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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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丽水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9号),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使用、保障适用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动用驻浙解放军支援应急救援的,根据《浙江省应对突发事件军地联动机制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65号)规定执行。

(二)公安消防、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三)丽水经济开发区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县乡级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建设目标

2010年,市本级和县级综合性应急队伍全面建立,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完善和加强;

2011年,乡镇、街道、企事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队伍普遍建立;

2012年,基层社区、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全面建立;社会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人数和编制由组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基层应急队伍建设

第四条 综合应急队伍建设

(一)市本级、县(市、区)综合应急队伍以消防部队为主体,公安特警、武警等力量为补充,由公安部门牵头,消防、武警等部队参与共同组建。

主要职责是: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地震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事故、恐怖袭击和群众遇险等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作为本区域应急救援的突击和骨干力量。

(二)街道、乡(镇)综合应急队伍建设:重点是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义务消防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组建专兼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主要职责是: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开展先期处置,参与抢险救灾,组织群众自救互救,人员转移,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工作。

第五条 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应急救援的特点和需要,选择年纪较轻、素质较好、专业性较强和有一定救援实践经验的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同时要特别注意吸收有一技之长、经过部队特殊专业训练的冲锋舟驾驶、工兵爆破、潜水、水上水下搜救、攀爬、破拆等社会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用于特殊险情时的特殊救援需要。

(一)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由市水利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下,开展汛期巡堤查险、险情处置、人员安全转移和干旱紧急情况下应急供水等,做到有汛防汛、有旱抗旱、有险抢险。

(二)水上应急救援队伍,由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统一负责市本级水上应急值勤、巡逻;统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营救、打捞;统一保管、维护、调用水上应急救援装备;统一指挥调动水上应急救援力量;统一管理、培训水上搜救打捞专业人员;统一合理布局水上抢险救援装备、设备。

(三)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趋势分析,指导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开展防范知识宣传,报告隐患和灾情信息,及时会同当地政府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森林消防应急队伍,由市林业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负责大面积森林资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防火巡查、扑火应急救援等工作。

(五)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由市安监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六)气象灾害应急队伍,由市气象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及时提示群众转移和避险,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七)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由市建设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供水、排水、燃气、市容环境、园林等相关领域应急抢险救援任务,提高应急抢修、恢复保障能力。

(八)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由市卫生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等任务。

(九)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由农业(兽医)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调拨疫苗和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紧急免疫接种,协助承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技术监督和指导等任务。

(十)地震监视防御应急队伍,由市科技局(地震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开展地震监测会商,宣传应急避险知识,上报地震灾情等信息,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要特别做好滩坑水库蓄水后可能诱发我市地震灾害的预防、监测、避险、处置等有关工作。

(十一)环境污染应急队伍,由市环保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加强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源、辐射污染源等重点领域环境监控,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重点危险源及污染隐患调查,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等。

(十二)道路抢通和运输保障应急队伍,由市交通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道路紧急抢通、清障保畅等任务。

(十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由市公安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重大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管制、施救被困人员、疏导交通等工作。要建立与卫生、危险化学品、道路抢通、气象、环境、在丽高速公路企业等专业应急队伍的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快速有效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十四)电力抢险(修)应急队伍,由丽水电业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应急救援中的电力保障等任务。

(十五)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由丽水电信,丽水移动、丽水联通分别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有线、无线、3G图传视频、全球眼视频、海事卫星、可视指挥网络等指挥部的通信保障和顺畅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做好本部门通信突发事件应急通信抢修工作。

(十六)特种设备应急队伍,由市质监局负责建立。主要职责是承担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广播电视、金融、财政、粮食、物价、民政、民防、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预案规定,建立相应的应急队伍,以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第六条 专家应急队伍

根据专项预案的要求和经常发生突发事件领域实际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聘请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建覆盖各行业、各专业的专家组,建立专家信息库。

主要职责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进行专业指导、专业防范;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进行专业支持、专业救援、专业咨询;在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进行专业鉴定、专业评估。

