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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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8〕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凉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我州农村公路建设任务能够及时、圆满完成,根据《中共凉山州委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十一五”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凉委发〔2007〕16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凉山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凉府发〔2007〕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承担农村公路项目的责任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实行目标考核。由州政府目标办牵头,州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评分,评分结果报州政府审批后在州内媒体予以公示。各县市政府、责任人由州政府根据考评结果实施奖惩;州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考核由州政府根据考评结果实施奖惩;各县市交通局、乡镇村及其责任人由各县市政府自行组织考核奖惩。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考核范围是“十一五”期间全州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通乡(镇)油路(水泥路)工程、通村通达工程、通村通畅工程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考核对象是承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州县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片区督导组。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一文中“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的规定,我州农村公路建设的项目第一责任人为县市委书记、县市长,第二责任人为县市分管领导,第三责任人为县市交通局长。

  三、考核内容

  (一)工程进度:按计划完成所承担的目标任务。

  (二)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以上,无重大质量事故。

  (三)资金配套与管理:严格执行《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办法》,自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无安全事故。

  (五)廉政建设:《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实施意见》及双合同制执行情况;社会、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查处与解决;农村公路建设无违法、违纪案件。

  (六)进度报表:及时、准确、全面报送工程进度报表。

  (七)建设管理:建立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项目公示及通乡公路 “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通村公路 “四权”模式(村党支部行使领导权、村民会议行使决策权、村委会行使执行权、村民代表行使监督权)落实情况。

  (八)工程资料:项目手续办理齐全及时;三张表(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乡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县政府立项申请)填写规范、真实;工程资料完整齐全。

  (九)施工环境:文明施工,不扰民、无群访。

  (十)社会稳定:征地拆迁、工程施工过程中无遗留问题,无群众集访。

  四、评分办法(附评分表)

  考核内容中第一、二项为否决项,有一项没完成即可定为考核不合格。具体考核工作由州目标办牵头,州交通局和督导组负责。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一)按年度计划完成所承担的目标任务得基本分40分,并按完成工程量的多少适当给予加分:通乡油路每完成5公里加1分,超额每完成5公里加2分;通村公路每完成50公里加1分;未按计划完成任务的:通乡油路一个项目扣15分,通村公路一个项目扣5分,农村客运站点一个扣5分。

  (二)工程质量经质检合格则得基本分25分,被评为优质工程的一个项目加2分;对监理监控、外观质量、通报批评和返工及质量证明资料五个小项进行评分,总分为25分,被评为优良工程的,每个项目加2分(仅通乡油路和水泥路);若有1个项目被评为不合格工程的,工程质量得分为0分。

  1.主要指标(10分):构造物混凝土、砂浆强度、沥青路面压实度(水泥砼路面弯拉强度)、路面面层厚度代表值、路面面层弯沉代表值4项主要指标(通村公路为构造物混凝土、砂浆强度、路面压实度代表值及路面弯沉代表值3项),交工质量检测1次抽检即全部评定合格的得10分,其中任何1项评定不合格,经整修、加固、补强后加大频率检测评定合格的,最高得6分,若处理后仍评定不合格的,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

  2.监理监控(5分):监理独立抽检频率小于20%的扣3分;监理程序执行不力的扣2分(1个县如有多个监理组的,只要其中1个监理组有以上现象的,即按此扣除全部分)。

  3.外观质量基本要求(4分):路基无明显沉陷,路基边坡基本稳定、不严重亏坡;排水沟无阻水现象;支挡工程沉降缝贯通,泄水孔设置齐全,勾缝平顺牢固;涵洞进出口水流通畅;水泥混凝土路面面板无断板和破损,沥青路面平整密实,路缘石矮于路面面层,路面无积水现象。每个项目任何1个分项工程(路基土石方、排水、支挡、涵洞、路面)有多处未达到以上基本要求的,1个分项扣1分,直至扣完4分为止。

  4.通报批评和返工(3分):工程质量控制好,未被通报批评及大的返工的,得满分;被省公路局通报批评或责令返工的,扣除全部3分;被州局通报批评或被州督导组、农建科或州质监站责令返工的,1次扣1分,直至扣完3分为止。

  5.质量证明资料(3分):质量证明资料应真实、齐全、完整,资料反映出的抽查频率、质量指标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施工自检、监理抽检资料齐备,其中一项不齐备扣1.5分。

  (三)自筹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得满分10分,一个项目不到位扣5分;资金管理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配套资金出现重大缺口的取消评奖资格。

