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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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9月21日,中国人民建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业务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建设银行筹集、融通资金的作用,保证我行证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简称证券)。包括:
(一)金融债券;
(二)政府债券;
(三)企业(公司)债券;
(四)股票;
(五)其他有价证券。
第三条 证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保管、代保管、兑付、销毁、档案管理及报告制度等。

第二章 证券的发行
第一节 直 接 发 行
第四条 建设银行经国家批准可直接向市场发行证券。
第五条 建设银行金融债券年度发行规模、发行条件,由总行商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各分行根据本地区证券市场和资金需求情况向总行申报发行计划,总行综合平衡后下达各行金融债券发行额度。
第六条 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券的年度发行总规模由国务院确定。总行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及证券市场的发展等情况分配发行任务。
第七条 建设银行可采取柜台发行、承购、包销等发售方式发行证券。采取承购、包销等发售方式发行证券时,要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程序,签订承购、包销和分销合同。
第二节 代 理 发 行
第八条 建设银行可以代理国家、部门、企业发行经有权部门批准发行的各种证券。
第九条 代理发行证券管理权限在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一)代理部门、中央级企事业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发行证券,由总行负责审定和统一组织实施。
(二)代理地方发行证券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先报经省级分行同意,由地市行组织实施;额度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统一组织,并报总行备案;发行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事先报经总行同意。
(三)代理发行国债,按财政部、人民银行和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银行代理发行债券,应向发行单位索取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发行债券申请书;
(二)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发行债券的证明文件;
(三)债券发行章程;
(四)担保单位的经济担保书;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主管部门鉴证的前两个年度和本年度上一个季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六)筹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供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应对发行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对拟发行证券的市场状况与发行单位的偿还能力及担保单位的经济实力等作出预测与评估,认为可行时,方可代理发行,否则不予代理发行。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代理发行证券时,要与发行单位签订代理发行合同,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证券的名称、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证券的发行日期及承销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
(七)经济担保或抵押担保;
(八)证券到期还本付息资金的划拨方式、日期;
(九)剩余证券的处理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代理发行证券时,可按证券总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按有关规定开支。
第十四条 建设银行代理发行股票,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票面设计、印制与票样管理
第十五条 证券票面设计必须规范化、科学化,有防伪措施。
第十六条 债券正面一般应当载明下列要素:
(一)债券名称;
(二)发行年度和编号;
(三)票面额;
(四)发行单位的印记和单位法人代表的签章。
债券背面应注明:
(一)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和日期;
(二)利率及利息支付方式;
(三)转让条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证券票样正面要有明显的“票样”、“禁止流通”等字样。要根据需要确定印数,与证券同时印制并单独编号捆扎分包。
第十八条 票样只能分发给证券主管部门以及与证券反假工作有关的部门。总行统一印发的证券,其票样和暗记原则上分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分行可以根据需要分发所属。
第十九条 下发和接收票样单位均要建立票样登记簿。要按证券种类、名称、年度、票样编号、经手人等内容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票样及暗记要存放在保险柜里,要有专人保管,严防泄漏。管理人员变更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如因保管不善被盗、遗失,应立即报告上级行和有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票样禁止流通。如果发现票样流入市场,应予没收,同时要追查来源,查清票样流失部门,视情节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证券须委托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确认具备承印证券条件的厂家印制。
第四节 调运、保管
第二十三条 证券的调运工作由业务部门和保卫部门共同负责。证券调运视同现钞运输,须有保卫人员押运。押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押运员守则〉。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证券运输安全、方便,押运人员须携带由公安部门开具的免检证,如携带枪支,要携带持枪证和当地公安部门开具出市的“持枪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 证券调拨需由调出行向调入行签发“证券调拨单”,调入行领券人员持“证券调拨单”、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明,到调出行指定地点办理领券手续。调出、调入行各需两人以上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证券发运一般采取铁路或航空运输。自行派车接运的,原则上使用封闭式机动车。证券到达目的地,应及时办理入库保管手续。在整个调运过程中,要精心组织,严加防范,确保安全。
第二十七条 证券视同现金入库保管,认真执行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财会出纳部门负责证券出入库和保管业务,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建立证券保管登记簿;业务主管部门建立证券业务台帐。证券的帐务处理、出入库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调 剂
第二十八条 总行统一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发行过程中需要调剂时,先由分行在所辖行处直接进行调剂。如分行调剂有困难时,总行可协助调剂。调剂时由调出行填制“证券调拨单”一式三份,调出、调入行各执一份,另一份报总行。总行据此调整发行计划。
第二十九条 因地区间发行市场的需要适当调剂等量不同面额证券,不涉及调整发行计划的,由分行提出调剂面额意向,总行可提供信息,由调券双方直接办理调券手续,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节 发 售
第三十条 证券要在有条件的网点发售,原则上不设临时发售点。
第三十一条 在发售证券前,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公布证券发行办法及条件,内容要准确、全面。
第三十二条 证券视同现金管理,要设立证券领发登记簿,详细记录领发日期、起讫号码、票面金额和结余额。
第三十三条 证券出库时,应办理出库手续。在发售证券前,对证券必须全部清点、查验。如发现差错,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发售证券要坚持双人临柜,交叉复核,帐、券、款分管的原则。做到帐券、帐帐、帐款、券款相符。
第三十五条 证券一经发售,除另有规定外要在证券背面加盖“证券发行专用章”、经办人员名章。印章要清晰、齐全。
第三十六条 证券发行或承销期满未销出的证券,原则上不得再销售。
第三十七条 证券发行结束后,发券部门应对剩余的证券进行清理,如未拆封的,应封签盖章;已拆封的,清点复核后按号码顺序和面额捆扎封签盖章,抄列清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八条 证券资金要按规定及时上划、下拨,不得拖延、截留或挪用。

