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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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国发〔2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以下简称4%目标)。为确保按期实现这一目标,促进教育优先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坚持优先发展教育,高度重视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财政教育投入持续大幅增长。2001—2010年,公共财政教育投入从约2700亿元增加到约14200亿元,年均增长20.2%,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幅度;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4.3%提高到15.8%,已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支出。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增加,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当前,我国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
新形势下继续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实现4%目标,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项紧迫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领会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按期实现4%目标,资金投入量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公共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所占比重。中央财政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增加本级教育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根据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落实责任,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二、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各地区要切实做到2011年、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都有明显提高。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四、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同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推动教育改革创新,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一)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一是积极支持实施重大项目。坚持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政策先行、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着力解决教育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教育规划纲要》总体目标、关系教育改革发展全局的项目,做好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实施好相关重大项目。二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教育经费安排要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教育问题,切实减轻人民群众教育负担,使人民群众能够共享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和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大力支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强职业教育能力建设、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等重点任务。三是优化教育投入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统筹城乡、区域之间教育协调发展,重点向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调整优化各教育阶段的经费投入结构,合理安排日常运转经费与专项经费。
(二)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一是要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要强化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推进预算公开。三是要明确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教育事权划分,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费管理水平。四是要加强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财务监督制度,强化重大项目经费的全过程审计,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五是要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着力做好教育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完善教育经费支出标准,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防范学校财务风险。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区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相关工作。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各级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大各省(区、市)对下转移支付力度。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强化省级财政教育支出的统筹责任,防止支出责任过度下移。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分布状况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加强监测分析。各地区要加强对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重、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各项政策的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析评价指标,对各省(区、市)财政教育投入状况作出评价分析,适时将分析结果报告国务院,并作为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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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五大公司结构性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


印发《关于五大公司结构性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



部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铁路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信信号五大公司与铁路运输系统实行结构性分离,部制定了《关于五大公司结构性调整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有关部分请按照执行。请工程、建筑、物资、通信信号总公司按照《实施意见》的原则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公司的调整改
组方案,于10月底前报部。



铁路工业、施工、物资供销等非运输企业,长期服务于铁路运输,为促进铁路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这些企业贯彻改革开放方针,转换经营机制,走向市场,参与竞争,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还不能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部研究决定,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对铁路非运输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1998年要以明晰产权为核心,迈出调整、重组的关键一步。为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步骤、原则及五大公司分离的主要标志
1.目标
按照国家对一般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使铁路非运输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2.步骤
1998年,铁路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号五大公司系统初步实现与运输系统的结构性分离;
2000年,推进结构调整、企业重组,实现减员增效、扭亏增盈的目标,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002年,发展成为若干技术先进、管理科学、实力强大、独立参与市场竞争的大型企业集团。
3.基本原则
非运输企业率先实行政企分开,全面走向市场;
工程局、工厂作为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在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上,非运输企业要迈出更大的步伐;
总体规划,分类设计,分步实施,积极推进,平稳过渡。
4.五大公司实行结构性分离的主要标志
铁道部履行政府职能,对五大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再进行直接管理;
五大公司与铁道部签订了资产经营责任书,明确了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
五大公司所属企业实现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大公司所属企业与运输企业、以及五大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基本形成了市场交易关系,按经济合同办事。
二、铁道部与五大公司的关系
1.铁道部与五大公司是国有资产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对五大公司依法行使出资者权利,包括:任命与考核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者,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享有国有资产收益权,并负责监督考核五大公司国有资产营运状况。
五大公司要确保国有资产出资者的权益,切实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铁道部与五大公司通过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明确界定出资者与经营者的权责关系。
2.铁道部对五大公司进行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主要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铁路发展规划,负责审批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资产结构的重大调整方案,制定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等。五大公司要接受铁道部的行业管理与宏观调控,努力保证铁路重点建设与技
术改造任务的完成。
3.“九五”期间,铁道部对五大公司的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和技术引进等项目,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铁路发展的需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同时明确投资回报要求;作为过渡措施,部对五大公司按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非生产性的小型基建项目。
4.为了保证五大公司改革顺利实施、平稳过渡,五大公司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实行结构性分离后,仍保留铁路职工身份,与此相关的福利待遇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五大公司与所属企业、运输企业及五大公司之间的关系
1.五大公司与所属企业的关系
五大公司经营本系统的全部国有资产,并受铁道部委托对所属企业行使出资者职能。在经营方式上应有所不同:有的主要从事资产经营,有的也可从事生产经营,具体方案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大公司按照铁道部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选择与任命所属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并考核其经营业绩。组织实施部批准的本系统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资产结构调整方案。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与所属企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监督与考核本系统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为了
更好地完成生产、建设和物资供应任务,在本系统内,对生产与技术协作、人才培训与信息交流,以及引进技术与出口产品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
五大公司所属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享有法人财产权。五大公司要转变职能,维护所属企业的法人地位,切实落实所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五大公司所属企业应接受考核与监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确保铁路建设改造任务的完成。
2.五大公司与运输企业及五大公司之间的关系
五大公司与运输企业之间,以及五大公司之间,要建立市场交易关系,形成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
机车车辆产品实行招标投标制。机客车招标采购主体逐步转向铁路运输企业。货车招标采购主体要逐步由相应的企事业单位承担。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标投标工作,各施工企业平等参与竞标。
物资供销方面,国家统配物资和关系安全质量的铁路专用物资,按部批准的物资目录,由物资总公司实行集采专供,但要逐步缩小范围。其他物资由各企业自行采购。
继续完善和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建立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完成指标的考核要实行硬约束。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工资奖励要与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指标紧密挂钩。要搞好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落实,把动力与压力层层传递下去。
3.减员增效
严格控制职工总量,严把进人关,坚持劳动力余缺内部调剂,对富余人员实行下岗分流。要以产定人,按平均先进的科学定额核定人数,严格控制工资性支出的增长,降低人工成本。要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总公司机关机构必须大力精简。
4.扭亏增盈
要求经过三年的努力,五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状况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工业、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要在1997年实现扭亏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盈利;物资总公司所属物资供销系统要继续增盈;工程总公司和物资总公司的工业系统要大幅度减亏,尽快实现扭亏为盈的目标。

