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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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07]44号


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财政拨款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根据财力可能,结合单位的行政事业工作任务需要,合理安排各项资金。预算资金的安排,首先要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定员定额管理

  第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中,定员是指市编办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指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定额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
  第八条 人员经费预算定额的支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助、其他人员经费等。
  第九条 市财政根据市编办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实有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各项支出定额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第十条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由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和事业单位的行业及业务特点,予以分类分档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包括政法单位)公用经费,实施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公用经费中,可以量化到物的支出的,按单项定额标准和符合国家、本市规定的实物配置数核定预算;不能量化到物的支出的,原则上按量化到人的综合定额标准和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内的实有人数核定预算。
  单项定额的项目包括:交通费、办公用房租赁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等。
  综合定额的支出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日常维修(护)费、购置费、咨询费、手续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专用燃料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详见附表)。
  考虑到部分行政单位因编制内实有人数较少而难以统筹安排,在定额标准基数的基础上,按编制内实有人数设定分档系数。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结合单位各自职能和业务特点实施差别化预算管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参照行政单位的公用经费预算管理方式;其他事业单位,暂按原办法进行预算管理,并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逐步完善公用经费定员定额管理。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与核定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测算本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建议数,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工资和津补贴适用标准等基础数据及相关资料,与有关部门进行核对,按照单位预算管理性质、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进行审核后,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下同)。
  第十五条 市预算主管部门在市财政局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编制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将基本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一并批复。
  第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影响基本支出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时,由市财政局统一考虑。如遇国家、本市出台有关政策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按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市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不得挪用,公用经费单项定额之间、单项定额与综合定额之间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实行综合定额的各项支出内容之间可调剂使用;公用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实行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原则上留归预算单位使用,但不能用于人员经费。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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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糖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

卫生部令第5号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糖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等。

  第三条 生产加工食糖不得使用变质发霉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原料。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BG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过程中所用的工具、容器、机械、管道、包装用品、车辆等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应做到消毒,经常保持清洁。

  第五条 食糖必须采用二层包装袋(内包装为食品包装用塑料袋)包装后出厂。积极推广采用小包装。

  第六条 食糖贮存应有专库,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保证食糖不受到外来因素的污染和潮解变质。

  第七条 生产企业应对成品进行检验,成品符合卫生标准方可出厂。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和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表团关于体育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 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和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表团关于体育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78年4月19日 生效日期1978年4月19日)
  应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邀请,由伊德内卡丘·特塞马率领的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表团(以下简称埃方),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七日至二十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访问北京期间,以路金栋为团长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以下简称中方)同埃方就两国体育交流、合作问题举行了会谈,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认为,发展中、埃两国的体育交流、合作,是符合两国人民和体育工作者的共同愿望的,是有利于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和推动两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的。双方表示,将进一步为发展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友好交往和合作而作出努力。

 二、埃方表示,继续支持中国为从国际体育组织中驱逐蒋帮代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有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合法席位的斗争。
  中方赞扬埃方一贯地积极支持中国人民这一正义的斗争,并感谢埃方在中国体育团、队访埃期间所给予的热情友好的接待。
  埃方赞扬中方同埃体育组织的友好合作并感谢对埃体育团、队访华期间所给予的热情友好的接待。
  双方主张,在国际体育组织中,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在国际体育交往和比赛中,以“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方针为指导,促进友谊,提高技术。

 三、为发展中、埃两国体育交流和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合作并推动两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提高,双方将进行如下的合作。
  (一)双方将在国际体育组织中,就国际体育组织的问题,及时交流情况,交换意见、协同配合。
  (二)双方体育团、队,每年互访两次,如需增减,可另行商定,但须在执行日期六十天之前通知对方并征得同意。
  (三)双方赞助体育报、刊的交流。

 四、双方同意,一九七八年至一九七九年间体育交流、合作项目如下:
  (一)中方接待埃方派出的由三名高级体育官员组成的体育代表团,于一九七八年四月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友好访问,了解体育运动的发展,交换意见并和中方代表团签署本纪要。
  (二)埃方接待中方派出的由五名高级体育官员组成的体育代表团,于一九七九年一月对埃塞俄比亚进行友好访问,了解体育运动的发展,交换意见并同埃方代表团商定未来体育交流、合作的问题。
  (三)中方一九七九年为埃方培训三名乒乓球教练和两名体操教练,训练时间为三至六个月。
  (四)中方派出由十二人组成的乒乓球队从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至二十日访埃。
  (五)中方派出由十六人组成的排球队于一九七九年四月间访埃。
  (六)埃方派出由十人组成的自行车队,于一九七九年九月间访华。
  (七)埃方派出由十二人组成的乒乓球队,于一九七九年五月间访华。

 五、双方体育交往经费按下列原则计算:
  (一)中方负担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埃塞俄比亚代表团自北京至亚的斯亚贝巴的单程机票及全部在华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
  埃方负担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埃塞俄比亚代表团自亚的斯亚贝巴至北京的单程机票。
  (二)中方负担访问埃塞俄比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自北京至亚的斯亚贝巴的往返机票。
  埃方负担在埃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
  (三)埃方负担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训练的埃乒乓球和体操教练自亚的斯亚贝巴至北京的往返机票。
  中方负责在华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和零用金。
  (四)中方负担访问埃塞俄比亚的中国体育队自北京至亚的斯亚贝巴的往返机票。
  埃方负担在埃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和零用金。
  (五)埃方负担访华的埃体育队从亚的斯亚贝巴至北京的单程机票。
  中方负担访华的埃体育队自北京至亚的斯亚贝巴的单程机票和在华期间的全部食宿交通费用。

 六、双方同意,将通过信件或派代表团商定其他具体合作项目及其执行日期。

 七、双方同意,将已商定的各自代表团、队抵达日期、访问日程在本纪要所确定的日期六十天前通知对方。
  本纪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纪要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九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姆哈拉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样效力。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
     代表团团长            委员会代表团团长
      路金栋            伊德内卡立·特赛马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