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产于印发《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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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产于印发《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产于印发《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1〕27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十三日在江西召开了“全国出口纱线检验技术交流会”。现将会议通过的《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何和意见,请及时上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        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种类表内的出口本色棉纱线、本色涤棉纱线、本色苎麻纱线(包括本色苎麻混纺纱线)、本色亚麻纱线(包括本色亚麻混纺纱线)的检验管理。

  2 检验依据

  2.1 贸易合同(包括成交样或确认样)、信用证及有关单证;贸易双方签定的质量标准。

  2.2 2.1条中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按现行最高标准检验(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若严于现行标准也可采用。

  2.3 2.1、2.2条中各款规定不明确的,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检验。

  2.4 预验按2.2,2.3条进行检验,出口前按2.1条进行核对相符后,方可出证或放行。

  3 检验方式

  3.1 凡需出具商检证书或国外对产品质量反映大的商品,商检局必须批批自验。

  3.2 商检检验人员与工厂检验员在工厂进行同检验。

  3.3 对质量稳定,不出具商检证书的纱线,在生产、经营部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工厂(或经营部门)检验结果,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抽验。

  4 检验要求

  4.1 审核单证

  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审核有关单证是否齐全。

  4.2 取样

  4.2.1 同一合约、同一发票、同一生产批号为一检验批

  4.2.2 本色纱线每批取样数量按下表:

  4.3 检验

┌───────┬─────────┬─────────┬──────┐

│全批货箱(包)数│公量样箱数,不少于│品质样箱数,不少于│品质样筒数,│

│       │         │         │不少于   │

├───────┼─────────┼─────────┼──────┤

│ 300及以下  │    10    │    10    │   10   │

├───────┼─────────┼─────────┼──────┤

│ 301~600  │    15    │    15    │   15   │

├───────┼─────────┼─────────┼──────┤

│ 901及以上  │    30    │    30    │   30   │

└───────┴─────────┴─────────┴──────┘

  合同、现行标准有规定的按合同、现行标准检验,合同、现行标准没有规定的按下面规定检验。

  4.3.1 外观质量

  棉纱线、涤棉纱线的外观质量按附件一《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其它纱线类品种可参照此方法检验或另行制订。

  4.3.2 麻棉混纺的定量分析按照《进出口麻棉混纺纱、织物的定量分析方法》进行检验。其它混纺产品按相应的方法进行检验。

  4.3.3 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

  合同要求检验,但没有规定检验方法的本色棉纱线、涤棉纱线按附件二《出口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的检验方法》检验,其它品种的纱线可参照上述方法检验。

  4.4 合同规定或国外确认低于一等一级(若现行品质标准要求评等的纱线,低于一等品)的纱线,出证或放行前必须在每箱(包)外上,标明实际等级。

  4.5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出口棉、涤棉纱线检验换证凭单的具体检验项目内容填写见附件三、四,其它品种的纱线另行制订。

  5 统一检验目光

  为使标准掌握一致,减少目光差异,商检局之间,工、贸、检之间要定期统一检验目光,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6 复验

  报验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按国家商检局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和“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7 批次管理

  7.1 大批量以600箱(包)及以下为一批,超过600箱(包)分批检验。

  7.2 拼批或分批出口要批次分清,货证相符。

  8 产地查验和口岸局查验。

  8.1 产地查验

  8.1.1 经商检局预验合格的商品,换证前须逐批查验、查验内容包括:批次、唛头(标记)、数量、包装。预验时未进行检验的项目应补验。

  8.1.2 做好每批查验记录。

  8.2 口岸局出口前查验

  8.2.1 凡经内地商检局检验合格的纱线到达口岸时,口岸商检局凭内地商检局的换证凭单正本进行查验。如发现换证凭单的结果与合同(信用证)不符,或有漏验项目时,口岸局应及时与产地局联系,取得妥善处理后,方可放行。

