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发牌及监察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33:24   浏览:8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发牌及监察制度

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发牌及监察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


内  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发牌及监察制度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对九月七日第38/98/M号法令作出的修改
九月七日第38/98/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七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座落地点及设施之一般条件)
一、.............
a).............
b)最好位于楼宇地面层,并有通道直达公共道路;亦准许“中心”设于地面层以上楼层,但需确保“中心”具独立性及安全。
二、.............
a).............
b).............
c).............
三、.............
第七条
(发牌)
一、.............
二、.............
a)..............
b)..............
c)..............
d)..............
e)..............
f)..............
三)..............
a)..............
b)..............
c)..............
d) 协调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公民品德证明;
e) 协调员及教学辅助人员身体及精神健康证明;
f) 协调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学历及专业资格证书,以证明其具有第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教学资格;
g)楼宇图则及说明书。
四、..............
五、如“中心”之申请实体与协调员属同一人,而“中心”于同一时间最多向六名补习生且每日累计最多向二十名补习生提供补习服务,则无需牌照,但必须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记。
六、为适用上款之规定,禁止申请实体开设多于一间“中心”。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明确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现对个人收入调节税执行中的一些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职务发明奖收入征税问题
在专利批准和实施后,对职务发明人从单位取得的奖金收入,能与其他收入划清界限的,其税负应与非职务发明人相同,可比照《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征税。
二、关于个体行医、私人办学收入征税问题
对劳务报酬收入项目中的医疗、办学收入,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机关核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征税。纳税人如兼有其他按综合收入计算征税的项目,应并为综合收入征税。
三、关于对承包风险金征税问题
对承包人存在企业的风险基金,在还不能确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归承包人所有的,可暂不征税;但承包期满后已明确归承包人所有时,应按规定征税,具体计算办法可比照1988年1月20日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
调节税问题的通知》办理。附注:1988年1月22日财政部《关于对个人在国际比赛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为鼓励个人参加各种国际比赛,扩大我国的对外交流和影响,今后对个人参加国际性比赛所得的奖金收入,一律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8年6月7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政发〔2008〕41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汉中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因各种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陕西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与其它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其对象主要包括: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

(二)已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范围,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它生活困难人员。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临时救助可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且当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的情况和维持基本生活的实际合理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家庭人员收入证明,以及相关单位、部门的医疗或其它凭证、证明等材料,填写《汉中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未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地方,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所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经核实、评议后,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三)县区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经批准获得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凭证到县区民政部门领取救助金,也可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代为发放。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资金来源和筹集。

(一)县区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市级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三)慈善机构、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资金。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据实拨付。民政部门每季度末向财政部门核报本季度临时救助资金数额,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规范程序,健全档案和账目管理制度;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的救助金,取消临时救助资格。

第十四条 县区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