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直2009年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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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直2009年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河源市直2009年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府办〔2009〕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直2009年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暖企工程”的意见》(河府〔2009〕1号),规范2009年市直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关于实施“暖企工程”的意见》(河府〔2009〕1号)规定2009年市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中2009年安排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归入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政策、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三)财政引导、多方联动、有效融资的原则。
(四)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金融办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
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分别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计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方式、范围与额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为主,奖励或补助为辅的方式。
第六条 获得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类的市直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
(二)守法经营,信誉良好。
(三)在市直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四)在市直税务部门登记纳税,2008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无不良缴纳税收记录。
第七条 支持范围与额度:
(一)中小工业类企业,指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按照2009年银行实际贷款利息贴息20%计算,每户企业贴息最高限额为20万元,其中重点中小工业企业每户最高限额为25万元。
重点中小工业企业的认定条件。在满足上述定义的前提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重点中小工业企业:
(1)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称号的企业;
(2)获得我省百强民营企业或我市民营企业30强、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30强、市工业龙头企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类)称号的企业;
(3)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专利试点企业或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
(4)符合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的项目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5)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
(二)加工贸易类企业,指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含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且上年度联合年检合格,海关类别管理为A、B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2009年银行实际贷款利息贴息20%计算,每户企业贴息最高限额为20万元,其中重点加工贸易企业每户最高限额为25万元。
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认定条件。在满足上述定义的前提下,符合我市外资产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重点加工贸易企业:
(1)被认定为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2)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称号的企业。
第八条 已获得当年省的贷款贴息支持或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或单位,原则上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上述的支持范围,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选择其中一项类型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直企业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其中上半年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底,下半年申报截止时间为11月底。
第十条 项目申报的材料:企业申请报告(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及上一年度纳税凭证(国、地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2008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件)、企业与银行贷款合同及有效划账凭证、贷款利息清单(复印件);企业已获得相关技术资质、发明专利、名牌、名标的企业请提供政府或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复印件)。企业将上述材料向市经贸局申请并验收后,提供正式材料文本一式四份,有关申报表格(1—3表)可到市经贸局索取。
第四章 计划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计划的审核和下达。每半年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金融办按照企业申报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结果报市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督促相关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有关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经贸局申报计划终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分别负责对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扶持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对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时间暂定为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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