为推进非运输企业改革,铁路投资体制、检修制度等相应的配套改革也要加快推进。
四、五大公司当前的改革任务
1.企业组织与结构的调整
工业总公司要按照部批准的改组实施方案、“九五”期间资产经营责任书及“改革、改组、改造”方案,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资产结构,加速实现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
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为在1998年之内顺利实现结构性分离,可以按照现有的总公司名称和组织形式,由铁道部批准结构性调整与改组的方案,与部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
各大公司都要抓好组建企业集团的工作。工业总公司要尽快完成南方和北方铁路机车集团的组建工作,进行以齐齐哈尔车辆厂为核心的货车集团、以长春客车厂为核心的客车集团和以贵阳车辆厂为核心的企业集团的组建工作。工程和建筑总公司要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和条件成熟的情况
,采取适当形式,组建施工企业集团。物资总公司要改组为物资企业集团。通号总公司要以铁路专用通信信号产品为龙头,进行企业重组和资产重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集团经营。
搞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业总公司要积极推进齐齐哈尔车辆厂改组为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和贵阳车辆厂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点。工程、建筑总公司要继续抓好二局、十二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物资、通号总公司也要继续抓好本系统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五大公司目前普遍存在生产能力过剩问题,即使在加快铁路建设的新形势下,不少产品的生产能力也难以得到充分利用。要加快对现有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对土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新的开发利用,通过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努力发展社会产品,大力强化营销工作。在调整过
程中要注意防止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出现新一轮“大而全”、“小而全”。五大公司要以更大的力度放开搞活所属各类小企业。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实行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等。对无竞争优势的企业,要进行改组、兼并、转产、停产,少量的可按规范破产。要精干主体,剥离辅助,
逐步分离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2.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
继续完善和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建立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完成指标的考核要实行硬约束。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工资奖励要与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指标紧密挂钩。要搞好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落实,把动力与压力层层传递下去。
3.减员增效
严格控制职工总量,严把进人关,坚持劳动力余缺内部调剂,对富余人员实行下岗分流。要以产定人,按平均先进的科学定额核定人数,严格控制工资性支出的增长,降低人工成本。要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总公司机关机构必须大力精简。
4.扭亏增盈
要求经过三年的努力,五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状况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工业、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要在1997年实现扭亏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盈利;物资总公司所属物资供销系统要继续增盈;工程总公司和物资总公司的工业系统要大幅度减亏,尽快实现扭亏为盈的目标。



铁路治〔1998〕6号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将《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这个《办法》是按照部长办会会议要求,对1990年以来发布的《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等9个规定、规则、办法重新修订,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前发有关文件凡与本《
办法》有抵触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由9个规定、规则、办法组成,其名称是: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一: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二: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三: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四: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五:关于严禁以票谋私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六: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七: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八:关于发生路风问题到部交班的暂行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九: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铁路路风建设,为铁路深化改革、建设发展及走向市场创造良好条件。各单位在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部。
注:《办法》包含的9个文件可单独引用,如“根据铁道部《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铁路治〔1998〕6号)的规定,……。”



