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2005年1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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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 │序号│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 机关 │ │ │ │ │
├────┼──┼────────────────────┼────────────────────┼───────────┤
│ 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 │ │
│ 省人民 │ 1 │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 │号) │ │
│ 政府 │ │ │ │ │
├────┼──┼────────────────────┼────────────────────┼───────────┤
│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有│
│ │ 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关部门审批 │
│ │ │ │务院令第346号) │ │
│ ├──┼────────────────────┼────────────────────┼───────────┤
│ │ 3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州(地、市)以上发展和│
│ │ │ │号) │改革委员会 │
│ ├──┼────────────────────┼────────────────────┼───────────┤
│ │ 4 │《青海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州、地、市以上发展和改│
│ 二 │ │目核准 │004]20号) │革委员会 │
│ 、 ├──┼────────────────────┼────────────────────┼───────────┤
│ 省 │ 5 │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发 │ │ │(国发[1997]37号) │ │
│ 展 ├──┼────────────────────┼────────────────────┼───────────┤
│ 和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 │
│ 改 │ 6 │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 │
│ 革 │ │ │法》(国发改委21号令) │ │
│ 委 ├──┼────────────────────┼────────────────────┼───────────┤
│ 员 │ 7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省价格主管部门 │
│ 会 ├──┼────────────────────┼────────────────────┼───────────┤
│ │ 8 │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
│ │ 9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粮食局 │
│ ├──┼────────────────────┼────────────────────┼───────────┤
│ │ 10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 │ 11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丙级)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12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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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供电营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 │
│ ├──┼────────────────────┼────────────────────┼───────────┤
│ │ 14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 │
│ │ 15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综合性节│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
│ │ │能审查 │源法〉办法》(2002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 │ │) │ │
│ ├──┼────────────────────┼────────────────────┼───────────┤
│ │ 16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29号)│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 │
│ │ 17 │黄金矿产开采批准 │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
│ 三 │ │ │院令第241号) │ │
│ 、 ├──┼────────────────────┼────────────────────┼───────────┤
│ 省 │ 18 │农药生产许可审核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 │ │
│ 经 │ │ │修正) │ │
│ 济 ├──┼────────────────────┼────────────────────┼───────────┤
│ 委 │ 19 │煤炭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
│ 员 ├──┼────────────────────┼────────────────────┼───────────┤
│ 会 │ 20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
│ ├──┼────────────────────┼────────────────────┼───────────┤
│ │ 21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 │《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 │
│ │ │ │黄草的通知》(国发[2000]第13号) │ │
│ ├──┼────────────────────┼────────────────────┼───────────┤
│ │ 22 │监控化学品新、扩、改建、失效处理、使用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 │
│ │ │批 │) │ │
│ ├──┼────────────────────┼────────────────────┼───────────┤
│ │ 23 │开办制盐企业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 │ │
│ ├──┼────────────────────┼────────────────────┼───────────┤
│ │ 24 │碘盐加工、批发定点企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 │
│ │ │ │院令第163号) │ │
│ ├──┼────────────────────┼────────────────────┼───────────┤
│ │ 25 │食盐生产定点企业、专营批发企业许可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
│ ├──┼────────────────────┼────────────────────┼───────────┤
│ │ 26 │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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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27 │花爆竹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政主管部门 │
│ │ │格证书 │397号) │ │
│ ├──┼────────────────────┼────────────────────┼───────────┤
│ │ 28 │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 │
│ │ │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 │
│ 四 ├──┼────────────────────┼────────────────────┼───────────┤
│ 、 │ 2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省 │ │ │4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安 ├──┼────────────────────┼────────────────────┼───────────┤
│ 全 │ 30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 │
│ 生 │ │ │4号) │ │
│ 产 ├──┼────────────────────┼────────────────────┼───────────┤
│ 监 │ 31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督 │ │ │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管 ├──┼────────────────────┼────────────────────┼───────────┤
│ 理 │ 32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矿山)安全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局 │ │施三同时审查 │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
│ │ 33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 │务院令第352号) │政主管部门 │
│ ├──┼────────────────────┼────────────────────┼───────────┤
