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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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3号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业经2002年12月12日农业部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代理企业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品种权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代理是指品种权代理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办理品种权申请或者其它有关事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品种权代理企业是指在品种权代理权限范围内,接受国内外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品种权申请或者其它有关事务的服务企业。

第二章 品种权代理企业

第四条 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企业;

(二)具有2名以上取得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开展涉外品种权代理业务的,须至少有1人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三)有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所必备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四)从事国内品种权代理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从事涉外品种权代理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第五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品种权代理企业资格审批。申请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

(一)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人事关系证明;

(五)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第六条 自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之日起,品种权代理企业依法开展下列品种权代理业务:

(一)提供品种权申请等事务咨询;

(二)代写品种权申请文件;

(三)办理品种权申请、审查和复审的有关事务;

(四)办理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五)办理新品种申请权、品种权转让以及品种权实施许可的有关事务;

(六)代理品种权纠纷事务;

(七)代理其它有关事务。

第七条 品种权代理企业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期限。

第八条 品种权代理企业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品种权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第九条 品种权代理企业应当聘任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为品种权代理人,并报品种保护办公室备案。解除聘任关系的,报品种保护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品种权代理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的,应当报品种保护办公室登记,经批准登记后,变更方可有效。品种权代理企业停业,在妥善处理各种事务后,报品种保护办公室办理代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对品种权代理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因情况变化品种权代理企业不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品种保护办公室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品种保护办公室不再接收其代理的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品种权代理人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代理人是指获得品种保护办公室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三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经品种保护办公室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资格证书: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植物育种或植物栽培类专业本科以上毕业;

(三)熟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品种权代理人应当在一个品种权代理企业内从事代理工作,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十五条 获得资格证书5年内未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品种权代理人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新品种内容,除已公布的以外,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品种权代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保护办公室不再接收其代理的业务,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代理业务的;

(四)从事其它非法业务活动的。

第十九条 品种权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品种保护办公室不再接收其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因不称职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新品种内容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自1999年实施以来通过各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其重要性逐步被公众所认识。随着新品种保护事业不断发展,制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十分必要。

(一)是《条例》顺利实施的保障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品种权申请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向我部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委托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认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品种权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应当具备什么资格条件及如何规范其从业行为等,对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条例》顺利实施十分重要,需予以明确。

(二)是国内外同行的普遍做法

在中国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人可以直接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向相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则须委托相关审批机关认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这是我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同样,中国人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也须经过代理,这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为了维护国内外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中国专利局等部门制定了相应的“代理规定”,使代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条例》实施初期,品种权代理工作更应加强管理,予以规范。

(三)是适应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的需要

《条例》实施4年来,我部已受理品种权申请744余件,其中,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受理申请分别为112件、115件、227件和290件,申请量呈明显上升的趋势。随着新品种保护名录逐步扩大以及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国内外育种者在我国申请品种权的数量将迅速上升,申请人对品种权代理业务的需求也将随之扩大。因此,我们应当在开展品种权代理体系建设的同时加强对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的管理,保障新品种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起草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中介服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管理上也不尽规范。为此,国务院专门成立了“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为起草好本《规定》,我司在组织人员调研的基础上,借鉴了有关专利代理规定的内容,并在国务院有关规范中介服务的文件精神指导下,提出了本《规定》的“初稿”。后经组织有关农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座谈讨论,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我司发文书面征求各省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了现在的“送审稿”。

三、几个主要问题说明

(一)关于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为了促进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要求,过去挂靠在事业单位的中介机构必须与事业单位在人员、财务、业务和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改制后的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一是合伙制,即由2名以上人员合伙发起设立,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有限责任制,即由5名以上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本规定要求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的企业的条件之一即是“属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与国务院意见一致。

(二)关于企业注册资金对仅从事国内品种权代理业务的代理企业,要求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这与一般服务性企业注册资金要求一样。对于从事涉外品种权代理业务的,因企业运转成本相对较高,对注册资金数量要求更多。目前,要求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金为50万元。考虑到涉外专利代理数量远大于品种权(有的专利代理机构一年代理涉外专利上万件,而品种权申请数量包括本国申请在内,发达国家也仅上千件),本规定要求涉外品种权代理企业的注册资金为30万元。

(三)对违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由于《条例》对违规的代理企业和代理人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部门规章不能做出诸如 “取消代理业务”、“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性规定。经征求法规司意见,对违规的代理企业和代理人采取“不接收其代理的业务”的措施。

