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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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能源部


电力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1992年8月16日,能源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为确保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巩固和健康发展,保障其合法权益,结合电力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协助地方承担安置电力行业职工待业子女就业任务,由国家、地方、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共同扶持兴办,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自救,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以上所称就业安置任务是指:
(一)劳服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待业人数占百分之六十及以上为主办单位职工待业子女及企(事)业单位其它待安置人员。
(二)劳服企业在存续期间根据主办单位安置任务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承担安置任务的企业。
第三条 电力行业兴办的劳服企业,经主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性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即可经营。
第四条 劳服企业是电力发展多种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贯彻执行“电为核心、多种产业、三大支柱、协调发展”的方针。加强领导,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加速劳服企业向产业化、集团化经营的方向发展。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第一把手要把大力发展劳服企业,发展集体经济,纳入任期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网、省(市、区)局、企(事)业单位和劳服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劳服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令和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市、区)地方政府制订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指导和帮助。

二、对劳服企业的管理
第七条 电力行业分布面广,跨越省、市、区,多数单位地处边远。对电力劳服企业实行行业和地方政策双重管理,以电力行业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能源部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电力行业劳服企业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服企业的方针政策,并结合行业特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
(二)制定电力行业劳服企业发展规划,筹措发展资金,开拓物资渠道,进行干部培训,组织物资、生产、技术信息交流、咨询服务;
(三)指导劳服企业的发展,反映并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劳服企业同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劳服企业的资质审查、新产品鉴定、科研成果鉴定、岗位规范的制定等工作;
(五)组织劳服企业的软科学课题研究和信息编辑出版工作;
(六)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和经验交流会议;
(七)负责电力行业劳服企业统计;
(八)组织本系统劳服企业养老基金行业统筹工作。
第八条 各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规划设计总院、电力机械局等单位要相应加强对劳服企业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劳服企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有关优惠政策规定;
(二)制定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服企业发展规划、计划;
(三)协调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服企业同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筹措施发展资金,疏通物资供销渠道,协助企业解决有关问题;
(四)帮助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服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鉴定和科研成果鉴定;
(五)组织协调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服企业做好干部和工人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六)为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服企业提供咨询,组织物资、生产与经济技术信息交流活动;
(七)组织交流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服企业发展经验,奖勤罚懒,鼓励先进;
(八)管理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服企业养老基金行业统筹工作;
(九)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协调做好直属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劳服企业的各项行业归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督促劳服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查处生产经营中的违纪现象;
(十一)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监护其资产,核定各项社会收费;
(十二)组织本地区电力行业劳服企业的政策理论研究和信息的编辑出版工作;
(十三)帮助劳服企业组织跨行业、跨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和外向型经济联合,加速向产业化、集团化经营过渡。

