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23:46:49   浏览:8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0]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受理人民币真伪鉴定的服务,为此,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样本(见附件),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颁发给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作为开展人民币真伪鉴定工作的法律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行授权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向辖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颁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分级负责的办法。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县支行负责具体鉴定机构的选定,并上报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发《中
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同时,统一对《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编号。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样本,统一印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情况使用民族文字印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四、被授权业务机构应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县级支行或县级支行以上单位。可根据地域情况和业务量大小授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县级支行以下单位。
被授权的业务机构应配备可胜任人民币真伪鉴定的业务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分为正文部分和说明部分。正文部分为授权内容,说明部分为对公众的告知内容。规格为:393mm×546mm。其中右上角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京××××××号);抬头为被授权业务机构名称(如:中国工
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西城支行);“行章”为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应选择质量好的纸张印制。
六、被授权业务机构于2000年5月1日开始在营业场所张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附件

编号: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_________银行_____分(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我行授权你
机构为人民币真伪鉴定单位。
特此授权
(行章)
二○○○年 月 日
说明:
持有人对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有异议,并持
《假币收缴凭证》向你行申请鉴定的,由你行无偿给予鉴定。经鉴定为真币的,按照面额
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予以没收。
持有人如对收缴假币程序仍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2000年3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加强镇、街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街安委会)负责镇、街辖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镇、街安委会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镇、街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劳动管理站、派出所、供电所、工交办(或经委、总公司)、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镇、街安委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任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
(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镇、街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五、镇、街安委办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镇、街辖内企业的数量按下列规定配备适量的专(兼)职人员:
(一)企业数量在100户以下的配兼职人员1名。
(二)企业数量在10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配专职人员1名。
(三)企业数量在2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配专职人员2名。
(四)企业数量在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配专职人员3名。
(五)企业数量在1000户以上的配专职人员4名。
六、镇、街安委办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辖下企业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镇、街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执行镇、街安委会的决定。
(二)草拟本镇、街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制度,报镇、街安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建立健全本镇、街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协助各村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专兼职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四)定期召开辖内企业、各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根据本镇、街的实际情况和上级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区、县级市劳动部门对厂长、经理、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
(六)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企业实施。
(七)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巡检所辖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情况依法限期整改;情况严重者,提请区、县级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给予处罚。
(八)对企业的职工伤亡事故进行登记、统计、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和处理。
(九)对辖内新办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进行初审和预验收,并报区、县级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审定。
(十)定期向镇、街领导和安委会全体会议汇报工作。
七、镇、街安委办应建立以下工作台帐。
(一)安全会议记录。
(二)安全检查记录、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三)伤亡事故登记、统计报表。
(四)各村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安技员登记名册。
(五)企业的登记名册,并按其行业和防火等级分类。
(六)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册。
(七)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册。
八、镇、街安委办的工作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工作,工作成绩显著的,由镇、街和上级安委会给予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13日

苏中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科技合作分委员会章程

中国 苏联


苏中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科技合作分委员会章程


一、 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定的“苏联政府和中国政府关于成立苏中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第四条规定,设立科技合作常设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并接本章程开展活动。

二、分委员会是委员会常设机构,由苏联组和中国组组成。分委员会各方设主席和学术秘书各一人、委员三至四人。

  分委员会各组的成员名单及成员变化由分委员会双方主席相互通报。
三、 分委员会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定的“苏联政府和中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实施苏中科技合作的临时办法,组织苏中科技合作。

四、 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能:

1、 促进两国科技合作的发展;

2、 负责研究可能进行科技合作的方向和领域,并准备科技合作发展的建议;

3、 协助两国的部门组织科技合作;

4、 审查两国部门、单位和企业关于实施科技合作的协议签定形式(协议、合同)的申请,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5、 审批分委会各方提出的派遣专家考察科技成就和先进生产经验、索要科技成果(技术资料、产品和材料样品等)、及其他形式的申请项目。

6、 促进组织和采取旨在确定科技合作进一步发展方向的相互考察科技成果的措施;

7、 根据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已签订的协定监督科技合作的进程;

8、 组织制定实施苏中科技合作的办法、形式及条件的组织方法性文件;

9、 组织准备将科技成果用于促进经济和贸易稳定合作方面的建议;

10、 准备并向委员会介绍有关分委员对科技合作现况的分析和合作发展建议情况。
五、 分委员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两国举行。会议所在国一方的主席、学术秘书担任会议的主席和秘书。
  例会召开的日期和议程由双方主席预先商定,但最晚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二个月。
  分委员会双方主席可邀请两国的专家参加会议工作。

六、 分委员会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决议。决议列入议定书,如在决议中未规定其他期限,则议定书在双方主席签字后即生效。

七、 分委员会可邀请两国部门、企业和单位的代表参加会议,听取有关合作进展、完成相互承担的义务、以及利用所获得的成果方面情况介绍。

八、 分委员会可成立临时专家小组,对科技合作的某些问题准备建议。

九、 分委员会双方学术秘书的任务是,保证分委员会双方组织工作的进行,为分委员会会议准备材料、以及完成与分委员会的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为完成这些任务,双方学术秘书可保持经常联系,必要时可举行会晤。

十、 与举行分委员会会议有关的费用(包括邀请对方参加会议代表的食宿、交通),由会议所在国一方承担。

十一、 分委员会会议的议定书用俄、中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 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委员会的决议修改和补充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