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32:23   浏览:8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意见

  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是中医药加快现代化、国际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要特色之一。新世纪初叶,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科学技术高速发展,医学模式发生转变,传统医药受到重视,医药研究开发国际化趋势日益突出,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既面临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又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为推动 “十五”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促进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使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为国家外交路线服务,根据科技部《“十五”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纲要》,结合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十五”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纲要》和《中医药事业“十五”计划》,从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平等互利、成果共享、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国际惯例等国际合作普遍性原则,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国外新知识、新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强中医药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医药的现代化、国际化。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以我为主,保证我国中医药学科主导地位的原则。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要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整体利益服务。在合作中,要发挥中医药优势与特色,在中医药学术发展的关键领域开展重点研究。互利互惠,优势互补,提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开发能力,加快成果转化,培养高水平人才。

2、坚持科技创新的原则。学习和利用国际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经验,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大力提倡国际科技合作的观念和体制创新、中医药科学和技术创新、相关政策和法规体系创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创新等。

3、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对外开放。既要引进来,学习和借鉴国际科技的新成果,引进国际资金和人力资源;又要走出去,策划和参与有重大影响的中医药国际合作项目,创造条件与世界知名科研机构合作,提高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同时建立稳定的渠道,把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向国际。

4、坚持整体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调整重组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资源,形成整体合力,提高中医药科技产业的集团化优势和国际竞争实力。通过宏观指导和整体部署,加强中医药国际合作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研究,采取切实措施,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和各种资源;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长期目标是:促进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推动中医药的现代化与国际化进程,为中医药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服务,发展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药科技产业,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十五”期间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具体目标是:基本掌握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政策法规,探索出多元化合作的方式与方法,建成一批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国内基地和国(境)外渠道,促进科技合作与医疗、教育、贸易合作协调发展、整体推进,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十五”期间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任务是:

1、组织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战略研究。调查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国内外资源,研究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规律与特点,优选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方式与方法,针对不同国家、地区和人群的需求;制定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发展战略。

2、组织中医药重大基础理论联合攻关。重点在证候基础理论、方药配伍理论和针灸作用原理等中医药发展的关键领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力争取得新的进展。

3、创新中医药研究方法与新药开发技术。在中医临床诊断和疗效评价、中药质量控制、中医药和针灸防治重大疾病机理研究方法学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研究成果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为中药企业服务,推动中药进入国际医药市场。对有较大国际需求的中药品种,在质量标准、生产规范、药效评价和安全性评价方面,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既要遵循我国的相关标准,又要注意遵守其他有关国家的法规规范;借助国际技术和资金,促进企业在科技创新能力、资金运作能力、产品生产能力和企业管理能力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国际名牌科技产业。

5、开展中医药防治疾病的国际协作。以中医药具有防治优势的全球性疑难疾病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双边或多边的中医药防治疾病国际协作,争取在治疗肿瘤、老年病、艾滋病、疟疾等方面有所突破,使中医药更好地为人类健康事业服务。

二、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充分发挥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宏观指导意见,规划重大项目,督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要注重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远景规划与近期目标相结合、战略与战术相结合,保证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的轨道。加强对西部地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政策倾斜。

(二)发挥我国中医药科技资源优势

充分利用我国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应用研究的成果,在具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预防保健、药膳食疗、产品研制等方面,以国际科技合作的形式进行深入研究。

(三)加强条件建设

1、充分利用现有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环境条件,发挥在我国的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学合作中心的作用,进行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

2、充分利用各省(区、市)科技园区的优势,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中心,促进形成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网络。

3、努力争取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对中医药科技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双边或多边实质性科技合作奠定基础。

4、促进民间中医药学术组织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合作水平。

5、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医疗、教学机构和中药企业在海外建立中医药科研机构;也可以项目为纽带,组建联合实验室。

6、建立新型的科技产业合作方式,支持包括民营的中医药企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支持和鼓励国内中医药企业到国外建立研发基地。

(四)重视发展和利用人才资源

1、加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队伍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作用,完善用人机制,逐步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的绩效评价办法与激励机制。

2、加强中医药院校对外交流人才的培养,加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人员的涉外法规、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尽快培养一批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国际料技合作专门人才。

3、根据中医药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建立不同类型的海外人才资源库;充分依靠驻外科技机构,加强对有创新能力的海外专家的了解,为国内提供信息和联系渠道;组织人才交流洽谈会,为开展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创造条件。

(五)构建国际科技合作信息平台

1、加强中医药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现有信息检索机构的作用;通过广域网、全球网之间的相互联接,实现中医药医疗、科研、教学、管理等信息交流的网络化。

2、鼓励中医药信息检索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宣传中医药优势,介绍我国中医药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状况,提供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政策和法规信息,传递国际中医药科技和市场动态。

3、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加强对外中医药宣传,吸引更多的各界人士参与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

4、加强中医药外文书刊的编辑和出版工作,扩大发行量,提高中医药科学研究成果的全球影响力,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提供交流平台。

5、通过组织或参加政府论坛和国际会议,以及在境外举办中医药展览等多种形式,扩大中医药的国际影响,提高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水平。