  8.2.2 查验内容包括:商品检验的有效期、批次、唛头(标记)、数量、包装破损、污染、水渍等情况,对包装受损可能影响品质的,要开箱查验品质。

  8.2.3 做好查验记录

  9 商品检验的有效期

  9.1 纱线检验的有效期为半年或一年。各局要根据当地气候(湿度)不同情况应分别规定时间。

  9.2 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纱线,要重新检验。

  10 样品存查

  10.1 成交样(确认样)均由生产、经营部门保存,必要时商检局签封,以便备查。

  10.2 商检对检验的样品一般要保留至商品商检有效期满,对外出证的纱线,还要保留至索赔期满。

  11 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

  每批检验做好原始记录 质量统计报表。认真做好半年一小结。全年一大结的统计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分析,半年和全年的质量分析及统计报表分别于7月底前和次年一月底前报国家商检局检验外。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五。

  12 质量分析和商品档案

  每个品种纱线要分别作出每月质量统计报表作为检验资料积累。对重大的质量案例或国外反映要随时核查上报。有关检验情况、质量分析、统计报表及生产厂的质量情况等,应建立商品档案,并使之成为一种制度,作为加强检验管理的一种形式。

  13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检验方法(试行)

     二、出口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的检验方法

     三、出口棉纱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

     四、出口本色涤棉纱线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本色气流棉纱线参照此凭单)

     五、出口纱线类质量统计报表(略)

 


附件一      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检验方法(试行)

 

  1 适应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纯棉、涤棉环锭纺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筒重偏差检验。

  2 取样

  结合品等品级样品的抽样,从所开箱数中按表1规定随机抽取外观检验筒子数



 

                                表1

──────────┬────────┬────────┬───────

  全批货物筒子数 │ 外观检验筒子数 │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N    │    n    │   Ac   │  Re

──────────┼────────┼────────┼───────

   ≤3600    │    50    │    2    │   3

   3601-10000  │    80    │    3    │   4

   10001-35000  │   125    │    5    │   6

   >350001   │   200    │    7    │   8

──────────┴────────┴────────┴───────

  3 出口筒子的外观检验

  3.1 筒子外观检验条件

  在北向自然光或500±50LX青色或白色日光灯下进行检验。检验强案高

80cm,台案大小适合放置50个筒子。

  3.2 检验方法

  对所取样品进行逐个检验,并以最能显示疵点程度的角度进行观察,筒重偏差

在所抽样品中进行称重。

  4 筒子外观的质量要求:

  4.1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疵筒计

  4.1.1 小头攀长度4cm以上者、2.5-4cm超过一根者或2.5

cm以下成网状者(三根以上成网)。

  4.1.2 大头攀:细支不论长度及根数、中粗支2.5cm以上者。

  4.1.3 侧面重叠;端面反边、卷边长度超过5cm或宽度超过0.3c

m者。

  4.1.4 小辫子纱、绕管攀。

  4.1.5 生头纱长度短于13cm或有结头、油、污渍者。

  4.1.6 商标、支别票签错贴、漏贴、重叠贴。

  4.1.7 筒管、筒身、有油、污渍、筒身有浆糊。

  4.1.8 筒子纱内包装夹带飞花、回丝及其它什物。

  4.1.9 菊花芯:程度掌握:细支纱小头距管壁1cm,中粗支纱距管壁

1.5cm。

  4.1.10 筒子表面明显凹凸者。

  4.1.11 筒管用错、筒管破损、筒管明显变形者。

  4.1.12 轧断头。

  4.1.13 平头筒子(指距筒管壁1cm内纱线与筒管平齐)。

  4.1.14 煤灰纱;色纱。

  4.1.15 明显压印。

  4.1.16 凹槽。

  4.1.17 松筒。

  4.2 筒重偏差要求按表2执行,称重筒子数量不少于外观抽样数的50%



                               表2 

──────────┬────────┬────────┬───────

   装箱情况   │每箱公定重量100 │每箱公定重量50公│ 允许偏差

   (只/箱)   │磅时,单只筒重 │斤时,单只筒重 │

──────────┼────────┼────────┼───────

    18     │   2520g   │   2778g   │ ±100g

──────────┼────────┼────────┼───────

    24     │   1890g   │   2083g   │ ±75g

──────────┼────────┼────────┼───────

    30     │   1512g   │   1667g   │ ±75g

──────────┼────────┼────────┼───────

    36     │   1260g   │   1389g   │ ±75g

──────────┼────────┼────────┼───────

    48     │   945g   │   1042g   │ ±50g    

──────────┴────────┴────────┴───────

  4.2.1 超过允许偏差者作疵筒计

  4.3 对外销合同中有特殊规定按合同规定执行。

  5 筒子外观合格的判定

  5.1 累计疵筒数≤Ac时,全批合格。

  5.2 累计疵筒数≥Re时,全批不合格。

  5.3 霉变纱、黄白纱、错规格、包装材料纤维纺入一经发现,全批不合格



 

