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阳泉市行政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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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阳泉市行政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140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阳泉市行政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阳泉市行政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四日





阳泉市行政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以及国家、省关于改制企业有关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2003年12月底前国家、省、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编制部门未明确为事业单位的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统一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单位和个人按我市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此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并且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金额连续记入,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原则上从1996年1月份开始补缴。其参保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条 转制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养老金待遇按其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确定,所需费用凡纳入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缴费之月起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原单位视经济状况自筹资金解决。今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衡衔接,对在2004年1月后退休的人员,实行5年过渡,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本市企业退(离)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4年1月至12月底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5年12月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6年12月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7年12月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8年12月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9年1月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金额与个人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

第四条 转制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和企业新调入人员,按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第五条 改制为企业后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统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改制企业应根据企业特点和经营状况,实行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形式,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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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市内数字数据电路(DDN)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市内数字数据电路(DDN)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2月9日,邮电部

为开办和鼓励用户使用市内数字数据网(DDN)业务,现将租用市内数字数据电路的资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自备机调测费
用户端自备调制解调器等设备,在业务开通前需局方数据通信部门对其进行调测和修改参数的,一次性收取不高于200元的调测费用。
二、月租费
1.专线电路月租费(长期租用一个月以上)
9600BPS及以下 1800元/月
19.2KBPS 2160元/月
64KBPS 2520元/月
64KBPS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收费:
A/64×1.4×0.8×6000×0.30元/月
(其中A为传输速率,A>64)。

2.帧中继业务
开放一条帧中继虚电路(PVC)的月租费按专线电路月租费的20%收取。
3.广播功能
不论广播源用户,还是信息接收用户,其月租费均按专线电路月租费的50%收取。
4.轮询业务
与租用专线电路的月租费相同。
5.临时租用
临时租用(不足一个月的),以一天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其每天的租费为长期专线电路月租费的10%。
各局要努力作好服务工作,满足客户的需求,同时严格按此通知执行,凡与此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更不得超越标准,巧立名目,增收其他附加费。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发[1985]71号

1985-05-17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这是我国农业税征收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充分做好准备,并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农民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把工作做细做好,保证完成国家税收任务。
  附件: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
附件: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
  1985年4月24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35号文件规定,对农业税征收问题,我们与商业部、农牧渔业部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地区有关同志意见。现将意见报告如下:
  一、将现行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现在,国家确定的粮食合同定购数量中,已包括农业税的粮食数量。为了适应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拟从今年起,农业税一般不再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如少数地区农业税仍需征收粮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暂不实行折征代金的办法。
  二、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对继续征收粮食的,粮食部门也按“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经济作物区也应同粮产区一样,改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农业税。至于少数地区农民按“倒三七”比例价缴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酌情给予减免。
  三、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后,由乡政府组织征收。财政部门有力量的,可直接组织征收,或继续与粮食部门协作,派人驻粮库(站)收税。在财政部门力量不足的地方,可暂时委托粮库(站)代征,付给劳务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财政部门协商,报人民政府确定。对其他农产品的农业税征收工作,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农业税折征代金,应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时组织进行。
  四、农业税折征代金是征收工作的一项改革,要做好充分准备,向干部群众搞好宣传解释。同时,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解缴入库。农业税按户折征代金后,任务繁重,请各级政府对此加强领导,充实征收力量,以适应工作需要。
  五、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后,对各地今年预算指标暂不调整,年终进行结算。增加收入部分,按中央、地方对半分成。
  今年农业税开征在即,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