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樊永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1:19:34   浏览:93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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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樊永富
(南京大学法学院200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南京,210093)

【摘要】 本文探讨了企业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以及企业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重要作用,揭示了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某些误区,并相应地提出了因应对策及采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手段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 不正当竞争 竞业禁止 综合保护

引言
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然而根据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一些企事业单位看,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它也可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举一个大家都知道的典型例子,享誉全球的饮料——美国的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当然我并不是说专利商标的保护不重要,而是说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那么对商业秘密存在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原因是什么呢?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过于简单。只在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作了规定,除此之外目前尚无在法律这个层次上的新的规定。不过工商行政机关的一些部门规章对于商业秘密有所涉及,譬如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等。正因为法律规定的简单,导致了企业对于商业秘密认识不清,衍生出种种问题。
本文拟就如下几个方面问题进行探讨:一是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是哪些;二是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重要作用在哪里;三是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某些误区与对策。

一、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
谈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需要了解商业秘密这个名词的定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具有“三性”,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方面。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只要它们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因而我们可以说商业秘密是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它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同时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是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具体可分为:?
(1) 产品 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 配方 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甚至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 工艺程序 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4) 机器设备的改进 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
(5) 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 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
(6) 公司内部文件 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它们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产生不良后果。
(7) 客户情报 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顾客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比如,著名的中国青年旅行社诉中国旅行总社的不正当竞争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以上所述的几种情况,只是商业秘密中常见的一些类型。也可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其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并经公司有意加入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也就是说符合“三性”要求的,都是商业秘密。

二、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作用
既然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那么在众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中,选择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在哪些方面呢?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例如专利相比有何不同。
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优势
有些商业秘密是不能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对于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类: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显而易见,经营信息是不可能得到专利保护的。
对于技术信息是否适合专利保护的方法也需要进一步加以区分。那些不为产品直接反映的结构、工艺、不能利用“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工艺性、配方性的技术信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将更加适宜。
即使某些技术成果适合获得专利保护,但在我国现行状况下,由于经济刚起步、法制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而要得到专利保护的前提就是专利技术信息的公开,这样导致你的技术在世界范围内为人熟知。一旦发生侵权,企业有可能并不知晓、也有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迟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由此支出的时间、精力、金钱却是大量的。
当然我认为最合适的保护方式是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结合。这项工作需要技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
2、期限优势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而知识产权中各种权利都是有保护期限的。
3、地域优势
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而知识产权则均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国有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但你的信息却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开。
4、保密优势
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都是公开的。
当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在有优势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商业秘密在性质上虽然是一种知识产权,但是,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存在着区别,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形态。主要表现在:
1)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而专利权、商标权则由专利法、商标法直接赋予,不能靠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产生,著作权也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而自动保护,并不像商业秘密那样,如果无保密性即无所谓秘密的权利。 由此为保持秘密性,必须要求企业有一整套的保密措施,否则风险很大。
2)商业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知识的第三人,任何独立获得相同技术知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转让这种知识;而知识产权则一般说来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任何人,其中工业产权表现得尤为明显,而著作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商业秘密的保护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我们认为最为妥当的方式是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综合运用,但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很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知识产权事务方面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参与。
三、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某些误区与对策
1、存在一个典型的问题——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清
此类问题有三种表现形态:
1)我的企业无秘密
曾经碰到过此类企业,认为商业秘密离他们太过遥远。事实上,从一家企业成立之日起,企业就有产生商业秘密的可能了。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甲乙两家小卖部同样经营红塔山香烟,都卖11元一包。甲只能以10元的价格进货,乙却能以9.5元的价格进货。那么乙的进货渠道就是他的商业秘密,只要他对进货渠道加以了保密。从这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看出,没有无秘密的企业。
2)我的企业商业秘密在哪里
然而更多的企业却是不知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三性”原则。在此我认为有必要对“三性”加以解释:所谓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就是指该项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价值性,即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所谓保密性,就是权利人要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我相信只要有效地对“三性”加以辨别,至少可以避免将公知信息当作商业秘密的失误的发生。
3)我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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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属(管)各预算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财政部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共卫生项目管理特点,我部制定了《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绩效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绩效考评管理意识。随着公共卫生项目资金逐年增多,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日益受到政府和社会关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是强化项目支出管理,提高项目支出管理水平和项目支出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部属(管)预算单位要将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作为加强公共卫生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增强绩效考评管理意识,积极推进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开展,提高项目支出效益,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加强领导,建立绩效考评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部属(管)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绩效考评工作机制。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原则,制定好本地区、本单位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方案,成立绩效考评专家委员会,加强对绩效考评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推动绩效考评工作自上而下地有序开展。

