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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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


(200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维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及其场所。
前款所称体育项目是指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公布开展的项目和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公布开展的项目。体育经营活动包括:
(一)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
(二)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信息服务;
(五)体育经纪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加强对体育社会团体的扶持和指导,发挥其在体育市场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体育市场的繁荣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不能收取费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所需的场地、设施、器材和专业人员的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为体育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体育经营项目;
(二)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符合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
(四)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前款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八条 办理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三)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所必备的设施、器材、安全、卫生等条件的说明报告;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验证证明;
(五)体育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办理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除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可行性报告。本条例所称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拳击、武术、散打、跆拳道、击剑、射击、射箭、帆板、帆船、滑水冲浪、潜水、摩托艇、赛艇、皮划艇、漂流、攀岩、登山、热气球、摩托车、汽车、跳伞、动力伞、滑翔伞、轻型飞机、飞艇等。第十条 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依法必须具备治安、卫生等其他证照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活动的十五日前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说明、有关协议书副本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体育、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和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四条 经营者聘用的教练员、裁判员、救护人员等体育专业人员,应当取得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家认可的机构发放的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认真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安全使用。
对体育项目中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在危害事件发生时,必须及时救助。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项目和场所进行宣扬迷信邪说、淫秽色情和渲染恐怖暴力等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各类体育场所的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场地。
第十八条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检举、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九条 体育经营价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条 参加体育活动的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体育场所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体育教练、裁判或者救护人员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项目,未向消费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在危害事件发生时未及时救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体育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提供场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第二十五条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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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吉政发〔1986〕37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各行业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无线电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全省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党、政、军(指使用民用电台,下同)、民各系统使用的无线电台必须实施统一管理。省、地、市、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是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实施无线电管理的职能部门。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和生产,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在指定的科研单位和工厂进行,严禁其他单位、个人生产和拼揍组装。生产前,要逐级上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厂,每年要将生产、销售情况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对