附件二:      出口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的检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环锭纺纱线。

  1 检验设备:1332型倒筒机。

  2 倒筒机工艺要求:

  2.1 车速:2400R/m±200R/m

  2.2 予加张力:根据各厂实际情况自定。

  2.3 隔距:以纱线直径的4倍为基础,平板隔距适当放宽0.05mm。

  2.3.1 纱线直径为0.037号数

  2.3.2 隔距公差×0.05mm。

  2.3.3 数字计算至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至二位。

  2.3.4 正常结头的断头,不计断头。

  2.3.5 凡经电子清纱器的筒子,不应在装有电子清器的机台上倒筒。

  3 考核指标:

  3.1 检验指标:(见表三)

  3.2 检验股线时,行折算成单纱再计算。

  3.3. 筒子不论一次或二次成型,均按本方法考核。

                               表三

┌───────┬────────┬────────┬────────┐

│检验数量(筒)│号数(英制支数)│ 棉纱线不断头率 │T/C纱线不断头率 │

│       │        │ 不小于(%) │不少于(%)  │

├───────┼────────┼────────┼────────┤

│   10   │  32号-192号  │    60    │    70    │

│       │  (18/1-3/1)  │        │        │

├───────┼────────┼────────┼────────┤

│   10   │  30号-20号  │    50    │    60    │

│       │ (19/1-28/1)  │        │        │

├───────┼────────┼────────┼────────┤

│   10   │  20.4-10.7  │    40    │    50    │

│       │ (129/1-55/1) │        │        │

├───────┼────────┼────────┼────────┤

│   10   │  10号及以上  │    30    │    40    │

│       │ (56/1及以上) │        │        │

└───────┴────────┴────────┴────────┘

 

附件三:出口棉纱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

 

             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正  本          字第  号

                              年 月 日

┌───────┬──────────┬─────┬─────────┐

│  报验单位  │          │ 批  号 │         │

│       │          ├─────┼─────────┤

├───────┼──────────┤ 生产日期 │         │

│  品  名  │规格及名称     ├─────┼─────────┤

│       │          │ 生产单位 │         │

├───────┼──────────┼─────┼─────────┤

│  产  地  │省或直辖市     │合同总金额│         │

├───────┼──────────┼─────┴─────────┤

│报验数量/重量│×××件(箱,包) │标记及号码:         │

│       │×××磅(吨)   │               │

├───────┼──────────┤               │

│抽样数量/重量│×××件(箱,包) │               │

│       │×××磅(吨)   │               │

├───────┼──────────┤               │

│  检验依据  │×××合同及国际  │               │

│       │GB×××-××  │               │

├─┬─────┴──────────┴───────────────┤

│ │包装情况:内包装塑料,××只/箱,外包装纸箱,×道塑料腰,“#”│

│ │型打包完好。                          │

│检├────────────────────────────────┤

│ │品质指标:      回潮率:                 │

│验│重量不匀率:     公量偏差:                │

│ │重量偏差:      筒子外观成形:符合国家商检局的规定。   │

│结│黑板条干:                           │

│ │棉结杂质粒数:××粒/克                    │

│果│                                │

│ │                                │

├─┴────────────────────────┬───────┤

│评定意见:符合×××合同及国际GB×××-×× ×等│主任检验员  │

│     ×级                   │       │

├──────────────────────────┴───────┤

│检验有效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检│          │备│                   │

│验│          │ │                   │

│方│          │ │                   │

│式│          │注│                   │

├─┴──────────┴─┴───────────────────┤

│上列商品经预验合格,有关商检机构凭此单正本所列检验结果查验核对予以放│

│行或换发检验证书。                         │

├────┬──────┬─────┬────┬─────┬─────┤

│    │分批出口数量│ 结存数量 │    │ 分批出口 │ 结存数量 │

│    │      │     │    │  数量  │     │

│换证日期├───┬──┼──┬──┤换证日期├──┬──┼──┬──┤

│    │ 件数 │重量│件数│重量│    │件数│重量│件数│重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四:出口本色涤棉纱线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本色气流棉纱线参照此凭单)