特此说明。



科技教育司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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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4月7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 2013-3-8)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本导则不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2)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
    3)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术语和定义
2.1危险化学品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
2.2安全设施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3新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
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
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
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2.4改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改建项目:
   1)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
     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2)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
     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2.5扩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扩建项目:
1)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
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2)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2.6危险源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7危险和有害因素
   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2.8危险化学品数量
   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
2.9作业场所
   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3 编制内容
3.1设计依据
    列出编制专篇依据的主要文件名称及编号,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2)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4)设计合同;
    5)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6)项目其他相关文件。
3.2建设项目概况
    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的建设单位、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建设性质、地
     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设计范围及分工;
    2)采用的主要工艺技术及与国内或国外同类项目技术对比
     情况;
3)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包括产品、中间产品)名称及最大储量;
4)项目的工艺流程、主要装置和设施(设备)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
5)项目配套公用和辅助工程或设施的名称、能力(或负荷);
6)项目装置的主要设备表,包括名称、规格、操作或设计条件、材质、数量等;
7)项目外部依托条件或设施,包括水源、电源、蒸汽、仪表风以及消防站、气防站、医院等应急设施;
8)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气象、水文等;
9)项目所在地的周边情况,说明项目距下列重要设施的距离:
a)居住区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b)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c)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
  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
  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地铁站出
  入口;
d)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3.3 建设项目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采用《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推荐的过程危险源分析方法或其他适用的方法,开展建设项目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3.3.1 物料危险性分析
    1)列表说明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基本数据要
     求详见表1《危险化学品数据表》。
    2)分析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
     性、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浓度(含量)和所在的
     单元及其状态(温度、压力、相态等)。
    3)说明建设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情况。
表1 危险化学品数据表
物料名称 危险化学品分类 相态 密度 沸点℃ 凝点℃ 闪点
℃ 自燃点
℃ 职业接触限值 毒性
等级 爆炸极限
v% 火灾危险性分类 危害特性


3.3.2 分析并说明建设项目工艺过程可能导致泄漏、爆炸、火灾、中毒事故的危险源。
3.3.3 指出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如粉尘、窒息、腐蚀、噪声、高温、低温、振动、坠落、机械伤害、放射性辐射等。
3.3.4 说明上述3.3.2及3.3.3条中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存在的主要作业场所。
3.3.5 说明装置或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3.3.6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辨识重大危险源,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划分重大危险源等级。
3.3.7 说明建设项目工艺是否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3.3.8 说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路由及穿跨越过程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
 3.3.9 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开展的安全评价等报告,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3.3.10 根据设计过程开展的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研究或其他安全风险分析,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3.3.11 涉及多套装置的建设项目或者同一企业毗邻在役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分析其相互间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危险,并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3.4 设计采用的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的结果,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基于本质安全设计、事故预防优先、可靠性优先等设计原则,采取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的安全设施。
3.4.1 工艺系统
    1)工艺过程采取的防泄漏、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
     腐蚀等主要措施;
    2)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下危险物料的安全控制措施,如
     联锁保护、安全泄压、紧急切断、事故排放、反应失控
     等措施,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应说明采取的控制
     系统与相关规定的符合性;
    3)采取的其他工艺安全措施。
3.4.2 总平面布置
    1)建设项目与厂/界外设施的主要间距、标准规范符合性及
     采取的防护措施;
    2)全厂及装置(设施)平面及竖向布置的主要安全考虑,
     包括功能分区、风速、风向、间距、高程、危险化学品
     运输等;
    3)平面布置的主要防火间距及标准规范符合情况;
    4)厂区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的设置情况;
    5)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3.4.3 设备及管道
    1)压力容器、设备及管道设计与国家法规及标准的符合
     性,包括进口压力容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2)主要设备、管道材料的选择和防护措施;
3)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3.4.4 电气
   1)供电电源、电气负荷分类、应急或备用电源的设置;
   2)按照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等级和火灾危险场所选择电气设
    备的防爆及防护等级;
   3)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4)采取的其他电气安全措施。
3.4.5 自控仪表及火灾报警
   1)应急或备用电源、气源的设置;
   2)自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和安全功能,包括紧急停车系统、安
    全仪表系统等;
   3)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和报警设施的设置;
   4)控制室的组成及控制中心作用,包括生产控制、消防控制、
    应急控制等;
   5)火灾报警系统、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等;
   6)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3.4.6 建构筑物
说明防火、防爆、抗爆、防腐、耐火保护等设施;编制“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结构、建筑面积、层数、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抗震设防、通风、泄压面积、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等;
通风、排烟、除尘、降温等设施;
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3.4.7 其他防范设施
防洪、防台风、防地质灾害、抗震等防范自然灾害的措施;
防噪声、防灼烫、防护栏、安全标志、风向标的设置等;
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采取的其他安全防范设施。
3.4.8 事故应急措施及安全管理机构
针对建设项目特点、建设性质及周边依托情况,说明设计中采用的主要事故应急救援设施,包括消防站、气防站、医疗急救设施等;
说明发生事故时,可能排放的最大污水量及防止排出厂/界外的事故应急措施;
对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建议。
3.4.9 《安全评价报告》意见的采纳情况
   1)说明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安全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
   2)说明工程设计未采纳安全对策与建议的理由。
3.5 结论与建议
3.5.1 结论
   重点说明以下方面:
   1)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条件与项目前期安全条件审查阶段
    相关内容的符合性以及处理结果;
   2)建设项目选用的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
   3)设计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情况;
   4)安全设施设计的预期效果及结论。
3.5.2 建议
    根据国内或国外同类装置(设施)的建设和生产运行经验,提出在试生产和操作运行中需重点关注的安全问题及建议。