试制的产品,必须经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技术鉴定,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定后,才能正式投产。
广播电视系统组装发射设备,需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
三、从国外引进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整机和散装套件,必须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引进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销售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报请地、市、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经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外省、市公司和厂家在我省推销产品和举办无线电设备的展销会,必须事先征得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意。
五、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厂销价格及收费标准,应按价格分级管理权限报批后,方可执行。
六、使用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首先凭县团级以上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和无线电通信组网设计图,经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领取购买无线电发射设备许可证后,方可购买。系统内调拨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事先征得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意。严禁任何单位
和个人擅自买卖和转让。
七、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必须经县(含县级)以上机关,省直各单位须经主管厅、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各类无线电台和改变已核定的技术规定。
八、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的主要凭证。业已批准使用的各类无线电台必须随机携带。
九、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配专职人员,设台单位在选用无线电通信机要人员时,必须坚持按照选用机要人员的条件先审后用的原则,经设台单位党组织审查,上级党委批准,报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固定台站要有专门机房,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
保密措施。
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应努力创造条件,自行维修无线电台。自行维修确有困难的,可到省、地、市、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工厂和修理部门进行维修,并要严格手续和制度,防止在维修中失控。
十一、业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报废时,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并注销执照。
十二、为加强对各类无线电台站的监督管理,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印制《无线电管理工作检查证》,经各级人民政府签发后,无线电管理人员凭证在任何时间、地点有权检查各类无线电台的设置、使用、生产和销售情况,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主动接受检查。
十三、为科学地利用无线电频谱,统筹安排各类无线电台站的定点布局,保障各类无线电设备的正常工作,省无线电监测计算站负责对全省各系统(军用电台除外)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施技术监测和检查。
十四、为充分合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将由无线电管理部门核收适当的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十五、凡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则》和上述条款者,均按违章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吊销执照、查封以至没收设备,性质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线电台(站)管理比较好的单位,无线电管理部门应给予表扬、奖励。
十六、本规定自发之日起生效。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时,按本暂行规定执行;本暂行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6年3月23日
秩检验在司法会计检验中的应用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王义然


秩检验是一种统计检验方法、在数理统计理论中,人们把具有相同性质的统计数据按照一定顺序排列起来,把每个数据被排列位次的顺序数叫做秩,并通过对秩的检验,发现研究对象的统计规律,进而解决科学试验、生产实践和社会发展中的问题。例如,人们对同一试验编制多种方案,进行多次试验,把每种方案每次试验的数据按优劣排序,最后检验各种方案全部试验数据所得的秩的和,以此作为评价方案优劣的依据,从中选出最佳方案。这种方法叫秩和检验,在科学试验中得到广泛应用。各种会计资料也普遍存在着秩的现象,秩检验作为一种科学方法,完全可以应用到司法会计检验中去。笔者在多年检察工作实践中,注意运用这种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本文对此总结归纳.论述如下:
