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内部审计机构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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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内部审计机构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

煤炭部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内部审计机构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提高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辅助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将电子计算机作为辅助审计工具,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及其计算机应用系统实施的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应用系统,是指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有关的电子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 煤炭内部审计人员将计算机作为辅助审计工具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业务所需法律、法规的辅助检索;
(二)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辅助分析;
(三)对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应用系统进行符合性检验;
(四)分析审计风险和确定审计范围;
(五)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检查;
(六)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
(七)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八)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九)对审计资料的管理;
(十)对审计项目计划的管理;
(十一)对审计档案的管理;
(十二)对审计业务的综合、统计和分析;
(十三)其他内容。
第四条 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应当由经过计算机专业培训,并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上岗证书的审计人员担任。
第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对承担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审计人员开展专业进修和岗位培训。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鼓励或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或水平的统一考试。
第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时,可以聘请计算机审计专家参加。
第七条 应用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煤炭企事业单位,必须接受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使用计算机作为辅助审计工具对其财务收支及计算机应用系统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煤炭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应当给内部审计留有数据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间,数据接口应当能将计算机应用系统中应用的数据转换成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指定的格式输出。
第九条 煤炭企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计算机应用系统开发的验收报告、申请使用该系统的报告、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计算机应用系统变动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向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提供审计监督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获取有关被审计单位的文档资料和电子数据时,必须按规定履行使用手续。使用被审计单位的电子帐表数据,应视同使用相应的纸质帐表资料。
第十二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时,不应当影响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应用系统的运行和损害该系统,不得向该系统中写入或改写任何信息。
第十三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组织推广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审计软件,应当根据该软件的应用范围,提请煤炭工业部审计管理部门报有关部门对其组织测评,并取得合法使用权后才能正式使用。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编制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案前,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应用系统软件、硬件的设置和系统的基本功能,以及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数据接口。
第十五条 编制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案时,除应当遵循《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方案编制准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拟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硬件配置,必须进行的测试项目及所需技术条件等。
第十六条 用计算机辅助实施抽样审计时,抽样审计中使用的随机数表或由计算机程序产生随机数的程序,应当使用审计署统一规定的随机数表或审计署认可的计算机程序产生随机数的程序。
第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应用系统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审计人员应当检测计算机应用系统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及其对审计证据可靠性的影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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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美容等职业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专项治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在美容等职业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专项治理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2]第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美容、烹调和汽车修理等服务性行业发展较快,在吸纳劳动力和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受行业自身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其从业人员整体技能素质不高,职业培训机构办学不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亟待加强。为进一步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法》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我部决定从今年5月起,集中力量在全国开展美容、美发、保健按摩、中式烹调和汽车修理五个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专项治理和推进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技能要求高且量大面广的美容、美发、保健按摩、中式烹调和汽车修理五个职业为切入点,通过对这五个职业的专项治理整顿,以点带面,探索从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到证书管理、就业服务等工作环节加强有效管理和健全质量监督体系。通过专项治理和推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整体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

  二、 工作内容

  (一)加强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各地要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对涉及这五个职业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已开设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加强对教学培训内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坚持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要取消其培训资格。对新开设的职业培训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查。已取得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在核准的培训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在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严格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提高鉴定质量。各地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查这五个职业考生的申报条件。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监督管理并严格实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鉴定资格。同时,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认证试点,建立鉴定质量督导员队伍,实施现场督导。对新申报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查。

  (三)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职业介绍机构凭证推荐就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对这五个职业的就业资格要求应在显著位置上公告。在求职登记表中应有标明这五个职业资格等级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这五个职业的从业人员广告中应有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

  (四)开展持证上岗检查,规范用工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会同有关方面对这五个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要责令其到有关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协调,进一步落实《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459号)要求,组织和指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

  (五)完善培训和鉴定的有关基础工作。我部在编写出版这五个职业的资格培训教程的基础上,将开发和编制多媒体培训教材和辅导材料。同时,更新和完善这五个职业国家题库试题内容。各地开展这五个职业鉴定工作应统一从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