三、对劳服企业的扶持
第九条 主办单位同所办劳服企业,在行政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生产发展上是相互扶持与服务的关系;在经营管理上是各自相对独立的核算实体。主办单位要关心劳服企业的巩固与发展,从长远发展的高度认识和处理劳服企业同主办单位的关系。
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积极支持、鼓励本单位技术业务素质高、热爱劳服工作、身体健康的职工,到劳服企业工作。已委派到劳服企业工作的技术、管理骨干要保持相对稳定。切忌随意安排老、弱、病、残人员到劳服企业,以减轻劳服企业的负担。
主办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三总师和计划、财务、人事劳资、供应、运销、基建、审计、监察、教育、科技等职能部门,都要在厂长领导下积极支持和促进劳服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对劳服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和超额完成规定指标的领导和单位,各网、省(市、区)局可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地方政府(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级)命名和授予企业各种荣誉称号的企业领导与职工一样,按地方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时,要将劳服企业的发展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规划,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本单位优势以及安置任务确定劳服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使多种产业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根据安置任务、发展重点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积极筹集和建立劳服企业发展基金。
(一)主办单位可视具体情况,有偿提供资金,扶持劳服企业,按借贷方式签订协议;主办单位亦可用自有资金投资参股,按股分利,其分得的利润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主办单位可抽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劳服企业安置费,以安排优化劳动组合中的富余职工,具体办法各企(事)业单位自定;
(三)劳服企业使用主办单位的设备、工具和厂房等,以租赁形式或合理作价转让,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帐务及财务处理;
(四)积极鼓励职工个人入股,按股分红;
(五)试用待业青年带资入厂办法。可持股分红,亦可还本付息;
(六)主办单位为劳服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可酌情收取一定的技术服务费用。原则上要对劳服企业给予人力和技术上的支持;
(七)各劳服企业要充分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掌握时机,利用借款发展经济;
(八)主办单位对劳服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可以根据劳服企业的经济条件收取一定比例的技术转让费。
各单位在发展集体经济中筹措资金的好办法,可继续执行。
劳服企业发展基金由各网、省(市、区)局劳服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要制订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严格财务管理,除无偿扶持的资金外,实行有偿使用。动用时先提出申请,有切实的可行性报告,可靠的投资效益和偿还计划,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用款。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可有计划有步骤地将适宜劳服企业管理经营的生产辅助、生产服务及工程项目、国家计划外项目转由劳服企业经营管理,原材料、能源供应渠道不变。劳服企业承包的工程在和全民企业承包的工程同质情况下,同样计价取费。
供电劳服企业应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开展“一条龙”优质服务。电厂劳服企业应采用多种形式搞好粉煤灰及灰渣的综合利用、燃料运输和灰场管理承包经营,利用温排水进行温水养殖。施工企业在建设基地的同时,应安排劳服企业发展多种经营项目。主办单位的废旧器材由劳服企业收购,变废为宝。
按照多家办电的精神,有条件的可集资办电。也可利用电厂的循环水和当地水能资源兴办小水电站;以及办风力发电站。
劳服企业要不断适应市场变化,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稳妥地发展适销对路的优质产品、出口创汇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经主办单位同意,其产品可用主办单位的名义进行市场销售。
第十四条 劳服企业要建立正常物资供应渠道,广泛开辟材料来源。
劳服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凡列入国家计划的,由主办单位按计划供应原材料。
劳服企业承担电力生产建设项目,和为主办单位配套服务的产品,所需材料列入主办单位物资计划。
劳服企业开发的面向社会的生产项目,所需的材料主办单位物资供应部门要帮助疏通渠道协助解决。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在安置主办单位职工待业子女就业的同时,可根据自身情况,本着“先有窝后安置”的原则,适当安排主办单位的富余职工。主办单位要在任务、资金、设备、原材料供应、场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劳服企业同主办单位双方应签订安置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商定。

四、劳服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 劳服企业经理、厂长的任免、职责和权利、待遇、奖惩,按照1989年能源部能办43号文件颁发的《关于电力系统集体企业推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的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或关系到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问题,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要重视劳服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企业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劳服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就业前培训。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费用来源“在工资总额1.5%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派往劳服企业工作和各级劳服企业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管理干部、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工人按国家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技师晋升,与主办单位同步进行,具体办法和名额指标由各网省(市、区)局等主管部门从严掌握。
劳服企业直接接收分配的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可挂在主办单位,保留全民身份,各项待遇视同全民支援劳服企业职工对待。
第二十条 在劳服企业工作的全民职工的任用,同主办单位同级干部同等对待,在劳服企业工作的全民职工,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离退休时由原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享受主办单位离退休职工的同等待遇,并由主办单位支付离退休费用。
劳服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从社会上招聘的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其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电力劳服企业享有工资、资金分配权。
电力劳服企业的工资总额,根据企业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提取办法:
1.由各网、省(市、区)局方管部门下达弹性计划;
2.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
3.已基本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的企业,在保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
在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企业有权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和具体分配形式。
第二十二条 重视科技进步,加强新产品开发。电力科研部门与主办单位研究出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交劳服企业试生产。有条件的劳服企业可自行组织科技专家、离退休的专业技术干部、技师、高级技术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并把生产高科技产品、研制开发替代进口产品和发展出口创汇产品作为开发的重点。主动与科研、院校和企业进行技术合作,把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劳服企业可在年总收入中,税前提取1%作为研制新产品开发基金。
第二十三条 劳服企业应加强技术和质量管理。劳服企业都要配备专业人员,健全技术质量管理责任制,重视和完善产品质量鉴定和检测手段,严格执行全面质量管理,广泛深入开展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创优活动。
第二十四条 鉴于电力企业多分布边远地区,有些单位跨越几个省、市、区的情况,电力劳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行业统筹,保险基金提取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网省(市、区)局及各级劳服企业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制度,确保劳服企业的巩固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劳服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和财会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成本核算,降低消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负责人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劳服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扩大业务、商品贸易所进行的产品宣传、信息交流、展销订货及供销业务等所需的费用,可列入费用科目,按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列支。
劳服企业享受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给予的税收、信贷、物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各院校兴办的劳服企业享受国家对校办工厂的优惠政策。
劳服企业要依法纳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的税金,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个人分配。
第二十六条 要切实关心职工生活,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努力搞好职工的生活福利,解决好职工生活住房、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实际问题。自办有困难可与主办单位共办福利事业。