 

             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正   本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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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展会是展示新产品、加强新技术交流与贸易洽谈的平台。我国会展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各种展会已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引导支柱产业做大做强的助力器,已成为展示贸易投资环境的窗口,展会作为树立形象、推广品牌、展示实力的舞台,促进经贸合作与交流,对经济的发展有着较大的辐射和拉动作用。我国会展业尚处于粗放型经营阶段,一些企业的新颖产品展出后不久,其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立刻受到了侵犯。发生在展会上的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展会上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开始凸显。一份权威资料上表明,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国际司法协助义务、代外国法院送达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文书的35起案件中,有11起原告提起诉讼的证据均来源于在其本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比例高达31.43%。如何积极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展会的良好形象?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商务部、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对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的行政规章,为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增强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国际贸促会五部门在2006年联手开展了“蓝天会展行动”,旨在有效遏制展会期间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范展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展会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中国会展业高级培训班(第三期)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韦之博士指出:会展业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展览过程中产生和涉及到大量的精神成果,包括展台设计、广告手册、宣传标语、图片、产品外观设计等等,其中大部分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在展览过程中还可能会使用到他人的一些产品,如产品说明书、现场演示用软件或背景音乐等,若处理不当容易侵犯当事人的著作权。展览会中的一些标记可能已经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如若不当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商标权。参加展览的产品一般都是最先进的成果,所以其中很大一部分具备专利性。 展会一般面临以下知识产权问题:
(一)展品被仿制
对展品的拷贝是展会知识产权发生问题的另一个重灾区。很多参展商担心自己辛辛苦苦研究出来的成果在展会上被他人偷拍之后拿去模仿。2005年在中东迪拜举办的国际电力灯具新能源博览会上,我国福建某生产开关、插座类产品的参展企业将某国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摆上了自己的展台,作为样品,结果被对方发现,并将侵权的现场拍了照并向展览组委会投诉,最后该样品被扣押,展台被组委等等。中国人的模仿能力太强,想办法在展会现场拍照,然后回去画图、制作模具,这个过程往往只要几天的时间。2004年的一次展会还没有结束,国内模仿的产品已经出来了。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向《中国经济周刊》算了一笔帐,参加一个国际展会的成本是100美金左右,如果仿冒一个鞋的版型,至少能带来50万美金的利润,这无异是一本万利的买卖。
世界上最大的会展公司??励展博览集团亚太地区总裁兰德龙向《中国经济周刊》直言:“很多国外的厂商不敢到国内来参展,是因为他们担心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国外企业在展会上关注的不仅仅是参展的产品,还有透过展会显示出来的贸易环境,以及中国市场潜在的贸易机会。展品被模仿,不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导致了在后来一段时间内国外参展商数量一度减少,使展会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
(二)展位设计被模仿
北京一家展览展示公司就把参展商,一家来自吉林的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在起诉状中称,他们应吉林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要求,为其展台进行装饰设计及施工,但汽车销售公司却擅自将建筑装饰设计图交给第三方,由其按图纸进行展台装饰,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知识产权,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有一些参展商的展台设计是拷贝别人的设计后,略加修改而成,难免要受到起诉。
(三)展会被克隆
中国展览馆协会专家称,每年全国要举行的各类展览多达3000多个,很多有名气、效果好的展会经常会遭到模仿,很多都只是把地区名字改换一下就盗用过去。对于大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很难通过展览名称进行辨别,因为这些展览会的中外文名称几乎相同。定位、内容、市场、题目完全一致的展会在全国泛滥。展览业本身具有创意、多样化、体现个性化、立意新颖,属于智力成果,相关内容也是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二、主办方注意
