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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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署发〔2009〕2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

 为加强我盟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现将《兴安盟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二○○九年二月十日



兴安盟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6号令)、《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06号),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鲜乳,是指奶牛直接产出的牛奶。

  第三条 在兴安盟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以及监督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  第四条 奶牛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  第五条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负责奶牛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 第六条 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 第七条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全盟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牛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  第八条 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牛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

  第二章 生鲜乳的生产

  第九条 各旗县市家畜改良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向奶牛养殖者提供奶牛品种登记、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青贮饲料生产与利用、标准化养殖、奶牛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服务,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  第十条 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向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申领《动物卫生条件合格证》,并获得奶牛养殖代码。

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

  第十一条 奶牛养殖场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奶牛养殖小区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  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应当督促和指导奶牛养殖场、奶牛养殖小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

  第十二条 从事奶牛养殖,不得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乳及乳制品除外),不得添加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  第十三条 奶牛养殖者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  奶牛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在使用前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并建立清洗、消毒记录。

  第十四条 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0~4℃之间。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不得销售。

  第十五条 奶牛养殖者可以向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奶站出售自养奶牛产的生鲜乳。

  第十六条 禁止出售下列生鲜乳:

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牛产的;

  (二)奶牛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牛产的;

  (四)添加其他物质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  第十七条 兴安盟农牧业局应根据全盟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牛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制定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科学合理布局,并报自治区农牧业厅批准。

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农牧(畜牧)业局应根据全盟的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奶牛存栏量、日产奶量、运输半径等因素,确定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数量和规模,并报盟农牧业局批准。

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奶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奶站建设规划布局;

 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 (五)日均收生鲜乳量在1.5吨以上;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 (七)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并向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开办奶站申请;

  (二)奶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第十九条 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奶站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盟农牧业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奶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  奶站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向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第二十一条 奶站的挤奶设施和生鲜乳贮存设施使用前应当消毒并晾干,使用后1小时内应当清洗、消毒并晾干;不用时,用防止污染的方法存放好,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  奶站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和其他控制害虫的产品应当确保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  第二十二条 奶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检测费用由奶站自行承担,不得向奶牛养殖者收取,或者变相转嫁给奶牛养殖者。

  第二十三条 奶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并保存2年。

  生鲜乳收购记录应当载明奶站名称及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编号、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收购日期和时间。

  生鲜乳销售记录应当载明生鲜乳装载量、装运地、运输车辆牌照、承运人姓名、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

  生鲜乳检测记录应当载明检测人员、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时间。

  第二十四条 奶站收购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在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的监督下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散装乳冷藏罐国家标准。

  第四章 奶站的整顿整合

  第二十六条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配合乳制品生产企业合理划分生鲜乳收购区域,多个乳制品生产企业同时在一个嘎查村收购生鲜乳的,应按照“一村一企”的原则进行划分。禁止一个乳制品生产企业进入另一个企业的生鲜乳收购区域收购生鲜乳,避免无序争夺奶源。

  第二十七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要运用市场化方式,对现有奶站进行整合。对一村一站的,要在严格规范的基础上,允许保留2吨以下的奶站,但原则上不能低于1吨。对一村多站的,按照规模经营的原则,以硬件设施和条件较好的奶站为主进行合并重组,同时优先考虑早期建设的奶站。

  第二十八条 加强开办奶站的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奶农合作社开办,并具有规定的准入条件,经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验收合格后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奶站和收购生鲜乳。

  第二十九条 加强奶站监管。乳制品生产企业要将奶站作为企业的第一车间,切实加强监管,确保生鲜乳质量。根据《条例》规定,除具备条件的奶牛养殖场、奶农合作社开办的奶站之外,对其他现有奶站采取以下管理方式:一是对奶站进行直管,乳制品生产企业通过自建、收购、租赁、控股等方式,将奶站纳入企业直管范围;二是对奶站进行托管,在产权不变的情况下,乳制品生产企业对部分奶站进行托管,企业要合理兑付奶站托管费;三是对奶站进行监管,对除直管、托管以外的其他奶站,由乳制品生产企业派驻人员负责监督。

