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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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阿勒泰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阿勒泰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的力度,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突出重点,合理使用;注重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严防资金挤占、挪用和滥用。凡违反本暂行办法,致使专项资金遭受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地区、县(市)两级分别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具体数额由地区、县(市)财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从2010年起,地区、县(市)两级财政每年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专项资金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地委、行署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地委、行署对口副秘书长,地区信访局局长及地区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地区信访局,主任由信访局局长兼任。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负责资金的审核拨付和财务监督。
  第七条 专项资金出现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八条 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信访诉求合理但暂时无解决渠道,且信访人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的个访案件;
  (二)信访诉求合理但难以确定具体责任单位的个访案件;
  (三)对信访特困人员的临时性救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履行资金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部门应当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严防挤占、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他人利用专项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地委、行署需使用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解决问题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直接支付。
  (二)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时,数额较小的,由具体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阿勒泰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由财政部门拨付;数额较大的,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报地区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三)各单位解决信访稳定问题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解决。确属疑难案(事)件或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按上述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的监督

  第十二条 能够与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信访人)签订息诉息访协议的,申请使用单位必须与其签订息诉息访协议。
  第十三条 使用对象领取专项资金后,应当积极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得缠访闹访。
  第十四条 对确因有新证据、新情况出现,需要继续反映问题的,应当到地区信访局备案后,方可依法按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暂行办法制订本县(市、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并报地区信访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地区信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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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抓好科技改革的指示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为了消除对科研单位的管理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科研事业费由国家统一核拨、吃“大锅饭”,科研不计成本、不讲经济核算、不讲经济效益,科研与生产脱节,以及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地区、部门所有制等弊端
,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向生产转移,使科学技术更好地面向经济建设,现对我省科研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扩大科研单位的自主权
1、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部门下达科研项目的前提下,有权与有关单位签订各种形式的科研合同,自行安排科研计划。
2、科研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任免本单位的中层干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研究室主任和课题组组长可以推选或自荐,所长批准,科技人员可实行有领导的自由选题、自愿结合。
经过整顿、条件较好的科研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科委批准,可以实行所长负责制。
3、科研单位在编制范围内,有权自主招聘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可以不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权聘请外单位科技人员进行合作研究或担任兼职技术顾问。
经过整顿、验收的科研单位,可以在事业费和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利用本单位组织的经济收入,采取合同制的方式招聘职工。科研单位有招聘权和解聘权,被招聘人员有应聘权和辞职权。
4、科研单位有权把不适合做科研工作和多余人员调做其它工作或组织他们进行技术服务及业务学习,也可调到合适的单位工作。参加学习的职工只发基本工资,不服从分配的职工可酌情减发工资,科研单位有权拒绝接受调入不适合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5、用非所学或在本单位不能发挥作用的科技人员,允许调到合适的单位,也可辞职,由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其工资、职称、行政级别、连续工龄均不受影响。科技人员在符合合理流动原则的情况下要求调动工作时,各单位应大力予以支持。所在单位不愿放走的,科技干部主管部
门根据需要和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可直接下令调出。
6、科研单位有权给做出贡献的职工向上浮动工资和对完不成任务的职工向下浮动工资;对犯有错误的职工,有进行各种处分以至开除的权力。
7、科研单位有权择优订购所需的科研物资,也有权拒绝上级主管部门硬性统购统配的科研物资及不合理的劳务和费用摊派。
8、允许离休、退休和闲散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从事科技服务活动或成立集体所有制的自负盈亏的群众性科技组织,经当地科委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9、科研单位有权通过主管部门向外贸部门申请出口本单位研制的新产品,与外资合营和代办科技业务,以组织外汇收入。
10、科研单位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同国外科研、教学单位开展科技交流,所需费用由本单位开支。
二、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努力增收节支
1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科研单位应实行以研究室或科研课题为核算单位的独立经济核算制,单独建立帐目。
科研单位对外实行各种形式的有偿合同制,对内在实行“五定”(定方向任务、定人员、定课题、定设备、定制度)的基础上,要建立研究室(组)的科研责任制,行政科(室)的岗位责任制和试验工厂(农场)的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有机结合,把完成任务的好坏与职工的奖
