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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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个体工商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在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地区向个体工商户乱摊派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乱收费问题一直未解决,摊派费用名目不断增加,多达二、三十种,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负担,引起了个体工商户的不满,影响了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
为坚决制止上述错误做法,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向个体工商户乱摊派乱收费问题,可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处理。请你们广泛宣传《条例》,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商有关部门制定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乱摊派和乱收费的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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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铜政发〔2009〕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市政府对《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铜政发〔2001〕6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对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困难残疾人家庭实施分类施保。
  第四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实行五保供养,智力及精神残疾的予以收养。对在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的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及时救助。
  第五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政府予以一定额度的补贴。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因病住院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第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免收门诊挂号费。各级医疗机构对本辖区内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残疾人,减半收取体检费。
  第七条 农村贫困残疾人经批准在非耕地上建住房,减半收取相关费用。申请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享受低保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应当按照标准的20%提高补助。
  第九条 残疾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给予总房款5%的优惠;残疾人家庭租住廉租房的给予5%的优惠。
  第十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有城镇户口的一方申请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残疾子女转为城镇户口,及农村孤寡残疾人投靠城镇户口直系亲属生活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第十二条 对农村无劳动能力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免去其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负担。
  第十三条 农村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经会员大会同意免收会费等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为乡镇、社区配备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采取多种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每年新增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不少于5%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残疾人生活补助基金,专项用于残疾人生活补助。
  第十七条 鼓励兴办和扶持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税务部门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根据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信贷等方面扶持。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对依靠残疾人职工或者其配偶一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用人单位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不宜安排残疾人职工或者其配偶下岗。失业残疾人纳入全市就业失业登记,享受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报考国家公职人员,除对身体有特殊要求外,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报考和录用。
  第二十三条 各类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保障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
  第二十四条 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全市各省级重点高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降低20分录取残疾学生。对接受高中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减半收取学费。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成人教育机构等非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校学习。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学生在本市接受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免收学费;具有本市户籍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本市接受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减半收取学费。被国家高等院校当年录取的贫困残疾大中专学生除享受同健全学生的补助政策外,由市财政给予1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文化、体育排练、演出或者训练,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保证其享受在岗时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组织者应当给予补助。在国际、全国、全省文体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应当对举办的残疾人体育训练、比赛和文艺演出免费。残疾人免费进入全市各旅游景点、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商业性演出等除外。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免费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电视台应当开办手语节目。广播电台应当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等,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已经建成低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方便残疾人无障碍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损毁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第三十一条 倡导信息无障碍,各相关单位为残疾人家庭使用有线电视、网络、通讯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各新闻媒体对有关残疾人的声明、挂失、寻人、寻物启事等,要优先、免费予以刊登。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公安、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及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铜川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14日印发的《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及其审议程序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及其审议程序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1987年2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的基本精神,参照以往实践经验,对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及其审议程序决定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
二、议案应以大会通过立法或实质性决定,加强自治区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目的,写成明确具体的文件,在大会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三、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遵循以下原则:
可以提请大会审议通过或作出实质性决定的,建议列入大会议程;
按职权范围,宜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的,建议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按职权范围,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修订,然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建议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不能按前三款处理的,不予立案审议,经提案人要求或同意,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对议案的审议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听取和研究,或作必要的说明解释。意见不能一致时,报告主席团决定。
四、议案审议过程中,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五、议案的审议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提请主席团批准,并通知大会代表。
六、代表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也可以在会议期间通知有关机关、组织直接答复代表。



198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