第三章 证券的交易
第三十九条 建设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证券交易或代办证券交易业务,并可设立相应机构。
第四十条 办理证券交易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接受有权机关的领导、稽查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机构开办业务所需周转金原则上由各行自行解决。代办机构的周转金可与委托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机构可转让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上市的各种证券。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机构办理债券上市,须具备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批准发行债券的文件;
二、债券发行章程;
三、债券资信评估证明;
四、债券实际发行数额的证明;
五、批准上市转让的文件;
六、债券票样和防伪措施。
第四十四条 办理证券交易业务时,要严格鉴别真伪。凡残破污损,不能辨其真伪,印章不全等证券均不能受理。
第四十五条 办理证券交易业务,要坚持四人临柜,分别负责,帐、券、款分管的原则,要做到帐券、帐帐、帐款、券款相符。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交易为限。自营买卖证券要公开牌价,公平交易。委托买卖证券,其买卖价格由委托方确定,交易部门可根据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七条 受托办理买卖证券时,要收取保证金或交一定比例的证券。代理买卖证券向委托人办理交割时,按成交金额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保证金及手续费的比例,可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八条 在证券交易业务中,禁止证券交易机构和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一、利用内部信息从事证券买卖;
二、未经许可,在本交易机构直接或间接买卖自己发行的证券;
三、以直接或间接方法,操纵市场或扰乱市场秩序;
四、工作人员不得在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时,为自己作对应的买卖。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机构之间可以进行跨地区交易,证券卖出方可根据买入方意愿,为其代保管所买卖的证券。
第五十条 股票交易、证券抵押、鉴证等其他业务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证券的代保管
第五十一条 各级建设银行具备条件者,应开办证券代保管业务。
第五十二条 建设银行代理保管证券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凭身份证明在当地建设银行经办行按规定办理代保管手续。
第五十三条 代保管证券可按金额和期限收取保管费。逾期加收保管费,提前支取其保管费不退。
第五十四条 代保管证券要视同现金管理,严格出入库制度,定期核对库存,做到帐实相符。经办人员有变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在代保管期限内,委托人代保管收据丢失,可到经办行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并交纳一定手续费。
第五十六条 代保管证券到期,委托人提取代保管证券时,应出具有关证明和代保管收据,经办行经核对无误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有条件的经办行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代为办理证券到期后的兑取、转存等业务。

第五章 债券的兑付
第五十八条 各行可办理本行发行、代理发行及实行通兑的各种债券的兑付工作。不实行通兑的债券只能在其原发售行办理兑付。
第五十九条 代理发行的债券在到期前,应按代理发行合同的有关规定督促债务人提前将兑付资金划转有关帐户。
第六十条 债券到期前,要提前发布债券还本付息公告,做好宣传工作。
第六十一条 办理兑付时,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查债券是否属本行兑付范围,是否到期;印章是否齐全、清晰;债券是否伪造、变造。经审查无误,方可办理兑付手续。
第六十二条 对残破污损债券的兑付处理办法,可比照人民银行、财政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85)银发字第471号文件的附件一“关于国库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十三条 对已兑付和收回的债券要做切角或打洞处理,并按种类、年度、面额进行捆扎。切角的规范是:在债券的正面右上角做三角形切剪,三角形最短边不得小于3公分。打洞的圆孔直径不得小于1公分。捆扎时,每100张捆1把,每10把捆1捆。经复核无误后,要在每捆上加封、编号、登记,并在封签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残破污损及不与兑付的债券应单独捆扎。
第六十四条 债券经捆扎、复核无误后,入库保管。

