机械非木浆等。
5、废纸浆:指以回收的废纸及废纸板为原料制得的纸浆。
6、化学浆:用化学方法处理植物纤维原料,从植物纤维原料中除去相当大一部分非纤维素成分而制得的纸浆,不需要为了达到纤维分离而进行随后的机械处理。
7、机械浆:完全用机械的方法从不同的植物纤维原料(主要为木材原料)制得的供制造纸及纸板用的纸浆。如压力磨石磨木浆(PGW),木片热磨机械浆(TMP),爆破法纸浆。
8、化学机械浆:采用化学预处理结合机械的方法,从不同的植物纤维原料(主要为木材原料)制得的供制造纸及纸板用的纸浆。如化学机械浆(CMP)、化学预处理木片磨木浆(CTMP)、漂白化学热磨机械浆(BCTMP)、碱性过氧化物机械浆(AP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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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商品纸浆:指在商品市场上经销出售的纸浆(一般加工成纸浆板),不包括企业自用的纸浆。
10、无元素氯漂白(简称ECF漂白)是指以二氧化氯替代元素氯作为漂白剂的漂白技术。
11、全无氯漂白(简称TCF漂白)是指整个漂白过程不采用任何含氯化合物的漂白技术,漂白剂主要是过氧化氢及臭氧等。
12、国内废纸回收率:是指用于制浆造纸工业的国内废纸回收量与纸及纸板消费量的百分比。
13、国内废纸利用率:是指用于制浆造纸工业的国内废纸回收量与纸及纸板生产量的百分比。
14、纸及纸板分类:通常是按用途将纸分为文化用纸(新闻纸、印刷书写用纸、复印纸、办公用纸等);包装用纸(商用包装纸、纸袋纸、食品糖果包装用纸等);生活用纸(卫生纸、卫生巾、面巾纸、餐巾纸、尿布纸等)和特种用纸(金融、建材、电气电力、微电子、国防、通讯、食品、医疗等所需要的功能性用纸)。将纸板分为包装用纸板(箱纸板、瓦楞原纸、白纸板等);建筑用纸板(石膏纸板、隔音纸板、防火纸板、防水纸板等);印刷用纸板(字型纸板、封面纸板、封套纸板、票证纸板等)和特种纸板(提花纸板、钢纸纸板、纺筒纸板、制鞋纸板、滤芯纸板、绝缘纸板、高温绝热纸板等)。
15、定量:纸或纸板每平方米的质量以g/m2表示。通常定量小于225g/m2的被认为是纸,定量为225g/m2或以上的被认为是纸板。随着纸及纸板向低定量方向发展,区分纸及纸板主要是根据其特征及用途而定义。例如定量大于225g/m2的吸墨纸和图画纸通常被称作纸。低定量纸一般指定量低于40g/m2。 25
16、市场份额:是指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合资还是独资企业或集团,计算市场份额时,应包括其所有子公司的总生产能力,并非是该企业或集团单一子公司的生产能力。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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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
二、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手续。”
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设计单位对无规划设计要求的项目进行设计或者违反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第四十条修改为:“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结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转让、抵押、出卖、出租临时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2年10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0月31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是指与城市长远发展密切相关的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和交通、电力、邮电、市政公用等设施的控制地段。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另行划定镇的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确需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中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城市规划
区内设置派出机构。
土地、公安、环保、水利、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实施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三)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
(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参与城市勘测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大城市、中等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应当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具体的规划安排,为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小城市的总体规划应当达到分区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编制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包括给水排水规划、电力电讯规划、供热供气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人防建设规划、防洪防火抗震规划、园林绿化规划、环境卫生规划、农副产品基地规划、商业服务和科技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布局规划,以及其他
特殊需要的专业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城市还应编制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规划。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与同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变更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
(二)大幅度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规模和规划区范围;
(三)调整城市总体功能分区或者改变功能区性质;
(四)变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主干道布局。
第十三条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镇的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可将一般地段和一定规模的详细规划授权本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做好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建设规划工作。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确定适当的开发规模和开发程序,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配套建设。
成片建设的开发区,应当实行综合开发,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单位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着重对危房棚户区和设施短缺、交通阻塞、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居住、交通和环境卫生条件,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在城市旧区进行零星建设,必须按照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与企业技术改造和调整用地结构相结合,提高环境质量。对旧区内严重污染、影响居住环境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限期搬迁。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的重要建设工程,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建筑艺术与环境的论证。
第十九条 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区域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搬迁的区域内,需要搬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原地进行新建、扩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区的范围、规划总图、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审批机关同级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的小型建设项目,其选址定点必须征得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要求,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
使用迁建、撤销单位的原有土地进行建设或者在征而未用、多征少用被收回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核发建设用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明确规划设计要点。有关部门不参加联合审查的,视为同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定点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者总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用地位置或者界限的,必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开工;开工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验线定位,并交付城市规划管理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工的,须经原核发机关批准;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划管理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分别在十五日内核发证件。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用地,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无条件退还用地并清理现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结构,不得将其转让、抵押、出卖或出租。
