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意见报告格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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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意见报告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意见报告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要求,从2010年起,需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按新的规定报批。为加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用地的审查把关,切实做好城市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用地审查意见报告格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做好审查呈报工作。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附件:
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意见报告格式.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02/P020100224359595317342.doc

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意见报告格式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文件


***(文号) 签发人:


关于**市等*个城市**年度建设用地审查意见的报告

国土资源部: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市等*个城市建设用地应呈报国务院审批。我厅按照规定要求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现报告如下:
**市审查意见(以城市为单位分别说明审查情况)
一、申报用地规模审查情况
(一)城市初始申请用地情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规模〕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或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已经部审查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内(2006-2020年)城市建设新增用地年均量为**公顷。
〔城市申请的年度用地规模〕该市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申请用地**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申请用地中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公顷。申请的新增用地量不超过规划期内新增用地年均量〔超过的,应说明理由〕。
(二)已批准用地开发利用情况
〔省级审核实施方案情况〕该市上一年度经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公顷。截至此次城市申请用地时,按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备案系统的数据统计,省级政府分*个批次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涉及用地面积**公顷,占批准用地面积的**%;按规定城市政府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万元,已缴纳**万元。
〔城市完成征地情况〕截至此次城市申请用地时,城市政府按照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完成征地面积**公顷,占批准用地面积的**%。
〔城市完成供地情况〕截至此次城市申请用地时,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结果反映,城市政府按照土地供应的有关规定要求完成供地面积**公顷,占批准用地面积的**%。其中,划拨方式供地面积**公顷,有偿方式供地面积**公顷。
(申报2010年度城市用地时,应按上述要求分别说明2007、2008、2009年度国务院批准用地省级审核实施方案情况、城市完成征地和供地的情况)
(三)省级核定的申报用地规模
〔未核减申请用地规模〕按照国土资发〔2010〕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我厅对该市申请的用地进行了审查。该市**年度申请的新增用地规模不超过规划期内新增用地年均量,已批准用地的征地率和供地率符合规定要求,同意按城市申请的用地规模上报。(申请的新增用地规模超过规划期内新增用地年均量,又未核减的,应说明理由。)
〔核减申请用地规模〕 按照国土资发〔2010〕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我厅对该市申请的用地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核减申请用地**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核定申报用地**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核减申请用地的理由主要是城市申请的新增用地规模超过了规划期内新增用地年均量(或已批准用地的征地率和供地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等),按规定对该市申请用地规模作相应核减。
二、申报用地规划计划审查情况
〔申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审查,核定的申报用地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用地区位已标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已经部审查通过但规划尚待批准的,表述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已经部审查通过,核定的申报用地与新一轮规划已做好衔接,用地区位已标注在正在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我省(区)下达**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为: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分别占全省(区)计划指标的**%、**%和**%。安排给该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计划为: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分别占全市计划指标的**%、**%和**%。核定的申报用地规模没有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申报用地规划用途审查情况
〔申报用地规划用途〕核定的申报用地规模**公顷,按规划用途划分:交通运输用地**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顷、商服用地**公顷、工矿仓储用地**公顷、住宅用地**公顷,其他用地(含特殊用地)**公顷,分别占核定申报用地规模的**%、……**%和**%。
〔“三类住房”用地比例〕在住宅用地中,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公顷,占住宅用地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三类住房”用地面积占住宅用地面积的比例未达到70%的,应说明理由〕。
四、征地补偿安置与补充耕地情况
〔征地补偿安置〕核定的申报用地中,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公顷,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批准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文件名称及文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为**万元(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城市政府拟通过**等途径,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该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文件名称及文号),政府补贴社会保障费用概算为**万元。在实施征地时城市政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补充耕地〕核定的申报用地中涉及占用耕地**公顷,城市政府拟安排补充耕地资金**万元(平均每亩**元)。采取自行补充方式(或委托补充方式),在分次向省级政府呈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前按规定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做到先补后占。
五、其他有关情况
〔违法用地处理〕经审查,核定的申报用地中,已依法处理的违法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我厅同意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用地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同意将已依法处理的违法用地纳入该市此次申报用地范围。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综上所述,经我厅审查,**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齐全,申报内容真实,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请予审查。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城市建设 (省份) 用地 报告
**厅(局)办公室 **年*月*日印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国土资源 城市建设 用地报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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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9号