第六章 证券的销毁
第六十五条 证券销毁范围包括:已兑付证券,未售完证券,收回的不予兑付的证券等。
第六十六条 总行组织发行的证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组织销毁。销毁时间由各分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地(市)行组织发行的证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确定。
第六十七条 在销毁证券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销毁证券工作小组,由分管行长任组长,成员由筹资、会计、出纳、保卫、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小组成员要各负其责。
二、要制定销毁方案及必要的应急方案。
三、对销毁厂家的设备、工艺、安全措施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并对拟采用的销毁方式根据券别分别进行技术鉴定。
四、填制“证券销毁清单”,按有关帐卡详细列明证券的名称、发行单位、发行年度、面额、数量等。
五、对待销毁的证券要进行复点、检查。做到帐实相符。
第六十八条 除未出库原封的证券可以采取抽点外,其余应全部复点。在复点过程中,如发现帐实不符,应立即追查,在未查对落实之前,一般不得销毁。情节严重的应将经过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十九条 销毁证券时,要严密各项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要按销毁清单复点证券捆数,共同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单上签章证明。销毁完毕,待检查完全合格后,工作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十条 销毁工作结束后,销毁证券小组要写出书面报告,连同证券清单一起存档。总行统一组织发行的证券要报总行备案。

第七章 档 案 管 理
第七十一条 凡办理证券业务的行都必须按照完整、系统、准确、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证券业务档案。
第七十二条 证券业务档案要根据管理要求按证券种类分别设立,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人员变更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三条 证券档案内容包括:
一、发行证券申请书,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二、证券发行章程、办法及宣传资料;
三、证券调拨单、票样、暗记;
四、证券发行计划,发行及兑付统计;
五、证券上市的批复文件;
六、证券销毁清单;
七、证券发行总结报告。
第七十四条 建立证券业务台帐。证券业务台帐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名称;
二、发行单位;
三、发行时间;
四、发行对象;
五、面额、期限、利率;
六、发行、兑付和销毁记录等。

第八章 报 告 制 度
第七十五条 各行要按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填制各种统计报表,并报送有关文字分析资料。做到报送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七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统一组织代理地方发行证券,其证券发行章程、办法等要报总行备案。在证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要写出专题报告报总行。
第七十七条 在证券发行、兑付及转让工作中出现短券(款)等差错事故的要逐级报告总行。在证券印制、调运、发行、兑付、转让、保管(代保管)、销毁等工作中出现丢失、被盗、被抢、被烧等事故要立即逐级报告总行。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用电话(电报)报告,之后补书面报告。
第七十八条 出现重大事故,事故行或主管部门要协同公安、保卫等部门立即做出处理,处理方案及事故处理结果报告总行有关部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各行要定期进行证券业务检查、评比,总行不定期进行抽查或组织各行互查。
第八十条 各行要根据证券业务工作量及发展需要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
第八十一条 证券机构的职责:主要负责制定本行证券业务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负责证券业务的组织、指导、管理和检查等工作。
第八十二条 证券业务涉及面广,计划、财会、出纳、筹资、信贷、保卫、审计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制定的制度、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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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武林”???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电视运营

尹伟

内容摘要

  本文以河南省电视台“武林风”被抢注为例,对电视媒体商标被抢注的原因、后果及应对方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针对节目制作、创意保护、品牌塑造等问题从知识产权的角度予以论述。

关键词  商标抢注  节目移植  资源挖掘  品牌塑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精神生活的需求愈发强烈,电视媒体借此契机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但在电视媒体取得良好收益的同时,却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品牌被抢注、栏目被移植、盗播他人电影等。究其缘由,可能有些属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经历,但大部分却缘于对知识产权的淡漠。电视媒体作为新兴的娱乐咨询机构,核心资产就是节目的版权,其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不言而喻。

