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杜光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44:41   浏览:8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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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司法鉴定工作对于明确案件事实起着十分重要作用。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意见作为一项法定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官对其他证据的判断。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然而,当前司法鉴定工作却存在着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鉴定结论无期限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工作作用的发挥。也导致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影响。这种情况应予以重视。下面笔者对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提出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杂乱,缺乏统一领导和有效监督。当前的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目前能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可以说是五花入门,有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有独立的专业性鉴定机构,还有医院、学校等单位也可承接司法鉴定业务。而这些机构之间缺乏统一领导,缺乏有效监督,缺乏必要的联系与沟通,各自为政,在管理上没有级别之分,只服从各自的管理部门,在司法鉴定工作中难以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国家认证、认可、准入、争议解决等制度,鉴定程序规则、执业纪律、道德规范、操作规范也难统一。

  2、司法鉴定标准不一,没有建立规范化的司法鉴定制度。目前,多数鉴定领域没有技术标准,导致鉴定随意性大、重复鉴定等问题。法医鉴定的适用标准都是很早制订的,难以适应现在诉讼的要求,特别是伤残鉴定,只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却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导致评定人身损害伤残等级时无标准可引用,出现引用的标准不同,伤残等级大不相同,同样的伤情鉴定结论相差悬殊。

  3、司法鉴定收费标准难统一,出现收费混乱情况。以前公检法部门设立鉴定机构,做一个法医鉴定只要100多元,现在做一个法医鉴定少则七、八百元,多则几千元。2009年,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出台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只是针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作出的。当前,司法会计、评估、质量等收费标准混乱,物价、财政、建设、土地等部门在进行价格认证、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房产评估、工程造价审计、土地评估等时,收费标准不统一,且收费标准普遍偏高。

  4、送鉴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现阶段,人民法院系统至今都没有一部完整的规定来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基本上各地法院均根据自己的规定来进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多数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或鉴定人都依当事人约定和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来进行。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缺席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根据就近、择优与公平原则,采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选择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当事人放弃选择权或者需要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时,法院依据摇号的方式按照就近、择优的范围进行随机选择和指定。无明确规定来规范程序,很难保证法院随机选择或直接指定司法鉴定机构程序的公正性。这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法院选出或指定的鉴定机构缺乏信任,一旦鉴定结论对当事人不利,当事人就会猜疑和指责法院选择的公正性,影响了法院最终裁判结果的公信力。

  5、对无效鉴定结论缺乏统一的处理办法 。有些鉴定结论由于鉴定机构自身工作的问题和人为因素,导致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均难以找到明确的依据要求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更谈不上责任的追究。而对于缴纳鉴定费用的申请人,则会认为费用已缴至法院,是法院介绍、选择鉴定机构不当而导致了鉴定结论无效,因而要求法院向其返还所缴纳的费用,引发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误解与矛盾,使审判人员面临很被动的局面。

  6、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够完善。司法鉴定人是特殊的证人,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在认识上的偏差,鉴定人的法制观念淡薄,地域条件、经济条件上的限制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很不完善,导致司法鉴定人出庭率极低。有些基层法院,其出庭率几乎为零。由于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质证,导致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而缠诉、上访的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制约了法庭庭审功能的发挥和诉讼任务的实现。

  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对策

  1、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针对目前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重复、混乱的不合理状况,应当对司法鉴定行业进行统一的管理。一是将司法鉴定机构从其所隶属的单位和部门剥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司法鉴定行业和司法鉴定机构。二是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对各类司法鉴定事项均应建立统一的标准,明确相应的鉴定机构。三是统一鉴定费用收取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鉴定所需实际支出费用应列入败诉方应承担的赔偿范围,方显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五是建立司法鉴定行业级别制度。目前鉴定机构缺乏严格的级别概念。在司法鉴定行业独立的基础上,要建立级别制度,上一级机构可以否定下级机构的鉴定结论,从而保证待鉴事项能够有明确的最终鉴定结论。