罚挂起钩来,以调动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可根据科研的性质和经济收入状况,实行研究室或科研课题的承包责任制,以及科研课题的招标和设标。实行承包责任制的研究室或课题组的科研人员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
12、实行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的净收入部分,可以提取10-15%用于奖励研制有功人员;科研单位组织面向生产、面向社会的技术服务的净收入部分,可以提取5-10%用于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做出贡献人员的酬金或奖金。上述两项净收入提取
的报酬,不受单位奖金总额的封顶限制。
13、按照国家科委(84)国科管字第386号文件精神,经过整顿和验收的科研单位,奖金总额不再受标准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的限制,可根据科研单位经济收入的多少,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一律取消平均主义的综合奖,做到论功行赏,奖勤罚懒。
14、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和长远性研究课题的人员,可实行阶段成果奖或岗位技术津贴。奖金、津贴的等级和金额,由科研单位根据经济收入状况自行确定。
15、应用、开发研究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部门下达科研任务和不改变科研方向的前提下,应充分挖掘本单位的科研潜力,广开财源,努力增加经济收入,逐步减少国家科研事业费开支,力争在三、五年内实现经济自立、自负盈亏。
16、科研单位可以接受其它单位和个人(包括本单位职工、爱国人士、港澳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友好国家、外国朋友的投资或援助。属于本单位职工投资,可以实行“分红”;属于其它单位、人士的投资,双方可以签订互惠互利合同或协议,按经济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
17、科研单位自己组织的经济收入的留用部分,按省有关规定用于建立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在科研发展基金的比例不低于60%和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不高于20%的前提下,集体福利基金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以便逐步改善科技人员的生活条件。
三、对科研单位实行扶持政策
18、科研单位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级科委批准并纳入计划的科研新产品和中间试验产品,出售以后获得的经济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科研单位每年生产性收入在五万元以内,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率计征。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通过科研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除缴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外,不征税,也不上交。
19、银行对科研单位视其偿还能力,实行低息、无息或长期贷款。
20、科研单位创造的外汇收入,按国家规定应该分成的部分全部留用,可用于进口科研器材、派员出国学习、考察等方面的开支。
对于科研单位需要进口仪器设备和少量器件、材料的,有关部门在外汇上应给予照顾和支持。
21、为了减轻科研单位的负担,对专门从事为科学研究提供器材装备的部门,在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所经营的科研器材一律免收工商税、所得税;每年取得的纯利润,上缴国家40%、上级主管部门20%,本单位留用40%。上缴主管部门部分,留作科技
发展基金。
四、在应用、开发研究单位中,进行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
22、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贯彻“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精神,由省科委负责提出科研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确定试点单位,明确改革的目标、内容和措施。要进一步对试点单位放权、“松绑”,并从财政、税收、
价格、信贷、外贸等方面,对试点单位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科研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另行发布实施。
五、逐步破除科研单位的地区和部门所有制,促进科研与生产结合
23、从我省实际出发,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科研单位,可以采取科研单位与生产部门联营、建立行业技术开发研究中心、地区性技术开发研究中心、科研生产联合体、科研一设计一生产一供销一服务“一条龙”、企业化社会化研究所以及厂所、厂校长期技术合作等多种形式,逐步破除
科研单位的地区和部门所有制,使科研与生产更紧密地结合起来。
六、附则
24、省内过去颁发的有关文件若与本暂行规定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



1984年8月23日

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1990年2月10日商业部以(90)商科字第17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商办工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优质产品评选原则,结合商业部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部设置“商业部优质产品奖”(以下简称“部优产品”),按“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的原则,组织评选。凡经商业部组织评选审定,达到部优产品水平的产品,由商业部颁发《商业部优质产品证书》。
饮食行业的优质名特产品设“饮食业优质产品金鼎奖”,与部优产品的荣誉规格相同,评选办法亦按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 商业部设立商业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审定创优滚动规划和年度评优计划,负责指导部优产品的评选、审定,发布评选结果,颁发部优产品证书。
第四条 商业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商业部科技质量司,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汇总部有关司、局编制的创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请部审定委员会批准;
(二)根据审定委员会审定后的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有关司、局的评选工作,审核汇总有关司、局推荐部优产品名单,报请审定委员会批准;
(三)协调没有明确归口部门的产品或其他主管部委要求委托评选产品的评选工作;
(四)推荐部优产品参加国优评选的组织和申报工作;
(五)负责部优产品评选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根据产品归口评选的原则,部有关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部创优滚动规划提出年度评优计划;
(二)制定归口产品的评优标准;
(三)指定检测单位;
(四)按照具有自然科学、经济科学等专业知识而又具备公正、严谨、实事求是选拔部优产品评审人员的原则,组建专业评审组;负责执行年度计划,并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检测数据、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资格审查和实物评选工作;
(五)对评选结果签署意见。
第六条 创优产品的质量检测单位,负责对参评产品按评优标准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和报告负责。在质量检测中必须坚持科学、准确、公正的原则,对检测数据应当保密。
第七条 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荣获部优产品奖的产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可复查确认一次,第二次到期不再复查确认,部优荣誉称号自行取消。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申请参加部优评选的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产品质量已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产品畅销、消费者满意;
(二)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已制定和执行现行标准的内控标准;
(三)产品已定型批量生产,有近两年连续稳定的质量检测记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厅、局、社评比名列前茅,历次质量抽查中均合格;
(四)具有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意见,主要用户评价意见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商标副本(特殊产品除外);