现公布《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收益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社会稳定和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12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各级政府管理的企业进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处置变现国有资产所得净收益,适用本实施细则。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税后净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中,由国有股份分享的股息、红利和股利;

(三)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所得收入;

(四)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清算所得净收益;

(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清算,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益;

(六)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变现的净收入;

(七)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的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前款所称税后净利润收入,是指税后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从企业分回的利润;国有股份分享的红利,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授权部门在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了清算;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消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者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转让国有企业(公司)产权(股权)是指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有偿转让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权益的行为;转让国有资产变现的净收入是指依法处置变现国有资产(股权)扣除投资账面价值和交易成本后所产生的净收入。

第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分级行使出资人职权的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本产生的利润收益的征收



第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采取合并交纳方式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如下: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缴税后利润,采取“按季定额预缴,年终依率清算”的方式缴入同级财政。

(二)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已宣告或决定分配的国有股利,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据实上缴”方式,直接解缴同级财政。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按20%的比例向市级财政上缴利润。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措施,在15%—30%以内核定。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应缴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区别以下情况计算确定: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缴税后利润,用以下公式计算:

应上缴税后利润收益=(企业当期实现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其他转入-按规定允许以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收缴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补充流动资本是指国有工业企业按财政部财工字〔1996〕63号规定计算自补流动资本的数额(在规定比例下按实际提取数扣除)。

(二)国有股权由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持股企业对分得的国有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与其他业务利润一并按20%计算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上缴收益。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直接上缴收益企业)年初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结合行业、企业和利润水平及政府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政策,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上缴收益报告。

(二)收益上缴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收益上缴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2.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对收入、利润进行分析);

3.企业本年度实现利润预测情况,预测的依据、利润分配方案和企业其他重大经济行为。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收益上缴报告,结合行业利润水平、政府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政策和国家所有者权益大小,分别下达上缴收益企业的收益解缴比例的通知,并将通知抄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国有单位。

(四)上缴收益企业接到通知后,按照核定的比例填写《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缴款书各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填写,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收款的同级财政机关名称。

国有资本收益以外币反映的,按照缴款日银行汇价折合人民币。

第九条 上缴收益企业的年度会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提出保留意见、拒绝发表意见、否定意见影响企业财务成果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国有单位对上缴收益企业的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形成进行核查,并结合核查情况于次年三月以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 国有资本转让及清算收益的征收



第十条 国有资本转让收益采取“据实上缴”方式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如下: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有关规定转让国有产权,所得转让净收益由国有产权受让方全额解缴同级财政,并由转让、受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载明;

(二)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转让国有股权,所得转让净利益由国有股权受让方全额解缴同级财政,并由转、受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载明。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清算收益采取“据实上缴”方式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如下: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清算,所得清算净收益由清算机构全额解缴同级财政。

(二)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实施清算,所得清算净收益属国有股东分享的部分,由清算机构全额解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应缴国有资本转让及清算收益,区别以下情况计算确定:

(一)国有企业(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按以下公式计算:转让收益=转让收入-投资账面价值-应缴各种税费。

上式中转让收益若出现负数,将不再收取转让收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按以下公式计算:

转让收益=转让收入-应缴各种税费。

(三)直接上缴收益企业的清算收益=清算收入-清算费用。

直接上缴收益企业转让其投资企业国有产权以及其投资企业实施清算后所得净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与其他业务利润一并计算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转让及清算收益的上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转让(清算)收益。直接上缴收益企业根据同级国有资本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批复,出具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报告;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批复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转让收益报告。直接上缴收益企业依法成立的清算机构根据清算结果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清算收益报告。

转让收益报告的内容包括:

1.转让主要事项;

2.受让方名称、所有制性质、地址;

3.转让收入额、投资账面价值、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额;

4.附《转让协议》。

清算收益报告的内容包括:清算主要事项;清算机构名称、地址;清算收入和清算费用等。

(二)下达收益缴库通知。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直接上缴收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国有产(股)权收益报告,会同同级国有资本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国有单位在产权交割日后10日内向国有产权受让方下达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缴库通知;在清算企业清算期结束10日内向清算机构下达清算收益缴库通知。

(三)产权受让方和清算机构接到通知后,填写《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缴款书各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填写,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收款的同级财政机关名称。

