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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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辽政发[1986]115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重要生产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不履行职责,态度蛮横,经常与顾客吵架,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收受贿赂、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企业和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仍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由企业制定具体规则,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同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待业登记。

  职工被辞退后,企业应将其档案交当地劳动人事部门。

  辞退证明书式样由省劳动局制定。


第五条 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可由企业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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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2005年1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

│ 实施 │序号│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 机关 │ │ │ │ │

├────┼──┼────────────────────┼────────────────────┼───────────┤

│ 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 │ │

│ 省人民 │ 1 │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 │号) │ │

│ 政府 │ │ │ │ │

├────┼──┼────────────────────┼────────────────────┼───────────┤

│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有│

│ │ 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关部门审批 │

│ │ │ │务院令第346号) │ │

│ ├──┼────────────────────┼────────────────────┼───────────┤

│ │ 3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州(地、市)以上发展和│

│ │ │ │号) │改革委员会 │

│ ├──┼────────────────────┼────────────────────┼───────────┤

│ │ 4 │《青海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州、地、市以上发展和改│

│ 二 │ │目核准 │004]20号) │革委员会 │

│ 、 ├──┼────────────────────┼────────────────────┼───────────┤

│ 省 │ 5 │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发 │ │ │(国发[1997]37号) │ │

│ 展 ├──┼────────────────────┼────────────────────┼───────────┤

│ 和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 │

│ 改 │ 6 │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 │

│ 革 │ │ │法》(国发改委21号令) │ │

│ 委 ├──┼────────────────────┼────────────────────┼───────────┤

│ 员 │ 7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省价格主管部门 │

│ 会 ├──┼────────────────────┼────────────────────┼───────────┤

│ │ 8 │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

│ │ 9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粮食局 │

│ ├──┼────────────────────┼────────────────────┼───────────┤

│ │ 10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 │ 11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丙级)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12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 13 │供电营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 │

│ ├──┼────────────────────┼────────────────────┼───────────┤

│ │ 14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 │

│ │ 15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综合性节│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

│ │ │能审查 │源法〉办法》(2002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 │ │) │ │

│ ├──┼────────────────────┼────────────────────┼───────────┤

│ │ 16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29号)│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 │

│ │ 17 │黄金矿产开采批准 │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

│ 三 │ │ │院令第241号) │ │

│ 、 ├──┼────────────────────┼────────────────────┼───────────┤

│ 省 │ 18 │农药生产许可审核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 │ │

│ 经 │ │ │修正) │ │

│ 济 ├──┼────────────────────┼────────────────────┼───────────┤

│ 委 │ 19 │煤炭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

│ 员 ├──┼────────────────────┼────────────────────┼───────────┤

│ 会 │ 20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

│ ├──┼────────────────────┼────────────────────┼───────────┤

│ │ 21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 │《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 │

│ │ │ │黄草的通知》(国发[2000]第13号) │ │

│ ├──┼────────────────────┼────────────────────┼───────────┤

│ │ 22 │监控化学品新、扩、改建、失效处理、使用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 │

│ │ │批 │) │ │

│ ├──┼────────────────────┼────────────────────┼───────────┤

│ │ 23 │开办制盐企业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 │ │

│ ├──┼────────────────────┼────────────────────┼───────────┤

│ │ 24 │碘盐加工、批发定点企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 │

│ │ │ │院令第163号) │ │

│ ├──┼────────────────────┼────────────────────┼───────────┤

│ │ 25 │食盐生产定点企业、专营批发企业许可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

│ ├──┼────────────────────┼────────────────────┼───────────┤

│ │ 26 │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

├────┼──┼────────────────────┼────────────────────┼───────────┤

│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27 │花爆竹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政主管部门 │

│ │ │格证书 │397号) │ │

│ ├──┼────────────────────┼────────────────────┼───────────┤

│ │ 28 │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 │

│ │ │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 │

│ 四 ├──┼────────────────────┼────────────────────┼───────────┤

│ 、 │ 2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省 │ │ │4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安 ├──┼────────────────────┼────────────────────┼───────────┤

│ 全 │ 30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 │

│ 生 │ │ │4号) │ │

│ 产 ├──┼────────────────────┼────────────────────┼───────────┤

│ 监 │ 31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督 │ │ │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管 ├──┼────────────────────┼────────────────────┼───────────┤

│ 理 │ 32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矿山)安全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局 │ │施三同时审查 │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

│ │ 33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 │务院令第352号) │政主管部门 │

│ ├──┼────────────────────┼────────────────────┼───────────┤

│ │ 34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 │ │政主管部门 │

├────┼──┼────────────────────┼────────────────────┼───────────┤

│ │ 35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 │ │门 │

│ ├──┼────────────────────┼────────────────────┼───────────┤

│ │ 36 │高中阶段及以上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 │

│ │ │终止审核 │ │ │

│ ├──┼────────────────────┼────────────────────┼───────────┤

│ │ │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 │ │

│ │ 37 │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变更、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