  2、加强对中介机构鉴定活动的监督。目前的中介鉴定机构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机构。为了更好地服务审判,保证审判活动公证、高效进行,应该对中介鉴定机构进行系统、科学化管理,为其建立信誉档案,根据法院和当事人对中介鉴定机构的综合评议,管理中介鉴定机构名册,对信誉不高的鉴定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规范司法鉴定期限。依照民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办案审限,应当规范司法鉴定的时间,有效提高办案效率。

  4、要进一步规范送鉴程序。各个法院内部应由司法技术处单独对所有案件的鉴定申请统一收取,独立选择鉴定机构,办理送鉴事宜,督促鉴定机构尽快鉴定。不让案件承办人参与到司法鉴定过程中去,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对承办人的猜疑与误解,保证承办人的中立地位,更加有效地做到司法公正。

  5、提高审核能力,解决重复鉴定等问题。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鉴定报告是否可采用的意见,形成书面意见供委托单位参考。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重新鉴定时最好选择国家级鉴定机构。法官要严格按照诉讼证据规则关于申请重复鉴定的标准,对初次鉴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咨询和审核。

  6、落实司法公开,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司法鉴定参与权、监督权。严格执行公开选择机构、勘察现场等规定;移交鉴定的材料,必须经过质证、认可;鉴定机构和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业务关系,均应通过法院进行;严禁鉴定机构向当事人直接收集鉴定材料和其他单独接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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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全面推进基层检察院政务工作的开展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刘仕杰