一、商标抢注

  近年来,商标抢注作为新兴的事物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各类媒体纷纷报道抢注现象、剖析产生缘由的时候,不曾想后院起火,抢注的黑手已经伸向了媒体:知名报刊、央视传媒、节目名称等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待价而沽!《大风车》被抢注在儿童食品、服装及玩具上,《东方之子》、《焦点访谈》被抢注在白酒上、中央一套被抢注为安全套商标、中央二套被抢注为内衣商标、《艺术人生》被抢注为避孕用品商标、春晚被抢注为安全套商标。
  这股抢注之风来势汹汹,地处内地的河南省也未幸免。河南电视台的“武林风”被抢注就是一例。《武林风》自2003年开始运作以来,节目态势一直处于上升阶段。2007年“武林风”商标成功注册,然而注册该商标的并不是河南电视台,而是商丘的一位商人。在电视台与其交涉过程中,商标所有人开出了200万元的转让费,最终河南电视台无功而返。
  作为一档名牌栏目,被抢注本身已经说明节目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对栏目而言,被抢注所引发的后果短时间内不会显现,但以后对栏目衍生产品进行开发时,就会出现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问题。
  九十年代后期,我国电视业迅猛发展,受当时条件限制,业内惯常采用移植国外优秀栏目的方式制作,形成有制作无创新,后来在发展过程中,逐步消化、吸收、创新,然而,仅注重对节目人力、资金、技术等有形资产的投入,却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保护。
  商标一旦别抢注,在被抢注商标类别范围内,被抢注者有三种选择:1、放弃该商标的所有权,2、化巨资赎回该商标的所有权;3、向抢注者每年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根据法律规定,河南电视台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唯一花费较少而可以改变整个被动局面的选择。
  建议谨慎采用赎回的方法,一则花费巨大,二则助长了抢注的风气,变相助长了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之风。即使放弃这个商标,也不要去赎回它!电视作为公共媒体,是社会舆论的风向标,在遇到侵权时更需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不是消极的赎回。
  一档节目从策划、到正式播出,期间投入的资金以数十万计,而一个商标注册却仅不足2千元,通过两个反差巨大的数字,可以说明抢注节目名称的丰厚利润。最近有一则这样的消息:湖南教育电视台2008年力推的拳头品牌栏目《湖湘论坛》未播先热,由于制作理念的“高层次、高起点、高定位”以及主讲嘉宾“学术超男”易中天、岳麓书院院长朱汉民、湖南省作协主席唐浩明、超级畅销书《湖南人凭什么》作者周兴旺这一阵容的强大和豪华,该节目开播前便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作为电视湘军为摆脱“庸俗”之名向“高雅”看齐的第一档大型文化类电视专题节目,《湖湘论坛》的栏目名称已被他人抢注,这导致湖南教育台不得不紧急改名,已经录制好的几十期节目也只得重新更换背景和LOGO。
  之后,《湖湘论坛》栏目组紧急开会讨论,在听取了多名专家意见的情况下,最终从《湖湘之子》、《天下湖湘》、《芙蓉论道》、《风流人物》等数十个备选名称中确定改名为《湖湘讲堂》,由于有《湖湘论坛》遭抢注的前车之鉴,《湖湘讲堂》提早对相关商标予以了防御注册。

二、节目移植

  一直以来电视节目制作遵循这样的模式:“内地学港台、港台学日韩、日韩学美国、美国学北欧”。
1997年湖南卫视的《快乐大本营》模仿香港的《综艺六十分》、1998年湖南卫视的《玫瑰之约》借鉴台湾的《非常男女》、1998年中央电视台的《幸运52》借鉴英国BBC的《GO BINGO》、2000年中央电视台的《开心辞典》借鉴英国的《百万富翁》。
  2006年底上海东方卫视《舞林大会》在全国热播,再一次引发了电视节目侵权之争。作为英国BBC同名节目《Dancing with the Stars》(与明星共舞)内地版权的引进方北京世熙传媒公司发出了律师声明:未经本公司的授权,不得擅自制作、播出与《Dancing with the Stars》(与明星共舞)相同或者近似的电视节目。
  对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争论已久,但如何保护至今却没有一个现成的案例。2001年北京台的游戏类综艺节目《梦想成真》被大量剽窃、移植,制片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寻求专利权保护,却被告知电视节目专利申请尚无先例予以拒绝。转而向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再次碰壁。这是国内首次以知识产权对节目进行保护,最终以失败告终。
  知识产权由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构成,我们试以这三种法律来分析: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指的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该法律规定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综艺节目所要保护的策划创意恰恰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所以综艺节目申请专利行不通。
  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流通过程中区别于他人的一个标志,如我们的身份证一般,起区别作用。而节目被移植后只要稍加改动另起名称,就会变成另外一个节目,所以用商标的形式对节目本身根本起不到保护作用。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具体到综艺节目,对节目中的背景图案、音乐、歌舞、文字稿等可以保护,而对移植现象中最根本、最需要保护的策划创意、编排等因其具有无法复制的特征,得不到著作权的保护。
  至此,对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看似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侵权严重却无法维权。如果我们抛开主动保护,会发现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有一个被动保护的武器??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维护市场经营者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为立法宗旨,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由于移植者违背诚信原则使用他人的节目,必然使他人收视率下降,从而导致广告收入等利益减少,构成不正当竞争。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用不正当竞争这个武器对综艺节目移植现象予以保护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

