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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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下,中医药工作者同广大卫生工作者一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积极投入到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中去,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探索中西医结合防治的方法和措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当前,面对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要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投入到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去,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力度到位。要加强对中医药机构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发挥中西医结合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的作用。

  二、我局组织专家制定的《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方案》)已经卫生部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印发,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应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技术方案。对于《技术方案》中所列的预防处方,要在中医执业医师指导下合理应用。对于按《技术方案》中的处方煎制成批量汤剂,分装成瓶装、袋装等用于群体用药的,要由医生选定处方,并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我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要求,在指定的具有煎制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药厂进行煎制。要对中药防治非典型肺炎进行观察总结,做好中药不良反应的监测,监测情况及时报告当地药物不良反应监测部门和药监部门。

  三、切实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认真组织中医医疗机构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严格按照卫生部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的规定,坚持依法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积极组织中医药专家参与当地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做好中医药技术指导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防治非典型肺炎及相关传染病专业知识的培训,添置必要的设备,加强对医护人员的防护,增强防范意识,提高救治水平,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积极开展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利用地方中医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优势资源,开展中西医结合治疗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研究,组织力量联合攻关,不断提高中医药治疗的疗效和预防效果。要高度重视医务工作者和群众的献方献药,对于所提供的中药处方及其他药物和方法等,要认真对待,整理研究。

  五、要加强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宣传,坚持“澄清事实、以正视听、引导舆论”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普及中医药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科学地认识疾病,消除恐慌心理。要注意总结积累中医药防治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各种数据的收集。特别是前一时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已有一定基础的省、市,要进行认真的回顾总结,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以便总结推广,更好地指导全国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

  为加强对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指导,我局已成立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小组。各地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工作小组,联系电话:65914968。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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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经营管理认真做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经营管理认真做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的通知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
局、总后勤部进出口物资局:
今年以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持续发展,但仍存在部分进出口企业违规甚至违法经营的现象。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是继严厉打击走私和骗汇活动之后,又一次集中力量打击进出口环节犯罪行为的专项斗争。为加强外贸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现就进
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授权发证机关要按照从严管理、维护好外贸经营秩序、促进外贸发展的要求,针对当前外贸经营秩序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走私、骗取出口退税、逃汇、套汇等问题,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资格证书年审工作,把年审作为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强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二、各授权发证机关要通过年审,掌握和了解企业的外贸经营情况,加强与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2001年度的年审重点是:
(一)清查虚假企业、“三无企业”(即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和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这类企业,查实后要立即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注销其资格证书。
(二)清查有无违法违规经营的问题。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已构成违法违规、但尚未受到外贸经营许可处罚的企业,可暂缓办理其资格证书的年审。
(三)对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问题的企业,尤其是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的企业,要责令其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授权发证机关可暂缓办理其资格证书的年审。
(四)对已受到暂停和撤销经营权行政处罚的企业,要暂扣或注销其资格证书。
(五)对已受到警告、暂停经营权行政处罚的企业,要在该企业的资格证书备注栏中做记载,并录入数据库,录入的内容包括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按走私、逃套汇、骗税、违反外经贸管理规定等类别记载)、时间、暂停的期限。
企业办理年审要提交年审申请报告,重点是报告依法经营的情况。对1999年以来受到过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要在年审报告中列明。
三、各中央企业(含有关主管部门及部委所属企业),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并按照上述要求对所属企业的外贸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一)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格证书年审,由企业所在地的授权发证机关负责办理。
(二)中央企业的所属企业办理资格证书年审,要向授权发证机关提交中央企业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其所属企业办理年审的文件。
(三)各授权发证机关认为属于需缓办、暂扣、注销资格证书的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给予缓办、暂扣、注销,并将情况向有关中央企业通报。
四、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是企业依法获得外贸经营许可(登记)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依据。各授权发证机关要根据新的外贸经营资格管理的规定,在年审时重新审核和变更资格证书有关栏目的内容、数据,并规范企业使用资格证书的办法。
(一)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物资和供销合作社企业、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的经营范围扩大后,未办理资格证书变更的,应按统一格式变更资格证书的经营范围。对外贸流通公司,凡过去核定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均按现行表述予以重新核定,不再具体列明进出口商品目录。
(二)对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要严格按外经贸部核定的企业名单,在资格证书的经营范围栏目注明“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具体商品名称)”。
(三)对企业性质经批准已发生变化的,要变更其企业性质。
(四)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按“中央企工委”或“有关单位”填写。中央企业所属的企业,其主管部门按“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名称的简称)”填写。
(五)企业对外提供和使用资格证书复印件,须经授权发证机关审核并签章、注明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各授权发证机关在年审工作中,要检查和核实有无自行扩大资格证书经营范围的问题。一经发现,应立即更正。
五、2001年度的年审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凡未按规定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未参加年审的企业,均视为自动放弃进出口经营权。
对上年度未办理年审的企业,要向授权发证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由授权发证机关视情况处理。对无正当理由的,均视为自动放弃进出口经营权,并注销其资格证书。
六、各授权发证机关要将年审情况,特别是缓办、暂扣、注销资格证书和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名单,及时向当地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通报。
七、年审总结于2001年5月1日前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包括清查情况,暂缓、暂扣、注销资格证书和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名单,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情况。
八、各授权发证机关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加强外贸经营管理和规范经营秩序的新思路和新办法。