1998年9月2日

福州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84年10月27日福州市政府公布 1984年11月1日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拆迁居民房屋的安置
第三章 拆迁农民房屋的安置
第四章 其他拆迁安置
第五章 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地做好城市建设中的拆迁安置工作,保障国家建设和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把福州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征用建设用地的拆迁、安置,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城市建设的拆迁、安置,本着“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办理。凡因建设需要被拆迁的单位和拆迁户,均有权要求按照本办法获得合理补偿、妥善安置。
拆迁单位和拆迁户都应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和索取额外代价。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拆迁户的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设拆迁、安置工作,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城建、公安等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积极配合,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拆迁居民房屋的安置
第五条 凡经批准拆迁的区域,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下达拆迁和冻结户口的通知,除出生、退役、婚嫁等正常情况外,停止办理其他户口的迁入及分户手续。拆迁区域内的一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再行改建、扩建或买卖,亦不得改变原来用途。
第六条 在拆迁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和住房的居民列入安置对象;虽有常住户口,但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已分配其住房,或者另有私房的,其居住面积已达到拆迁安置标准的,不列为安置对象。
第七条 安置拆迁户的住房,应相当于其原住房的面积。
凡被拆迁的公房(包括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和单位的房屋)和私房的承租户,就地、就近安置的,按原居住面积安排;易地安置的,若原居住面积未达到当时本市人均居住面积的,按当时人均居住面积安排。
凡拥有私房产权的拆迁户,其私房被国家征用,按规定给予补偿,不要求保留产权的,按上款对公、私房承租户的安置标准予以安排。要求保留私房产权的,按原自住房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等量对换,按质论价。安置房的购置费,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三分之二,拆迁户支付三分
之一,并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给原业主新房产权证书。若因建筑设计结构上的关系,安置房少量超出或小于拆迁户原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房管部门的拆迁周转房成本价的百分之五十,分别由拆迁户或建设用地单位购买或补偿。拆迁户若要求并确实需要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的部分按房
管部门的私人购房的优惠价格购买。拆迁户享受房管部门或建设用地单位补贴购买的安置房,若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房管部门或原给补贴的单位。
第八条 在拆迁区域内,拥有私房产权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在外地工作的拆迁户,可允许保留其产权,按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补偿。原属出租的房屋,应继续保留原租赁关系。
第九条 安置房由建设用地单位提供或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办。
凡拆迁征地主要用于建盖住宅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就地安置拆迁户。
拆迁户所在单位建盖宿舍,应首先安置拆迁户,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其安置面积的房屋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八十,作为该单位的安置补贴费。
凡私房拆迁户要求自建安置房的,必须报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行自拆自建,属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私房拆迁户,若自己具备基建用地(即地皮),可以自拆自建,并由建设用地单位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条 为了保证新建项目按时开工,在“先安置、后拆除”有困难的情况下,经与拆迁户或所在单位协商,签订协议,可采用过渡房暂时周转。凡拆迁户投亲靠友过渡或由拆迁户所在单位提供过渡房的,建设用地单位发给拆迁户每人每月补贴费五元,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超过半
月而不足一月的按全月计算。
第十一条 对拆迁区域内的违章建筑,不论公私产,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由房管部门会同城管部门代拆,其费用由违章单位(户)承担。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农村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拟订,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户发给搬家补助费,就地就近安置的发给八十元,易地安置的发给一百元。
第十三条 公安、财贸、教育、邮电、供水、供电等部门,对拆迁户的户口、粮食、副食品的迁移、供应及转学、转托、信件投递、供水、照明等问题,应及时给予解决。
第十四条 拆迁户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会议或搬迁,由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五条 为了更好地做到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房管部门对拆迁区域内的拆迁户,应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本办法提出安置方案,并张榜公布,在群众的监督下实施。

第三章 拆迁农民房屋的安置
第十六条 农民户的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自拆自建,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建设安置用房,要按照村镇规划,本着节约用地和不占、少占良田的原则,组织社员自建或由集体统一迁建,建设用地单位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本市城镇居民在发布征地拆迁告示前就已承租社员房屋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安置。

第四章 其他拆迁安置
第十八条 拆迁外侨、教会、寺庙的房屋及代管房和文物古迹,拆迁市政、人防、通讯、供电等设施及树木、绿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用地单位应同有关主管部门联系,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拆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的非住宅用房和农村集体房屋,原则上由建设用地单位按原房屋建筑结构和面积负责迁建,亦可由拆迁单位自行迁建,所需经费、主要建筑材料由建设用地单位承担。如拆迁单位结合技术改造需要扩大面积和提高建筑标准,按基建程序办理
,其增加的经费、建筑材料由被迁单位自行负责。凡直接从事生产的单位,在迁建停产期间,由建设用地单位补偿其在册职工的标准工资部分,主管部门应扣除其生产任务、指标。
第二十条 由于拆迁而损坏四邻建筑物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修理或合理补偿。

第五章 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迁区域内需拆除的建筑物,除自拆自建的外,统一由房管部门负责拆除。擅自进行拆除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且情节严重的,除追回被拆除的物资外,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十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其超过的部分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视其情节处以罚款。
建设用地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承担安置补偿费而影响拆迁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支付的经济罚款,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摊入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地单位、房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被拆迁户的利益,或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坚持无理要求,拖延搬迁时间,影响建设进度,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无理取闹,阻挠拆迁工作,行凶打人,强占土地、房屋,哄抢国家资财,破坏国家建设,以及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构成犯罪的,可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拆迁区域内抢建建筑物,予以没收,非法迁入户口和分户,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效区和马尾区的拆迁安置工作,市辖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福州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州市人民政府。



198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