第七条 应急志愿者队伍

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作用,以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领域为重点,在社区、企业、学校组建应急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 基层应急队伍指挥调度与管理

第八条 基层应急队伍的指挥与调用

(一)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接到市政府应急救援命令后,应由组建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成编制立即集结到位,由当地政府领导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调用,积极参与跨区域、跨单位、跨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三)服从市政府赋予临时性、紧急性任务的指挥与调用。

第九条 基层应急队伍的组织活动

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实效地组织应急队伍业务学习、政治教育、专业培训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队员组织纪律观念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管理公共知识学习。邀请省内外应急管理专家对全体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题知识讲座;组织观看一次全国、全省性应急救援实战案例和应急救援演练等专题资料片。

(二)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各类应急队伍的指挥员、骨干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培训和演练,培养实际应对能力。

(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工作任务,对各县(市、区)对应基层应急专业队伍,对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定期分析,做好应急工作的常态管理。进行一次专业学术交流(专业技能比武)或针对性演练等活动。

(四)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临时性、紧急性检查考核和点验。

第十条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制度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层应急队伍经常性管理,保证人员随缺随补。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值班制度、岗位工作制度、教育学习制度、培训演练制度、装备维护保养制度、信息报告制度、通信联络制度等。



第四章 基层应急队伍保障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保障

(一)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法定代表人是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法定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层应急管理队伍建设的综合协调、培训学习、监督检查、建设管理工作。

(二)要将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实施情况纳入政府、部门以及“平安建设”的考核内容,确保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稳步有效推进。

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

(一)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财经纪律管理和规定程序申报,市本级即以书面形式由单位提出使用建议,报市政府审查、审核,由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批准,财政部门拨付。

(二)当地政府根据需要安排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坚持“轻、重、缓、急”原则,分期、分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三)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器材更新、抢险救援必要补助、重大人员立功奖励等。

第十三条 医疗、工伤、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基层应急队员参与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工伤、人身意外伤害等情形,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保障:

(一)参加所在单位医疗保险的,由社保基金负责支付费用。

(二)没有参加所在医疗保险的,由医疗救助基金负责支付费用。

(三)其他保障项目由组建单位视其功能和作用,自行选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费用。

(四)基层应急队员参加应急抢险救援致残、牺牲的,依照现行优待抚恤政策由民政部门给予落实。

第十四条 装备保障

(一)主要装备更新配置要事先与应急管理机构共同制订配置计划,报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再由财政部门安排落实经费,按照规定程序购置更新。

(二)根据着眼于“抢大险,救大灾”,加强消防部队人员防护、生命探测、起重起吊、撑顶、破拆挖掘、供电照明等装备配备,提高队伍救人、排险等实战能力。

(三)根据区域灾害事故特点,选择适当地点、由主管部门负责,储备洪涝、地震、山体滑坡、冰冻雨雪、危险化学品、医疗急救、卫生防疫等灾害事故处置装备物资,以满足区域应急救援的需要。

使用单位要定人、定点保管维护、登记造册好各类装备,随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 新闻(信息)发布保障。根据“速报事实、慎报原因、再报跟进、层级审核”的原则,由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有关媒体进行对内上报、对外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

第十六条 基层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救援行动中物资供应和生活给养保障,由市经贸委负责,市民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配合,视情做好应急救援相关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基层应急队伍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显著成绩的应急救援分队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类基层应急队伍,根据其专业特点和有关规定,可以制作队旗、队标(号)、队牌等标志。

第二十条 各应急队伍队长、副队长、联络员、信息员花名册和组建文件以及主要装备、物资登记表等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表格附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丽水市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花名册(略)

2. 丽水市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人员花名册(略)

3. 应急救援主要装备物资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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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已经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张皓若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依靠林区干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市长、州长、专员、县(区)长、乡(镇)长负责制。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承担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责任区内森林防火任务。