三、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绩效考评办法。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是一项新的管理方法,各地和各单位可以本着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工作步骤,先选择部分任务相对单一、易于考核量化的项目开展绩效考评,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绩效考评范围,努力实现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四、建立制度,认真搞好绩效考评工作。建立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定期报告制度,除我部组织实施的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外,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上报上一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部属(管)预算单位要上报上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严格绩效考评纪律,严禁弄虚作假,确保绩效考评结果客观、公正。各地、各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绩效考评工作制度,切实推进绩效考评工作。绩效考评开展情况和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以优化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二○○八年四月三日

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卫生项目支出是指由政府预算安排用于公共卫生工作的项目支出,包括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和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

第三条 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绩效考评主体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对公共卫生项目执行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项目组织管理、财务状况及项目成效进行考核、分析,并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要求提交自评报告。项目完成后,要全面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条 绩效考评遵循“公平性、透明性、效能性、激励性、导向性”原则。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全面考评或重点考评,并采取现场考评与非现场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实施考评工作。

第七条 绩效考评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以及项目管理方案等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国家关于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

(四)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五)公共卫生项目管理方案;

(六)公共卫生项目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项目执行的业务资料和财务资料;

(七)审计部门对公共卫生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考评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绩效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管理方案中规定的工作任务数量和质量等完成情况;

(二)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与落实等;

(三)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四)项目实施的效果,包括项目实施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项目持续影响等;

(五)其他考评内容。

第九条 绩效考评实行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业务考评、管理考评与效果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方法包括:

(一)比较分析法。通过对项目执行结果与立项预定目标、项目实施前后、本期与上期等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以考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

(二)因素分析法。通过对项目任务执行和项目效果的各种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综合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

(三)公众评价法。通过问卷、访谈、专家咨询、抽样调查等形式,对难以直接量化的考评指标确定分值。

(四)投入产出法。通过对项目投入、产出的对比分析,综合考核项目执行成效。

实施绩效考评时可根据各公共卫生项目的特点和管理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考评方法。

第三章 绩效考评指标

第十条 绩效考评指标由组织绩效考评的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部属(管)预算单位实施考评的指标体系由卫生部确定,区域内实施考评的指标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指标设置应遵循相关性、可比性、重要性、适用性和可得性等原则。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指标按照指标适用范围和考评内容,设置三级指标体系,其中一级、二级为共性指标,三级为个性指标。

(一)一级指标分为业务指标、管理指标、效果指标;二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分解。

业务指标是考评项目任务执行情况的指标,按项目任务完成数量和完成质量设置二级指标。

管理指标是考评项目组织管理、资金活动及财务管理状况的指标,按组织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设置二级指标。

效果指标是考评项目实施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指标,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项目持续影响等设置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见附件1。

(二)三级指标的设置,以二级指标为方向,依据各项目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明确绩效考评的具体内容。

1.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应分别以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的业务工作、能力建设任务为依据,按照完成的数量和质量设置三级指标。

2.对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应分别按领导重视程度、项目执行管理等方面设置三级指标。

3.对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应分别按项目资金到位、配套资金到位、项目资金支出等方面设置三级指标。

4.对项目财务管理情况应分别按财务内控制度建设、日常财务管理等方面设置三级指标。

5.对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可分别按社会公平性、公众健康、满意度变化等方面设置三级指标。

6.对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可分别按经济支出的减少和健康产生经济收益的增加等方面设置三级指标。

7.对项目产生的持续影响可从项目造成的对目标人群的生活方式或行为习惯等的长期积极影响等方面设置三级指标。

第十三条 共性指标是确定各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指标时必须设置的指标。

三级指标原则上从本办法给出的指标库(见附件2)中选取,也可根据具体考评内容适当调整相关指标。

第十四条 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采用评分法给出量化的绩效考评结果,提高绩效考评结果的可比性。