4 专篇附件
4.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4.2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
4.3总平面布置图
4.4装置平面布置图
4.5工艺流程简图
4.6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4.7火灾报警系统图
4.8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平面布置图
4.9主要安全设施一览表,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器、个体防护装备等。
4.10其他需补充的文件
    
5 专篇格式
5.1 专篇组成
5.1.1封面(参见附件1)
5.1.2封二(参见附件2)
5.1.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复制件)及专篇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签署表
5.1.4目录
5.1.5非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5.1.6主要内容
5.1.7附件
5.2 字号和字体
    主要内容的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或者6号宋体字;附件的图表可选用复印件,附件的标题和项目标题分别采用3号和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和表格表述采用的字体同“主要内容”。
5.3 纸张、排版
    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纵向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5.4 制作
    除附图、复印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
5.5 封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正式文本装订后,用设计单位的公章对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封页。

附件1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建设项目单位:
       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
       设计单位联系人:
       设计单位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实施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和紧迫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特研究提出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一、资源综合利用现状


“九五”以来,在国家政策引导和扶持下,我国资源综合利用规模不断扩大、利用领域逐步拓宽、技术水平日益提高,产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缓解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资源综合利用规模不断扩大

2005年,我国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实现综合开发的约占1/3;黑色金属共伴生的30多种矿产中,有20多种得到了综合利用;有色金属共伴生矿产70%以上的成分得到了综合利用;煤矿矿井瓦斯抽放利用率为33%。2005年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7.7亿吨,利用率达到 56.1 %,与“九五”末相比增加了4.3个百分点。其中,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65%,60%,分别增加7和17个百分点。2005年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我国墙体材料总量的40%,比“九五”末提高了11个百分点。

全国已形成遍布城乡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及区域性废金属、废塑料、废纸等集散市场,我国钢、有色金属、纸浆等产品近三分之一左右的原料来自再生资源,已成为资源供给的重要渠道之一。2005年,我国回收利用废钢铁6909万吨,废纸3500多万吨,废塑料1096万吨,均比“九五”末增加一倍以上。50%以上的钒、22%以上的黄金、50%以上的钯、鍗、镓、铟、锗等稀有金属来自于综合利用。利用林木三剩物生产人造板材已形成产业化,垃圾焚烧、填埋气利用和垃圾堆肥等也已开展起来。2005年利用禽畜粪便生产沼气达80多亿立方米。

(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日益提高

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产业化进程不断加快。新型高效预处理技术和浮选药剂的应用,促进了含金银多金属矿的综合回收。炉渣回收和磁选深加工技术的应用,使转炉钢渣、电炉炉渣等得到了广泛的综合利用;利废建材设备制造基本实现国产化,全煤矸石生产烧结砖技术装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粉煤灰综合利用向大掺量、高附加值方向发展;燃用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发电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容量最大已达450吨/小时,不仅提高了废物利用效率和发电效率,也有效地降低了污染物排放。利用废动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技术实现了产业化。废旧金属利用方法取得了新的突破,从以传统的回炉冶炼为主,转变为制成各种产品,直接利用的比重明显提高。