│ │ 34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 │ │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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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 │ │门 │
│ ├──┼────────────────────┼────────────────────┼───────────┤
│ │ 36 │高中阶段及以上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 │
│ │ │终止审核 │ │ │
│ ├──┼────────────────────┼────────────────────┼───────────┤
│ │ │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 │ │
│ │ 37 │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变更、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
│ │ │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 │ │
│ ├──┼────────────────────┼────────────────────┼───────────┤
│ │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38 │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第80号) │门 │
│ │ │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 │ │
│ ├──┼────────────────────┼────────────────────┼───────────┤
│ │ 39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第80号) │门 │
│ 五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 │
│ 省 │ 40 │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学费、中小学杂费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
│ 教 │ │ │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 │ │
│ 育 ├──┼────────────────────┼────────────────────┼───────────┤
│ 厅 │ 4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广告审查,课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
│ │ │和教材、财务审计报告备案 │ │ │
│ ├──┼────────────────────┼────────────────────┼───────────┤
│ │ 42 │中小学教学用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 │
│ │ │ │92年2月国务院批准) │ │
│ ├──┼────────────────────┼────────────────────┼───────────┤
│ │ │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学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7 │ │
│ │ 43 │书电子注册 │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 │
│ │ │ │规定》(教育部 教学[2001]4号) │ │
│ ├──┼────────────────────┼────────────────────┼───────────┤
│ │ 44 │高等院校授予学科专业学位(不含博士)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国人大常委│ │
│ │ │审核 │会令第4号) │ │
│ ├──┼────────────────────┼────────────────────┼───────────┤
│ │ 45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46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 │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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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省 │ 47 │科技秘密技术出口项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 │
│ 科技厅 │ │ │第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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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 │ │ │门 │
│ 七 ├──┼────────────────────┼────────────────────┼───────────┤
│ 、 │ 49 │印刷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
│ 省 ├──┼────────────────────┼────────────────────┼───────────┤
│ 民 │ 50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01│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
│ 族 │ │ │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事 ├──┼────────────────────┼────────────────────┼───────────┤
│ 务 │ 51 │宗教教职人员和任、离职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委 │ │ │ │门 │
│ 员 ├──┼────────────────────┼────────────────────┼───────────┤
│ 会 │ 52 │跨省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 ├──┼────────────────────┼────────────────────┼───────────┤
│ 宗 │ 53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设立服务网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教 │ │举办展览、拍摄影视片 │ │门 │
│ 事 ├──┼────────────────────┼────────────────────┼───────────┤
│ 务 │ 54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管 ├──┼────────────────────┼────────────────────┼───────────┤
│ 理 │ 55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局 │ │入境审批 │ │ │
│ ∨ ├──┼────────────────────┼────────────────────┼───────────┤
│ │ 56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讲道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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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户口所在地州、地、市、│
│ │ │ │令第93号) │县级公安机关 │
│ ├──┼────────────────────┼────────────────────┼───────────┤
│ │ 58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令第93号) │ │
│ ├──┼────────────────────┼────────────────────┼───────────┤
│ │ 59 │台湾同胞定居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 │
│ │ │ │令第93号) │ │
│ ├──┼────────────────────┼────────────────────┼───────────┤
│ │ 60 │外国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主席令第31号) │ │
│ ├──┼────────────────────┼────────────────────┼───────────┤
│ │ 61 │民用枪支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 │
│ │ │ │号) │ │
│ ├──┼────────────────────┼────────────────────┼───────────┤
│ │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 │
│ │ 62 │计方案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号) │ │
│ ├──┼────────────────────┼────────────────────┼───────────┤
│ │ 6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 │
│ ├──┼────────────────────┼────────────────────┼───────────┤
│ │ 64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 │
│ │ 65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第20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1年4月省人大常 │ │
│ │ │ │委会通过) │ │
│ ├──┼────────────────────┼────────────────────┼───────────┤