一、秩的基本类型和属性
秩是按照事物的性质进行排列所得的顺序数,从理论上讲,事物的性质是多方面的。所以,秩的类型也应当是很多的。但作为司法会计检验实践所经常涉及的主要有两种类型,即次序秩和时序秩。所谓次序秩就是由各种票据号码自身表现出来的按大小排列的秩。所谓时序秩就是由票据的填写时间表现出来的按日历排列的秩。一般说来,同一检验对象会同时具备次序秩和时序秩。不管是次序秩还是时序秩,都具有以下属性:
1、秩的多样性。虽然秩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但秩的具体种类是多种多样的。首先,会计凭证可分为编制凭证和原始凭证,所以,司法会计所检验的秩既有原始凭证的秩,又有编制凭证的秩;其次,合同契约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利用合同进行经济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所以,司法会计所检验的秩应当包括合同契约的秩;其三,经济学知识告诉我们,商品交换具有二重性,它既是商品空间位置的转移——物流,又是商品价值形态的转换——商流,而且二者是相对分离的,所以,司法会计所检验的秩既有商品空间位置转移手续——发货票、运费结算单上的秩,又有商品价值形态转换手续——收据、支票、汇票上的秩。如此等等,秩的多样性是显而易见的。
2、秩的连续性。秩的连续性是指如果把同一种秩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起来,所得到的便是一串连续的自然数。应当指出的是,次序秩和时序秩的连续性都具有分区段连续的特征。次序秩会因为开票人打乱了票本的先后使用顺序而呈现出跨越性区段连续,时序秩也会因为年度月份的划分、节假日和未发生业务的空白日的间隔被分解成若干个区段。
3、秩的相关性。秩的相关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同一种票据上的时序秩和次序秩其连续性是相互关联一致的,次序秩小的票据,其时序秩也小,次序秩大的票据,其时序秩也大。不同的只是时序秩会因同一天发生多笔业务而出现重叠,增长速度低于次序秩。二是同一类业务在不同票据上的秩,其连续性也是相互关联一致的。如保险部门保单上的秩和保费收据上的秩,其连续性是一致的。
二、秩检验的方法步骤
以上所述秩的连续性和秩的相关性,都是指正常情况下秩应当具有的属性。犯罪分子侵吞国家、集体财物,常常在各种票据上做手脚,这就必然会引起这些属性的改变。秩检验的任务就是从这些属性的改变中发现犯罪的踪迹,运用检验、鉴定结论证明案件事实。秩检验的方法可分为归类、排列和分析评断三个步骤。
l、归类。在会计工作实践中,会计资料是按照会计科目分类整理的,每个凭证后的附件可能有若干张,票据可能有若干种,在编制凭证时,对各种票据的排列顺序是不作任何考虑的。所以,它们的秩是杂乱无章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想直接在装钉成册的会计资料中直接进行秩检验是根本不可能的。因而,必须对检验对象进行归类。归类的方法是把需要检验的票据从纷繁的会计资料中检索出来,逐一列表登记。因为归类的目的是进行秩检验,所以登记的内容只包括次序秩和时序秩.其他内容均可省略。归类一般是把同一单位开出的同种票据作为一类。归类时要注意秩的多样性,认真分析案情,选择最适合秩检验的那种票据作为检验对象。
2、排列。很显然,被归类登记的票据的次序秩和时序秩,其先后顺序只是被检票据在会计资料中原有顺序的再现,还是杂乱无章的,仍不能直接进行秩检验,还必须进行再整理。即把已归类登记的次序秩和时序秩按次序秩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起来,重新登记。排列时应当注意,次序秩和时序秩的对应关系要保持不变,被检票据所在的凭证号码也应注明,以便下一步查核。
3、分析评断 分析评断就是对排列好的票据的时序秩和次序秩进行检验,从秩的连续性和相关性方面,发现异常现象,把异常票据筛选出来。一般说来,本单位开出的收款类票据,在次序秩连续区段内出现间断点则视为异常;本单位开出的付款类票据,在次序秩连续区段外出现个别孤立的次序秩或秩的相关性被破坏则视为异常;外单位开出本单位付款的票据,如果次序秩有较强的连续性则视为异常,特别是那些次序秩连续、时序秩不连续、时间跨度大、甚至时序颠倒的票据,是不可忽视的异常现象。分析评判阶段,要把发现的异常情况写出分析意见书或检验报告,提出对异常票据的查证方法或应做的其他检验。
三、秩检验的作用
秩检验作为一种司法会计检验方法.看似繁琐,实是大巧若拙。它可以在不接触当事人的情况下就发现问题症结,抓住要害,为突破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最适宜对一个单位帐目进行全面审查尚无特定目标时采用。对有些案件来说,秩检验是证明某些案件事实唯一有效的方法。秩检验的作用主要表观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发现收入不记帐的问题。有些单位主要从事销售类业务,需要本单位开出收款类票据,有的销售或财务人员,在销售商品办理结算手续或记帐过程中,采取藏匿或销毁收款票据的手段,截留收回货款贪污自肥。这种作案手段,破坏了入帐票据次序秩的连续性,只要检验次序秩,发现间断点,就能把问题揭露出来。
2、可以发现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的问题。一些有收购类业务的单位,大量使用本单位开出的付款票据。少数人内外勾结窃取本单位票据、私自填写盖章,冒领货款。这种犯罪手段反映在会计资料中,就会出现在次序秩连续区段外有孤立的次序秩,或次序秩和时序秩的相关性异常。有些业务人员在采购业务中,经常接触外单位开出本单位付款的票据,往往会采取从有关单位索要或窃取空白发票私自填写,分批分期入帐报销的手段,进行贪污。这种犯罪手段反映在会计资料中,就会出现次序秩连续而时续秩不连续,时间跨度较大,甚至时序颠倒等现象。对以上两类问题。只要检验秩的连续性和相关性,就能一目了然。有时,哪怕检材只有三两张票据,只要存在上述情况,就能说明问题。
3、可以发现某些虚假入帐手段。揭露攻守同盟。笔者曾查处一起案件,被告甲为窑场乙提供低价柴油,无偿从窑场拉砖价值四千余元、双方订立攻守同盟后,窑场用未启用的票本为甲虚开了发票,并把发票的记帐联加在已装钉成册入过帐的会计凭证中,又从该凭证挑选出合计金额与这张发票相等的三张发票撕掉,使凭证金额保持平衡,掩盖了未交款假入帐的事实。调查中,经审查窑场帐目、对凭证附件进行秩检验,发现在发票次序秩连续区段内有三个间断点,后加入的一张发票次序秩孤立,且记帐凭证注明的附件62张,实际只有60张, 这就完全证实了撕掉三张加入一张的事实。攻守同盟土崩瓦解。
4、可以证明某些案件事实的发生时间。有些受贿案件或挪用公款案件,案发后罪犯亲友将受贿或挪用的款项退回原单位。并让这些单位开收据时写案发前的时间,掩盖犯罪事实。如果这类收据是从正常使用中的票本开出的,我们只要检验与这张收据次序秩相邻的两张收据的时序秩,就可以证明退款时间。真实退款时间应当在上下相邻两张收据的时序秩之间。笔者把这种方法称为“两边夹”原理,这种方法对确认退款时间,认定案件性质是很有帮助的。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秩检验是一种科学的检验方法,不仅有牢固的理论基础,而且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良好的实际效果。把它作为一种基本方法,应用于司法会计检验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