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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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不得跨年度使用。

  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第六条 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88%,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2%,其他单位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10%。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九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第十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三章 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摇号时间或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摇号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标管理机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和个人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单位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购置税档案转移、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或者办理车辆转入本市购置税档案转移时,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车辆销售经营者已经与客户签订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的,不适用本细则。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标管理机构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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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采用什么方法能获得恢复和补救。对于事业单位的教师的聘用合同方面的纠纷,可通过现行人事争议争议的仲裁来解决。对于人事争议仲裁不服的,教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不涉及聘用合同的,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则可以通过行政申诉的行政法律途径——教师申诉来加以解决与权益维护,这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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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师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其他非诉讼中的申诉,如向信访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等部门的申诉。虽然对维护教师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时限要求,其实施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弹性和随意性,在某种程序上降低了申诉人受损的合法权益的恢复和补救。这也是《教师法》之所以将教师申诉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的目的所在。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从申诉受理的主体上看,教师申诉受理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教育行政机关。因此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影响申诉当事人权利的变化的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从申诉时限上看,对教师的申诉主管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发生在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事情,如果认为极不公平,均可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从效力上看,对教师申诉的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其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在承载教师申诉行政处理结果的文书上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教师申诉制度不仅是起动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职权和行政处理程序进行行政处理。而且可能依法导致行政诉讼程序的起动。
  5、教师申诉制度与其他申诉制度的区别:(1)、与信访制度的区别。信访制度实际也是一项行政申诉制度,但信访没有明确的受理主体;信访受理后的对行政机关处理期限没有法定的期限限制;信访机关往往是将需要立案查处的转交给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它们仅对主管机关的处理加以检查督促,不会导致行政诉讼的发生。(2)、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

  三、哪些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主要有: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的教师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安排工作任务、达到教师工作必备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被非法开除、除名、停止社保费缴纳、终止教师社保关系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但只要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在这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没有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教师对处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属于教师申诉的范围。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范围,还有一个时间的范围。即只有在《教师法》生效之日以后发生的案件,才可以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提起申诉。对《教师法》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案件,一般仍按原来的有关程序办理。

  四、教师申诉的期限
  教师申诉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时效限制。

  五、教师申诉向谁提出,由谁受理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可分两种情况:
  1)、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
  2)、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申诉只能向行政机关提出,不能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否则行政机关干部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六、教师申诉的管辖
  这里所说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一般情形下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机关往往会找划分隶属管辖。
  2、地域管辖。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如:民办学校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民办学校中的教师申诉适用地域管辖。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推诿。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一般应本着及时、便利和业务比较对口的原则选择受理机关。
  4、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4、指定管辖与协议管辖。在特定的情形下,可能还会涉及指定管辖与协议管辖。

  七、教育行政机关内具体承办教师申诉的部门
  这要看具体的情形,一般是由督导部门具体承办。由于教师申诉往往会涉及财产权、人身权等法律与政策问题,因此教育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应会同督导部门工作。

  八、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关于发布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等六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4]124号



关于发布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等六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等六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六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4—2004 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2、JT/T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3、JT/T327—2004 公路桥梁伸缩装置

  4、JT/T495—2004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质量检验抽样及判定

  5、JT/T496—2004 公路地下通信管道  高密度聚乙烯硅芯塑料管

  6、JT/T497—2004 乘用车悬架特性检测和评定方法

  以上六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