第十五条 在统计分析或专家咨询的基础上,科学确定绩效考评指标的权重。其中一、二级指标的权重应参照本办法规定(见附件1)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应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本级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

卫生部负责实施中央财政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省级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上级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各项目单位按要求开展自评工作。

第十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可直接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为保证绩效考评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应成立绩效考评专家委员会(组),对考评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和考评结论进行分析和论证。专家委员会(组)须由熟悉公共卫生相关政策、法规,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的医学、经济学、社会学、卫生管理学、项目管理等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绩效考评工作分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具体可分为以下步骤:

(一)组织准备。重点是确定考评实施机构,落实考评人员。

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考评,应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考评工作任务、具体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定方案。考评实施机构应按不同考评形式的要求,拟定绩效考评工作方案,明确考评项目、对象、依据、指标、方式方法、组织分工、工作进度等。若需现场考评,还应拟定工作日程表并提前通知项目单位。

(三)具体实施。考评人员根据工作方案,收集、整理、分析项目执行过程的业务资料和财务资料,并根据确定的指标及权重进行初步评价。

(四)专家分析。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委员会(组)对绩效考评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组织专门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五)交换意见。绩效考评实施主体应就绩效考评中发现的成功经验、存在的问题及考评结论等与项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以使双方对绩效考评结论形成共识。

(六)撰写和提交报告。实施绩效考评的部门或中介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并提交《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格式见附件3),做到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客观真实。

(七)结果反馈。组织绩效考评的部门或机构应以适当形式向项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反馈考评结果。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考评工作要求,遵守考评纪律,独立开展工作,不得影响被考评单位正常业务的开展。

建立考评工作责任制。考评人员应保证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并在绩效考评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专家委员会(组)对项目单位所提供材料涉及的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项目单位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公共卫生项目管理经验,会同财政部门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不断优化项目预算,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对于考评结果优秀的,绩效考评主体应予以适当形式奖励。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的,将缓拨、扣减项目资金,予以通报批评等。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以优化项目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绩效考评信息公布制度,绩效考评结果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其他资金渠道安排的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共性指标表

2.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指标库及指标说明

3.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范本)

附件1

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共性指标表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指标说明

1.业务指标
0.5
1.1项目任务完成数量
0.45
主要考核项目业务工作任务数量完成情况

1.2项目任务完成质量
0.55
主要考核项目业务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或目标实现情况

2.管理指标
0.2
2.1项目组织管理
0.25
主要考核项目实施过程中领导重视、组织协调、实施方案制定等情况

2.2项目资金管理
0.35
主要考核项目资金的拨付到位及资金支出完成等情况

2.3项目财务管理
0.40
主要考核项目资金财务内控制度建设和落实、日常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合规性等情况

3.效果指标
0.3
3.1项目社会效益
0.60
主要考核项目实施给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健康、公共卫生均等化等产生的积极作用

3.2项目经济效益
0.20
主要考核项目实施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

3.3项目持续影响
0.20
主要考核因项目实施对居民生活环境、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功能等所产生的长期影响


附件2

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指标库及指标说明

1.业务指标 

1.1项目任务完成数量 

1.1.1
宣教任务完成率
是对实际完成的宣教任务占项目规定任务比例的考评

1.1.2
重点人群干预任务完成率
是对实际完成的干预任务占项目规定任务比例的考评

1.1.3
免费治疗任务完成率
是对实际完成的免费治疗任务占项目规定任务比例的考评

1.1.4
流调任务完成率
是对实际完成的流调任务占项目规定任务比例的考评

1.1.5
监测任务完成率
是对实际完成的监测任务占项目规定任务比例的考评

1.1.6
筛查任务完成率
是对实际完成的筛查任务占项目规定任务比例的考评

1.1.7
病人管理任务完成率
是对实际完成的病人管理任务占项目规定任务比例的考评

1.1.8
计划免疫任务完成率
是对实际完成的计划免疫任务占项目规定任务比例的考评

1.1.9
卫生监督任务完成率
是对实际完成的卫生监督任务占项目规定任务比例的考评

1.1.10
改厕(改水、改灶)任务完成率
是对实际完成的改厕(改水、改灶)任务占项目规定任务比例的考评

1.1.11
实验室建设任务完成率
是对实际完成的实验室建设任务占项目规定任务比例的考评

1.1.12
信息网络建设任务完成率
是对实际完成的信息网络建设任务占项目规定任务比例的考评

1.1.13
设备采购任务完成率
是对实际完成的设备采购任务占项目规定任务比例的考评

1.1.14
人员培训任务完成率
是对实际完成的人员培训任务占项目规定任务比例的考评

1.2项目任务完成质量 

1.2.1
目标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
是对目标人群(疾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的考评