展会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参展商展出的产品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展会结束后,受害方难以找到这个参展商,于是就将主办方告上法庭,主办方备感冤枉,认为受害方告错了对象。对此,韦之博士指出:如果参加展出的商品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仅参展商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组织展览的经营者也必须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认为即便展会经营者并非故意侵权,只是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你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现实中,许多展会经营者忙于追求效益,没有起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没有对参展商品进行专利审查,没有对侵权的参展商发出警告,如果存在这样一些证据,法官就比较容易认为展会经营者根本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这就是过失,必须对此付出代价。那么主办方如何避免自己成为被告呢?
(一)制定保护规则
作为负责任的展会知识组织者,应当从严把关从始至终都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招展通知书中就要对参展商提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并与参展商签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仅仅与参展商签定保护知识产权协议并不能使主办方当然免责,在法律上看来,合同只是必要的证据,但很难说是充分的证据,光有合同是不够的,还要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章程,在展会经营者的主动宣讲,对侵权行为的调查,慎重处理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对敏感产品,参展者应提供相关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证明文件,对于可能侵权的产品严加封杀。为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要制定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二)签署保证书
每年的广告四新展,主办方在通知书上都印有一份醒目的“保证书”,让参展商保证所有参展展品、产品样本和说明书及现场演示所使用的软、硬件不存在侵犯他人产品专利权和涉嫌侵权的问题,如有违反,将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这份保证书须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在规定日期寄回。此做法表明主办方的严肃立场,可以加强参展商的法律意识,如果展会发生侵权可以减轻主办方的侵权责任,这个方法值得提倡。
(三)严格控制
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第100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按照商务部统一部署,继续从5个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据悉,这5个方面的措施是:继续推行“知识产权问责制”,要求交易团、商协会及参展企业,均要落实知识产权责任人;加强学习教育和宣传,特别是加强对首次参展企业的宣传;落实预警机制,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商品、重点企业的检查;加强对被侵权较多的商标、专利的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坚决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制度。广交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高交会)都要求参展商承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一旦发生侵权投诉,按照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进行处置,被认为侵权的产品,主办机构有权要求参展商撤走任何被指控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这种作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知识产权,营造了展览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序环境。
(四)设立法律咨询办公室
自1997年起,中国国际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在其主办的家纺面料展上设立法律咨询办公室,在展览会现场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调解各种产权纠纷,并向企业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一工作从启动至今,工作的覆盖面也从最早的家纺面料展,扩展到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产业用纺织品展、服装服饰博览会和纱线展等全部贸促会纺织分会主办的年度专业大展。法律办公室的设立,使展会健全了关于知识产权的防范机制,使各种投诉和纠纷有了相应的机构进行受理和调解。2006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也设有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准备了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和处理机制。
  (五)联合政府部门现场执法
高交会期间,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中介机构组成展会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时处理侵权投诉,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据统计,贸促会纺织分会在展览会期间,协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机构调解、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达到上百起,当事人涉及十余个国家及地区,给那些非法侵占他人现有的技术、设计及品牌的参展商以警示,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展会的市场秩序,营造出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参展商注意
(一)严密保护,防止被仿冒
有些展商专门为仿冒一些名牌公司的产品设计而来,为了参加展会,在原公司之外又专门注册了一个新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出席展会,印制了假名片,还在展会上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专门处理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对此国内的专业展会上,很多参展商采取了封闭式的办法。在入口处,参展商会仔细盘问来者的身份。更有甚者在入口处挂牌,上书“不欢迎同行”,尽力保护自己的展品不被仿冒。
(二)积极主张权利