  第五条 省和市、地、州以及森林面积一亿平方米以上(含一亿平方米)的县,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森林面积一千万平方米以上(含一千万平方米)的乡(镇),设森林防火指挥所。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根据森林类型、气象条件和火灾频繁度等差异,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将全省林区划分一、二、三级火险区。各级火险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防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国有林区实行定地段、定面积、定任务、定人员、定报酬的护林防火责任制。


  第七条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规定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戒严区和戒严期由县人民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严禁野外吸烟、烤火、野炊、烧纸等一切非生产性用火。


  第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生产需要用火,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方能在指定地点、范围内用火,并由森林防火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禁止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在林区架设输电线路,必须有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线路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林区的住宅、厂房、行人休息站周围,必须开辟十米以上宽的防火带。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实行昼夜值班,重点林区开展巡山检查,及时、准确地掌握火情。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防火专用的车辆、电台、器材和其它设施,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设施以县为单位进行规划,分期建设。国有林区由经营单位负责建设,其它林区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建设。


  新开发林区,必须把森林防火设施列入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大面积造林(含飞机播种造林)应把森林防火设施列入生产规划进行建设,设置必要的防火隔离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对下列火灾按规定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十二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五)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重点飞播林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七)县级行政区交界地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



  第十八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应留足够人中巡逻监守,清理余火,经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十九条 凡森林火灾、火警和荒火,应查明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和造成的损害等。



  森林火警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重大森林火灾由市、地、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特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行政区交界地方发生的森林火灾由起火点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查处,起火点不明确的,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单位查处。



  第二十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建立森林防火档案及统计报表的报送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乡(镇)人员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其生活补助按本乡 (镇)乡规民约的规定办理。外乡(镇)、外县人员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期间的生活补助、误工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一级火险县一年内、二级火险县连续两年内、三级火险县连续三年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以及有《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所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等