(六)充分发挥台港澳地区在对外科技合作中的窗口作用

充分利用台港澳地区在资金运作、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和与国际市场联系等方面的优势,结合内地丰富的中医药资源、雄厚的科技积累和巨大的市场需求,在合作研究、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共办科技型中医药企业、共同组办民间科技活动等方面携手合作,实现资源、信息、资金、产业结构和料技开发的优势互补,促进中医药科技发展,以此作为窗口,加速中医药走向世界。

(七)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双向接轨、以我为主,在制定和实施国内中医临床诊断、疗效评价、中药质控和安全性监测等一系列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各国有关法规,进行国际专利注册。

2、中医药科研单位要努力开展专利许可贸易,体现专利的经济价值,同时,科研单位应与中医药企业密切合作,把科研项目植根于企业的生产,有效地提高中医药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企业要积极寻求产品各个方面的专利保护,采用发明专利和技术秘密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医药发明。同时,企业寻求专利保护要注意与自己的市场经营战略相结合。

4、鼓励中医药科研单位与企业,面向国际市场,联合开展专利战略的研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有效地保护自己在国际市场中的经济利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5]105号




印发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编委《关于加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意见》(粤机编〔2005〕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5〕5号)及省编办《关于单独设置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批复》(粤机编办〔2005〕293号)精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单独设置,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1、划入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2、划入市公安局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管理职能。

(二)划出职能。

将民用爆破作业人员考核职能交给市公安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的措施;拟订有关工矿商贸行业、综合性安全生产及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对从事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督管理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

(九)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民用爆破作业人员除外,下同)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负责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贯彻实施的有关工作。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和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加挂人事监察科牌子)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财务、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对从事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交流合作以及外事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挂靠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贯彻实施的有关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挂靠单位的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建议提案处理工作,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协助做好全市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和结案的有关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综合协调科(加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牌子)

负责安全生产重大调研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的制订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顿;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监管一科

指导、协调矿山、商贸等相关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调查和确认工作;指导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审查工作;协助做好相关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协助做好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五)监管二科

指导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等相关企业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负责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调查和确认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和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安全审查;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办理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办理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的审核,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审批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事项及申办《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审查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检查工作;协助做好工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协助做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六)执法监察科(加挂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牌子)

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动态巡查,负责对举报、移送或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对工矿商贸企业(包括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参与区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跨市(区)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工作,组织查处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和监督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安全隐患实施巡查监控和督促落实整治;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和漏电保护器等安全产品的配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市级审批的新建、改造、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行为;实施全天候安全生产值班,协助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事业编制11名(含工勤人员编制2名),执法专项编制待省编委下达我市后再核定。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执法监察支队队长1名(副处级,兼执法监察科长),正副科长(主任)13名(含执法监察支队副队长3名,正科级,兼执法监察科副科长)。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6名。

五、其它事项

(一)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有关事项及审查发放销售许可证的有关事项,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市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督促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严把烟花爆竹质量关。

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职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三)关于编制的划转。根据职能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14名行政编制从市经济贸易局划转;11名事业编制中,2名从市经济贸易局划转。


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128号



《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2013年10月21日



  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沙尘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考核制度,将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自救互救。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强闽台气象灾害防御科技交流与合作。

  鼓励建立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保险形式防御气象灾害风险。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造成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现状和形势,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战略布局重点,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保障措施及其他内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原则;

  (二)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三)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机制;

  (四)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五)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六)灾后恢复与重建;

  (七)气象灾害应急保障措施;

  (八)气象灾害应急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实施方案,并开展演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建设:

  (一)台风、大风多发区域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

  (二)暴雨易发区域应当加强堤防、河道、闸坝、泵站和排水设施等建设,定期检查各种防洪排涝设施的运行情况,加固病险水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三)干旱、冰雹易发区域应当加强水利、供水、人工影响天气等设施建设,并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和防雹作业;

  (四)雨雪、冰冻易发区域应当加强道路、通信、电力、燃气等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做好交通疏导,保证安全畅通;

  (五)大雾、霾易发区域应当加强对人口密集场所及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铁路等交通要道的有关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监测信息,保障交通安全;

  (六)雷电易发区域应当加强建(构)筑物、设施的防雷装置建设,督促做好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和日常检查、维护工作。

  有关部门在制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制度: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负责、有效联动的农村应急减灾组织体系,实现县(市、区)、乡(镇)有分管领导,乡(镇)有气象信息服务平台,村有气象信息员,预警信息发布到户,灾害防御责任到人;

  (二)建立健全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建设覆盖全省农村的雷达观测网、自动气象站观测网和雷电监测网,建设县(市、区)、乡(镇)、村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

  (三)利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加强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和基层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气象信息员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以及气象灾情收集、调查和报告等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开发、公共服务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应当一并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项目审核或者核准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审查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内容一并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制定气象灾害人工影响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适时启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军队以及公安、民航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人工影响天气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并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完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等设施建设:

  (一)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站(点);

  (二)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难以传递的偏远区域,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有效衔接;

  (三)在社区、学校、广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根据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各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或者气象监测站(点)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对灾害性天气或者气象灾害实施联合监测。监测单位应当将监测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专业气象监测和预警系统。

  第十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气象应急保障,加强城市、乡村、江河流域、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紧急发布制度。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快速发布通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台风、暴雨、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互联网等媒体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不得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内容。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建立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村(居)民委会应当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与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沟通预警联动情况,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发生和受影响区域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配合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指定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鼓励志愿者组织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险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4年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