三、资源挖掘

  电视媒体的盈利来源于三个方面:广告、收视费、衍生产品开发(节目版权再开发的收入)。在我国,电视台主要依靠广告来维持生存,各地电视台显示业绩的唯一指标就是广告收入,其次是固定的收视费,最欠缺的就是衍生产品的开发,如音像、书籍、节目版权许可等收入。国外大型电视媒体衍生产品开发收入最高可达到总收入的50%。而在内地,做的最好的是央视,但其衍生产品仅占总收入的0.5%。两个数字对比,差距巨大。而差距产生的原因就是对电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电视传媒业是文化产业,属于著作权范畴。笔者认为,电视台的核心资产就是知识产权,是那些已经播出的电视节目,这座金矿远未被发掘出应有的价值。
  电视媒体应当注重对自创节目的保护,电视台可以设置一个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建台以来所有节目予以收集、整理,对相关节目进行综合评定并予以分级,重新制作包装后由专业公司进行推广销售。
电视媒体节目制作及资源挖掘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应贯穿于节目制作始终:创意策划,所以参与人员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无论节目最终是否出台,对商业秘密必须保护,节目一旦确定上马,相关知识产权编制成网:在相关商品类别中商标注册;向著作权管理部门申请节目形式版权登记。节目发行播出后,对市场进行检测,发现侵权行为,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积极进行维权。

四、品牌塑造

  电视媒体有先天的、无可替代的传播优势,本身拥有许多知识产权属性的商业标识,只要稍加运作就会成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牌。
  具体到河南电视台,一方面对于台标及文字(大象图形及“河南电视台”文字),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向版权局以美术作品予以登记。台标及文字作为对外通用标志,在拍摄现场、主持台、笔记本电脑、舞台、背景等广泛使用。这样以来,以优秀节目的播出来强化台标的品牌价值,从而提升电视台的整体水平。
  另一方面对品牌因素如节目名称、标志等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扩大品牌知名度,借助品牌来吸引广告投入,使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资产,体现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

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第6批)公示

交通运输部


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第6批)公示




根据《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以及《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试行)》(中交通信字〔2011〕7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已通过相关技术审查、拟发布的《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第6批)》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部道路运输司(电话:010-65293754)或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电话:010-65293309,电子邮件fhxsc@cttic.cn)反映。


附件: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公示名单(第6批)。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2013年9月26日




