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8:22   浏览:8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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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监局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监局



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人事部根据《条例》精神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进行资格审批。这是提高压力容器设计水平和质量,保证压力容器
安全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措施。
为了通过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批,有效地整顿压力容器设计工作,进一步提高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我局根据《条例》和《细则》的基本要求,针对前一段工作中所反映的一些共性问题,经与化工部、机械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拟定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
问题的意见》,现发给你们参考。
望各级主管部门与各级劳动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次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批准工作。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局。

附: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审查的依据和范围
1.凡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单位,均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及本意见的要求,进行设计资格的审查批准。
2.对确具有设计条件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一般只允许设计与其制造的产品类别、品种范围和产品类型相同的压力容器,但必须按上款的要求进行设计资格的审查批准。

3.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一般不受理其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申请和审批。如因设备更新或修理而需设计某些自用的压力容器或部件,则允许其自行设计,但该设计必须送交已具有同类别、同品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审批、签章后,方为有效并准予制造、使用。负责设计审批的

4.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确认的相应规程和规定以及它们引用的其他规范、标准。对上述规程等适用范围以外或尚无明确规定的产品,则应符合相应的部颁标准,或应提供充分的设计依据。
5.各种压力容器的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和确定,按《细则》中附件4的统一规定。如需作特殊限制或说明者,应在其中的备注栏中注明。
二、关于审查的原则和重点
1.根据《细则》2.1.5项规定负责设计单位资格审批的主管部门,应派出审查小组或人员,对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进行审查,并由审查小组或人员提出审查报告。审查小组中应有相当于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水平的工程师。必要时,劳动部门应派员参加。
对于直属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单位,如无省级代管部门,其设计资格可统由其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2.坚持资格审查与整顿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各种设计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技术责任制,严格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提高压力容器的设计水平和质量保证。
3.严格坚持《细则》2.1所列各项条件,并以设计工作管理、设计审核人员资格和实际设计水平及质量保证为审查的重点。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压力容器设计时,其设计资格的审查工作,可以与制造资格审定工作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5.对在本意见发出之前已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单位,凡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应重新审查或部分复查;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可只补报必要的资料和补办必要的手续。
三、关于设计单位的申请和受检准备
1.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根据《细则》2.1的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做好设计工作整顿的基础上,向负责审批、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提出“压力容器设计申请书”或申请报告。
在设计申请书或申请报告中必须提出“压力容器设计申请范围表”。设计范围表应包括:申请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名称、品种范围名称、典型产品名称及其主要设计参数(压力、温度、介质、材料、结构型式、几何尺寸等)和设计规范。
进行通用性或成套装置中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在设计申请书或申请报告中还应注明通用设计或成套装置的名称和规模。
2.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在提出设计申请时,还应向负责审批、备案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送下述资料:
(1)有关设计单位基本情况的综合材料。包括:人员、机构设置、设计历史、设计管理概况、设计手段和近五年来的实际设计项目概况等。
(2)承担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员、审核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包括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下同)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名单。名单中应填明本人文化程度;毕业学校、专业、时间;技术职称;设计工作职务;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时间以及压力容器设计经历或工作简历等