│ │ │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 │ │

│ ├──┼────────────────────┼────────────────────┼───────────┤

│ │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38 │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第80号) │门 │

│ │ │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 │ │

│ ├──┼────────────────────┼────────────────────┼───────────┤

│ │ 39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第80号) │门 │

│ 五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 │

│ 省 │ 40 │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学费、中小学杂费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

│ 教 │ │ │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 │ │

│ 育 ├──┼────────────────────┼────────────────────┼───────────┤

│ 厅 │ 4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广告审查,课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

│ │ │和教材、财务审计报告备案 │ │ │

│ ├──┼────────────────────┼────────────────────┼───────────┤

│ │ 42 │中小学教学用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 │

│ │ │ │92年2月国务院批准) │ │

│ ├──┼────────────────────┼────────────────────┼───────────┤

│ │ │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学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7 │ │

│ │ 43 │书电子注册 │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 │

│ │ │ │规定》(教育部 教学[2001]4号) │ │

│ ├──┼────────────────────┼────────────────────┼───────────┤

│ │ 44 │高等院校授予学科专业学位(不含博士)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国人大常委│ │

│ │ │审核 │会令第4号) │ │

│ ├──┼────────────────────┼────────────────────┼───────────┤

│ │ 45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46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 │ │门 │

├────┼──┼────────────────────┼────────────────────┼───────────┤

│ 六、省 │ 47 │科技秘密技术出口项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 │

│ 科技厅 │ │ │第6号) │ │

├────┼──┼────────────────────┼────────────────────┼───────────┤

│ │ 48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 │ │ │门 │

│ 七 ├──┼────────────────────┼────────────────────┼───────────┤

│ 、 │ 49 │印刷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

│ 省 ├──┼────────────────────┼────────────────────┼───────────┤

│ 民 │ 50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01│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

│ 族 │ │ │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事 ├──┼────────────────────┼────────────────────┼───────────┤

│ 务 │ 51 │宗教教职人员和任、离职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委 │ │ │ │门 │

│ 员 ├──┼────────────────────┼────────────────────┼───────────┤

│ 会 │ 52 │跨省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 ├──┼────────────────────┼────────────────────┼───────────┤

│ 宗 │ 53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设立服务网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教 │ │举办展览、拍摄影视片 │ │门 │

│ 事 ├──┼────────────────────┼────────────────────┼───────────┤

│ 务 │ 54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管 ├──┼────────────────────┼────────────────────┼───────────┤

│ 理 │ 55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局 │ │入境审批 │ │ │

│ ∨ ├──┼────────────────────┼────────────────────┼───────────┤

│ │ 56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讲道审批 │ │ │

├────┼──┼────────────────────┼────────────────────┼───────────┤

│ │ 5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户口所在地州、地、市、│

│ │ │ │令第93号) │县级公安机关 │

│ ├──┼────────────────────┼────────────────────┼───────────┤

│ │ 58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令第93号) │ │

│ ├──┼────────────────────┼────────────────────┼───────────┤

│ │ 59 │台湾同胞定居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 │

│ │ │ │令第93号) │ │

│ ├──┼────────────────────┼────────────────────┼───────────┤

│ │ 60 │外国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主席令第31号) │ │

│ ├──┼────────────────────┼────────────────────┼───────────┤

│ │ 61 │民用枪支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 │

│ │ │ │号) │ │

│ ├──┼────────────────────┼────────────────────┼───────────┤

│ │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 │

│ │ 62 │计方案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号) │ │

│ ├──┼────────────────────┼────────────────────┼───────────┤

│ │ 6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 │

│ ├──┼────────────────────┼────────────────────┼───────────┤

│ │ 64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 │

│ │ 65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第20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1年4月省人大常 │ │

│ │ │ │委会通过) │ │

│ ├──┼────────────────────┼────────────────────┼───────────┤

│ │ 66 │机动车报废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号) │ │

│ ├──┼────────────────────┼────────────────────┼───────────┤

│ │ 67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州、地、市公安机关 │

│ │ │ │第8号) │ │

│ ├──┼────────────────────┼────────────────────┼───────────┤

│ │ 68 │机动车登记、号牌及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州、地、市公安机关 │

│ │ │ │第8号) │ │

│ ├──┼────────────────────┼────────────────────┼───────────┤

│ │ 69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号)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70 │外国人居留许可 │主席令第31号)、《〈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实施细则》(国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71 │外国人签证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72 │华侨回国定居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八 │ │ │国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省 │ 73 │枪支弹药跨省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公 │ │ │号) │ │

