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7〕1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正常秩序,促进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进出保税区人员、车辆的管理。
第四条 进出保税区的人员、车辆,凭有效证件从管委会设立的出入口通道通行。
第五条 进出保税区的人员、车辆,由保税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查验证件。
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必须接受海关查验。
第六条 凡已在我国各入出境管理机关办妥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进出保税区的,持护照和各类有效证件通行。
第七条 国内人员进出保税区的,凭下列有效证件通行:
(一)管委会机关和驻区机构工作人员持保税区工作人员通行证;
(二)保税区内企事业单位员工持保税区进出许可证;
(三)临时进出保税区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保税区临时进出许可证。
第八条 管委会机关和驻区机构的机动车辆、往返于保税区与境外的直通车、往返于保税区与码头的接驳车以及转关运输车辆进出保税区,凭保税区车辆通行证以及有效车辆牌照、行驶证通行;其他进出保税区的机动车辆,凭保税区车辆准行证以及有效车辆牌照、行驶证通行。
第九条 除保税区工作人员和执勤人员的非机动车辆外,其他非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保税区。
第十条 警务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及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需进出保税区执行公务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放行。
第十一条 保税区工作人员通行证、保税区进出许可证、保税区临时进出许可证、保税区车辆通行证和保税区车辆准行证由管委会统一监制,公安机关核发,报管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保税区工作人员通行证、保税区进出许可证和保税区车辆通行证,有效期均为一年;保税区临时进出许可证和保税区车辆准行证有效期由公安机关视实际情况核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翻越保税区和非保税区之间的隔离设施,也不得抛投、传递物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确定基金会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9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
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它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未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批准成立、进行管理的其他各种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本通知。
199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