压力容器设计的审核人员和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审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并经本单位考核批准或任命。
经批准取得《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把上述人员的名单报送负责设计资格审批、备案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以及承担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备案工作的劳动部门备案存查,并随后每年定期报送一次,如有变动还应随时报送。
(3)各种设计工作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级设计人员考核制度;技术责任制度;设计文件审批、更改、签署制度;设计条件审查制度;图纸管理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设计工作程序以及设计质量评定制度等。
(4)本单位或本部门有关压力容器设计的技术规定(不包括公开发行的规范、标准)。
(5)对仍需复用的旧有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和资料的清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3.提供一种以上典型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或工艺条件书)、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等。
所有设计和审核人员,均应准备设计图纸备查。
四、关于审批内容和要求
1.审查、核实压力容器设计技术力量(包括数量、专业、职称、设计经验、设计水平等)是否与所申请的压力容器设计范围相适应。
2.抽查考核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压力容器设计方面的专业知识,是否熟悉有关规程、规定、规范、标准和技术条件并能正确执行;审查实际设计文件和图纸是否正确和严格贯彻执行标准以及设计水平和质量。重点在审核人员的水平。
3.检查是否具备必要的设计手段。包括:现行规程、规范、标准、常用设计手册以及绘图、计算工具等。
4.检查各项必要的设计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是否建立并贯彻执行。
5.审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文件和设计质量。
6.检查仍需复用的旧有压力容器设计的清理或处理情况。
7.各主管部门应根据《细则》和本意见的上述原则要求,制定具体的审查或检查要求和执行办法,并送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对不具备基本条件或尚未建立设计管理工作正常秩序或设计技术力量不足、设计质量差、不严格执行规程、规范、标准的单位,不能予以批准或应限期整改后再
重新审查。
8.审查小组在完成对设计单位的审查后,应向负责设计资格审批的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报告”,并发送劳动部门。“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审查小组组成、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和结果以及审查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并附上必要的资料或记录。
9.主管部门根据《细则》和本意见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应及时签署《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并送交同级劳动部门。
劳动部门对设计单位报送的设计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以及主管部门签署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和“审查报告”,如无异议,应及时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中签盖备案印章,并退回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应在三十天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必要时有权进行复核。
10.《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按《细则》附件5格式,8开面铅印,由各部统一印制(我局也代印部分,需要者可预订)。其中,“批准机关代号”和“批准书顺序号”,各部应作统一规定。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一式五份,由批准机关统一颁发给设计单位,并分送给部、省(市、自治区)两级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均加盖“副本”字样)备案、存查。
五、关于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备案
1.设计单位应将第三类压力容器的下述设计文件,报送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备案:
(1)设计计算书(包括强度计算和安全附件计算等);
(2)设计总图和主要受压元件图。
2.劳动部门对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备案,是对设计单位实行监督检查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主要任务是确认该设计是否有效(包括人员资格、签署程序、设计资格和设计规范等)和是否严格执行现行安全技术法规。一般不要求在报送的文件上签盖备案标记或回函认可,但对无效或违反
安全技术法规的设计,劳动部门应肩负起监督检查的职责,予以纠正。



198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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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部分基层法院,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法官“断层”和人才匮乏的现象日益突出。笔者在此略抒己见。


一、基层法官断层现状


1.人员。以笔者所在的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为例,泰和全县总人数为53万人,该院干警总人数71人,有法官资格的人数为44人,全县每1.21万人中有1名法官。该院近年审结案件数均在2000余件左右,案件数逐渐上升,人员却逐渐减少,案多人少矛盾渐趋突出,而44名法官之中院领导班子9人,主任科员3人,从事行政岗位法官6人,真正在审判执行一线办案的法官只有26名,占全院总人数的36.61%,占法官总人数的59.09%。


2.年龄。泰和法院50岁以上的法官有9名,占总人数的12.6%,占法官总人数的20.45%。法官年龄结构老化,青黄不接问题一度突出。年龄大的法官即将退休,案件多法官少,审判任务重,执行难度大,成为困扰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主要因素。


3.资格。泰和法院30岁以下法官有9人,30至40岁有12人,40岁以上有23人。自2003年国家实行司法考试以来,每年司考过关人数屈指可数,年轻干警资格获得难度大、工作繁重,无暇复习应考。而审判工作要求组成合议庭必须有3名法官,有的审判部门只好在本院各业务庭借抽人员办案,目前泰和法院有2个部门无法组成完整的审判员合议庭。


4.职位。目前,就泰和法院领导班子成员而言,9人中年龄在45岁以下的只有2人。据不完全统计,基层法院即将出现断层现象,由于班子成员年龄相当,几年后一并相继退居二线或退休,而年轻法官一时无法补充力量,给事业带来严重影响。