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1898号

2006-09-13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环保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办)、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精神,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铅锌工业的结构调整,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促进结构调整的重要性
铅锌是与工业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原材料。我国的铅锌工业主要由铅锌矿采选、冶炼两部分组成。2005年底,全国规模以上矿山采选企业411家,铅锌冶炼企业466家,2005年底的生产能力约为粗铅220万吨、电铅280万吨,锌340万吨。
近年来氧气底吹熔炼一鼓风炉还原炼铅工艺应用成功,引进了先进的艾萨炉、卡尔多炉;采用沸腾焙烧锌冶炼工艺,硫利用率高,尾气达标。铅锌冶炼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取得明显成效,可回收金、银等13种稀贵有价金属。技术进步推动了我国铅锌冶炼工艺水平的升级,淘汰落后工艺的时机已成熟。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铅锌工业总量和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引发投资热的一些结构性和体制性的深层次矛盾也变得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资源紧缺,严重影响铅锌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多年来冶炼企业主要以外延模式扩张规模,矿山投资受企业实力和资源勘探程度限制,仍是以建设小矿山为主,致使国内铅锌资源紧缺,大中型冶炼企业的原料自给率不足50%,价格持续高涨。精矿供应紧张使矿山乱采滥挖抬头,进口量增多,冶炼企业争抢资源的问题日益突出,资源紧缺制约着我国铅锌工业持续发展,严重影响产业结构调整。
(二)结构性矛盾突出,行业利润向矿山采选业过度转移。目前我国铅锌冶炼产能大于市场需求和矿产能力,这一结构性矛盾不但使冶炼能力开工不足,也使行业利润向矿山采选业大幅度转移。矿山和冶炼企业利益难以共享使原料占冶炼成本的比例不断上升。2005年矿山采选的铅锌金属总量仅为铅锌冶炼产品产量的48%,但利润水平却是冶炼行业的1.43倍。今年1—5月份,矿山采选的铅锌金属总量为铅锌冶炼产品产量的45%,利润水平是冶炼行业的1.5倍,如果没有有价金属的回收,冶炼业的盈利水平将难以维持。
(三)行业集中度下降,企业竞争力不强。2001年我国前10位铅、锌企业产量占全国产量比例分别为52%和64%,2005年降低为41%和49%。铅锌工业十多年的高速增长,只是相互独立的矿山、冶炼企业数量和产量的简单放大,并没有真正提高国际竞争力。
(四)铅冶炼工艺及技术装备水平差,落后的锌冶炼能力尚占一定比例。铅冶炼是有色金属工业中技术装备较落后、生产条件最差、硫回收率最低、污染最严重的金属冶炼业,有些企业仍沿用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烧结锅、烧结盘工艺及设备,甚至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方式炼铅,目前约30%的铅冶炼能力是落后工艺。锌冶炼也有一定量用土法或土制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再由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方式炼锌或氧化锌的落后产能。
(五)环境影响大,一些企业资源浪费严重。落后铅冶炼工艺烧结工序产生的二氧化硫烟气和铅尘不加回收利用,生产环境恶劣,二氧化硫和粉尘排空,严重污染环境。采用沸腾焙烧炉炼锌,也存在含汞、镉、砷等可溶有害重金属离子的热酸浸出锌渣不按规定处理,随意堆放污染地下水的现象。许多小型铅锌冶炼厂废水往往不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重金属离子或苯和酚等有害物质污染水源。此外中小型铅锌冶炼企业数目过多,某些小企业的年产量不足2000吨,根本不回收其他有价金属,严重浪费资源,属于产业政策明令淘汰企业。
(六)铅锌冶炼盲目投资问题严重。国外企业削减转移冶炼产能使2004年后铅锌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同时国内下游行业产能的快速增长刺激了市场需求阶段性急剧增加,使我国长期以来1/3左右的铅锌冶炼产品需要出口消化的局面改变,造成近几年我国铅锌行业尤其是冶炼投资快速增长。由于没有系统的铅锌冶炼企业的准入条件,加之难以有效监督铅、锌冶炼的建设行为,致使违反产业政策的新建项目屡禁不止,且普遍规模较小。新上的小冶炼企业基本采用落后工艺装备,通过牺牲环保降低投资成本,换取企业经济效益。
调查显示,2004年规模以上铅锌冶炼企业累计完成投资比上年增长1.4倍,矿山采选完成投资增长1.4倍。2005年,铅锌冶炼累计完成投资同比增长70%;矿山采选增长61.9%。目前在建铅锌冶炼投资项目169个,计划总投资125亿元,其中增加产能的项目132个,计划总投资112亿元,仅2006年新开工项目就有74个,计划总投资20亿元,其中增加产能的项目60个,计划投资近17亿元,但平均施工规模同比下降8.8%。对已明确建设规模的62个项目统计,合计建设年产能在315万吨以上。其中在建铅冶炼项目30项,产能约150万吨;在建锌冶炼项目32项,产能约165万吨。并有大量的拟建项目(铅约40万吨、锌约120万吨)。如果这些项目全部投产,将新增年产能铅190万吨、锌290万吨。矿山投资虽然建设项目达191个,但仍是以小矿山为主,未来能提供的铅锌精矿量并不大。
一些投资主体在价格上涨刺激和乐观的市场预期下,不顾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集中建设冶炼项目导致的铅锌冶炼投资连续快速增长,使冶炼能力短期内急剧膨胀。如果这些冶炼能力全部建成投产,冶炼能力将严重供过于求,矿产资源不足又制约冶炼能力的发挥,同时小型冶炼厂造成的环境问题会更加突出。必须及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
二、铅锌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转变铅锌工业增长方式为中心,以结构调整为重点,按照结构优化、技术进步、科学规划、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原则进行宏观引导,做到规范投资、有序发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加强环保,调整产业结构,改善产品结构,促进铅锌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保持铅锌供需基本平衡,按照规划有序发展,限制铅锌冶炼能力盲目增长。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后,将精铅年产能控制在400万吨以内,锌年产能控制在500万吨以内。加强国内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原料保障程度;同时要大力发展铅锌再生利用产业,使再生资源消费量达到总消费量的30%。
企业组织结构方面,在控制冶炼能力盲目增长的前提下,扶优汰劣,调整结构,推动优势骨干冶炼企业、矿山企业的联合重组,使骨干冶炼企业的产量达到总产量的70%以上。