(三)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资源综合利用成为许多企业调整结构、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环境、创造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更是煤炭行业发展接续产业的重点。全国已涌现出一大批综合利用产值和利润占企业总产值、利润过半的先进企业,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2005年,水泥原料的20%,墙体材料的40%来自于工业固体废物,合计利用固体废物5亿多吨,减少占用土地15万亩,环境效益显著。2005年燃用煤矸石发电装机900万千瓦,可安排就业9万人以上。

(四)激励和扶持政策日趋完善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尤其是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极大调动了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引导和规范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加强税收管理,开展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并结合技术进步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使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运行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真正发挥了引导和激励的作用。为抑制毁田烧砖,国家征收了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推进以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同时出台了对实心粘土砖生产的限制性政策,积极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迅速发展,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创造了更大的市场需求。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资源综合利用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性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没有把资源综合利用看作是资源供应的重要来源,仅作为废物处理的措施,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亟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法规不完善,政策落实难。我国缺乏资源综合利用的专项法规,虽然国家发布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规范性文件,但现有政策的连续性及政策的支持力度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地区还存在政策落实难、执行中有偏差等问题。

三是技术装备落后,创新能力不强。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装备,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共性和关键技术开发不够,许多可再生利用的废物得不到应有的开发利用,一些综合利用产品的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不高,竞争力不强。

四是基础工作薄弱,能力建设滞后。在国民经济发展统计体系中缺乏对资源综合利用基础数据的统计,统计数据不完整、方法不统一,基础数据匮乏,信息交流不畅,难以作为宏观调控的基础材料。

二、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并没有根本转变,资源约束矛盾日益突出,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十一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们既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来自各方面的严峻挑战,最突出的挑战就是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制约。随着人口增加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资源消费强度将进一步加大,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差距较大。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分别为30%和35%左右,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我国木材综合利用率约60%,发达国家一般在80%以上。此外,我国大量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旧木质材料等,还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的潜力很大。

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减轻环境污染的压力。据测算,到2010年,通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每年可为国家提供的矿石产量为:煤炭2.5亿吨;煤层气32.5亿立方米;石油700万吨,其中利用低品位难利用储量开发500万吨,利用采残矿100万吨,利用非常规油页岩和油砂资源生产石油100万吨。我国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若提高1个百分点,每年就可减少约1000万吨废弃物的排放;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若能提高1个百分点,就可以减少排放近200万吨,并将使环境质量得到极大改善。

资源综合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必须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意义。

三、资源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利用、重点突破、全面推广”的方针,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政府大力推进、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源综合利用宏观管理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扩大利用、高效利用和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推进量大面广、资源化潜力大的废物回收与再生利用,合理延长产业链,开发高附加值的综合利用产品,减少二次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坚持政策激励原则。继续发挥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完善相应鼓励政策,认真落实现有政策,调动市场主体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积极性。

3.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使资源综合利用真正成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的重要措施,成为企业健康发展的驱动力。

4.坚持技术促进原则。鼓励技术创新,提高研发能力,推进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通过技术集成和产业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市场化、规范化和集约化。

5.坚持全社会参与原则。企业主动承担资源综合利用的责任和义务;中介机构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公众改变不合理的消费方式,自觉参与废物的分类和回收;政府带头,发挥表率作用。

(三)发展目标


到2010年,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在2005年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35%和40%。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其中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75%,煤矸石达到70%,尾矿达到10%,冶炼渣达到86%;硫石膏基本得到利用,磷石膏等化工废渣利用有明显增长。

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到65%,再生铜、铝、铅占产量的比重分别达35%、25%、30%。木材综合利用率由目前60%左右提高到70%左右。

到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得到快速发展,资源利用效率有较大幅度提高,综合利用产品在同类产品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较高技术装备水平、资源利用率较高、废物排放量较低的综合利用企业。

四、资源综合利用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

重点领域


(一)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重点是大宗、短缺、稀贵金属等重要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1.能源矿产

煤炭工业积极推进煤系油母页岩、高岭土等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大力发展煤层气地面钻井开采和井下矿井瓦斯的抽采以及煤层气(矿井瓦斯)的综合利用。

石油石化工业 发展水驱开采、聚驱开采,推进难利用储量的开发利用;发展油砂、油母页岩的工业化利用;推广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用高硫石油焦技术;推进油田和石油炼制过程中的火炬气、酸性气体等废气回收和综合利用。

