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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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开、公平、公正的执业原则,树立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良好形象。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转入、转出税务师事务所;
  (四)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
  二、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经批准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原未公告的一次性公告);
  (二)税务师事务所合并、组织形式变更;
  (三)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变更;
  (四)税务师事务所停业、歇业及注销。
  三、年检合格和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年检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省税务机关应将年检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以文件形式发送所辖地(市)、县(区)税务机关。
  四、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应事前向执业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机关提交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应将准予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告。
  五、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权限查处和公告。
  地(市)、县(区)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六、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所列行为之一的,省税务机关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定期将处理结果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是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具有促进作用。实施公告制度涉及到监管体系、管理职责、监控标准、操作规程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结合当地的工作实际,制定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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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关于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

交水发[2009]167号  


  黑龙江、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安徽、江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有关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港口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对外开放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对外开放港口经营人:
  为切实履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规定的国际义务,长期、全面、深入地开展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保护港口设施安全,保障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继续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仍按原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二○○九年四月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李克强  国务院总理
  副组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杨洁篪  国务委员
  成 员:肖 捷  国务院副秘书长
      王 毅  外交部部长
      徐绍史  发展改革委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部长
      万 钢  科技部部长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立国  民政部部长
      楼继伟  财政部部长
      姜大明  国土资源部部长
      周生贤  环境保护部部长
      姜伟新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杨传堂  交通运输部部长
      陈 雷  水利部部长
      韩长赋  农业部部长
      高虎城  商务部部长
      李 斌  卫生计生委主任
      蒋洁敏  国资委主任
      王 军  税务总局局长
      支树平  质检总局局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赵树丛  林业局局长
      焦焕成  国务院副秘书长兼国管局局长
      夏 勇  法制办副主任
      白春礼  中科院院长
      郑国光  气象局局长
      吴新雄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能源局局长
      刘赐贵  海洋局局长
      陆东福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兼铁路局局长
      李家祥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兼民航局局长
      解振华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发展改革委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