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奶站的生鲜乳。

  第五章 生鲜乳运输

  第三十一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核发的准运证,与乳品生产企业签定送奶协议,送奶过程实行封闭管理。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

  生鲜乳运输车辆只能用于运送生鲜乳和饮用水,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  生鲜乳运输车辆使用前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  第三十二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 (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 (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 第三十三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四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  第三十五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交接单应当载明奶站名称、运输车辆牌照、装运数量、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并由奶站经手人、押运员、驾驶员、收奶员签字。

  第三十六条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奶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交接单式样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厅制定式样为准。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七条 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应当加强对奶牛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三十八条 盟和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 (一)对奶牛养殖场所、奶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 第三十九条 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应当建立生鲜乳生产者、收购者、运输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  第四十条 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发现奶牛养殖者和生鲜乳收购者、运输者、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盟和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举报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盟举报邮箱地址:xamnyb@163.com,举报电话:0482-3992915

 乌兰浩特举报邮箱地址:wlhtshitiankai@126.com,举报电话:8299192

 科右前旗举报邮箱地址:mdh8296636@163.com,举报电话:8398669

 扎赉特旗举报邮箱地址:jhy@163.com,举报电话:0482-6122610

 突泉县举报邮箱地址:tqnyb@163.com,举报电话:0482-5177797

 科右中旗举报邮箱地址:kyzqhgjh@163.com,举报电话:0482-4131013

 阿尔山市举报邮箱地址:maojs1971@163.com,举报电话:0482-7122511

 盟农场局举报邮箱地址:zhangshaojun.ko@163.com,举报电话:0482-3990373

  接到举报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应当完整记录、保存并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答复;职权范围内的立即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的及时移交到相关部门。 

  第四十二条 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对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等进行督查,受理各方面的举报等。 

  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鲜乳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收回生鲜乳准运证明,同时通报有关乳制品加工企业。 

  第四十三条 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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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玉树地震捐赠物资统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玉树地震捐赠物资统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9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玉树地震捐赠物资统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玉树地震捐赠物资统一登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捐赠物资的管理,规范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提高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捐赠用于玉树灾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紧急抢险、转移安置和灾后重建等物资。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接收和管理

  第三条 捐赠物资接收,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救灾帐篷、御寒衣物、被褥、床具、火炉等生活类物资,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其它物资(含定向捐赠物资)原则上由受赠受援单位组织接收。
  第五条 境外组织捐赠的物资,须报省政府外事部门核准,经海关、质检等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接收。
  第六条 捐赠物资按照“谁接收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章立制,指定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做到账物相符、完整无损,规范管理。
  第七条 各级卫生、质检、药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救灾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检疫和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登记


  第八条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捐赠物资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接收的捐赠物资,应及时登记报送省民政厅汇总。
  第十条 省内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接收的捐赠物资,应逐级汇总,由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统一报送省民政厅。
  第十一条 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政府及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5月20日前接收的捐赠物资,应逐级登记汇总,由各州(市、地)民政局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统一报送省民政厅。5月20日以后接收的捐赠物资,应坚持周报制度,于每周五12时前由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州(地、市)民政局汇总后报送省民政厅。

第四章 捐赠物资的分配使用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坚持集中使用的原则,由省民政厅根据灾区需求和灾后重建要求统一拟定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由各地区、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接收的非定向捐赠物资,由省民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结合灾区需求和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商灾区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统一提出分配使用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运送到灾区。
  第十四条 定向捐赠的物资,由接收单位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逐级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捐赠方明确指定捐赠受赠单位用于工作的物资,由受赠单位使用,但须报省财政厅备案和省民政厅统一登记。对受赠单位正在用于抗震救灾工作的捐赠物资,可暂时继续使用,但须报省民政厅统一登记,对可重复使用的捐赠物资根据灾区需求和灾后重建需要将集中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在捐赠物资过于集中某一地区或某一品种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灾区州、县民政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调剂分配。
  第十七条 调运至灾区的各类捐赠物资,统一由灾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收登记、分类储存、调运分发,确保手续完备、专人负责、专账管理、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尚未调运至灾区的不便长期储存以及不便运输的生活类物资,由省民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依据相关规定批准后统一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捐赠物资发放中严禁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行为,在保障需求的同时,避免物资浪费。
  第二十条 省民政厅和灾区各级政府应当公布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捐赠物资的回收
 

