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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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5年9月16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为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科技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的推广应用效用,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技项目划分与项目组织

(一)南水北调工程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归口管理的,围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开展研究、开发、应用的项目。根据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等,科技项目划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项目、南水北调办项目和项目法人项目。

国家项目是指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有重大影响,难度高,涉及专业、范围广,需要通过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立项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

南水北调办项目是指为研究解决南水北调工程范围内普遍性的重要技术难题,需要通过南水北调办审定立项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

项目法人项目是指由南水北调工程各项目法人组织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

(二)南水北调办负责国家项目和南水北调办项目的立项和实施过程中的行政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南水北调办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南水北调办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负责与主管业务相关的科技项目的管理。

经项目组织单位确定的承担科技项目的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立项的宗旨在项目组织单位指导下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经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委托或招标择优选择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三)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组织对所辖工程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自主决定项目法人项目并组织实施,同时将其科技项目的安排情况及时报南水北调办备案。

二、科技项目立项

(四)科技项目的选择要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服务工程、注重实用、鼓励创新和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

(五)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和所负责业务需要,组织提出科技项目安排建议;项目法人、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和南水北调办技术合作单位可以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大技术等问题向南水北调办提出科技项目安排建议。

南水北调办在综合平衡有关方面提出的科技项目建议的基础上,以共性问题、重大控制性工程的关键技术问题及重大社会影响问题为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提出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和申请国家项目的清单。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要求开展的工程建设重大技术项目,列入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或国家项目。

(六)项目建议单位应当填写《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南水北调办申报下一年度科技项目。

(七)列入申请国家和南水北调办的科技项目清单并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有利于研究成果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的原则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负责。

(八)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写《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2),报项目组织单位评审。

(九)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经评审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特点委托或招标选择项目实施单位。与工程设计关系密切的科技项目实施单位一般应有原设计单位参加。

(十)通过《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科技项目,由受南水北调办委托的项目组织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协议》(见附件3);由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实施合同》(见附件4),明确科技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拟研究科技项目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2、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科研经验与业绩;

3、资信情况良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科技项目实施

(十二)科技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由南水北调办科技主管部门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评审后,报南水北调办审定。

(十三)科技项目所需资金或配套资金,由南水北调办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南水北调办积极拓宽经费渠道,增加经费投入,支持重大科技项目。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参加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开发。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及时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或挪作它用。

(十四)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协议》和《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实施合同》全面负责科技项目的实施,协调并处理科技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经项目组织单位同意后执行。

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实施合同》,制定科技项目科研计划,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实施。

(十五)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6月10日前向项目组织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具体格式为《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5)。

项目承担单位对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对涉及合同中的目标、内容、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完成时间等进行调整或变更事项,须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同意。未经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协议》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同样要将科技项目执行及变更情况按照科技项目实施合同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报告。

(十六)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有权终止科技项目实施合同:

1、科技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动,致使科技项目无法执行或科技成果难以及时应用于工程建设的;

2、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因素造成科技项目无法按时完成;

3、经费使用出现严重违规或违纪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七)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按时报告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或遇有重大问题没有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南水北调办将对其通报批评;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完成科技项目的实施单位,将对其通报批评,追缴部分或全部已拨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四、科技项目验收

(十八)科技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成果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成果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

初步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验收材料》(见附件6),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含电子文档)、资料。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聘请包括相关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在内的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的专家应当认真阅读科技项目验收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收集相关方面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

成果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初步验收完成后向项目组织单位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科技项目成果、初步验收意见和结论。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和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验收组由熟悉和了解相关专业技术、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专家人数根据项目大小、特点决定,一般为7人以上单数。

(十九)科技项目验收以《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协议》、《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实施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的情况、实施技术路线、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与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二十)验收组应在验收意见中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由验收组织单位审定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验收意见通知书》(见附件7)。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接到通知3个月之内,经整改或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规定任务不到85%;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改变合同目标、研究内容。

两次以上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须承担经济损失,南水北调办将视情节暂停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的资格1至3年。

(二十一)初步验收和成果验收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五、科技项目成果

(二十二)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等。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成果必须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后1个月内向南水北调办科技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二十四)项目组织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组织项目法人切实做好科技成果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和应用工作。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十五)科技项目成果鉴定(评审)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组织单位申请,按照国家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办法执行,成果鉴定(评审)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十六)科技项目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

