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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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


中青联发[2004]8号


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少工委: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特别是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若干意见》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进一步认清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肩负的责任,增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紧迫感,努力开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新局面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为学习贯彻《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正处在思想道德品质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现在的未成年人,几年十几年后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他们将肩负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的必然要求。

  (二)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未成年人倾注了无限的关爱,寄予了殷切的希望,都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刻分析和把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新的部署。我们要按照党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要求,认清责任,肩负起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崇高使命。

  (三)我们正处在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新的发展阶段,国际国内形势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我们既要看到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日新月异给我们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带来的新机遇,更要正视国际敌对势力的思想文化渗透、社会丑恶现象和消极腐败现象给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带来的严峻挑战,同时还必须看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地方和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应对挑战,加强薄弱环节,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责任和任务

  (四)共青团和少先队是党的助手、后备军和预备队,肩负着党赋予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神圣使命和光荣任务。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积极探索新世纪新阶段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未成年人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形成的特殊阶段,要坚持分层次有步骤地正面引导,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他们全面发展;要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道德实践活动,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作贡献。

  (六)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把对未成年人理想信念的引领和高尚思想品质、良好道德情操的培养作为重要任务,让正确的理想信念成为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的动力;把道德实践活动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载体,引导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和大自然中,通过亲身经历和获得真实感受的实践,明白做人做事的道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把服务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在满腔热情地关注、解决他们学习、生活、成长遇到的问题中进行教育和引导,在耐心细致地解疑释惑中引导他们辨别是非、美丑、善恶,把思想道德教育做到未成年人的心坎上;把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在团结友爱、共同进步的环境中培养关爱之心,在人人做主人的氛围中培养责任感,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陶冶情操,在追求美好的气氛中培养真善美的品质;把联合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作为重要责任,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三、广泛深入开展道德实践活动

  (七)实践育人是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优良传统和基本经验,近年来提出的体验教育是新形势下共青团、少先队教育思想的探索和发展。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广泛深入开展道德实践活动。要继续深化“手拉手”、“中国少年雏鹰行动”、“少年军校”、中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等已取得成效的实践活动,还要根据新形势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要充分利用法定节日、传统节日、历史人物和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日及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日子,开展形式多样的团队活动,还可以联合社会力量精心组织夏令营、冬令营、革命圣地游、红色旅游、绿色旅游以及各种参观、瞻仰和考察等活动。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必须使用鲜活通俗的语言、生动典型的事例、喜闻乐见的形式,注重未成年人的主动参与、亲身经历和真实感受,不断增强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八)中学共青团要开展树立和培育理想信念的教育活动,通过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让中学生了解共青团和共产党的基本知识,通过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和国情教育,让他们明白只有在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有了中国今天的发展,才能有祖国美好的未来,坚定永远跟党走的信念。要联合有关部委制定《进一步加强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建设的意见》,利用三年时间制定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的全国统一教材,进一步建立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的校、区(县)、市(地)三级管理体系,健全在中学生中开展“推优入党”工作的机制,做好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与高等学校相关教育的衔接工作,力争今年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或党课小组覆盖面达到70%,2005年达到90%,2006年最终实现全国中学普及团校、业余党校或党课小组。在条件较好的市(地)、区(县)试办网上中学生团校、业余党校。

  (九)要深化和创新中学生成人教育活动。在进一步普及中学生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十六岁居民身份证颁发仪式教育活动,由团组织邀请社区居委会、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与学生、家长在社区举行集中的居民身份证颁发仪式,对中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教育,激发他们的成人意识。以“五四”运动85周年为契机,在全国100个城市同时开展中学生十八岁成人仪式集中宣誓活动,力争2004年中学生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在中学的覆盖率达90%,2005年达到全国中学基本普及。

  (十)要继续做好城乡少年手拉手、东西部少年手拉手、健康和身体有残疾的少年手拉手、各民族少年手拉手等活动,重点做好全国城市少年儿童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手拉手活动,以“同在一片蓝天下,手拉手共同成长”为主题,引导城市少年儿童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互相关心,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并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学校、辅导员和家庭手拉手,呼吁全社会更加关心、爱护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和他们的子女,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平等、互助、友爱的社会氛围。

  (十一)要进一步在未成年人中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活动。以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共同开展的“民族精神代代传”活动为载体,让未成年人通过历史和现实的事件和人物,真切地感受中国了不起、中国人了不起,通过做一件有意义的事情,体验怎样做个了不起的中国人,从而了解民族精神的丰富内容,感受民族精神的伟大力量,体验民族精神的时代内涵,汲取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美德的丰富营养,逐步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十二)要推动“雏鹰争章”与基础教育新课程建设的有机结合。适应教育创新和素质教育的新要求,配合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基本目标,构建和完善“雏鹰奖章”新体系。进一步完善定章、争章和颁章的各个环节,尊重少年儿童的自主性,突出“雏鹰争章”的实践性和非竞争性,努力使“雏鹰奖章”成为衡量少年儿童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