(五)申报产品的年产值:粮油、饲料、棉花加工工业大宗产品达到一百万元,商业机械产品(包括粮油、棉麻机械)达到五十万元,饲料机械达到二十万元,服装、鞋帽、酒类、糖果、果品、茶叶、蜂蜜、肉禽蛋制品、生化制药达到三十万元,调味品、粮油食品、糕点、小食品(包括果脯、蜜饯)和其他品种达到二十万元,饮食业金鼎奖产品达到十万元;
(六)申报部优产品评比的企业,必须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有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保证生产优质产品的生产手段和检测手段;
(七)企业计量工作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要求,即大、中型企业达到二级计量合格,小型企业达到三级或计量验收合格;
(八)申报部优产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经地方有关部门的检查,并颁发有卫生合格证,包装食品必须符合国家CB7718—87《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有关规定;
(九)实行发放生产许可证范围的产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下列产品,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优先评选:
(一)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产品;
(二)在国际市场上声誉好、竞争力强、出口创汇高的产品;
(三)采用国际标准,性能和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产品;
(四)批量大,成本低,能源消耗少,“三废”治理好的产品。
第十条 下列产品不予评优:
(一)经营性亏损的产品;
(二)未经加工的农副产品;
(三)试制和外商来料加工的产品;
(四)一年内质量波动大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
(五)已获部优产品称号,在下一届同类产品评选时,产值、产量达不到规定的产品;
(六)国家明令禁产和淘汰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各地厅、局、社应于每年根据部创优滚动规划,拟定本系统下年创优计划和攻关措施,于当年八月底前送部有关司局,并组织落实、定期检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切实创出优质产品。
第十二条 各地厅、局、社应根据商业部年度计划,组织本系统有关企业的评优准备工作。经同类产品评比,一般推荐前一、二名的产品参加部优产品评选(包括外系统要求参加归口评比的产品);超过前述推荐数量的,部有关司局有权拒绝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部优产品的企业,应填写商业部优质产品申请表,连同有关附件等资料,经各地厅、局、社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日期送部有关司局一式两份。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部有关司、局优质产品专业评审组对申报企业上报的标准、检测报告、产量、产值、能源材料消耗、出口创汇、经济效益、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等资料,要认真地进行审查和感官鉴评或现场检测,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参评产品的质量检测,由部有关司、局指定的国家级、部级质量检测中心(站)或委托各地厅、局、社在当地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按评优标准进行检测,不受干预。
第十六条 产品抽样由部和各地厅、局、社会同检测机构共同提出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样数量,由部有关司、局根据不同品种另行规定。有条件的产品一律在市场上随机抽取,确不具备此条件的,经部主管司局同意后可在商业批发单位或企业成品库中抽取。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得抽取特别样品。
第十七条 部有关司、局按当年部评优计划组织评选。评选前,司局专业评审小组应根据本行业同类产品的参评数量,张榜公布向部审定委员会推荐的数量(参评数量不足5名者取1名,参评数量不足10名者取20%,多于10名者,可酌情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25%。除评分绝对相同者外,一律不搞并列)。经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协调、汇总,统一报请部审定委员会批准后,授予部优产品称号。

第五章 奖励和荣誉标志
第十八条 被评为部优产品的产品,由商业部正式公布名单,并颁发《商业部优质产品证书》或《饮食业优质产品金鼎奖》证书。
第十九条 荣获部优产品称号的产品,自公布之日起,可在获奖产品上或其包装上使用商业部优质产品标志。
第二十条 部优产品标志,不得使用于其他产品或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部优产品标志。
第二十二条 获部优产品称号的企业,可优先获得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和重点产品创优的专项贴息贷款。
第二十三条 部优产品的奖金和实行优质优价的价格浮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优质产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部优产品称号的企业,每年应当对其部优产品的质量状况、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制定巩固、改进、提高措施,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各地厅、局、社。
第二十五条 商业部委托各地厅、局、社对所属企业的部优产品进行日常管理和质量检查,每年年底应将检测和管理情况送商业部科技质量司和有关司局。
第二十六条 商业部有关司、局要组织国家或部质量检测中心(站)对获奖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抽查。
第二十七条 各地厅、局、社在检查、抽查中,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责令生产企业限期停止使用部优标志(限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报部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待产品质量达到部优水平时,经报请部审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恢复使用部优标志:
(一)因外协、外购件等原因造成质量下降,短期内无法达到部优产品条件的;
(二)用户反映质量问题严重,事实确凿的;
(三)在质量检查、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明显下降的。
第二十八条 各地厅、局、社在日常管理或部有关司、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地厅、局、社商部有关司、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部审定委员会批准执行,撤销部优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通报全国:
(一)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部优产品条件的;
(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滥用或转让优质标志的。
第二十九条 已获商业部优质产品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品种不对路,造成积压、企业亏损等情况,由各地厅、局、社会同部有关司、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批准,停止使用优质产品称号,收回证书。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条 评选部优产品的工作,应当本着求实、求是、廉洁、勤奋的作风,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评选工作要增加透明度,参加评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得吃请、受贿、收礼、不准公费旅游。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申报优质产品的企业必须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做“小样”,违者将撤销申报产品的评选、获奖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部有关司、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实施方案,并报部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申报部优产品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申报、评选、检测费,由部有关司、局本着不盈利的原则统一收取(其中申报费30元由有关司、局统一收取后交部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科技质量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以(86)商科字第25号文件发布的《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