│ 安 ├──┼────────────────────┼────────────────────┼───────────┤

│ 厅 │ 74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则》(国务院批准1994.7批准修订) │ │

│ ├──┼────────────────────┼────────────────────┼───────────┤

│ │ 75 │因私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主席令第32号) │ │

│ ├──┼────────────────────┼────────────────────┼───────────┤

│ │ 76 │接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连网网络用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 │

│ │ │案 │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 │

│ ├──┼────────────────────┼────────────────────┼───────────┤

│ │ 77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许可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 │

│ ├──┼────────────────────┼────────────────────┼───────────┤

│ │ 78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 │

│ │ │消防安全许可 │ │ │

│ ├──┼────────────────────┼────────────────────┼───────────┤

│ │ 79 │驽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80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3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4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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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
加强内陆水域资源保护,是发展淡水渔业的基础,当前破坏水产资源的情况十分严重。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自治区的《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加强法制教育,做好渔政管理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对破坏淡水水产资源繁
殖保护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县应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定出具体实施办法,贯彻到基层单位,落实好保护措施,加速水产事业的发展。
本《暂行规定》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各地及时提出意见,以便在适当时候进一步补充、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淡水水产资源,发展淡水渔业生产,保障水产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一切江河、水库、湖泊、池塘、山塘等水域及其养殖水面。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水产、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保护对象和措施
第四条 对下列品种的亲鱼、幼鱼和名贵水生动物应重点加以保护:
(1)鲩、鲢、▲、鲮、鲫、青鱼、桂花鲮(青衣)、岩鲮(没六鱼)、三角鲂(花鳊)鳊、鳜、红▲、中华鲟、鲥鱼、河鳗、倒刺巴(青竹鱼)、光倒刺巴(坑鱼坚)、卷口鱼(嘉鱼)、白甲鱼(短头鲮)、乌原理(乌勾)、叶结鱼(白勾鱼)、黄尾密鲴、赤眼鳟(红眼)、中国土
摇(捕鱼)、斑鲮(念鱼)、盔占(骨鱼);
(2)淡水青虾(日本沼虾)、山瑞、大鲵(娃娃鱼)、鹰咀龟、金头龟、鳖(水鱼);
(3)褶纹冠蚌、三角帆蚌、佛耳丽蚌。
第五条 凡属重点保护的鱼、虾、蚌及其它品种,在产卵繁殖季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下列江段的产卵场进行捕捞:桂平县东塔村附近江段;南宁市青山附近思贤塘江段;柳城县融江的龙江口江段;象州县石龙与武宣、来宾县交界的三江口江段;来宾县大步村附近江段;龙州县
龙州镇附近小滑石滩江段;百色县阳圩公社附近江段;崇左县先锋水轮泵站大坝下(古坡附近)江段等。具体禁渔范围和禁渔期限,由所属市、县水产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为保护江河亲鱼产卵回游和幼鱼,每年四至七月禁止使用危害亲鱼的拦江网、高离网作业;二至七月禁止使用危害幼鱼的塞密网、渔箔和扛曾作业。因养殖生产需要而须到江河装捞鱼苗种者,应经市、县水产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许可证,在指定水域和时间内作业。
第七条 各市、县对本地现有危害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必须予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对捕捞渔具网目尺寸规定如下:渔箔箔眼1.5厘米以上,扛曾网目4.7厘米以上;塞网、刺网、挂网等网目3厘米以上。
第八条 禁止向渔业域排弃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各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因污染造成水产资源损失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赔偿。
因卫生防疫或农业上防治虫害,需要在养殖水面投注药物或浸洗有毒物时,应与养殖者协商,采取保护措施。农村社员浸麻应集中在指定的水域中进行。
第九条 兴修水利、电站或航运工程,凡需要拦河筑坝的,应同时修建鱼类回游通道或增殖或增殖站设施,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一并施工,已经建成的水利工程,凡阻碍鱼类回游产卵的,由水产部门和水利管理部门协商,在许可的条件下,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严禁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鱼以及其它酷渔作业等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行为。
三、奖惩
第十一条 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捕鱼工具,炸、毒、电鱼,以及偷、抡渔产品(包括育珠河蚌)的,要追究经济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对严重破坏水产资源和养鱼生产,破坏渔业设施,或抗拒管理,行凶伤害护鱼人员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对坏人的破坏活动要
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集市出售鱼产品的管理,发现违反本规定获取的鱼产品,应按照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对保护水产资源和水产养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水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渔政管理
第十四条 全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由自治区水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有关部门配合。各级水产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渔政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工商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护渔治安,保障水产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凡在允许捕捞的水域内从事捕鱼的船、排,均应向当地水产渔政部门办理登记和领证手续,今后没有渔证的船、排不准从事捕鱼生产。
五、附则
第十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