  (十三)要通过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雏鹰奖章”、“优秀共青团员”、“十佳少先队员”、“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少先队红旗(大)中队”的评选表彰,激励广大未成年人崇尚先进、学习先进。

  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阵地建设

  (十四)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场所是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团属青少年宫(家、站)、青年中心及相关事业单位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把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其中,充分发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功能。

  (十五)要定期组织中学生团员、少先队员到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集中参观。要发挥社区共青团和少先队的作用,联系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向未成年人开放活动场地。建立和完善志愿辅导员注册制度,吸收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有责任心、有能力、有经验的人士加入少先队志愿辅导员队伍,为未成年人开展参观活动和其他校外活动服务。

  (十六)加强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2004年至2008年,积极争取财政专项建设经费,重点扶持建设82个青少年活动场所,实现全国地市以上城市至少拥有1所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基本消灭空白点。同时鼓励东部地区充分利用返还公益金和自筹资金或通过企业募集资金等方式自建青少年活动场所。在县级青少年宫的建设中,重点扶持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命名一批具有先进水平、具有示范导向功能的青少年活动场所。

  五、发展新闻出版事业,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

  (十七)加强未成年人文化精品生产。结合“五个一工程”、“五四新闻奖”评选,引导团属新闻出版单位做好规划,加大精品生产力度,围绕提高未成年人道德品质、宣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提高未成年人科学文化修养等主题,争取每年推出200册左右的优秀图书和一批有质量的影视、音像、电子出版物等视听产品。要办好《中国中学生报》、《中国少年报》、《中国儿童报》、《中学生》杂志、《中国少年儿童》杂志、《少先队小干部》杂志和《辅导员》杂志。同时引导团属报刊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开设相关专栏,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十八)加强“民族魂”、“血铸中华”等系列爱国主义网站建设。在进一步办好“民族魂”、“血铸中华”等爱国主义公益网站的同时,新建邓颖超、任弼时、陈云、王树声、徐海东、陈嘉庚、白求恩及江西、河北、山西、山东、四川等省的英烈纪念馆等12个专题网站,并结合纪念五四运动85周年建好“五四运动纪念馆”,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在未成年人中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基础。要以全国人大内司委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五周年为契机,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律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现场咨询、知识竞赛、法律征文等活动,在未成年人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深化“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围绕校园安全、治安防范、交通安全、防灾避险等主题,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防止他们受到侵害。继续深化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探索建立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公示制度和认定制度,完善创建活动的动态管理、激励和监督考核机制。做好青少年维权岗的命名表彰工作。针对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继续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动员各地、各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进一步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二十一)要深入开展“青少年网络文明行动”,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开展“社区网络文明行”同伴教育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网吧,增强网络文明意识,提高网络文明素质,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要联合有关部委在西部重点地区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边境行”禁毒教育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认识毒品危害,提高广大未成年人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深化预防艾滋病“青春红丝带”行动,遏制艾滋病在未成年人中的传播。继续深入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加强对社区未成年人特别是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七、全面加强中学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自身建设

  (二十二)加强中学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的自身建设是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重要作用的保证。要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把中学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把对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范畴,把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并将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情况作为衡量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要取得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对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的支持,保证每周两个课时的活动时间和开展活动必要的经费支持。建设好学校中团的活动阵地和少先队队室、鼓号队、红领巾广播站、红领巾电视台等。

  (二十三)要加强共青团、少先队工作队伍建设。要按照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推荐、选派业务过硬、鼓有关规定,推荐、选派业务过硬、固师做团的工作,担任少先队辅导员。中学团委书记按学校中层干部的条件进行配备,大队辅导员一般按不低于副教导主任的条件进行配备。在教师聘任、评选先进时要将团委书记、辅导员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能力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省(区、市)、市(地)、县(市)应在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设少先队总辅导员。要加强中学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积极争取把他们的培训作为学校师资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正常的师资培训渠道。要选聘热心少先队工作、有责任心、有能力、有经验的人士担任志愿辅导员,调动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性,力争实现城市学校每个大队、中队,农村学校每个大队和社区少先队组织都至少有一名志愿辅导员。要发挥少先队小干部岗位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作用,通过民主选举少先队干部和定期轮流任职的办法,培养他们的服务意识、民主意识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还要多设少先队工作的岗位,让少先队员都有机会参与少先队的工作。

  (二十四)要加强社区少先队组织建设。要在街道、城镇建立团组织牵头、教育、文化、民政、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社区少工委,按照就近就便和自主自愿的原则,把少先队员组织起来。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小城镇和乡村进行少先队社区工作的探索。要争取各级民政部门把少先队社区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为少先队社区组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充分利用各类校外教育机构和综合性、社区性少年儿童校外活动阵地,大力发展和建设各种少先队的体验教育基地、科学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少年军(警)校活动基地等。

  八、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领导和协调

  (二十五)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建立以团委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的责任制,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主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参与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的支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投入。