第三十一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不得挤占绿地、广场等城市公用设施,不得占压管线。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内改变土地或者房屋使用性质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工程,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得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利用失效、转让、买卖、涂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设计单位对无规划设计要求的项目进行设计或者违反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法临时建筑和其他在建的违法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通知后,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 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结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转让、抵押、出卖、出租临时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 罚款和没收财物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和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无权审批、越权审批和不按照城市规划审批的,审批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的监督,对下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越权审批和不按照城市规划审批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责令改正。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拖延刁难、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阻挠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是指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特殊用地、公共绿地、文物古迹用地、教育科研用地、文化卫生用地、体育用地和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危及公共安全或者造成城市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镇型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27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7月27日,建设部

现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工作。请于今年九月底前将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报我部城市规划司,年底前完成全国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一九九三年完
成乙、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

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下属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 城市规划设计业务范围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二章 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及分级标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按下列标准进行分级:
一、甲级
1.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是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级配合理,高级技术职称与其他技术人员比例不小于1:5,其中城市规划专业有二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建筑、经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电讯、煤气热力、区域规划、环保等专
业至少有15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规划设计十五年以上的技术骨干。
2.单位独立承担过两次20万人口以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含修改或调整)任务。
3.单位专业技术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近五年内有过下列成就之一者:获得两项部、省级以上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具有一定科研力量,近五年内获得两项以上部、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近五年内承担过国家、部级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工作。
4.单位有先进的技术装备,其中计算机(32位以上微机)及配套辅助设备齐全,并有一定计算机软件开发能力。
5.单位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有较高的综合管理水平,持有省、部级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合格证书和财务管理达到省、部级三级标准。
二、乙级
1.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是技术力量强,专业配置齐全,专业技术人员级配合理,高级技术职称与其他技术人员比例不小于1:6,其中城市规划专业有二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建筑、经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电讯、煤气热力、区域规划、环保等专业至少
有10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十年以上的技术骨干。
2.单位独立承担过两次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含修改或调整)任务。
3.单位近五年内有过下列成就之一者:获得一项省级以上优秀设计奖;近五年获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近五年内承担过省级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工作。
4.单位有较先进的配套技术装备和计算机应用设备。
5.单位有一定的综合管理水平,持有市以上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证书和市级财务达标。
三、丙级
1.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专业较齐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二十五人以上,其中城市规划专业有两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建筑、经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至少有6名七年以上城市规划设计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
2.单位独立承担过两次以上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含修改或调整)任务。
3.单位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4.单位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能按全面质量管理要求进行质量管理,有必要的质量、技术、财务、行政管理制度。
四、丁级
1.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技术人员十人以上,其中至少有三名五年以上城市规划设计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
2.单位承担过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3.有必需的技术手段,有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适用范围:
(一)取得甲级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取得乙级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下列规划设计:
1.受本省或本市委托承担本省或本市规划设计任务范围不受限制;
2.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含修改或调整);
3.各种详细规划;
4.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取得丙级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下列规划设计:
1.当地及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2.中、小城市的各种详细规划;
3.当地各种专项规划;
4.中、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四)取得丁级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下列规划设计:
1.小城市及建制镇的各种详细规划;
2.当地各种小型专项规划设计;
3.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资格审批与管理
第八条 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独立机构的文件;
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法人代表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
3.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分级标准。
第九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甲、乙级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一式五份(见附件)。
申请甲、乙级资格的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经国家城市规划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申请丙、丁级资格的单位,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并将取得证书单位名单报送国家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香港、澳门地区及国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不发给《城市规划设计证书》,但可和持证单位协作,按合同规定分担城市规划设计业务,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每三年由原初审部门进行一次检查或复查,对确实具备条件升级的单位可按本办法办理升级手续;对不具备所持证书等级条件的,应报原发证部门降低其资格等级或收回其证书。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如撤消,应向原发证部门办理证书的注销手续。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合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应承揽与本单位资格等级相符的规划设计任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揽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持证书副本到任务所在地的省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认可后即可承担规划设计任务。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在文件封面注明单位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审查规划设计文件时要核实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是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资格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揽任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