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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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荣
二○○九年九月三日
 
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强化行政决策责任,防止和纠正行政决策失误,惩处行政决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各区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市、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领导集体成员和参与决策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以下简称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办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按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活动。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议事规则,防止决策失误发生。
  第六条 按政府要求负责承办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应当提请政府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提请审议擅自决定的;
  (二)制定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时未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决策备选方案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四)未按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
  (五)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或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的;
  (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开展衔接协调、公开咨询以及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
  (七)未依法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
  (八)征求意见分歧较大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协调的;
  (九)提请政府审议时,提供的重大决策事项有关材料不真实的;
  (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承办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负责办理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审议会议的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认真审查行政机关报送的重大决策事项有关材料,或者对报送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未及时通知报送的行政机关补正或者退回报送的行政机关的;
  (二)未按规定做好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未按规定形成和保存政府重大决策会议档案的;
  (三)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审议会议办理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的;
  (二)超越权限决策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府决定、命令决策的;
  (四)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
  (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未按规定达到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或者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集体成员未到会又未在会前征求其意见的;
  (六)研究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做好会前协调等会前准备工作的;
  (七)集体讨论时,行政首长未听取领导集体其他成员的意见决策的;
  (八)未按规定做好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或者未按规定形成和保存重大事项决策会议档案的
  (九)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没有充足时间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集体成员处置后,未及时向行政首长或领导集体报告的;
  (十)行政机关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有本办法规定情形应当追究行政决策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规定以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外的人员有本办法规定情形应当追究行政决策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规定以及《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人员在决策责任追究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对决策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和本单位重大事项的范围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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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的通知
1995年12月14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社区服务工作的宏观指导,探索新时期社区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模式,推动社区服务向高标准、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国务院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民福发〔1993〕11号)精神,制定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行政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的市辖区。
第三条 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是指在城市社区服务工作中成绩优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对全国社区服务发展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城区。
第四条 社区服务示范城区的总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充实社会服务设施,方便人民生活”的精神,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的。
(二)坚持社会福利属性,开创老有所养、幼有所托、孤有所抚、残有所助、贫有所济、难有所帮的福利服务新局面。
(三)走社会化道路,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兴办社区服务业,积极鼓励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外友好团体与个人在国内投资兴办社区服务业。
(四)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民政部门的直接管理下,依托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等组织,建立起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社会互助广泛开展、群众参与率较高、服务设施和项目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服务效益较好的城市社会福利服务网络,满足社区居民的多种服务需求。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区、街道分别建立政府领导、民政主管、各有关部门及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代表参与的社区服务领导或协调机构,在民政部门建立办事机构,形成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区、街道分别建立社区服务行业管理组织或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对不同运营性质的社区服务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并有一套科学、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
第七条 区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街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社区服务列入区政府和街道工作目标管理序列。
第八条 区制定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社区服务单位实行认证制度,发放统一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并实行年度检查。
第九条 区、街道和社区服务中心分别配备一定数量的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专职社区服务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条 重视社区服务的理论研究,开展经常性的舆论宣传。区每半年、街道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集中的社区服务宣传教育活动。

政策扶持和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的要求,对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的计划立项、财政补贴、设施建设规划、土地划拨、房屋租购、减免税费以及用工、分配制度等方面,全面落实了国家有关的扶持保护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规范性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市政府积极资助社区服务。区、街道对社区服务业投入资金的平均年增长速度不低于区财政收入和街道收入的增长速度。
第十三条 区、街道福利基金利息收入的50%以上、居委会所办经济年产值的2%以上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
第十四条 区、街道、居委会所属的社区服务单位年产值6%以上投入自身社区服务业的再发展。
第十五条 当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不断增加,区有奖募捐自留福利资金的60%以上用于发展社区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外人士、团体等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社区服务设施,评审周期内社会集资占全部社区服务发展资金的比例不少于20%。
第十七条 区、街道按每千人不低于400元的比例,分别建立社区服务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合法,使用合理,并实现有偿使用,滚动增值。

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社区服务项目的设置从社区居民的需求出发,确保福利服务,首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少年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殊需要,同时合理安排经营服务项目,服务于社区全体居民。
第十九条 区、街道的福利服务形成托老养老、助残康复、拥军优属、扶贫济困、婚姻殡葬、少儿教育治安防范等服务系列。
第二十条 区、街道的便民利民服务形成生活服务、劳务介绍、文体娱乐等服务系列。
第二十一条 区、街道、居委会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广泛、经常,注重实效,并形成制度,分别做到每季度集中活动一次以上。

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区至少具有一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指导、示范、辐射、培训等多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其福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达到8个以上。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至少有一所多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或具有养老、助残、康复医疗、青少年活动和托幼等5所单项特殊群体的服务设施。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具有福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6个以上,每千人建筑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养老服务设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2张以上;助残服务设施容纳20个名额以上;青少年活动站容纳30个名额以上;托幼园所容纳50个名额以上。每个居委会有一个场所固定、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站。
第二十四条 街道、居委会兴办的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每千人至少拥有两个以上。
第二十五条 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福利设施向社区开放,对外开放的比例达到单位内部福利服务资源的20%以上。
第二十六条 社区服务设施不出租、转让或随意改变用途。

服务队伍
第二十七条 拥有一批稳定的具有实践经验的专职服务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80%,文化程度达到高中以上;具有各种服务专业特长的技术服务人员的比例达到10%以上。
第二十八条 拥有一批社区服务兼职服务人员,兼职服务人员占全部服务人员的5%以上。
第二十九条 区、街道、居委会分别建立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并有章程、有计划、有活动。社区服务志愿者登记注册的人数达到本社区居民的1%以上;80%以上的志愿者每月义务服务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条 辖区内80%以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服务。
第三十一条 搞好社区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上岗培训,每年培训的人数占专职服务人员的20%以上。

效 益
第三十二条 社区服务要覆盖整个城区。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参与率达到10%以上;社区单位对社区服务的参与率达到80%以上;经常接受服务的居民达到全体居民的80%以上;经常接受福利服务的特殊对象达到特殊困难对象的95%以上;社区服务设施的使用率达到95%以上;设施完好率达到90%以上。
第三十三条 区、街道、居委会社区服务业产值的年增长率达到13.6%以上;利润的年增长率达到8%以上。
第三十四条 社区服务项目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满意率达到60%以上;特殊困难对象对社区福利服务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以依据本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由民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