5.学历。从44名法官的知识结构来看,第一学历为法律本科的9人,占20.45%,第一学历为法律专科的2人,占4.5%,其他占75.05%;从现有学历来看,研究生7人,占15.1%,法律专业本科28人,占63%,法律大专包括法院业大6人,占13%,其他占4.5%。如今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越来越多,各种新类型的案件越来越多,社会对司法审判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审判工作任务繁重,文化基础滞后将导致法律专业知识更新缓慢,难以适应新形势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基层法官断层成因


1.编制过紧。受编制限制,泰和法院的中央政法编制多年来未作调整,地方编制未增,导致一些优秀法律人才无法补充进入。


2.门槛过高。一是专业学历限制。法官法严格规定:法官任命条件既必须达到法律本科学历或非法律本科还须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二是公务员门槛考试。基层法院进人必须在空编且当地政府批准前提下,才可报招考进人计划,所有进入人员须过公务员考试门槛,否则无法进入。


3.待遇过低。一是工作压力大;二是政治待遇低。法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过低,直接影响干警个人的职级待遇。县级法院属正科级机构,与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属同一级别,县级法院内部庭室在“三定方案”中没有明确为副科级,县级法院的院长是副处级,而内部庭室的主要负责人也没有被文件明确为副科级。有的基层法院副职仍为副科级待遇,至今未解决正科级待遇,庭长仍是股级。如:泰和法院副职中还有3人未解决正科待遇;三是经济待遇低。目前为止,法官的工资仍然套用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没有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制定出新的工资制度。公务员条例已出台,工资福利有明文规定:级别越低,工资越低,级别越低,福利越低。


4.标准过高。一是司考门槛过高。二是法官任命档次高。基层法院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等职位均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形式规格要求与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命一样严格,而级别甚低。


5.风险过高。随着各类案件的不断增加,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法官必须加强学习、与时俱进;随着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法官办案既要追求法律效果,又要追求社会效果,必须讲究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随着监督法的出台,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力度逐渐加大;随着法院内部的分权制衡、案件评查、差错及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出台,法官办案要求越来越规范,执行力度也越来越大……法官面临着方方面面的督办、指责和评议,其压力大、任务重、责任大、风险高。


三、解决法官断层问题之建议


1.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国外有法官干到80岁,我国香港地区也规定,法官的任期受法律保护,只会在已达到65岁退休年龄时离任,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才可经过严格的程序予以免职。而按照我国的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年龄不得低于23岁,对法官的退休年龄没有明确规定,但各地都是参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即男60岁、女55岁的标准要求法官退休。众所周知,法院是个业务部门,法官所从事的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理论性、实践性,如果法官与其他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一样,实在太可惜。60岁的法官相对年轻法官有经验,相对中年法官有时间,正是干事业的时节。笔者认为,对于身体状况好、业务精通、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应适当延长退休年龄。这不仅可以缓解基层法官青黄不接缺人现象,而且有利于审判事业顺利进行。


2.延长法官退位年龄。法院肩负着依法治国的神圣使命,一大批优秀领导层法官身负重任,不仅具有丰富管理经验,而且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是法院的核心力量,既是管理者、又是实施者。加之法院年轻法官少的现状,这批管理者可以在此发挥传、帮、带作用,可以缓解法官空缺现象,有利于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增加政法编制。一是调整政法编制。各地政法编制的合理调整应以各县市区人口数和历年来案件数量多少为依据;二是增加地方事业编制。因法院政法编制有限,现有基层法院在岗干警偏少,案源又多,加之法院肩负着执行的职能,急需增加办案辅助人员(工勤编)。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及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及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



七六一工厂:
九月十七日函悉。关于什么叫调干生的问题及调干生的工龄计算问题,现作如下答复:
一、凡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正式职工,经组织上调派学习的或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的,都算为“调干生”,他们毕业后不实行临时工资待遇。
二、关于调干学生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可以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考虑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