  第二十一条 可回收利用的生活类捐赠物资,由民政部门负责回收,作为当地救灾物资储备。
  第二十二条 可回收利用的救援、医疗、通信、供电、交通等救灾捐赠物资使用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收(含中央驻青单位),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移交原接收部门、受援单位或受赠单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接收、临时仓储、运输及回收捐赠物资等方面所需的费用由省财政厅审核安排。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所需经费按各自章程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捐赠物资的接收、使用、回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4]6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一日
东莞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2003年8-9月份,中央和省分别召开了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再次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再就业工作的重大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再就业工作责任制,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改善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人员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逐项分解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并把落实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粤府〔2003〕80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一、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各级政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统筹做好城乡、地区和各类就业群体的就业工作,重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确保全市就业局势长期稳定。
  (一)2004年至2005年,每年新增就业岗位11万个,其中城镇新增就业岗位3.5万个;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下。
  (二)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的求职登记再就业率达60%以上,其中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50%以上。
  (三)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成功率达40%以上。
  (四)让有职业培训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普遍得到免费技能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达60%以上。
  (五)让有职业培训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普遍得到资助性技能培训,培训后就业率达70%以上。
  (六)在完善现有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加快村 (居)劳动服务站的建设,形成市、镇、村(社区)三级就业服务网点。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2005年底前,市、镇、村(社区)三级就业服务全面实现信息联网。
  二、职责任务
  (一)各镇区政府责任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就业工作责任制。各镇区政府“一把手”为镇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来抓,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工作责任制;把就业工作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贯彻国家、省市的就业工作部署,认真做好本地区就业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必须明确就业工作职责,结合地方实际,制订促进就业工作计划,设立登记失业率、增加就业岗位的控制指标,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率、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快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转移工作等任务具体目标科学量化,各项就业层层分解落实到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定期检查、通报、考核、奖惩制度,落实再就业工作责任制。
  2.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发就业岗位。要调整就业结构,扶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根据地方劳动力就业的需要制定就业岗位开发年度计划,明确开发岗位的领域、措施和责任制。要明确提出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的数量,并优先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
  3.加大财政保障,设立镇区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地区工作需要,镇区财政部门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项科目,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并将促进就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促进就业的各项补贴、镇区就业服务网点和村(社区)劳动服务站的建设。有条件的镇区要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全免费培训。
  4.强化检查督促,确保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到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每年要组织一次促进就业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对落实情况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政策落实不好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5.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各镇区要设立就业援助网点,落实免费推荐就业服务、免费或资助培训、岗位援助、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援助措施。
  6.加快建立和完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争取2005年底前,全市各村(社区)委会都设立劳动服务站,全面开展就业服务。各镇区要做好劳动服务站的人员和经费安排。
  7.各镇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每半年向市就业工作委员会汇报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成绩。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的责任
  市劳动局、市发展计划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事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建设局、市政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妇联等,要加强对全市再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制订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就业政策。并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措施。
  三、资金投入
  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市、镇两级财政分别负责的促进就业资金筹措机制。市、镇两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项科目,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并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003年至200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专项资金800万元,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专项资金1200万元;安排3000万元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的专项资金,专用于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扶持。
  四、检查考核
  市政府每年将对各镇区和有关部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执行政策措施、就业工作的实际效果等。考核的量化指标,统一按国家劳动保障部规定的统计指标口径执行,以各镇区劳动部门报市劳动部门的数据为考核数据。考核结果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对考核合格的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各镇区就业工作职责任务考核及量化表
2.各有关部门单位就业工作职责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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