从2003年秋季广交会开始,西方七大机电技术开发商结成专利保护联盟进驻广交会,专事进行侵权调查,在当届(94届)广交会上,他们发现10家涉嫌侵权企业,在2004年春季(95届)广交会上又新发现10家。外商在投诉时基本是带着律师和各种相关的版权著作权证书“有备而来”。佛山市柏杰油墨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有关部门投诉四家企业在“2006年广东国际广告展”中展销涉嫌侵犯其“油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其中一家还涉嫌假冒其注册商标。为此,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经检分局联合行动,分别前往展场和被投诉方的生产经营现场,暂扣涉嫌侵权产品,并在会展举办方协助下将涉嫌侵权产品撤离展台,对被投诉方展销现场进行证据固定,作为专利权人会后提起诉讼的依据。此案作为国家四部委联合颁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于3月1日正式实施后的一个典型案例而备受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派专人跟踪此案并组织媒体报道。
参展商在会展期间如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时,应如何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站投诉呢?专家介绍说,参展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类别提交相关材料: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或与该专利权利害关系人的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同时要注意提供的对方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应尽可能充分、准确。
四、国外参展请注意
近些年,随着大量中国产品涌入国际市场,中国企业也积极走出去,参加国际展会。在国际展会上中国参展商屡遭知识产权投诉,甚至在国内展会上也遭到国际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官员的调查。宁波贸促会国际展览部有关人士称,前几年每届法兰克福文具礼品展,都有十几家企业因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组委会警告,严重的还被查封摊位。在某次国际展会上,宁波一家企业被展会组委会认定侵权后,不仅当场被查封了展位,还被列入了黑名单,成为不受欢迎的对象。我国参展企业因为侵犯知识产权在国外被展会清退的报道并不少见,其实还有更为严重的后果。《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10月23日讯:10月3-5日世界医药原料领域最大,最具有影响力的展会在法国巴黎召开,中国医药行业各自组团参加,因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我国三个企业的六名代表被法国警方扣留,该六人已经被移送当地法院,并被正式起诉。
产品侵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进入海外市场的首要问题之一,国内企业去国外参展时应从以下个方面积极应对。
(一)咨询先行
为了避免在国际展会上遇到知识产权纠纷,中国企业非常有必要了解和熟悉参展国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在参展前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展览公司应当有义务提供必要咨询服务,参展商还可以向参展国的法律咨询机构咨询,展商还可以利用利用互联网进行检索,了解参展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法的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尽可能降低知识产权纠纷,减少损失。
(二)证件齐备
赴国外参展时,一定要带好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的有关书面材料、产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文件。如果展品在以前发生过产权纠纷而被法院或权威机构证实没有产生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明,务必携带,如果再次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这些文件就可以帮上很大的忙。
(三)积极应当侵权指控
在大型的国际展会上,国外企业如果发现知识产权侵权,一般有两种做法:由律师出具警告信或者由法院发出临时禁令。律师出具的警告信内容包括对具体侵权行为的描述,要求对方限期停止侵权的声明,惩罚条款等。同时,常常附律师费用帐单。中国展商如果接到此类警告信,首先要做两点判断,第一,是否存在展品侵权;第二,标的值定得是否过高,如果认为警告有理,标的值合适,可以签署警告信。签署的好处有两点,避免进入冗长的法律诉讼程序,最有利的是避免发出警告信的企业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从而可以保证其他非侵权展品继续参展,尽可能减少损失,为慎重起见,应及时向律师咨询。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当积极应对,在某届展会开展第一天,圣戈班(德国)公司就我国参展商安泰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压花玻璃侵权纠纷,拍照取证,并向安泰公司提出(1)立即撤下侵权展品,中止参展;(2)收取3000欧元补偿金等诉求。面对此突发事件,我国参展企业在协会的帮助下积极、果断应对,较好地解决了纠纷,使该公司顺利全程参展。
海关或法院发出临时禁令,禁令具有强制执行力,法警可以立刻在展会执行禁令。这种情况发生时,尽量避免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避免人员被拘留,对没收的侵权展品要开具收据,并查看是否与被侵权展品吻合,以便作为今后提出诉讼的依据。被执行临时禁令的企业可以立刻委托律师前往法院,提出异议。
(四)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国际展会上,我国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同样面临被其他国家的企业侵权的情形。洛阳名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在一次国际展会上发现奥地利一家公司完全照抄自己的钢化炉生产线宣传材料,在展会上招摇撞骗,名特公司立即在律师的陪同下对其提出警告,并勒令其纠正错误,经我方据理力争和强烈要求下,外方改正其作法,并承认错误。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运输客货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运输客货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穗交〔2008〕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客货运车辆环保管理,不断提升本市客货运车辆的环保水平,现将《广州市道路运输客货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五日