  三、组织实施

  此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培训管理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同组织进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部里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推动此项工作。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以城市为重点,在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梳理出重点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整顿,切实抓出成效。要加强社会监督,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投诉站(点)和公开举报电话。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各地区自查与全国性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具体指导,掌握本地区治理整顿和推进工作进度,组织专门人员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各地可结合对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的年中和年终检查,同步重点开展这项工作。

  要加强宣传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橱窗、宣传画等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也可通过专题宣传周等多种方式,在加强这五个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治理和推进工作的同时,大张旗鼓地宣传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意义和相关内容。

  四、具体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 组织阶段(2002年5月-6月)

  各地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开展治理整顿和推进工作的动员、宣传并进行具体部署。

  第二阶段 实施阶段(2002年7月-11月)

  各地(市)按照上述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完成自查及全面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

  第三阶段 总结阶段(2002年12月)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完成对重点问题及重点地区的核查工作,核查面要达到50%以上,并将本省(区、市)治理整顿和推进工作情况书面报送我部培训就业司。年底,我部将组织对部分地区的抽查和检查,并对全国治理整顿和推进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保护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洪湖大湖为主体划定的湿地生态系统类型的保护区。保护区地跨本市洪湖市和监利县,具体范围为洪湖围堤内所有区域,包括洪湖大湖、子湖、滩涂、岛屿、草洲、精粗养鱼池、河道(通湖河道以节制闸为界)等,总面积41412.069公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科研、经营、旅游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保护区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突出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洪湖湿地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和科学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相对集中行使保护区内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渔政管理、船检港监管理、旅游管理和航运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编制并负责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与管理计划,研究制定保护区的各项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保护区周边事务;

(四)组织或者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资源调查、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参与国际、国内自然保护区交流与合作;

(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洪湖市、监利县人民政府应支持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洪湖湿地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自然环境、侵占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保护、管理和建设保护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在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总面积12851公顷,范围是从金坛向北经西北部龚老墩到蓝田生态养殖区10号监测哨棚,向南经陈场抵高潮村(东港子),再向赤湖渔场西南经示范区东南角,向东至金坛闭合;缓冲区面积4336公顷,范围是东北南在核心区外围800米范围内,西包括高潮村(东港子)以南大片滩地、沼泽和低矮围堰;其余为实验区。

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事先向市洪湖湿地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向市洪湖湿地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入。活动成果的副本应提交市洪湖湿地局备案。

在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市洪湖湿地局提出方案,经省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凡在保护区从事捕捞、养殖、种植、采集、航运、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非生产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许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申领相关许可证照。

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和季节性候鸟保护制度。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渔区;保护区的实验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小龙虾禁捕期,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1日为洪湖候鸟越冬保护期。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洪湖水位的合理调度,设置蓄水位标志,非因不可抗因素,保护区水位一般应不低于242米。

第十四条 加强保护区内航运和船舶安全管理。保护区内应划定航道,设立航标,航运船舶必须按规定的航道行驶。

所有进出保护区的船舶,应当进行船舶登记和检验,获得相关证书并按规定部位固定船舶牌照后方可航行。船员必须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与其相符的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

第十六条 市洪湖湿地局应编制发布保护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区域应严格控制在实验区内,养殖面积应严格控制在洪湖水域面积的百分之十以内。

第十七条 在保护区内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加强对保护区湿地资源和生态的保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湖造地、围湖挽埂、抢插围网等强占水域、损毁湿地等行为;

(二)采捕、收购和运输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猎捕、毒杀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采集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三)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方式进行捕捞和其他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保护区自然资源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洪湖生态建设规划纲要和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再生能力,不得人为改变保护区生态特征,不得改变湿地用途。

第二十条 发挥保护区实验区能提供怡人自然环境、自然景观、传播野生动植物科普知识等作用,在实验区内,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旅游等活动。市洪湖湿地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环境容量测算,编制保护区旅游发展规划。不得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活动项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或经批准在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市洪湖湿地局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由市洪湖湿地局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垦、狩猎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市洪湖湿地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非法采捕、收购、运输保护区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亲体、卵、苗种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护区内其他违反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渔政管理、船检港监、旅游和航运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洪湖湿地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洪湖湿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