五、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劳服企业的财产,上收生产服务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隶属关系,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确需变更隶属关系、改变所有制性质的,要报网、省(市、区)局等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不得对劳服企业进行不合理摊派。除地方有明文规定的以外,各单位对劳服企业的收费须先由劳服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否则企业有权拒付。
第二十九条 劳服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法律顾问,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保障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凡重大经营活动都要经过法律上的论证。
第三十条 对劳服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要严格区别工作失误与渎职之间、犯错误与触犯刑律之间的界限。对于过去按照中央、地方、行业规定执行,对照现行政策属于违纪,一律不追究执行者的责任。凡是为了搞活企业的决策在实行中出现某些失误,决策者未从中渔利,应与官僚渎职区别对待。保护和鼓励干部大胆改革、创新,为发展劳服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网、省(市、区)局,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规划设计总院,电力机械局等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地方政府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能源部和中电联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原经劳动人事部转发《电力企(事)业发展集体经济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以及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搞活电力经济工作的意见》、《关于电力系统厂办集体企业推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的试行办法》、《电力系统多种经营(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电力多种经营(集体)企业会计工作达标考核标准》等文件仍有效,有矛盾的个别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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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事故预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关于加强事故预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交管[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进入7月份以来,全国接连发生7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7月12日,湖北省宜昌又发生一起客车坠河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失踪,11人受伤。
  部领导对近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防止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奥运会的召开创造良好交通环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面排查。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道路交通的特点,认真分析近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对奥运交通安全攻坚战进展情况及各项事故预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要以高速公路、国省道和旅游景区道路以及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地区为重点,突出对公路客运特别是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型,以及弯道、坡道、窄路、无安全防护设施等重点路段安全隐患的排查。要针对排查的问题和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立即加以整改,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7月31日前,各总队要将排查整改情况上报我局。
  二、落实警力部署。各地要紧紧围绕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坚持以面保点,实施重点防控,加强对路面警力部署和落实情况的检查,切实落实路面岗勤责任,加大对高速公路、国省道和旅游景区道路等重点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确保不缺岗、不失控。对勤务不落实、警力不到位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民警及相关领导责任。
  三、强化源头管理。各地要结合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和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内的单位、企业、社区、农村、学校,及时掌握有组织乘车外出旅游情况,并结合事故案例进行教育,提醒注意交通安全。同时,要深入旅游景区,了解进出景区交通流量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要对旅游景区道路标志标线、交通安全设施等进行再检查,加强沿途的交通安全宣传。
  四、加强应急管理。各地要针对夏季气温高、雨天多、汛期长等气候特点,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协作,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制定完善应对汛期和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要特别针对奥运会期间可能出现的旅游交通客流激增等情况,提前做好交通组织和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做到万无一失。
  五、快速处置事故。各地要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和快速处置能力。要完善工作制度,强化业务培训,加强值班备勤,配齐事故处理装备和器材。要积极与医疗卫生、救援部门协商,加强救护救援机制建设,缩短救护救援时间。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救护人员和车辆,在交通流量大、易发生交通事故的重点路段应急待命,随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一旦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最短时间内出警,及时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疏导指挥交通,并协助做好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地防止因事故导致道路拥堵。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为进一步贯彻《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整顿音像市场经营秩序并推动其健康发展,文化部、广播影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正在组织对全国音像市场进行集中治理。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高度重视这次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并切实加强领导。
二、这次集中治理的主要任务是打击非法音像制品和“制黄”、“贩黄”、走私、盗版等违法经营活动,整顿经营秩序,促进音像市场健康发展。文化部、广播影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要认真组织、协调,及时研究并妥善解决集中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公安、工商行政管理
、海关、铁道、交通、邮电、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给予积极配合。地方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文化部、广播影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把集中治理工作抓出成效。
三、要加强对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的宣传报导,宣传音像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我国在“扫黄”、“打非”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揭露各种非法音像制品和违法经营活动的危害,报导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和重点地区的治理情况,推动集中治理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要注意动员群众积
极参加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鼓励群众举报“制黄”、“贩黄”、走私、盗版等违法经营活动,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音像市场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管理结合起来,严格依法办事,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尤其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管理工作的水平。






199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