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南极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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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南极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南极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8年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考虑到两国一九八0年六月七日签订的科技合作协定中第五、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政府保证共同采取行动,加强南极条约体系规定的,特别是科学技术领域内的国际合作,以更进一步了解南极大陆及其附近区域和这些区域所能提供的可能。

  第二条 两国政府将就南极条约体系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共同关心的政治、法律、科学及其它方面的问题进行协商。
  为此,双方在各种有关南极问题的国际会议上将尽力协调各自的行动,并在南极条约第四条的制约下相互尊重对方在南极洲的合法利益。
  为此,双方同意,应任何一方要求,保持接触和(或)进行协商。

  第三条 两国政府表示有兴趣在南极进行合作,落实共同行动方案,在科学、技术和后勤供给等一切属于阿根廷南极研究所和中国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办公室权限范围的领域内展开合作。上述部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第五、第六条中有关科技、后勤合作的可行范围,将由协定执行机构在以后的协议中商定。合作的方式将通过适当的外交途径进行协调,并由相应的国家机构实施。

  第五条 科技领域:
  阿根廷南极研究所与中国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办公室商定,在双方认为可行的所有领域内开展合作项目,主要是:
  一、阿根廷科技人员参加由中国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进行南极活动的考察船所进行的南极考察,中国科技人员参加阿根廷“伊里萨尔海军上将号”和“天堂湾号”船的南极考察。
  二、科技人员的交流,包括奖学金、进修和技术开发,主要是在阿根廷科学站和中国“长城站”之间进行两国科技人员的交流。
  三、就正在进行当中的科学项目交换情报。
  四、阿根廷南极研究所与中国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办公室将作为中间人,求得各自国家其它机构在极地科学和海洋科学领域的合作。
  五、可以建立合作项目的有关学科为:海洋化学、高层大气物理学、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球化学、生物学、冰川学和气象学。

  第六条 后勤领域:
  一、国家南极局将应中国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的要求并根据舱位情况由“伊里萨尔海军上将号”破冰船和“天堂湾号”极地船运送人员物资至南极。
  二、国家南极局将为中国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为开展南极活动的船只在阿根廷港口的停靠提供必要的协助,并为在阿根廷共和国境内的人员物资运输提供后勤援助。
  三、国家南极局尽力保证停靠在阿根廷港口的中国船只的燃料供应。
  四、在阿根廷科学考察站进行咨询、科技合作的中国考察人员和(或)技术人员在南极进行作业可免费乘坐在该区域正常作业的飞机、船只和直升机等,同时,并可免费在考察站和营地工作。
  五、为就考察站的设立、后勤和设备进行进一步的技术交流,双方同意一名阿根廷后勤专家将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一名中国后勤专家将访问布宜诺斯艾利斯。
  原则上后勤专家的派出国负担往返机票,接待国负担国内费用。
  六、对阿根廷科技人员的奖学金将以提供奖学金的有关中国机构的制度为准。
  七、为进一步加强阿根廷南极研究所同中国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办公室的合作,两机构将预先交换南极科学和后勤计划。
  八、双方机构同意加强图书资料的交流,为此,将责成各自的图书馆负责。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到期之日前三个月双方均未通过外交途径要求终止,协定将自动延期一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根廷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钱其琛            丹特·卡普托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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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 〔2008〕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防治水土流失,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第三条 水土流失补偿费按照“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和“统一账户,属地征缴,按比分成”的办法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企业水土流失补偿费计征标准为:原煤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原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8元。

  第五条 水土流失补偿费按月征缴。由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地地税部门,根据企业实际产量在征收税费时一并代为征收。对跨地区开采的企业,由上一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并缴纳上月的水土流失补偿费。企业缴纳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可在所得税前抵扣。

  第六条 水土流失补偿费按照征收总额省40%、市县两级60%的比例划解使用。市县两级之间的划解比例,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省财政直管县征收总额的50%留本级使用。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开设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专用账户,用于水土流失补偿费归集和划解。

  各级地税部门代征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先缴入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专用账户,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划缴省、市、县三级国库。

  第八条 水土流失补偿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土保持项目支出,结余经批准后结转使用。

  第九条 水土流失补偿费用途:

  (一)水土保持预防保护、重点治理、生态修复及沉陷区治理等项目投资;

  (二)水土保持项目的配套和补助资金;

  (三)水土流失补偿费征管工作业务经费;

  (四)省政府确定的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治理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代征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代征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进度、征管业务成本等确定。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编制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计划,报财政部门审定后,下达专项支出预算。申请使用上一级水土流失补偿费,由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据下达的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负责办理资金拨付,实行预决算管理。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地税、审计、水土保持等部门要加强对水土流失补偿费收缴、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土流失补偿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逾期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的,由地税部门负责追缴,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贪污、挪用、私存、截留、挤占或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使用水土流失补偿费的项目实施单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由上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财政部门收回拨付的资金。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开展2001年度全国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关于开展2001年度全国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职改字〔20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人事(职改)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精神,按照《全国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基本条件》(文人发[2000]54号),2001年继续进行全国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时间安排


  2001年度全国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会议将于2001年第四季度组织进行。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01年11月1-10日将推荐评审高级职称材料上报。


二、关于推荐评审程序


  申请晋升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推荐评审程序上报材料。经审核,凡不符合推荐评审程序的人员一律不予参加评审。


三、关于评审材料


  (一)向全国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任职资格,须提交的材料有:
  1.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委托评审函1份。
  2.《推荐评审职称专业人员一览表》1份(按正副高分别填写,并加盖公章)。
  3.个人评审材料分为A袋、B袋,其中A袋准备25份,B袋准备1份,每袋封面上须粘贴打印好的袋内材料清单。
  A袋包括以下材料:
  (1)《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推荐表》1份。
  (2)个人业务自传(2000-3000字)1份。
  B袋包括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不得复印)一式3份。
  (2)外语(古汉语)考试成绩通知单复印件1份,符合本地区(部委)规定分数线或免试条件者,要附有关文件。
  (3)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获奖证书复印件每件1份。
  (6)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且能反映自己水平的著作论文。
    ①专著3部(若报送复印件,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和相关内容)。
    ②论文5篇(若报送复印件,要复印相应报刊的报头或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
    ③与他人合作的论著,要注明自己的作用和所承担的工作量。
  报送论著数量超过以上规定部分不予受理。
  (7)能证明自己工作能力和业绩的研究报告l-2份。
  (8)两个同行专家的鉴定意见。
  其中一个专家对参评人员整体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出具鉴定意见;一个专家对代表参评人员水平的主要论著或研究报告出具鉴定意见。
  (9)如系破格或引进的人才,基层单位须出具证明材料,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二)报送的参评材料要填写清楚、真实、完整,不得漏项。除《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推荐评审表》用B4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用统一印制表格之外,其他复印材料统一要求用A4纸。推荐单位要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三)参加评审的专业人员所报送的职称评审材料请自留底稿,评审结束后,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外,其它材料将统一予以销毁,一律不予清退。各地区、各部门要通知到推荐单位和参评者本人。
  (四)评审材料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部委人事(职改)部门统一送取。一律不受理个人报送的评审材料。


四、关于评审收费办法


  关于评审费用及办理职称证书费用的收取仍按文人发[200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关于评审结果


  (一)评审结果由文化部职改办通知各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
  (二)经全国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请于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职称证书备案表》1份(填写好并贴好照片)、正面免冠两寸照片1张(用于制作职称证书)及职称证书工本费寄至文化部职改办。由文化部制作并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附件:《推荐评审职称专业人员一览表》
    《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推荐评审表》


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