技术结构方面,铅冶炼全部采用富氧强化熔炼、艾萨炉熔炼、卡尔多炉熔炼等资源回收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的先进粗铅冶炼工艺;铅冶炼综合能耗600千克标准煤/吨,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7%;粗铅冶炼焦耗35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低到110千瓦时/吨,总硫利用率大于95%,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锌冶炼精馏锌综合能耗19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综合能耗1700千克标准煤/吨,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8%;蒸馏锌煤耗1250千克/吨,电锌直流电耗降低到2900千瓦时/吨,总硫利用率大于96%,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二氧化硫、粉尘排放达标。有价金属回收率达到95%。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 加强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布局指导
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制定铅锌工业产业发展政策,统筹考虑资源、环境、能源等因素搞好规划布局。规划新增产能要与淘汰落后、调整结构的目标密切结合。加快制定铅锌冶炼市场准入条件,从布局和外部生产条件、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严把准入关,促进结构优化。
(二)加强产业政策与土地、信贷、环保、安全等政策的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
强化土地、信贷审核,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铅锌冶炼行业的信贷投放。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对于盲目投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锌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不予提供土地,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不办理环保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等相关手续。调整外商投资目录,禁止技术水平低、消耗高、污染严重的外资项目进入。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等规定,禁止新建落后生产能力和不具备经济规模的冶炼项目。新建铅冶炼项目,单系统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必须采用富氧强化熔炼、艾萨炉熔炼、卡尔多炉熔炼等先进的工艺和双转双吸制酸系统,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以上;新建锌冶炼项目,单系统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必须采用109平方米以上的沸腾焙烧炉等先进冶炼工艺和双转双吸等制酸系统,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的力度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产业政策规定,立即淘汰土烧结盘、简易高炉、烧结锅、烧结盘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以及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工艺,用土制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再又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工艺。在2008年底前淘汰经改造环保仍不能达标或者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对落后生产能力及违反产业政策的新投产锌冶炼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淘汰落后。
发展循环经济,支持铅锌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再生行业走规模化、环保型的发展之路。提高铅再生回收企业的技术和环保水平,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1万吨/年以上,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建设再生铅项目;利用再生锌产业处于起步阶段的有利时机规范其发展行为。
支持优势企业继续实施改革、改组和改造,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冶炼企业与矿山企业联合,优势互补;制止不具备条件的矿山企业建设冶炼项目。加大对优势骨干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产业集中度;规范市场秩序,避免无序竞争。坚持技术改造与淘汰落后相结合,上大与关小相结合,建立政策支持下的退出机制。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规范铅锌企业的改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企业借重组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四)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加大对铅锌矿产资源勘探和海外资源开发的支持力度
所有铅锌冶炼投资项目必须具备有价金属综合利用建设内容,否则一律不予备案。支持铅锌伴生有价金属回收利用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综合回收有价金属水平。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支持优势冶炼企业同地勘企业合作,加强地质找矿,增加后备资源。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规范铅锌矿山项目的建设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铅锌矿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积极推进铅锌资源整合,合理布局,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铅锌矿山企业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制定海外资源开发战略和规划,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除取得铅锌精矿外,也鼓励在国外建设冶炼厂,改变单纯大量进口精矿的模式。
(五)加强环境保护和协调发展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一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进行督查一,待《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一铅锌工业》发布后按其执行,防止铅冶炼二氧化硫污染以及锌冶炼热酸浸出锌渣中汞、镉、砷等有害重金属离子随意堆放造成的污染。严禁铅锌冶炼厂废水中重金属离子、苯和酚等有害物质不达标排放。
(六)加强进出口管理
统筹研究并逐步完善铅锌产品进出口税收的有关政策。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加强铅锌精矿进口协调和日常监管;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搞好行业自律,规范进出口秩序。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环保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