  (二十六)团的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各个机构都要参与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团委机关各个部门要通力合作,青工、青农、学校、政法、科技等战线的团组织要利用自己的资源和优势,参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发挥基层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团的教育科研机构要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状况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状况的一些重要指标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科研成果,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发挥参谋、实验、服务的作用。

  各省级团委、少工委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作出部署,有关情况及时报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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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代市长 李宪生   

  2002年6月10日


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笫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交易。
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
土地交易涉及房产转移的,房产转移按有关房产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交易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
市土地交易中具体承担江岸、汉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运作,并接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东西二、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土地交易中心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新技术开发区土地交易分中心按照统—发布信息、统—交易规则、统—管理、分级办理的原则,具体承办本辖区内的土地交易工作,并接受市土地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关当事人依法进行土地交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进行:
(一)以公开方式进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需要变卖、用于清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进行的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按照《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纳人储备的土地,必须进行储备后方可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第二章 土地交易市场
第七条 土地交易中心(包括土地交易分中心,下同)是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承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土地交易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
(二)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工作,为举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提供场所和业务,提供招标、拍卖专家库等技术支持;
(三)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负责转让条件的核验、成交确认;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信息,提供有关法律和其他有关信息咨询业务;
(五)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业务场所;
(六)为地价评估结果确认、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机构提供业务窗口;
(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土地交易中心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土地交易规则;
(二)土地交易运作程序;
(三)土地交易业务承诺;
(四)财务管理制度;
(五)工作人员守则;
(六)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办法等。
第九条 土地交易中心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土地招标、拍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应包括土地、房产估价师、律师、规划师等从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专家学者。
第十条 从事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土地交易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提供中介业务。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仅不得进行交易:
(一)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未解除抵押关系的;
(三)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出让、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进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原土地使用者持有关资料向土地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二)初审:土地交易中心初步审查土地权属及地上建(构)>物、附着物产权权利状况,对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三)核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交易中心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转让条件的出让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交易;对涉及改变原批准规划用途的,还须报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出规划使用条件。
第十四条 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采取以下方式:
(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由投标人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
(二)拍卖;在指定的时间和公开的场所,在拍卖主持人的主持下,竞买人公开竞价,由最高竞价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三)挂牌:在一定期限内,将交易地块基本情况及土地交易条件公示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竞介确定受让人;
第十五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土地使用权,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前应制定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至少在投标、拍卖或挂牌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公告由委托方委托土地交易中心统一在有关公开媒体和土地交易中心发布。
第十六条 以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应确定标底;以拍卖和挂牌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应确定底价。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在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底或底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策综合确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底或底价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确定。
第十七章 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形式和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土地交易中心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的中标人、竞争人应当按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土地转让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
第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竞买保证金本金,土地交易中心必须在招标、拍卖和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因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的,取消该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受让资格,其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负赔偿责任。经土交易委托方同意,由土地交易中心行确定受让人或重新组织交易。
第二十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结束后,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结果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四章 监督查处
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交易中心设立检举或投诉信箱,接受社会对土地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三条 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将土地交易规则、运作程序。业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在显要位置张挂显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土地交易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交易纠纷,交易各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土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代市长:张令平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信访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妥善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快捷高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特殊信访事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甘肃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金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金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救助基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信访救助的专项资金,旨在解决上访案件当事人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信访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救助等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有:
  1、财政拨款;
  2、信访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按规定可用于信访救助基金的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信访救助基金每年20万元,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滚存使用。每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核拨。
  第五条 信访救助基金主要适用于:
  1、对生活困难群众反映的“于法无据,于情有理”,通过实施信访救助,能够达到息诉罢访的信访事项;
  2、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符合政策规定应当及时给予解决,但因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的事项;
  3、特殊上访对象的临时用餐、交通、住宿、医疗费用等;
  4、重大活动期间特殊信访事项;
  5、其他需要由信访救助基金解决的问题。
  信访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
  第六条 信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批准和支付四个方面。
  (一)申请。对于责任主体单位明确的信访事项,由责任主体单位写出信访基金救助审批报告,并向市信访局提供被救助人的申请、身份证明、本人生活困难等证明,有赡养人、抚养人和特殊身份的一并提供相关证明;确属紧急救助情形需立即救助的,由责任主体单位提出特殊申请报告。
  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等特殊情况的救助,由市信访局直接提出。
  (二)审查。信访部门受理责任主体单位或被救助人申请材料后对信访案件事实及生活困难状况进行核查,对确实需要救助的,填写《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审批表》。
  (三)批准。由市信访局根据信访事项决定是否救助并核定救助额度,由市信访局长签批;万元以上的由市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签批。
  (四)支付。市信访局将救助基金发放给救助对象本人。发放时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向救助对象告知款项性质、办理领款手续、制作息诉罢访笔录,并填写《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使用承诺协议书》、《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领用收据》等。领款收据、救助决定书等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救助事项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第七条 市信访局每年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一次信访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实行信访救助基金专项档案管理。每年将信访救助基金使用的相关材料统一整理,并归档备查,同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信访事项责任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和使用信访救助基金,造成资金流失或在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由市信访联席会议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