国有资本收益以外币反映的,按照缴款日银行汇价折合人民币。

(四)产权受让方和清算机构根据产权转让收益缴库通知和清算收益缴库通知向同级财政如数上缴国有产(股)权收益。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单位转让持有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得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征收的监缴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国有资本收益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国有企业的单位负责监督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

第十六条 为加强国有股利收益的收缴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国有企业的单位在其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日10日内将有关国有股利的分配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为加强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的收缴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国有企业的单位在决定批复所监管企业的国有产(股)权转让事项时,应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科目使用财政部当年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类的相关科目。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收益解缴入库的时间如下: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税后利润,在规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日后30日内入库;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国有股利,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日后30日内入库;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在办理国有产权交割日后10日内入库;

(四)其他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在确定后10日内入库。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国有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因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在计算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关考核指标时,允许调减其相关考核指标基数。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收益必须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巨大损失,导致不能完成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的,报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可予适当减免。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战略调整所需支出,主要包括以几个方面:

(一)补贴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安置职工所需的经费;

(二)补助国有企业分离社会职能所需的经费;

(三)资助企业自主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支出;

(四)安排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期资本支出;

(五)补充企业国家资本金和增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

(六)解决国有企业和单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本收益,由企业和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年度预算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严格审核、批复各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申请。

各预算单位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限额内据实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年终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预算资金下拨使用后,企业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增加国有资本金;

(二)属于收益支出的,由使用单位列作财政补贴收入。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公司)、国有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因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在计算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关考核指标时,不得调整其相关考核指标基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国有资本收益的组织、上缴及支出预算的执行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情况专题报告同级政府。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权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分和处罚:

(一)违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乱列成本、费用,侵蚀国有资本收益的;

(二)非法转移,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

(三)拒缴国有资本收益的;

(四)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180日的;

(五)编造事实,骗取国有资本收益预算资金的;

(六)挪用国有资本收益预算资金的。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持有企业国有产权的其他单位,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解缴、使用进行监督,不得截留、挪用、抽调或者授意、强令企业隐瞒、挪用、非法转移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收缴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提交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二OO五年八月一日施

六安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2]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六安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原则上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六安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营造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皖政办〔2002〕5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在本市境内申请登记设立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申请企业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均纳入并联审批。
  第三条 凡法律、法规赋予或上级职能部门依法授权前置审批职能的部门均为并联审批部门。
  第四条 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的程序是“工商受理、转递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其经营活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在市(县、区) 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中含有需要其他部门前置审批项目的,自工商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由工商窗口抄告市(县、区)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并由中心管委会办公室通过电传、网络、递送等方式,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告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政务)中心的窗口,未设窗口的行政审批部门,由相关单位派员领取。
  第七条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或在中心窗口接到行政(政务)服务中心转递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及《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转送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将审批结果反馈工商窗口或申请人。
  第八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或中心窗口在收到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转递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及《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后,应及时请申请人补充有关专项资料,在7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并告知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对表示同意的专项审批,应尽快发给申请人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对表示不同意的意见,应将具体意见和理由抄告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 凡涉及上级行政审批部门的专项审批,由有关单位按照职权及其隶属关系,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具有审批权的上级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市(县、区)级行政审批部门收到下级行政审批部门报送的审批项目,均应在7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即时告知下级部门。
  第十一条 工商窗口收到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表示同意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经营项目予以核准、发照。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因特殊情况在限期内不能完成审批的,应向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市(县、区)行政(政务)服务中心建立企业登记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企业登记并联审批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同级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召集。联席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报同级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全力支持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企业登记专项审批和核准工作;要公示审批和核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对并联审批行为的行政监督。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对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情况进行监督,定期通报情况,提出督办意见。申请人发现行政审批中有不正之风或违背承诺现象,可向有关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六条 加强对后置审批项目的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后置专项审批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告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为企业办理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不同意办理的,应及时抄告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或工商部门,核销该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年检时有关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既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又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1、并联审批项目办理申请书
2、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1—4联)


附表1:

并联审批项目申请书

政务服务中心:
兹有 (拟设立企业名称)向我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根据该企业的申报的经营范围,须经下列部门办理相关项目的审批手续,特申请并联审批。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办理窗口(单位)



































申请窗口: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