广州市道路运输客货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提升本市道路运输客货运车辆的环保水平,加强本市客货运车辆环保管理,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10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6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7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车辆的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运输客货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客货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运输企业、站场上级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所属企业、站场落实客货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运输企业、站场应当建立健全客货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道路运输企业负责对所属客货运车辆实施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客货运站场负责对出入站场的客货运车辆实施排气污染检测把关工作,杜绝排气污染检测超标或“冒黑烟”车辆上路营运。

  第四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公路客运、货运站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客货运车辆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时,被抽检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拒绝抽检,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客货运站场应当定期对出入站场的客货运车辆进行排气污染抽检。配置符合国家或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安排专责人员实施抽检工作,并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公布检测操作流程,建立完善检测台帐,督促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及时修理,监督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不得出站营运。

  第六条 客运站场应当通过经营协议约定客运企业做好进站经营客运车辆的排气污染防治,对经排气检测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进站车辆,一律做出停班处理,并通知车方单位对当事车辆进行维修,检测达标后方可安排配客发班;对1月内出现尾气超标3次及以上的,报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销当事车辆进站证;对未按规定做好检测工作或允许超标车辆配客发班的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站场上级管理单位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客运站上级管理单位应当每月督促检查所属客运站尾气治理制度落实情况,每月将检查结果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未按规定做好检测工作或允许尾气超标车辆配客发班的客运站场,对有关负责人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定期组织检查所辖客运站进站客运车辆排气污染治理情况,对发现未按规定做好检测工作或允许排气污染超标车辆配客发班的,责令客运站上级管理单位和客运站场立即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客运站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跟踪监管。

  第九条 货运站场内业户应当加强所属车辆和协议运输货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组织落实对环保部门或站场检测超标,以及“冒黑烟”的货运车辆立即维修;并积极对场内“冒黑烟”机动车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条 货运站场应当与场内业户签订协议,要求业户做好进站货运车辆的排气污染防治,落实在该业户装卸货物车辆尾气排放达标的监管责任;对经排气检测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入站车辆,应当立即通知当事车辆司机或场内业户对车辆进行维修,并负责提供合法的维修配套服务,检测达标后方可安排进站装卸货物。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定期组织检查所辖货运站场车辆排气污染治理情况,对发现未按规定做好检测工作,以及允许排气污染超标货运车辆入站装卸货物或出站营运的,责令货运站场限期整改;对每月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检中尾气排放合格率低于80%的货运站场,在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货运站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跟踪监管。同时,应当把货车尾气排放治理工作纳入发展区内示范货运站场的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客货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二级维护制度,并与有资质的规范经营维修企业签订车辆维修委托合同。凡企业自检尾气超标车辆一律停运治理;经环保执法抽检不合格的车辆,除停运治理外应当按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维修合格,同时开展责任倒查追究,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将整改情况报企业上级管理单位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客货运企业上级管理单位应当负责督促下属企业落实车辆自检保障制度;每月应当检查所属企业客货运车辆尾气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不落实所属车辆自检保障制度的企业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客货运车辆抽检结果,负责所辖尾气排放超标车辆的后续跟踪处理工作,责令相关客货运企业立即停止当事车辆上路营运,限期7个工作日内维修合格,提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检测点复检合格的报告后方可恢复营运。

  第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定期对所辖客货运企业尾气排放治理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督促客货运车辆经营者按规定落实车辆自检保障,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等;对发现未按规定做好自检保障工作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每季度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检中尾气排放合格率低于80%的运输企业,在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运输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跟踪监管。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对客货运车辆进行维护作业,按照“一车一档”制度建立车辆维修档案,严把车辆尾气排放的竣工检验出厂关。维修出厂的机动车辆,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经抽检因维修质量原因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无偿返修,并将相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质量保证期拒不返修或者返修后维修质量仍不符合规定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营运车辆管理技术标准对客货运车辆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及二级维护质量检验;对因车辆排气污染检测超标的客货运车辆,应定期统计汇总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协会应当定期对维修企业的客货运车辆二级维护质量进行抽检,重点检查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方面的维护质量,并由市、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有关违规行为。对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且12个月内3次违规等违法情节严重的维修企业,依法取消二级维护资质。

  第十九条 市、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路检路查或群众举报“冒黑烟”等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本市籍客货运车辆实行二级维护质量倒查,责令相关维修企业对仍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进行返修,并送道路运输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在维修过程中不按技术标准作业,弄虚作假、违规经营的维修企业依法处罚,对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且12个月内3次违规等违法情节严重的维修企业,依法取消二级维护资质。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站场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交通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各类从业人员接受不同层次和不同内容的环保培训,提高环保意识、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定期组织相关负责人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将相关工作情况报上级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范以上内容,各运输企业、站场及上级单位应当制定客货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考核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建立目标责任制,将企业各部门完成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奖惩机制。

  市、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组织对所辖客货运企业、站场单位的尾气排放治理工作进行考核,督促企业完善、落实尾气排放治理和车辆维护保养等相关制度。

  市交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联合开展对各区、县级市整治营运车辆排气污染工作的考评,建立完善区县交通、环保部门对属地营运车辆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8 年3 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