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科院和部分地区税务部门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6号)对规范中科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纳税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部分问题需要补充明确,经研究,现就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
学事业单位2000年纳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有关“财政拨款”的确认、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处理问题仍按照国税函〔2000〕26号文件执行。
二、对于中科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取得国家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视为“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经费”;中科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企业联合承担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
认定为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三、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000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6年3月26日 生效日期1996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菲两国文化协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商定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管理和研究
1.双方互派由研究人员、文化管理人员、艺术家及专家组成的5人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考察文化艺术资源及管理方法10天。
2.双方互派文化工作者代表团8人访问对方国家10天。
3.双方互派国家级艺术家5人访问对方国家10天。
二、表演艺术
4.双方每年互派戏剧工作者代表团3人访问对方国家10天,考察并进行戏剧交流。
5.双方互派一35人艺术团访问对方国家7天。
6.双方互派1名民族音乐家或作曲家访问对方国家10天。
三、电影
7.中方派1至2名中青年导演携其代表作品访菲;
菲方派1至2名电影教育家及/或1名独立电影制片人到中国各电影机构交流和考察。具体细节由双方主管部门另商。
四、教育
8.双方每年互换3名奖学金名额,接受大学本科、研究生或访问学者学习研究。具体学习专业及研究领域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9.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开展校际交流。具体细节由双方有关高等院校直接商定。
五、图书、出版
10.双方互派2-4名图书馆专业人士访问对方国家10天。
11.双方鼓励并支持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
12.双方鼓励互派出版代表团。
六、体育
13.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之间的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两国体育组织协商,互派运动员进行比赛和技术交流。
七、会议
14.双方鼓励本国学者、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八、费用
除非有附加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实施本执行计划的经费条款如下:
15.派遣国负担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和项目交流的国际旅运费。国际旅运费是指派遣国负担由本国到接待国的第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并由最后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回到本国的旅运费。接待国负担来访团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并符合国际上都能接受的与来访者级别相应的标准。
16.中菲文化协定执行计划内菲方所派人员及代表将免付菲律宾旅行税。
17.派遣国所派团体,如在接待国滞留超出执行计划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日期,费用将由派遣国负担。
18.关于两国互换奖学金名额的费用,以及教授、学者在对方国家任教或研究的待遇,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教育文化体育部另行商定。
九、其它
19.双方鼓励并支持进行民间文化交流,有关要求和待遇条件由双方有关单位另商。
20.有关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实施细节由中国有关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21.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取消一些项目,由中国文化部及其它有关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22.本执行计划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