2000年12月12日

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

人社厅函〔2012〕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十二五”期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对职业教育培训起着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鉴定引导培训,培训提升素质,素质决定就业质量。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展,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任务;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技能劳动者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基本措施;是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
  (二)明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益为旨、服务为本、质量优先、高端带动、制度保障、技术支撑”为指导方针,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主线,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为重点,推动鉴定工作科学化,促进鉴定考务规范化,实现鉴定机构公益性,确保鉴定工作公正性,维护职业资格证书权威性。
  “十二五”期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法规,创新工作思路,夯实工作基础,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科学规范发展,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到2015年,力争使9000万人次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服务,7000万名技能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达到3400万人(高级技师140万人、技师630万人、高级工2630万人)。同时,修订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建成科学规范的职业分类体系。大力开发职业技能标准,形成结构较为完整、覆盖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主要职业的技能标准体系。加快鉴定题库建设,构建100个精品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做好100个国有大型企业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培育1000个国家级示范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培养10000名优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二、坚持高端引领,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
  (三)充分发挥评价的引领作用。深入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以高技能人才评价为重点,梯次带动,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导向,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抓好传统产业技能人才鉴定的同时,注重做好节能、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航天航空等领域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研究探索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积极拓宽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四)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结合生产和服务岗位要求,通过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规范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进一步完善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多元评价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发展壮大。
  (五)做好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统一所(站)标准、统一考评人员资格、统一命题管理、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管理的原则,做好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鼓励广大劳动者和院校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突出技能特色,积极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打造全国统一鉴定品牌职业。
  (六)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积极推进企业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企业可根据其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灵活多样的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并按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资格。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七)规范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院校职业资格考核鉴定方式。推动院校教学内容与职业技能标准相衔接,发挥职业技能标准在院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定、教材和教学课程改革等方面的导向作用,提高职业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院校鉴定管理平台的推广使用,加强院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严格执行考评回避制度,提高院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研究制定过程化考核办法,促进一体化教学课程改革。
  (八)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要,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各地要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制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报我部备案和统一公布后组织实施。统筹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与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与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之间相互衔接的核发管理机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建立质量保证长效机制
  (九)增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原则,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实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治理假乱低问题的应急治标向标本兼治转变;由扩大规模、注重质量向质量第一、兼顾规模转变。严格规范职业资格设置管理,坚决查处擅自设置各类职业资格并开展鉴定的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明晰地方、行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逐步解决地方、行业鉴定范围重复交叉的问题。