附件: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公示名单(第6批).xls



附件 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公示名单(第6批)
序号 平台名称 平台类别 申请单位 平台编号 平台所在地
1 辽宁省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监督考核平台 省级政府监管平台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12100 重新申请
2 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管系统 省级政府监管平台 安徽省交通运输联网运行管理中心 13400
3 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数据管理子系统 省级政府监管平台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14400
4 本溪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 地市级政府监管平台 本溪市运输管理处 20601
5 衡阳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 地市级政府监管平台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 20602
6 兴运卫星定位监控平台 非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贵州省兴义汽车运输总公司 40601 黔西南州
7 智远众达物流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上海众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50601 北京市
8 伟航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北京伟航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50602 北京市
9 天翼GPS/BD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北京翼快科技有限公司 50603 北京市
10 同方工业卫星定位安全服务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同方工业有限公司 50604 北京市
11 汇通天下GREAT运输管理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北京汇通天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50605 天津市
12 航天科技车联网天津市信息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天津市英贝特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50606 天津市
13 汉佳车辆位置服务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河北汉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07 石家庄市
14 唐山奇华运营客货车辆监控调度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唐山奇华卫星定位有限公司 50608 唐山市
15 万合车辆信息监控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信息技术份公司 50609 邯郸市
16 盛通卫星定位安全服务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衡水盛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0610 衡水市
17 内蒙古呼运(集团)北斗卫星定位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611 呼和浩特市
18 营口市港信科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营口港信科技有限公司 50612 营口市
19 上海畅胜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上海畅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13 上海市
20 经达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上海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0614 上海市
21 天泽信息车联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50615 南京市
22 纳可北斗导航与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南京纳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0616 南京市
23 爱卡司道路运输车辆监控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无锡爱卡司科技有限公司 50617 无锡市
24 江苏中交车辆监控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江苏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0618 徐州市
25 金港科技“星视通”智能信息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张家港市金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0619 苏州市
26 太平洋车联监控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南通太平洋数码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50620 南通市
27 宏大部标车辆卫星定位管理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连云港宏大科技有限公司 50621 连云港市
28 江苏国脉卫星定位服务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江苏国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22 淮安市
29 江苏神龙北斗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江苏神龙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0623 盐城市
30 易瑞德综合业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扬州易瑞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50624 扬州市
31 扬州星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扬州星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0625 扬州市
32 深爱GPS车辆监控管理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江苏深爱科技有限公司 50626 扬州市
33 马良车辆监控导航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50627 宁波市
34 吴霞GPS车辆智能系统管理软件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浙江吴霞科技有限公司 50628 温州市
35 福建移动车务通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50629 福州市
36 福州创想卫星定位安全服务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福州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50630 福州市
37 龙翼客车运营管理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0631 厦门市
38 青岛广通信达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青岛广通信达电子有限公司 50632 青岛市
39 泰通元货车位置显示运营服务平台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淄博泰通元车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50633 淄博市
40 临沂新亮电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临沂高新区新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34 临沂市
41 滨州北斗电子科技卫星定位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滨州北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35 滨州市
42 菏泽北斗电子科技卫星定位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菏泽开发区北斗电子有限公司 50636 菏泽市
43 三新GPS车辆监控管理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濮阳市三新科技有限公司 50637 濮阳市
44 湖南省六九零六道路运输车辆监控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国信军创(岳阳)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 50638 长沙市
45 衡阳国脉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衡阳国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39 衡阳市
46 经纬长运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 50640 邵阳市
47 广州市易杰数码科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广州市易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50641 广州市
48 海南友捷GPS信息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海南友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50642 海口市
49 宝岛通车辆智能管理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海南宝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643 海口市
50 德瑞卫星定位安全服务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重庆德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0644 重庆市
51 星辰北斗兼容智能位置服务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重庆北斗导航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0645 重庆市
52 中国移动车务通系统(重庆子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50646 重庆市
53 天地宏华卫星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四川天地宏华导航设备有限公司 50647 成都市
54 众易通道路运输车辆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成都众易通科技有限公司 50648 成都市
55 亿盟恒信车辆安全管理综合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 50649 成都市
56 安彩敬天车辆卫星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成都安彩敬天科技有限公司 50650 成都市
57 路行通GPS车辆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成都路行通电子有限公司 50651 德阳市
58 四川省内江市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四川省内江乘风智能交通有限公司 50652 内江市
59 天宫七星GPS车辆监控管理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四川天宫七星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50653 南充市
60 亿程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陕西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 50654 西安市
61 众力北斗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甘肃众力厚德北斗卫星导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50655 兰州市
62 宁夏车联位置信息交互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宁夏德诚汽车监控有限公司 50656 石嘴山市
63 新疆移动车务通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50657 乌鲁木齐市
64 致远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致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50658 乌鲁木齐市
65 新疆奇华信息科技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奇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0659 乌鲁木齐市
66 新疆成新九洲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成新九洲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50660 乌鲁木齐市
67 新疆鑫长宇GPS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鑫长宇信息科技及有限公司 50661 乌鲁木齐市
68 诚韵达车辆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诚韵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62 乌鲁木齐市
69 新疆烽火台车辆监控管理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烽火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63 乌鲁木齐市
70 乌鲁木齐赢时通赛格重点营运车辆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乌鲁木齐赢时通赛格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0664 乌鲁木齐市
71 新疆伟之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伟之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65 昌吉州
72 诚缘昊车辆安全管理综合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乌鲁木齐市诚缘昊工贸有限公司 50666 喀什地区
73 诚鑫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喀什诚鑫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50667 喀什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