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2〕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强化国有资金使用和财务监管,健全监控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务总监管理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派驻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财务总监管理机构派驻市属单位对其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财务活动履行财政财务监督职能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政策水平,掌握现代财务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知识。
(四)具有财会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连续从事财会和审计工作5年以上,或担任过正副总会计师、正副财务部长、财务科长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且在原单位任职期间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五条 财务总监管理机构。市财政局下设财务总监管理中心,为正科级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财务总监的委派、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录用。财务总监分招考录用、商调二种:
(一)公开招考录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符合上述条件的财务总监,年龄不超过35岁。
(二)商调。即从其他单位中通过人事部门对符合上述任职资格的人员直接调入财政局财务总监管理中心。
第七条 财务总监待遇。公开招考入编和商调进来的财务总监政治和工资待遇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轮岗制度。在同一个单位任职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连任最长不超过6年,但重大工程项目除外。
第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派驻有直系亲属担任派驻单位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审计负责人的单位。
第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财务总监由市财务总监管理中心负责上岗培训,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设专职和兼职。原则上每个派驻单位派驻1名财务总监,也可以1人同时担任若干个单位或项目的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管理中心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载入档案,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财务总监职务,并依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给予处理: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工作中失职、渎职、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接受派驻单位非工作用途的财物和其他好处,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权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派驻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专项资金、财政性投资项目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二)指导和督促派驻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
(三)审核派驻单位资金收支的有关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四)审查项目业主部门预算、追加预算和融资方案。
(五)及时发现、报告并制止派驻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可能造成国家资金、资产损失的行为。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只对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金收支负有稽核监督责任,不参与派驻单位日常的财务核算工作。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单位会计事项各负其责。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权力:
(一)列席派驻单位有关重大财务决策和涉及资金运作的各种会议,并督促派驻单位形成会议纪要。
(二)对派驻单位的重大财务计划、方案、大额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担保、抵押、偿还等提出意见。
(三)监督单位切实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法规制度,定期检查单位是否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对派驻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参与派驻单位各种与重点项目资金运作有关的合同、协议、变更事项的拟定,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五)受财政部门委托对派驻单位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用款申请、追加预算和申请各项专项资金的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六)对专项基建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实施全过程审核监督;所有项目支出(单位正常预算经费除外)需经派驻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审核联签后方能支付。
(七)参与派驻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和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派驻单位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八)督促派驻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尽快编出工程结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督促派驻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审核的工程结算,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编出竣工财务决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审核。
(九)督促派驻单位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将节余资金和相关的基建收入以及评审核减应上交的投资上交市财政局,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权属确认与登记等手续。
(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务总监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工作报告制度。财务总监在派驻单位常驻办公,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总监管理中心汇报工作:
(一)财务总监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由各财务总监汇报工作,交流信息,进行业务学习。
(二)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由各财务总监书面汇报派驻单位的财务监管情况,财务总监管理中心将有关情况综合整理后,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三)财务总监每年要在年末或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对派驻单位的监管情况进行年度或项目监管总结,写出监管情况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四)财务总监在执行公务中发现重要情况或问题可随时报告财务总监管理中心,通过财务总监管理中心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要做好日常工作记录,特别是涉及派驻单位国有资产或财政性资金重大举措的事项,必须有逐项的原始记录,并执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接受派出机构领导,同时应遵守派驻单位的纪律和各项制度,接受派驻单位的监督,保守派驻单位的机密,不得干预派驻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应自觉接受派出机构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派驻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职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派驻单位索要或接受任何物品或报酬。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派驻单位重要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未予以纠正,也未向派出机构报告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派驻单位重大国有资产的流失不报告,又不提出应对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派驻单位重大投资项目监管不力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对派驻单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及时报告和纠正的。
(五)徇私舞弊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的。
第五章 派驻单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派驻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条件。
第二十四条 派驻单位的负责人应主动与财务总监密切配合,支持财务总监履行职责,与财务总监共同做好单位经济活动和重点项目的事前控制、事中检查和事后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派驻单位的财务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信息,积极与财务总监紧密合作,发现单位在财务方面有不良倾向或不法行为,可以向财务总监报告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
第二十六条 派驻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报告、专项大额支出等重大经济活动应当主动自觉接受财务总监的检查监督,各项重要财务会议应当主动通知财务总监参加。
第二十七条 派驻单位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财务总监的考核工作,对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定期向市财务总监管理中心报告。
第二十八条 派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拒绝、刁难、干涉或阻碍财务总监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故意逃避财务总监的监督检查,拒不提供或者有意隐匿、少报、虚报或伪报重点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
(三)向财务总监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或者其他私利等,严重妨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乡电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基础电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列基础电信设施包括:各类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线;道路、桥梁、隧道预埋电信管线;设置电信局(站)及交接箱等房屋用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道路、桥梁、隧道等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涉及基础电信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中,应将电信、电视管线建设纳人总体规则和基本建设。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实施工程建设前,应当与电信、电视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商定电信和电视管线的预留或预埋等事宜。
各级电信、电视主管部门应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给予有关建设单位支持与配合,保证电信管线建设与城乡其他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 城乡规划和建设,应根据本区域电信网络建设的总体布局、实际需要和未来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的电信局站(址),其建筑面积按覆盖面一般不应少于60平方米。局站建设费用由电信经营单位承担。
第七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划以及电信、电视部门的规划与要求,严格执行管网设计施工图纸,未经规划和电信、电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改变设计要求。
第八条 应当设置预设电信管线的各类建筑物内设管线设施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费用纳入该建设项目预算。
第九条 不按规划要求或设计标准设置电信、电视管线施工并造成后果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仕承担经济责任。属于管理失职或偷二减料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电信管线施工质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并吸收电信、电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责任段落划分:
(一)建筑物内必须预留电信、电视管线;
(二)独立建设的小区内至电信经营单仕的公共交接箱(局、站)应预埋电信管线;
(三)独立建筑物外3米处应设置管道入孔井。
公共交接箱局、站为责任交接点。交接点至建筑物的电信管线建设由建设单仕或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公共交接点至电信单位交换机部分由有经营权的电信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电信管线工程、建筑物内设电信管线、小区内地下电信管线及管道内的电缆可交付使用,其产权全部移交电信部门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基础电信设施建设,应遵守城镇总体规划,并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电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