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迟对典当行企业年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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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迟对典当行企业年检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迟对典当行企业年检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字(2001)第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典当行移交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目前,国家经贸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典当行管理办法》,拟在该办法出台后,对典当行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因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典当行的企业年检推迟到2001年7月底。自2001年8月1日起,凡不能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0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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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要把握三点要求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第一要突出亮点。法院文化建设要有特色,必须有自己的亮点,否则各个法院文化建设千篇一律,毫无吸引眼球可言。突出什么亮点?由于处在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法院,其所处的定位不同、发展的历史、区域历史不同,因而这就给法院文化建设提供了最为宝贵的资源。法院文化建设要有主色调,又要有多色彩。但是必须要立足现实、立足区位、立足百姓,不能搞空洞的、虚无的、浪费的文化建设。以广西百色为例,百色市两级法院立足红色土地,融合百色起义精神,打造具有红色烙印、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法院文化。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让法院干警养成讲实话、讲真话、说到做到的好作风、好品质。在法院形象、法官品质等方面下足工夫,努力实现用法官的品质提高法院的形象,用法院的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三个至上”和“为民司法”的实现。

第二要追求实效。追求实效的关键,在于法院文化建设与法院的发展目标的紧密结合。很多法院在文化建设过程中,大多是为搞了法院文化而搞法院文化,没有注意提高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在层次和涵义,更有的法院是为了迎接上级法院检查而突击搞、盲目搞文化建设。追求实效,初级目标可以建立一个在一定区域具有一定影响、具有一定品牌的文化建设示范法院。但从整体上看,我们更高的目标是实现十多个文化建设的品牌法院、示范法院。就广西百色市法院来说,该两级法院通过实现能动司法与法院文化建设、民族文化与法院文化建设的“双结合。在法院工作中,延续左右江革命根据地时期为人民服务的光荣传统,注重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加强法官民族文化知识的培训,让他们通晓各民族的语言和风俗,灵活运用少数民族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处理案件,维护民族团结稳定,进一步促进边疆稳定与边民和睦。

第三要提高素质。法院文化建设目的之一就是提高素质。概括的说,法官素质包括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思想素质就是品质能力。业务素质就是工作能力。一个合格的法官必须要两个素质都要过硬。做法院工作,仅仅依靠思想品质好而工作能力弱是不行的,但反过来说,工作能力强而思想品质劣也不行,两者缺一不可。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就是要达到“两个素质”的双提高、双丰收、双过硬。法院的形象如何?法官的素质怎么样?这些都可以反过来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效果进行检验。广西百色市两级法院通过利用自身“全国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基地”、“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基地”等优势,大力开展“学习型法院”建设,争当“学习型法官”活动。动员干警广泛阅读百色起义精神经典、传统文化经典、法律文学经典等作品,增强法官文化涵养和品质。通过开展庭审观摩活动、裁判文化撰写竞赛等活动,提高法官的业务能力。


乌鲁木齐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5]75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
《乌鲁木齐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方税务局是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将个人所有的房屋用于出租并取得收入的,应依法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应税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的方式计征。即:按应税收入的6%计征。
第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市场租金价格等因素,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二)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收讫房租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其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0日内。
第九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可以委托区(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第十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人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的,应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人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自房屋出租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人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的,纳税人应到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办理纳税登记;没有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纳税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登记。
第十二条 代征人应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内容、权限和期限进行代征代缴工作,履行代征义务。
代征人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局应当对税款代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对代征人进行业务辅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局应当及时向代征人提供代征税款所需的各种税收票证。
第十五条 代征人应依法领用税收票证,做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代征人应于代征税款当日持税收缴款书向银行解缴代征的税款。
第十七条 代征人应于每月10日、20日和28日(节假日不顺延)将所使用的税票和税款征收情况报送委托地方税务局。
第十八条 代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局可以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取消代征人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证书》:
(一)未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二)代征人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的;
(三)代征人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四)代征人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代征协议的情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税款。
第二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地方税务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对委托代征人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委托地方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26日起施行。


200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