六、其他

(二十七)科技项目立项、招标、评估、检查、验收、鉴定(评审)、奖励等环节的实施过程中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咨询专家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相对合理。有关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文字,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的参考依据,并严格按照科技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二十八)项目组织单位、承担单位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科技项目数据管理规定要求,将科技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他形式的科学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

科技项目验收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南水北调办档案主管部门归档,并告知南水北调办科技主管部门。

(二十九)科技项目的奖励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有关规定进行。

(三十)申请国家项目得到批准的,相应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得到批准的,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和轻重缓急,纳入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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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 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


  6月6日,广电总局电影局向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国电影资料馆、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发出《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通知说,为进一步适应电影产业化、数字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满足市场对高质量电影片源的需要,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制定了《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

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适应电影产业化、数字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拍摄、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满足市场对高质量电影片源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数字电影母版特指在电影后期制作阶段完成的、用于生成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的数字电影数据的存储介质。该存储介质应能满足记录无压缩数字立体声(不低于六声道)的要求。现阶段,数字电影母版的送审和收缴存储介质暂定为HDD5或HDSR高清录像带。
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依照《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负责数字电影母版的技术审查。中国电影资料馆负责送缴数字电影母版存储介质的技术鉴定,对审查、鉴定合格的送缴母版按照介质材料成本实行有偿收缴。
三、利用数字设备拍摄制作的数字电影,须通过技术审查并送缴两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频道利用数字设备拍摄的用于电视播映的数字电影送缴一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局在收到送缴母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母版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进行技术鉴定。对合格的母版由中国电影资料馆按每套2500元的付费标准支付送缴方。
四、已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胶片电影,通过胶转数工艺制作出的数字电影母版,须通过技术审查并上缴一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局自收到送缴母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母版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对合格的母版由中国电影资料馆按每套1万元的付费标准支付送缴方。
五、送缴数字电影母版的单位在领取有偿收缴所支付的费用时,领取人需出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第一版权方或影片授权发行方的书面授权文件,以及有效发票。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

阳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4〕3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制定的《阳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阳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文明城市建设步伐,提高市容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依法成立的环卫专业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服务单位,通过提供劳动或其他服务而征收的有关费用。包括:各种废弃物的收集费、清运费、处理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常(暂)住人口垃圾处理费、固定店铺、临时摊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营业性车辆垃圾处理费、营业性车辆停车场、站垃圾处理费等。

第三条 按照“谁污染、谁缴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凡在阳泉市建成区内、产生和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各种废弃物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城市常住人口、城市暂住人口、营业性车辆、营业性车辆停车场、站均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阳泉市建设局是城市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协调城区、矿区、开发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级环卫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执收单位。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执行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制定的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收费执收单位,必须持有委托书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执收人员要统一佩带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员证,并接受各级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环卫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垃圾处理费,并按一定比例提取劳务费。凡未接受委托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正式票据。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户储存,由市财政开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集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费单位要健全收费制度,严格票据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收取办法:

(一)城市常驻人口垃圾处理费由环卫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收取。其中,对于已实行了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向物业公司收取垃圾处理费;暂住人口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直接向住户收取垃圾处理费。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摊位、沿街固定店铺,按月向所在地的环卫管理部门缴费,临时摊点由环卫部门直接收取。

(三)建筑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手续,缴纳垃圾处理费并在指定地点倾倒,委托环卫部门运输的,由建设单位与环卫部门签订委托运输协议并支付清运费,也可由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负责托收承付。

(四)各种营业性车辆(火车除外)的垃圾处理费由城市客运和交通运管部门代征;建设施工行业由建设主管部门向外来施工队代收后,按月向辖区内的环卫部门缴费。

(五)其他单位、个人的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直接收取。

(六)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减免征收垃圾处理费;近郊农民进城售菜凭政府直销证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免征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的时间缴纳,不按时缴纳或拒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环卫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故意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害环卫设施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对侮辱、殴打或阻挠依法执行收费和服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处理侮辱殴打环卫职工事件、保障环卫职工权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环卫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操作,保证服务到位。对服务不到位造成环境卫生状况恶化的,被服务单位可向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环卫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阳泉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性经营性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机关、团体等企事业生活垃圾清运费、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卫生费、固定店铺卫生费、马路市场临时摊点卫生费、营业性车辆停放场(站)卫生费、建筑垃圾处置费、门前人行道清扫保洁费等项收费同时取消。其余各项仍按阳政发[2000]38号文件《阳泉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性经营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或由服务机构与被服务单位协商收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