2.黑色金属矿产

针对中低品位铁矿、低品位锰矿、硼镁铁矿、锡铁矿等难选呆滞资源,加大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力度,重点突破鄂西鲕状赤铁矿、细粒难选金红石矿、含磷碳酸锰矿等选矿新工艺,研发复合力场选设备、大型多磁极永磁磁选机、超导磁选机、预选抛废等设备,发展生产过程自动控制与信息化技术,形成规模化、集成化技术,提高我国已探明储量的利用率。

3.有色金属和稀贵金属矿产

针对铜、镍、铅、锌、铝等国家紧缺矿产,研究开发独具特色的选冶工艺技术,综合开发利用有色金属共伴生矿产资源。重点开发高效、低成本、少污染的加压浸出技术、生物冶金技术、难处理矿选冶联合新技术、矿浆电解技术;开发新的矿物分离、富集与综合利用技术、工艺及设备。

加强稀土金属矿资源综合利用和复杂难处理贵金属共生矿在选矿和冶炼过程中的综合回收和综合利用。开发难处理贵金属矿循环流态化燃烧技术、无毒浸出药剂、难处理稀贵金属生物氧化技术、地下和原地溶浸技术。

4.非金属矿产

发展共伴生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深加工。合理利用盐湖资源,提高锂、硼、钾资源保障程度。加强磷矿、硼铁矿、滑石,以及石墨、萤石、石灰石、高岭土、石英等的综合利用。

(二)“三废”综合利用

重点是产生量大、存放量大、资源化潜力大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固体废物

重点发展从冶炼渣、矿山尾矿等回收价值高的金属,提高资源综合利用附加值。

发展煤矸石、煤泥发电;大力发展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及各类化工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等为主的利废建材;发展粉煤灰、煤矸石等在筑路、回填、复垦等领域的利用。推广碱渣、电石渣等化工废渣在建材产品中应用技术。鼓励铬渣的综合利用。

积极推广电厂脱硫石膏、磷石膏等工业副产石膏替代天然石膏的资源化利用。

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的综合处理,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化。大力推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堆肥等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建筑垃圾的重复使用、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利用。

2.废液(水)

发展造纸、食品酿造、印染、皮革、化工、纺织、农畜产品加工等行业废液的资源化利用,重点回收可利用的资源;推进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扩大再生水的应用;大力推进矿井水资源化利用。

3.放散气以及余热、余压

对焦炉、高炉、转炉煤气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发展工业窑炉的余热余压发电和热的分级利用;对油田、炼油企业各种放散气体进行回收和综合利用;对生产过程中的二氧化碳进行资源化回收利用。

(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重点是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废旧资源加工利用的产业化。

1.再生资源回收

重点规范国内再生资源回收领域的市场秩序,根据资源的不同特性,研究建立相应回收模式;从社区回收、再生资源集散加工市场等方面入手,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培育再生资源集散加工基地,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的有序性和规范性,使其健康发展。

2.再生资源加工利用

以提高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规模和利用水平为目标,重点推进再生资源集散加工基地建设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鼓励生产具有高附加值的综合利用产品。淘汰技术装备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重点推进废旧家电、废旧轮胎、废塑料、废纸、包装物、废弃木制品、废弃油品回收利用的产业化进程。

3.境外再生资源

对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资源性再生资源(如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应从政策上鼓励利用境外市场。强化进口境外可再生资源的检验检疫及其监督管理,严防掺混“洋垃圾”,规范有序进口国外再生资源,合理规划布局,加强集中和系统处理,条件成熟时建立进口再生资源资源化示范园区。

(四)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

重点发展农业废弃物(包括秸秆、农膜、畜禽粪便等)、农产品加工副产品、林木“三剩物”、次小薪材等资源化利用;发展木基复合材料和经济合理的代木产品,综合利用废弃资源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

鼓励废旧木材及其废旧木制品的回收再利用。

发展木材改性、防腐、抗虫和阻燃技术,推进其产业化。

重点工程


1.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程

继续支持攀枝花、白云鄂博、金川三大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在铁矿、铜矿、镍矿、油田等矿山建设综合利用示范基地;选择油砂、油母页岩储量大、含油率高的矿区,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示范。以铁矿、铜矿、铝土矿、金矿、铅锌矿、钨矿为重点,建设若干个尾矿再选示范工程。以石油、铜矿、铁矿为重点进行残矿资源化回收利用。

2.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

重点发展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化工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支持大掺量利用固体废物应用技术的产业化;发展规模化和产品多元化的利废建材企业。发展具有较高发热量的煤矸石、煤泥、石油焦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发电;对现有的煤矸石、煤泥等综合利用电厂进行技术改造。推进脱硫石膏、磷石膏、氟石膏等工业副产石膏生产建材产品并产业化。

