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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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赋予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是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三部门提出的试点意见,分期分批、积极稳妥地选择符合试点条件的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报批。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要及时总结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经验,认真解决企业在开展进出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此项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六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选择有条件的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进行赋予进出口经营权试点的要求,现对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原则
(一)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二)首先在商业(包括商业、粮食、供销)、物资企业中选择少数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在进出口工作方面有一定基础的企业,进行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试点。
(三)为使这项工作能够积极稳妥地进行,确定试点企业时,既要符合我国商业、物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考虑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体制现状,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审批。
(四)在主要审查企业本身条件的同时,试点企业的选择要适当考虑行业、地区分布。
(五)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商业、物资企业)应做到进出基本平衡,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试点商业、物资企业原则上不经营使用中央外汇进口的国家规定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
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年出口创汇额。
(六)试点商业、物资企业应承担国家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和上缴中央外汇任务,并按规定向经贸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材料,接受进出口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业务上服从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试点商业、物资企业在国家有关进出口的政策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七)原则上将进出口权直接赋予申请试点的商业、物资企业,一般不另批准设立外贸公司。
二、试点商业、物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紧密层企业、总公司(含联合公司)对直属企业,均实行统一管理。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三)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进出口商品额在十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进出口商品额在三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年进出口商品额在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年进出口商品额在二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商业零售企业年进出口商品额在三亿元人民币以上。
(六)出口额一般不低于上述进出口额的三分之一。
(七)考虑到我国商业、物资企业当前的实际情况,对进出口额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在试点阶段初期可暂以其销售额作为参照数字。
(八)对已在原苏联、东欧及其他周边国家开办中国商品商店的商业零售企业,可赋予其对相应设点国家的易货贸易经营权。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外经贸委(外贸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申报。
(二)部门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申报。
(三)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局的原始统计表)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四)内贸部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对部门及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审查意见送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核批复。



199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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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劳社字〔2006〕52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就业 补贴 办法 通知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500份)
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文件,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升培训质量,促进就业,并为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及条件
柳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考试,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的《结业证书》,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条 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确定
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认定。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根据不同鉴定工种和技术等级不同在120—400元/人次范围内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补贴费用包括证书工本费、鉴定原材料费、评审费,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理程序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先鉴定后补贴”的办法,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先行承担鉴定补贴的费用,鉴定结束后由鉴定机构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鉴定补贴。
(一) 鉴定申请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受理鉴定申请,对符合享受鉴定补贴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并制订《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安排表》(附件1)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通知鉴定机构开展鉴定。
定点鉴定机构在收到《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安排表》后3日内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规程开展工作,并于鉴定前5个工作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递交《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计划表》(附件2)、《柳州市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各一份。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须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 《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附件4,一份);
(2)《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安排表》(一份)
(3)《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5,一式四份);
(4)《柳州市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一份);
(5)《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各一份;
(6) 《职业资格证书》或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的《结业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7) 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2.市就业服务中心接到上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审批表》及《柳州市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签署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就业服务中心专户,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划入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六条 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补贴款项,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附件:1. 《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安排表》;
2.《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计划表》;
3.《柳州市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
4.《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5.《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1:
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申请安排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鉴定工种
申报鉴定人数 ( )人,其中:初级( )人,中级( )人,高级( )人
理论考试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理论考试地点 座位数量
技能考试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技能考试地点 工位数量
考核前培训情况及批准班次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意见及鉴定安排 年 月 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年 月 日
鉴定所(站)回执 年 月 日
附件2:
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计划表
鉴定职业(工种) 鉴定对象 鉴定总人数
鉴定等级 初级 人 中级 人 高级 人 鉴定试题来源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 考试地点
操作技能考试时间 考试地点
考评员情况
考试监考员
操作鉴定考评员 姓名 考评员证号 姓名 考评员证号 姓名 考评员证号 姓名 考评员证号



鉴定所负责人申请意见 本批次申请鉴定的考生已经我所初审,符合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请批准鉴定。签名: 年 月 日
鉴定中心经办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鉴定中心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鉴定
注:1、“鉴定对象”请分别按:社会、企业、学校、部队填写
2、申请本计划时应附以下材料:
(1) 考生名册:
(2)考生属性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附上个人填写的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3、以上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4、本计划表一式二份,市鉴定中心存档一份,鉴定所留存一份。

附件3:
柳州市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

申报机构(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人员类别 鉴定工种 鉴定级别 所在单位 文化程度 理论成绩 技能成绩 证书号




说明:人员类别:A: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B: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C: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申报机构经办人:            申报机构负责人:                市就业服务中心意见:
              
共 人 共 页 第 页

附件4
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一寸相片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现所持《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编号 发证单位
发证时间 职业(工种) 技术等级
从事本工种工龄 申报鉴定职业(工种) 申报鉴定级别
鉴定前对口培训时间
鉴定费用支付方式 个人支付( ) 鉴定补贴( )
参加鉴定人员补贴申请 本人因生活困难,特申请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人: 所在地社区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需附:1. 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2. 学历证明复印件;
3. 《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4. 二寸同底照片1张,一寸1张。



附件5
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审批表
鉴定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地 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申请补贴 工种 人数 鉴定等级 补贴标准(元/人) 失业人员(人) 农业户口(人) 受理编号




申请补贴人数 补贴总金额 (元)
申请补贴说明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就业服务中心核验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审批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审批人:             柳州市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技能鉴定机构、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1〕7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1-04-05
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第十二次外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请市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做好考核,兑现奖励办法,推动和促进我市


招商引资工作。

 二OO一年四月五日


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综合考核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的成绩,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先


进,鞭策后进,根据厦府办〔1999〕124号文第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指标:协议外资金额、项目质量、项目规模、项目投资者知名度。


1、协议外资金额是指考核年度引进的经市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协议外资


总额,包括新批项目和增资项目的协议外资。


2、项目的质量考核: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或限制乙类。


3、项目规模是指经批准的项目协议外资额,分为六个档次:200万美元以下、200-500万美


元(含2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300


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


第三条〓考核办法:每年年终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目标任务指标完成


情况结合以上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总分最高的两个单位为优秀,总分排在第三—五的三


个单位为良好。具体评分标准见第七条。(当年综合评分最高分低于80分时,优秀奖空缺,


取1-3名为良好奖。)


第四条〓评分标准


指标
完成情况
评分
备注


协议外资目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完成指标或未完成指标但实际完成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
50
指标是指每年市政府给单位下达的目标任务



未完成指标且较上年持平及增长10%以下的
40




未完成指标且较前一年下降的
底分
30




计划指标每落空10%扣5分(累减),最低为-30。
-5



每超额完成指标的10%加10分(累进)
10




项目质量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
1/个




项目的协议外资规模
200-5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
0.5/个
取上限标准不作累计统计。



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
1/个



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2/个



300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
5/个



1亿美元及以上
10/个



项目知名度
为厦门《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配套项目
2/个
限新批项目




《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
10/个



目标任务指标总量
计划指标5千万美元以下不加分,5千万至1亿美元加5分,1亿至2亿美元加10分,2亿美元以上加15分



















第五条〓奖励。奖励类型分综合评分奖、突出贡献个人奖两类。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招商专项


经费列支。


1、综合评分优秀的单位,每个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综合评分良好的单位,每个单位给


予5万元的奖励,其它完成计划的单位,每个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


2、突出贡献奖。突出贡献奖励对象为推动《财富》500强企业及项目单项投资超过1亿美元


的单位或个人,每个项目给予奖金1万元,由推动该项目引进的单位再奖励给对该项目有突


出贡献的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当年度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达招商引资计划的有关责任单


位及个人。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