  (四)安全生产满分5分,层层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2分;加强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未建立扣1分;发生一次死亡3人(不含3人)以下施工安全事故的扣3分;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含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不得分或取消评奖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廉政建设满分5分,《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实施意见》落实不到位扣2分;未实行双合同制扣1分;社会、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未得到及时查处扣2分;造成恶劣影响(被省、州通报或媒体曝光),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取消评奖资格。

  (六)及时、准确、全面报送工程进度报表得满分3分,不按时上报月报的,发生一次扣1分;不按时上报年报的扣3分。

  (七)考核内容中第7项至10项每项满分为3分,合计12分。主要根据项目责任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制度、手续办理、工作质量等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计满分、2分、0分。

  五、考核措施

  考核实行自查、重点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月、季考核以自查、报表和督导检查为主。项目责任单位按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并将实施进度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包括统计报表、措施做法、进度完成情况、未完成进度的原因分析、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于月底、季末前报州交通局片区督导组和农建科。

  (二)半年抽查和年终全面检查,由州政府组织进行。各项目责任单位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将书面总结材料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报州交通局片区督导组和农建科。片区督导组在检查、督导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形成书面督导工作报告。州交通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将有关情况报州政府,州政府适时给予通报。

  (三)州交通局定期公布项目进展情况。

  (四)考核实行责任押金缴纳制,年初签订目标时各县市第一责任人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各交押金2000元,第二责任人县市分管领导和第三责任人县市交通局长各交押金1000元。

  六、奖惩办法

  (一)年终考核后,对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项目责任单位按得分的高低确定一、二、三等奖得主,其中一等奖两名、二等奖五名、其余为三等奖。

  (二)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奖励标准为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10000元。项目责任人奖励标准为一等奖第一责任人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各10000元,第二责任人县市分管领导8000元,第三责任人县市交通局长5000元;二等奖第一责任人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各8000元,第二责任人县市分管领导5000元,第三责任人县市交通局长3000元;三等奖第一责任人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各5000元,第二责任人县市分管领导3000元,第三责任人县市交通局长1000元。

  (三)按要求完成督导工作任务奖州督导组成员及相关人员人均5000元。督导工作任务是指及时完成州交通局督导内容;所督导县市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并取得评奖资格。

  (四)对连续两年获得一等奖的县市的项目责任人,除按奖励标准全额兑现外,另报请州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重奖:第一责任人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各20000元,第二责任人县市分管领导10000元,第三责任人县市交通局长5000元。

  (五)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无特殊原因未能保质、保量按计划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平均得分不足85分(不含85分)的,除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外,次年度减少安排地方重点工程、二级路网建设工程、安保工程及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削减其下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

  (六)奖励资金在州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责任人年初所缴纳责任押金视年终考评结果:及时全面完成目标建设任务的予以全额退还;未完成目标建设任务的不予退还。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08年起试行。

  本办法由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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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199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一)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
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矿),也属“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矿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一)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
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煤炭”的征收范围。
四、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4年5月12日起执行。



1994年4月27日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
广州市政府
穗府(2001)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根据《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具有一定的科普教育示范基础、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市科普基地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是市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市科普基地: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二)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科普资源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市科普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础设施建设。
1.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属教育、文化场所的,不少于1000平方米;第五条(三)所列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的,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2.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
3.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4.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
(二)管理制度建设。
1.所属单位有一名领导分管基地的科普教育活动工作,有部门及专人具体负责,配备专职讲解及辅导人员。
2.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科普活动项目责任制。
3.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三)科普活动安排。
1.制定科普教育活动年度计划,每年组织两场以上有专业特色的、以青少年科普教育为重点内容的活动。
2.配合市、区和县级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科普活动。
3.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本办法第五条(三)所列的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应不少于60天。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科普基地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其它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市科普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将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材料报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科普基地,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证书》,授予“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牌匾。
第十条 对市科普基地,每三年考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按原认定程序取消其市科普基地资格待遇。
第十一条 市科普基地应当接受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
第十二条 市科普基地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市财政专项补助。
(二)基地内开展科普教育的用水、用电收费,有关部门参照公益、教育事业政策,按城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执行。
(三)基地的重大科普活动优先列入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动计划,有关部门在活动经费上予以适当支持。
基地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可以向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科普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在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市科普基地对公众应当实行门票优惠。
基地对中小学生的科普教育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给予门票、场租的优惠,对有组织的学生团体参观门票应给予5折以下的优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20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