1.2.2
目标人群行为改善率
是对干预措施实施后,干预对象相关行为改变情况的考评

1.2.3
流调结果报告率
是对流调结果使用情况的考评

1.2.4
发现率(确认检测率)完成程度
是对实际达到的发现率(确认检测率)与项目规定目标比对比的考评

1.2.5
治愈率完成程度
是对实际达到的治愈率与项目规定目标对比的考评

1.2.6
感染(患病)人数下降目标完成程度
是对感染(患病)人数下降幅度与项目规定目标对比的考评

1.2.7
实验室网络覆盖率
是对实际达到的实验室网络覆盖率与项目规定目标对比的考评

1.2.8
信息监测及时性
是对信息监测系统疫情报告及时性、准确性的考评

1.2.9
设备使用率
是对实际在用设备数占项目购置设备总数比例的考评

1.2.10
培训合格(优秀)率
是对取得合格(优秀)等级培训人次占项目已培训总人次比例的考评

2.管理指标 

2.1项目组织管理 

2.1.1
领导重视程度
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组织管理的重视程度的考评。可从健全机构、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方面评定结果

2.1.2
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制定与落实
是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的质量及落实情况的考评

2.1.3
招标采购实施
是对项目单位依法组织招标采购情况的考评

2.1.4
督导与反馈
是对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的督导任务完成和反馈情况的考评

2.1.5
绩效报告及时性与质量
是对项目单位是否及时提交绩效报告及报告质量好坏的考评

2.2项目资金管理 

2.2.1
资金拨付及时性
是对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的考评

2.2.2
资金到位率
是对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是否足额拨付项目资金的考评

2.2.3
配套资金到位率
是对各级已经拨付的配套资金额占项目规定配套资金额的比例

2.2.4
项目管理经费保障程度
是对地方政府为项目单位安排的管理经费是否充足的考评

2.2.5
项目资金使用率
是对已使用的项目资金占项目资金总额比例的考评

2.3项目财务管理 

2.3.1
内控制度建设与落实
是对项目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的考评

2.3.2
项目资金违规率
是对资金违规使用额占项目资金使用额比例的考评

2.3.3
会计信息质量
是对项目资金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报送及时性等方面的考评

2.3.4
财会档案保管
是对项目资金财会档案保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考评

3.效果指标 

3.1项目社会效益 

3.1.1
因病致贫人口(家庭)减少数
是对项目实施使疾病发生率降低或贫困人数减少情况的考评

3.1.2
关怀救助政策受益面
是对弱势群体享受需方补助、免费治疗等特惠政策力度变化情况的考评

3.1.3
患病率控制与下降
是对疾病患病率变化情况的考评

3.1.4
孕产妇死亡率
是对项目规定的孕产妇死亡率下降目标完成程度的考评

3.1.5
疾病死亡率下降
是对疾病死亡率下降程度的考评

3.1.6
特定服务对象满意度
是对特定人群对所接受的干预或治疗服务满意程度的考评

3.1.7
公众满意度
是对公众对公共卫生项目实施效果满意程度的考评

3.2项目经济效益 

3.2.1
降低患病率节约的医药费支出
是对因患病率降低而减少的医药费支出情况的考评

3.2.2
疾病治疗的经济效益
是对因项目提供治疗服务而使病人恢复劳动能力所能带来的生产价值和劳动者个人收入的考评

3.2.3
疾病预防的经济效益
是对因项目实施而减少疾病侵害所能带来的生产价值和劳动者个人收入的考评

3.3项目持续影响 

3.3.1
生活方式(行为)改善
是对项目实施而使目标人群生活方式(行为)持续改善情况的考评


(一)指标使用说明:

本指标库所列指标是根据现有公共卫生项目内容研究开发的,供各公共卫生项目绩效考评时选用。也可以根据需要,作适当调整。由于公共卫生项目在业务工作任务种类、数量、资金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不同公共卫生项目的考评指标及其个数也将会不相同。如艾滋病、结核病项目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可能需要用30~40个指标,而一些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培训项目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则可能只需要10~20个指标。

(二)指标计算说明:

1. 使用时应根据相关指标在项目任务中的重要性、可信度等因素,确定指标权重。

2. 确定指标实际值。应根据业务资料或财务资料等实际情况,确定实际值。对于定性指标,应分别按不同等级,进行量化,如对好、中、差三个等级,可以分别定为10分、6分、2分(假定标准值为10)。

3. 确定标准值。应根据项目管理方案或相关规定要求,确定标准值。

4. 指标标化值计算。指标标化值即该指标得分结果。标化值=实际值/标准值,在上述多数指标的计算或测评公式中,通常其分子是实际值,分母是标准值。

使用时评结果转移支付考评5. 综合得分结果计算。由于各个指标权重有差别,因此在计算综合得分时,需要进一步计算其在综合结果中的分值。(上一级指标)综合分值=(下一级指标)∑(指标标化值×权重)。

附件3

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
(范本)








考评类型:□阶段性考评 □结果考评



考评方式:□卫生行政部门 □委托中介机构考评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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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依法行政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徐敏