3.再生金属加工产业化工程

加快再生金属产业化建设项目,促进资源化利用上规模、技术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建设若干30万吨以上的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示范企业。

4.废旧家用电器、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产业化工程

组织实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示范,建设若干示范基地,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其产业化;建设若干废旧轮胎、废润滑油、废塑料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化示范基地。

5.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示范工程

重点支持在24个城市建设回收体系试点,形成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的三位一体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

6.农业废弃物和木材综合利用工程

实施秸秆发电和畜禽粪便生产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工程;实施林木“三剩物”、木基复合材料、速生材等资源化利用工程;推广木材改性和木材保护产品。

五、保障措施

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把综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贯彻到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相关政策中。

(一)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资源综合利用立法进程,逐步形成以《循环经济法》为核心、《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为基础,包括主要废物资源化利用管理专项法规相配套的资源综合利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逐步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推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对应当开展而不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和环境准入制度,防止二次污染,严厉处罚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

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加大基础标准的制定力度,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为资源综合利用提供统一的交流平台。

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统计制度。将重要资源综合利用信息数据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供统一、权威的数据信息。

(二)加强规划指导,实施重点工程

各地区、各行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指导意见,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纳入年度计划,按照规划重点和保障措施的要求,搞好规划的落实,保证目标的实现。

本着合理规划、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组织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建设,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带动资源综合利用的全面推进。各级政府对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技术开发给予投资和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

(三)完善激励政策,抓好政策落实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鼓励和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根据综合利用发展情况和技术进步的实际,适时调整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和实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制度,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研究建立和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奖惩政策。

研究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充分考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驱动机制和环境外部成本,建立大宗废旧物品回收处理成本补偿制度,推动废弃电子电器、废旧轮胎等资源循环产业的形成。

各级政府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再生资源或者一定比例再生资源为原料制成的商品。国家通过差别消费税等手段鼓励消费者购买再生利用产品。

(四)加强技术创新,推动技术进步

将资源综合利用纳入国家重大科技发展计划,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攻关。制订《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推动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有重点地开发和应用先进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国际合作,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引进先进适用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意识

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将资源综合利用纳入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宣传,宣传资源综合利用典型,曝光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现象。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鼓励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回收和利用,减少一次性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六)加强组织协调,扎实推进工作

资源综合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需要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有关中介机构的作用,培育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扎扎实实地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

名词解释

1.资源综合利用 :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2.矿产资源总回收率:是指采矿、选矿和冶炼三个阶段中,矿产资源得到有效回收利用的程度,它是反映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的综合性评价指标。

矿产资源总回收率=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冶炼回收率

其中:采矿回采率是指采出资源储量占可采资源储量的百分比;选矿回收率是指精矿中的有用组分(或金属)的数量与原矿中有用组分(或金属)的数量的百分比;冶炼回收率指冶炼产品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入炉精矿中该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比。

3.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是指每年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总量与当年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和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总和的百分比。

4.共生、伴生矿产:共生矿产是指在同一矿区(或矿床)内存在两种或多种符合工业指标,并具有小型以上规模(含小型)的矿产。

伴生矿产是指在矿床(或矿体)中与主矿、共生矿一起产出,在技术和经济上不具单独开采价值,但在开采和加工主要矿产时能同时合理地开采、提取和利用的矿石、矿物或元素。

5.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是指采选利用的共伴生矿产量(矿物量)与开采动用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储量(矿物量)的百分比。

6.木材综合利用率:指从原木—锯材—成品生产过程中对木材利用的比例,没有包括枝桠材的利用。

7.资源综合利用三大基地:我国攀西地区钒钛磁铁矿、包头白云鄂博稀土铁矿和甘肃金川有色金属矿是含多种金属元素的共生矿,是闻名中外的矿石宝藏。在1978年3月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攀枝花、白云鄂博、金川被列为国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三大基地。

8.再生资源:是指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以各种形态赋存,但可以通过不同的加工途径而使其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物料的总称。

9.废旧物资:是指在性能、规格和款式等方面已经达不到该物品应当达到的要求,但其具有使用价值或价值的属性是明显的,是再生资源的一部分。

10.林木“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11.“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12.木材改性:是用疏水性的基团取代木材成份中的亲水性羟基,或用树脂类化合物充胀木材细胞壁,从而减少木材对水的亲和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木材的尺寸稳定性和抗微生物侵害能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