  (十)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行为查处力度。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和院校职业技能鉴定为重点,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建成覆盖各地区和重点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投诉和咨询系统,及时处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问题和相关案件,重点查处虚假鉴定、跨地区鉴定和超范围鉴定等问题。建立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监控安全隐患,防范有关职业资格的重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十一)强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强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设立,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日常检查工作,明确检查内容,注重对组织管理、岗位设置、人员配备、鉴定过程控制等环节的检查评估,有效规范其鉴定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细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标准,培育国家级示范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健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工作流程,完善质量监督制约机制,推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十二)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完善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办法。要加大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力度,加快已发证书数据整理入网进度,实现所有已发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要建立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实现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发放及库存管理信息化。要根据规定的职业和本地本行业季度鉴定合格人数,按照实名制原则,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统筹规划,积极做好国内国际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十三)改革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制度。在坚持现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制度。要加紧梳理现有制度,制定符合形势发展和要求的制度规定,形成一整套竞赛工作政策体系,用制度保证竞赛工作科学持续发展。要加强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组织领导。要密切与有关部门、企业、院校的联系,搞好协调配合,建立更为高效顺畅的组织协调机制。要完善表彰激励机制,进一步研究制定国内外技能大赛表彰奖励政策。
  (十四)全面推动国内国际职业技能竞赛协调发展。紧密对接国内竞赛与世界技能大赛,使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国内职业技能竞赛在坚持行业特色和产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要设置一些与世界技能大赛项目相关的职业(工种)。要进一步熟悉并掌握世界技能大赛规则标准,促进国内竞赛规则标准与其相衔接。要借鉴世界技能大赛的组织程序规则和开放办赛办法,改进我国职业技能竞赛组织模式,促进国内竞赛更加科学、规范和开放。要依托国内竞赛活动,为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培养和选拔优秀选手。
  (十五)积极做好世界技能大赛参赛各项工作。要完善世界技能大赛选拔集训制度。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选手、专家、教练和技术翻译的选拔、训练基地的确定、集训方案制定的条件和程序,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确保质量。要有目的、有意识地加大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培养力度,建立后备人才队伍。要建立竞赛成果转化和共享机制,确保竞赛成果转化为职业教育培训和技能、技术标准,促进生产力提高,促进人才成长。
  五、加强基础建设,为鉴定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十六)加强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等鉴定基础资源的研发工作。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建设中国职业信息网,建立职业信息动态更新和维护机制。组织开展职业发展研究,探索职业变化规律,预测职业发展趋势,为职业培训、就业指导提供参考依据。加强职业技能标准开发技术研究,规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编制工作,完善修订工作机制,提高开发效率和质量,缩短更新周期,形成科学动态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数据库,实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网上发布。
  (十七)加大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开发力度。建立完善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动态更新和新题库试考机制。有重点地开发职业技能鉴定题库,提高试题质量,建设精品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行业分库和地市级分库建设,对已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地市级分库试点机构组织开展评估。探索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的新思路、新技术,整合职业技能鉴定题库资源,修订鉴定规模大、内容更新快的题库。加快少数民族语言题库建设。修订国家题库开发技术规程和命题技术标准,推动命题技术科学化。完善国家题库服务功能,推动考试内容标准化。加强国家题库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八)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系统队伍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的培训,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化水平。完善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管理办法,强化准入和退出机制,培养优秀考评人员,逐步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动态管理的考评人员管理体系。规范专家选用工作流程,建立专家档案库,提高专家队伍整体水平。
  (十九)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制度。推动《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条例》出台,修订《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明确行业和地方职责分工,促进地方和行业形成有效协作机制。规范职业资格设置管理,完善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管理办法。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梳理现有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重点修改完善职业技能标准、命题、考务管理以及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设置特点,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办法,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评价工作。
  (二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建设。推广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质量和水平。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信息资源分析研究,制定并实施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建成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数据平台,实现实时统计,优化统计指标,加强统计分析,更好地服务于实际工作需要。开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网上报名系统,实现统一鉴定网上报名。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建设,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化管理。
  (二十一)开展技术理论应用研究和新闻宣传。探索新理论、新技术在职业技能鉴定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专题研究职业技能鉴定体制机制、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等重点课题,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职业技能鉴定在技能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宣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同时要将国内技能大赛和世界技能大赛作为技能人才工作的重大宣传点,完善宣传方案,丰富宣传形式,使宣传内容更加深入人心、更加具有影响力,为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