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会晤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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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会晤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会晤联合公报



2007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在中国哈尔滨举行会晤。

三国外长积极评价外长会晤机制对三方增进相互信任和了解、扩大交流与合作的意义,认为三方合作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重申三方合作不针对任何其他国家和组织,旨在促进国际和谐与相互理解,寻求和扩大共同利益。

三国外长就国际形势交换了意见,重申将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进一步强调将继续致力于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三国外长认为,三国的发展是对地区乃至世界和平与发展事业的重大贡献,有利于促进世界多极化进程。三国根据本国国情和历史经验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增强了世界文明和发展模式的多样性。随着三国的继续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高,三国将对世界和平、安全、稳定与繁荣发挥更大作用。

三国外长认为,为了维护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和增进相互理解,有必要加强开展文明对话方面的多边合作。

三国外长强调,经济全球化密切了世界各国的相互联系和依赖,应在解决当前迫切问题时坚持多边主义,共同应对新挑战、新威胁。以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划线的做法不符合时代潮流,无助于解决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种种全球性问题。

三国外长强调,联合国是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为更加有效应对国际社会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应加强联合国的作用,提高其工作效率,对联合国进行全面改革。中俄两国外长重申,两国重视印度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理解并支持印度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三国外长表示,三国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重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公约和议定书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框架,同意将积极参加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公约和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三国外长表示,三方将加强在落实公约和议定书领域的技术合作,包括适应气候变化、提高能效、开发新能源。

三国外长重申,强烈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不能把恐怖主义行为分门别类,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恐怖主义的借口。国际社会应团结起来,与恐怖主义进行长期、持久和全面的斗争。必须在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领导与协调下,在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框架内加强集体行动。反恐不应采取双重标准。有必要尽快完成联合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全面公约》草案。三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协调,打击滋生恐怖主义的各种因素,包括恐怖主义融资、毒品走私和跨国有组织犯罪。

三国外长深入讨论了亚洲地区形势,一致认为,和平、发展、合作是亚洲形势发展的主流。亚洲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与此同时,亚洲也面临着发展不平衡、非传统安全威胁等突出问题。三国外长表示,三国将加强各领域合作,包括在区域组织和对话机制框架内的协调,以造福亚洲人民。

三国外长商定,应建立三国外交部司局级磋商机制,加强三方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协调与合作,并落实外长会晤达成的共识。

三国外长讨论了三方开展经济、文化等领域合作的步骤,认为三方在这些领域的务实合作具有巨大的潜力和互补性。

三国外长商定,应建立三方农业、灾害管理、医药和卫生领域的政府部门间司局级工作机制,寻求具体合作途径和方式,推进三方在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产品加工与研发、减灾能力建设和减灾技术应用、传染病防治信息交流和传统医药等方面开展合作。

三国外长表示,三国将鼓励并推动三国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开展合作,并将为此提供便利。三国外长表示赞成三国企业家会议于2007年12月15日在新德里举行。

三国外长积极评价三国学者会议对促进三方相互了解和合作的作用,表示将支持三国学者进一步扩大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三国外长注意到印度提出主办一次由政府官员和学者参加的地缘战略趋势研讨会,并商定2008年举行该研讨会。

三国外长对本次会晤成果表示满意,商定在俄罗斯举行下次会晤。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于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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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评估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国有房屋、集体所有房屋、私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价格的评估。
  第三条 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评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房屋评估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房屋评估机构,须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条 设立房屋评估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房屋评估专业人员;
  (三)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四)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房屋评估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房屋评估资格证书,并加入一个评估机构后,方可从事评估业务。
  第七条 进行房屋评估,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和市政府发布的价格标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房屋价格评估:
  (一)国有房屋买卖、合资、入股、产权调换的;
  (二)经批准,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购买城市私有房屋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房屋评估的。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房屋进行买卖、合资、入股、抵押、担保或产权调换时,当事人认为需要评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委托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 进行房屋评估,当事人须提交权属证明、有关资料、文件和图纸。受委托申请房屋评估的,还应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房屋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时,应和当事人签订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书。
  第十二条 进行房屋评估时,必须有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房屋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必须出具房屋评估报告书。房屋评估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被评估房屋的所有人名称、地点、面积、结构、用途、质量、使用等情况;
  (二)评估依据和方法;
  (三)评估结果;
  (四)必要的附件,包括评估过程中作为估价依据的有关图纸、照片、背景材料、原始材料及实地勘测数据等;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房屋评估机构承接房屋评估业务后,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评估完毕,并将评估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评估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房屋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于十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房屋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其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五条 房屋评估机构依法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征有关税费,确定房屋赔偿或补偿金额以及其他涉及房屋经营活动的合法依据。
  第十六条 进行房屋评估,当事人应向评估机构交纳评估费,评估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评估资格证书,擅自办理房屋评估业务的,责令停止评估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二)擅自提高评估收费标准的,责令退还多收的评估费,并处以多收评估费五倍以下罚款;
  (三)在房屋评估活动中,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四)故意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所收评估费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评估资格证书;
  (五)因提供虚假证明或文件资料,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对直接责任人除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应收评估费五倍以下罚款;
  (六)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必须进行房屋评估而未经评估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评估手续。对拒不办理评估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办理房屋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办理房屋评估业务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攀登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攀登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3月3日,国家科委

攀登计划,即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是我国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加强基础性研究采取的重大措施,为落实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精神,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在调研和总结近年基础性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并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高技术研究计划等财务管理办法,对攀登计划财务的管理提出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在保证完成攀登计划任务和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稳定基础性研究的队伍,推动攀登计划多出成果,不断创新。
二、财务管理的原则
财务管理,要遵守国家财经制度,要有利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攀登计划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条件。
三、经费开支范围:
根据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科委、财政部(87)国科发条字0908号文),结合基础研究工作的特点,确定攀登计划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工作所需的分析、测试、计算费用,实验用原材料、样品、标本及消耗性材料的购置等费用;
2.科研工作所需的水、电、气、燃料及维修费用;
3.科研工作所需的图书、资料的购置费,论文、成果的汇编出版费;
4.科研工作所需的调研、会议、学术交流费用和项目专家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5.根据项目工作需要,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包括实验室土建、扩建和房屋维修的开支);
6.劳务费:主要用于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和奖励费用;
7.科研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部门为组织该项课题及改善研究环境所需的费用。
四、课题承担单位可以提取不超过当年课题实际拨款额度10%的经费,用于发放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
劳务酬金的发放范围只限于攀登计划课题研究的聘用人员。
劳务酬金的发放应根据聘用人员从事工作的时间比例(按标准人年)和工作中贡献的大小确定。
五、按计划完成工作、进展显著的课题,经专家委员会检查同意后,课题承担单位提取不超过当年实际拨款额度5%的经费,用于奖励聘用人员。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中止或撤消的项目不得提取奖励费用。
奖励费用由项目专家委员会商项目主管部委提出意见,由首席科学家书面通知课题承担单位发放。
六、课题承担单位可以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不得超过课题当年实际拨款额度的5%。
七、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按当年课题实际拨款的比例提取各项费用,不得超前提取、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主管部委要严格把关,进行必要的检查。
八、专家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在项目总经费中列支,由首席科学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活动经费用于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会议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劳务酬金。
项目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顾问)为实施项目进行调研、咨询、评议等工作,每人每月的劳务酬金暂定150元;对不能参加日常活动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酌情减发。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十、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