│ │ 66 │机动车报废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号) │ │
│ ├──┼────────────────────┼────────────────────┼───────────┤
│ │ 67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州、地、市公安机关 │
│ │ │ │第8号) │ │
│ ├──┼────────────────────┼────────────────────┼───────────┤
│ │ 68 │机动车登记、号牌及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州、地、市公安机关 │
│ │ │ │第8号) │ │
│ ├──┼────────────────────┼────────────────────┼───────────┤
│ │ 69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号)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70 │外国人居留许可 │主席令第31号)、《〈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实施细则》(国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71 │外国人签证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72 │华侨回国定居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八 │ │ │国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省 │ 73 │枪支弹药跨省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公 │ │ │号) │ │
│ 安 ├──┼────────────────────┼────────────────────┼───────────┤
│ 厅 │ 74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则》(国务院批准1994.7批准修订) │ │
│ ├──┼────────────────────┼────────────────────┼───────────┤
│ │ 75 │因私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主席令第32号) │ │
│ ├──┼────────────────────┼────────────────────┼───────────┤
│ │ 76 │接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连网网络用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 │
│ │ │案 │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 │
│ ├──┼────────────────────┼────────────────────┼───────────┤
│ │ 77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许可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 │
│ ├──┼────────────────────┼────────────────────┼───────────┤
│ │ 78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 │
│ │ │消防安全许可 │ │ │
│ ├──┼────────────────────┼────────────────────┼───────────┤
│ │ 79 │驽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80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3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4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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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
加强内陆水域资源保护,是发展淡水渔业的基础,当前破坏水产资源的情况十分严重。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自治区的《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加强法制教育,做好渔政管理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对破坏淡水水产资源繁
殖保护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县应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定出具体实施办法,贯彻到基层单位,落实好保护措施,加速水产事业的发展。
本《暂行规定》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各地及时提出意见,以便在适当时候进一步补充、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淡水水产资源,发展淡水渔业生产,保障水产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一切江河、水库、湖泊、池塘、山塘等水域及其养殖水面。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水产、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保护对象和措施
第四条 对下列品种的亲鱼、幼鱼和名贵水生动物应重点加以保护:
(1)鲩、鲢、▲、鲮、鲫、青鱼、桂花鲮(青衣)、岩鲮(没六鱼)、三角鲂(花鳊)鳊、鳜、红▲、中华鲟、鲥鱼、河鳗、倒刺巴(青竹鱼)、光倒刺巴(坑鱼坚)、卷口鱼(嘉鱼)、白甲鱼(短头鲮)、乌原理(乌勾)、叶结鱼(白勾鱼)、黄尾密鲴、赤眼鳟(红眼)、中国土
摇(捕鱼)、斑鲮(念鱼)、盔占(骨鱼);
(2)淡水青虾(日本沼虾)、山瑞、大鲵(娃娃鱼)、鹰咀龟、金头龟、鳖(水鱼);
(3)褶纹冠蚌、三角帆蚌、佛耳丽蚌。
第五条 凡属重点保护的鱼、虾、蚌及其它品种,在产卵繁殖季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下列江段的产卵场进行捕捞:桂平县东塔村附近江段;南宁市青山附近思贤塘江段;柳城县融江的龙江口江段;象州县石龙与武宣、来宾县交界的三江口江段;来宾县大步村附近江段;龙州县
龙州镇附近小滑石滩江段;百色县阳圩公社附近江段;崇左县先锋水轮泵站大坝下(古坡附近)江段等。具体禁渔范围和禁渔期限,由所属市、县水产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为保护江河亲鱼产卵回游和幼鱼,每年四至七月禁止使用危害亲鱼的拦江网、高离网作业;二至七月禁止使用危害幼鱼的塞密网、渔箔和扛曾作业。因养殖生产需要而须到江河装捞鱼苗种者,应经市、县水产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许可证,在指定水域和时间内作业。
第七条 各市、县对本地现有危害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必须予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对捕捞渔具网目尺寸规定如下:渔箔箔眼1.5厘米以上,扛曾网目4.7厘米以上;塞网、刺网、挂网等网目3厘米以上。
第八条 禁止向渔业域排弃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各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因污染造成水产资源损失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赔偿。
因卫生防疫或农业上防治虫害,需要在养殖水面投注药物或浸洗有毒物时,应与养殖者协商,采取保护措施。农村社员浸麻应集中在指定的水域中进行。
第九条 兴修水利、电站或航运工程,凡需要拦河筑坝的,应同时修建鱼类回游通道或增殖或增殖站设施,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一并施工,已经建成的水利工程,凡阻碍鱼类回游产卵的,由水产部门和水利管理部门协商,在许可的条件下,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严禁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鱼以及其它酷渔作业等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行为。
三、奖惩
第十一条 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捕鱼工具,炸、毒、电鱼,以及偷、抡渔产品(包括育珠河蚌)的,要追究经济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对严重破坏水产资源和养鱼生产,破坏渔业设施,或抗拒管理,行凶伤害护鱼人员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对坏人的破坏活动要
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集市出售鱼产品的管理,发现违反本规定获取的鱼产品,应按照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对保护水产资源和水产养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水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渔政管理
第十四条 全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由自治区水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有关部门配合。各级水产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渔政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工商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护渔治安,保障水产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凡在允许捕捞的水域内从事捕鱼的船、排,均应向当地水产渔政部门办理登记和领证手续,今后没有渔证的船、排不准从事捕鱼生产。
五、附则
第十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