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高速船建造领域进行合作的协议
俄罗斯 中国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高速船建造领域进行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8年2月17日 生效日期1998年2月17日)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经贸关系,促进两国间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在造船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为以下目标将在高速船领域发展和加强相互的经济和科技合作:
在中国建造高速船,该高速船用于中国内河和沿海航线的客货运输,并共同向第三国出口;更加安全和有效地使用内河和沿海运输的高速船。
在改善服务,提高运输速度,开辟新航线的基础上,为内河和沿海航线乘客建造最方便舒适的高速船。
保证航海安全,包括船舶、船员、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扩大在船舶建造方面的经济联系。
第二条 双方执行本协议的授权公司分别是:
俄罗斯联邦方面:“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第三条 双方在共同感兴趣的船舶领域进行广泛的合作:
--合资、联合研制、合作生产三体船、气泡滑行艇、民用地效翼船等高性能船,共同开发上述高速高性能船市场。
--向中方提供船用发动机和配件。
--建立高速船的服务、维修中心。
--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再开展“奥林匹克”型高速船的合作。
--其它类型船舶及其技术方面的合作。
合作的方式和条件将根据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由“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及其所属有关单位同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及其所属有关单位签署具体的协议、合同和纪要来予以确定。
第四条 为实施本协议,“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将:
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提供建造三体船、气泡滑行艇、民用地效翼船设计、工艺方面的资料。
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转让俄罗斯船用柴油机的许可证制造技术。
第五条 为实施本协议,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将:
在确定具体船型和用户的前提下,向“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转交长江流域使用的高速客船研制技术任务书和乘客布局图。
向“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提交俄罗斯专家参加三体船、气泡滑行艇、民用地效翼船设计、建造的建议。与此有关的专家出差人数和日期,由“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和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另行具体商定。
提出目前在中国不生产的,需向俄罗斯购买的船用设备的建议。
第六条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代表轮流在俄、中两国举行会谈,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本协议第六条所规定的有关组织会谈的经费由东道国承担。
派出方承担其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和食宿费。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议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在莫斯科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俄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新华
关于印发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
旅办发[20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通过以赛促训的方式展示导游风采,激励导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印发你们,请按照程序办理。
我局定于今年9月份的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前对2010全国导游大赛获奖选手予以集中办理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时限为今年7月30日前,加分奖励于今年9月份的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中实施,获奖导游的导游员等级证书将与今年通过导游等级考试的导游员共同颁证。逾期不办视同自动放弃。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全面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进一步通过以赛促训的方式展示导游风采,激励导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特制订《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二、办理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举办相关导游技能大赛前需将奖项设置、申请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的请示报送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审批。获批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等奖励措施。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导游人员考评办公室在负责在举办相关导游技能大赛后一个月内将竞赛通知、公布竞赛结果的文件原件和审核盖章后的《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一并上报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审批。
3、《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由导游员所在单位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一份)。
4、 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对《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予以统一编号,一份批复省(自治区、直辖市)导游人员考评办公室,另外一份及电子版留存备案。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导游人员考评办公室凭审批后的《奖励晋升导游员等级和加分备案审批表》为导游员颁发相应的导游等级证书。获奖励晋升的导游员需及时向所在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相关部门申请换发相关导游等级的IC卡。
6、获加分导游员的加分奖励一年内有效,需及时参加相应导游等级的考试。由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在当年或第二年的导游等级考试中予以加分奖励,不参加考试的导游员视同自动放弃。
三、相关说明
1、“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是指国家级二类(由部委组织的竞赛)以上竞赛或省级一类(由省有关厅局组织的跨行业或部门、面向全社会的竞赛)竞赛。
2、“最佳名次”是指导游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根据大赛规模及奖项设置不同,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次大赛最多奖励晋升3-6名。
3、申请奖励晋升的导游员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原导游等级工作时间须满两年。奖励晋升时效为自大赛结果公布后(以文件颁发时间为准)一年内。
4、因立功授奖或取得省部级以上称号而申请奖励晋升导游等级的,上报的请示件需附相关证书或表彰文件复印件,并按照以上程序办理。晋升时效为自获得称号后(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一年内。
5、审批程序由全国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联系方式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旅游局人事司)
联系人:赵洪青、耿东明
联系电话:010-65201924/1925
传 真:010-65201900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
邮政编码:100740
附件: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
附件:《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
http://www.cnta.gov.cn/files/sunjing/2011.1-6/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