[关键词]乡镇 依法行政 难点 对策
[内容提要]本文就乡镇现实中遇到的依法行政的难点问题的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个人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几点想法和对策。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切实抓好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迫切的社会需要。
依法行政就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笔者在农村工作多年,根据自己的实践和亲身体验,认为当前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难点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客观现实的原因,当然更不能排除人为的原因。在此,笔者不揣冒昧,发表一点个人的见解,以求各位老师和专家指正。
一、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难点分析
(一)乡镇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个人素质不高是依法行政的瓶颈。
当前,在乡镇35周岁以上的工作人员中,极少有从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的人员,而大量的乡镇干部都是高中以下学历,他们在个人素质锻炼方面相对要欠缺些,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仅限于短期的培训班,而法律是成系统、成体系的博大精深的知识。仅仅依靠短期的突击培训是难以吸收、消化和具体操作的。这样,自身素质的不足,加上客观上学习深度的不够,造成了乡镇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先天残缺。2002年8月,女服务员吴小玲在河北行唐南翟营派出所4个民警的刑讯逼供下,“咬”出了9名“嫖客”。当吴小玲拿出法医做出的处女鉴定来为自己讨说法时,公安局却无视有关办案人员涉嫌犯罪的事实,对其实施拘捕。还有类似的轰动全国的多起“处女卖淫案”,都暴露出了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不足。同样,一些乡镇干部大摆“官老爷”架子,认为自己是一方“土诸侯”,遇事不分青红皂白,惟我独尊,我行我素,奉行“顺我者荣耀,逆我者倒霉”,盲目行政,充分暴露了个人素质的欠缺。导致违法行政、土法行政实践屡见报端。
(二)风俗习惯和现行法律的现实碰撞,是依法行政的客观困难
基层农村,尤其是落后地方的农村,存在很多的风俗习惯,而有些风俗习惯,恰恰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而行的。例如,在当前的农村,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沿袭的习惯:夫妻一方去世,去世一方的财产往往是由其配偶“继承”,其子均无权继承,而其女的情况更糟,即使是父母均亡,女儿也无继承权。这样,当父母与儿子、兄弟与姐妹之间发生遗产纠纷时,乡镇机关进行调解时,往往要尊重当地风俗,结果是违背法律;而要依法办事,又往往在农村遇到重重障碍,无法“依法办事”。否则,面对的是群众的反对、“公愤”。类似的情况在农村比比皆是,在客观上造成乡镇依法行政的困难。
(三)乡镇政府“红头文件”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违背,削弱了群众对“依法行政”的认同度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很大一部分在内容上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但是一些乡镇往往为了解决某一时期的突出问题或急于推进某一个方面的工作而拍脑袋出台一些举措,最后往往是“文件出台之日,也是废止之时”。如某镇在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活动中,就曾经出台过一个政策,鼓励镇干部带头外出经商(停薪不停职的),这明显与《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相违背,造成百姓对干部法律素质、法律知识的怀疑。进而对乡镇人员执法素质的怀疑。这也为乡镇依法行政增加了难度
(四)现行法律法规的“依法打架”,从法律本身对依法行政增加了难度
我国的立法体制应该是“一元制”的,从法理上讲,不会存在法律之间的打架现象,但是由于我国规定了不同层级的立法制度,加上立法者本身法律素质的欠缺,在现实中还是经常会发生现行有效法律体系中同层级或上下层级之间法律法规的“打架现象”。如曾在网络上争论一时的武汉中院“女法官免职”案,直接导火线就是由于武汉市的地方法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违反。
(五)法律体制的不完善,是依法行政的不可避免的困境
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体制改革时期,法律的“立、改、废”,在客观上造成法律的空白。例如新婚姻法规定,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仍是个人财产。这样,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就可能处于无房的境地,而法律有无规定相应的离婚补偿制度,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有些立法的模糊,也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概念的界定的不清楚,如什么叫“卖淫”,以前恐怕连男女之间的同居也是纳入这个概念的,导致了群众的不满,行政权的滥用,才出现了全国不下十几起的“处女卖淫案”。也导致了浙江金华公安局 “同居非卖淫”的解释令人耳目一新,在全国引起关注。
二、切实推进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的对策分析
(一)注重“以人为本”,切实加强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1、要牢固树立行政“为民”的思想理念。要十分明确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治事。由于受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礼不施庶民”观念的影响,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广大群众一提到法治,就自觉不自觉地首先想到是治理老百姓,而很少首先想到治官、治权。
2、要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中国现行体制下,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极其重要。江泽民同志就特别强调“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知识要形成制度”。
3、要加大群众普法力度。我国的普法已进入了第四个五年普法阶段,但作为依法行政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仍十分局限。因此,必须加大普法力度,大力推行“送法下乡”等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知识。
(二)坚持“以法为纲”,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于依法行政的“法”,在法律界有不同的定义范畴。有的主张只能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我国著名的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教授在回答网友的问题时,指出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也有的主张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还有执政党的政策行政。笔者赞同应松年教授的观点,因为依法行政不等同于依法执政。共产党是依法执政的主体,而政府只能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党的政策,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形成法律文件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党的政策不是依法行政的“法”的范畴,自然乡镇人民政府也不能按党的政策执法、行政。在明确了依法行政“法”的范畴后,笔者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扩大、不缩小、不扭曲法的本质,现行有效的法律必须得到有效的遵守。其次是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法律体系,但是不应该草率立法,草率立法的结果是人们对法律信心的丧失,其结果是比没有法律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大。其三是执法必须平等,不畏权、不畏情,严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强化“执法监督”。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只能是专制政府,没有监督的执法,最终也只会沦落为“无法无天”的境地。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我们的行政权力,只能来自与人民,终极目的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须强化执法监督,使权力为民所用,利民所需。
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定上并不缺乏各类监督。我国法律规定,有人大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缺乏的是这些监督的真正落实到位。因此,强化监督,关键是要强化监督主体的法律意识、赋予他们法律上的保障权利,使他们能够监督、敢于监督。
(四)突出“程序优先”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也往往重结果轻过程。其实,程序是执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著名的“蛋糕法则”就有力的验证了这一点:有一位母亲买了一块蛋糕,她对两个儿子说,谁切蛋糕都可以,但是切蛋糕的人不能先拿蛋糕,先拿蛋糕的人不能切蛋糕。这个规定使两个儿子不敢不蛋糕切大了,而是力求“一样大”。我们的法律程序正是力求公正执法的“法则”。因此,我们必须按程序办事,用程序来制约行政执法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法律业务知识的欠缺,尤其有必要用程序来规范他们的执法行为。必须使他们牢固树立“实体处理正确,程序的违法,其结果也是行政的违法”的意识。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道防线”,其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虽然依法行政难点的解决不是朝夕之间的事,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我们必须要正确面对问题、剖析问题,循序渐进得逐一解决问题,我们的依法行政事业就一定能够越走越宽、越走越快,依法治国的大目标就一定能够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