江泽民同志关于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论述,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深入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实践和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全面推进基层检察院政务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为争创人民满意的检察院做出贡献。
一、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政务管理工作指引了发展方向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理论和党建学说的新发展,是继承历史、立足现实、前瞻未来得出的科学论断。马克思历史观认为,生产力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的能否实现将决定着我们党是否能够始终站在时代进步潮流的前列。建国后的社会主义实践证明,只有不断打破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障碍,促进生产力的不断解放和发展,国家才能日益走向富强,人民群众才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在生产力要素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科学技术越来越成为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标志。近年来,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犯罪手段向科技化、网络化发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带来庭审方式的重大变化,面对形势与任务,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惩治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曾指出检察工作要向科学技术要战斗力。高检院在《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初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和办案现代化”。因此检察机关在政务管理工作中就必须充分认识建设现代化检察机关的必要性、紧迫性,不断强化科技意识,真正把科技强检工作列上议事日程,真正把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在检察机关装备管理建设中大力提高检察装备的科技含量,加快先进信息技术在检察机关的普及和应用,为新世纪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持和物质保障。我院政务管理部门,勇于突破陈旧落后的思想观念,自觉地适应科学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购置高科技含量的检察装备,积极主动地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规划和建设检察机关内部局域网、检察机关办公及业务管理系统、数字硬盘录像监控系统、远程审讯监控系统、多媒体法庭示证系统、举报自动受理系统、VOD视频点播系统。这些工程的建设逐步实现了检察机关日常办公和办案状态的数据化、信息化、网络化,提高了检察机关的现代化工作水平、大大提高了侦查指挥、支持公诉、举报受理的能力,使科学技术与检察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和发挥出巨大的能动作用。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政务管理工作中是否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主要取决于能否将科技强检工作放在检察机关优先发展的位置,能否将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和技术运用到检察业务实践中,能否以提高科技含量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和创建工作。
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营造良性文化氛围,为提高政务管理水平提供精神动力
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要用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党员和群众,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
文化从广义上包括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在特定的部门又可以表现为带有自身特点的部门文化。它是部门员工在工作中奉行的价值观念、基本信条和行为准则的总和。检察机关的政务管理行为,是以服务的方式体现出的管理行为,只有从事政务管理行为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始终以饱满的服务热情投身到无止境的服务当中,必须营造一种先进的文化氛围。我院政务管理部门一直将不断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作为历年工作的永恒主题,时刻要求工作人员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方向,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减少和杜绝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气难咽”的不正常现象,树立起“我为大家服务,而非大家有求于我”的正确观念,提出了“政务就是服务,服务务求优质”的口号,作为全体政务管理人员的价值取向,作为全部政务管理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使政务管理行为规范有序,有利于明确追究失职人员的责任,他们重新界定了工作范围,细化了各项政务管理行为的管理职责,将工作成绩和效果与年终奖评结合起来,实行绩效管理。这些措施的实行,营造了一种积极向上,努力工作,讲服务、比贡献的文化氛围,促使各项政务管理工作良性有序开展、在科技强检、院容院貌改造、装备购置等方面取得丰硕的成果,群众满意率直线上升。由上可见,只有工作中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形成开拓进取、健康向上、科学文明的思想观念和道德风尚,反对和抵制不良的思想倾向,正确引导干警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不断促进工作的向前开展,才能为提高政务工作水平提倡生生不息的精神动力。
三、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服务为本,树立优政意识,不断提高政务管理工作的水平与质量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党的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为人民谋利益。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论述,正是党的性质最集中的体现,它要求党员干部能够在工作中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思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踏踏实实地为广大人民群众分忧解难,创造幸福美好的生活。
检察机关的政务管理部门,服务的职责与功能表现最为突出,它所涉及的财务、行车、装备、密码通信、司法统计、枪械管理、档案管理、文书传阅等等无一不与各部门的检察工作发生着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只有认真把握“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一论述的精髓,才能使在政务管理行为中全心全意想公事,一心一意干正事,诚心诚意办实在政事,才能使政务工作才有方向,工作的责任心才有保障。
我院政务管理部门认识到,要使政务管理行为与办公办案贴得更紧、靠得更实、服务更到位,必须从改进服务的态度、作风和方式方法上入手,树立优政意识,力求达到服务的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为此在政务管理工作中进行开拓创新,由政务管理公示制入手,实行绩效管理。公示就是将办公室的各项政务管理行为的管理制度、行为标准、管理行为的操作时限、月政务管理活动实绩予以公示;通过召开每季一次有各部门参加的联席会,来听取各部门对政务管理活动的意见,解答各部门对相关工作的质询。绩效管理就是将全年工作指标按职责分工进行分解,通过科室正职、副职、科员的持续沟通与合作不断推进政务目标的实现,通过工作标准量化来实现年终考核,从而使全科上下成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共荣共辱。这些措施的实行,激活了政务管理的生机与活力,强化了监督力度,增强了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提高了工作效率。
实践表明,在检察机关政务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就是要在实际工作中以全院干警“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做为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各项政务管理工作满足办公办案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将政务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的水平,为办公办案贴得更紧,为检察改革靠得更实,才能更好地对待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部门间的联动,极大地推进基层院的创建工作。
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在紧密结合检察机关工作部署的基础上,只要各基层检察院的政务管理工作通过对内容、形式、方式、手段、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和改进,就一定能够将政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必将在创建先进检察院活动中创造出新的工作亮点。

作者:刘仕杰
邮编:121000
单位: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单位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五号
TEL:0416-2554798
EMAIL:lsj8866@163.com


昆明市湖泊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33号

   《昆明市湖泊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已经2008年7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2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昆明市湖泊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湖泊公共空间的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泊沿岸公共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滇池、阳宗海沿岸公共空间。

   滇池沿岸公共空间是指滇池水体保护区以及水体保护界桩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围(水平延伸至山体25度以下区域);

   阳宗海沿岸公共空间是指阳宗海水域及最高运行水位1770.75米(海防高程)水平距离100米内的范围(水平延伸至山体25度以下的区域)。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湖泊流域公共空间,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湖泊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湖滨带内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逐步恢复湿地;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底栖动物和鱼类,并对各类水生植物的残体进行清除。

   湖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沿湖的干部和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湖泊公共空间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 湖泊沿岸公共空间的保护由湖泊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湖泊管理的机构具体实施:

   (一)滇池由市、县(区)滇管机构具体实施;

   (二)阳宗海昆明市辖区由宜良县、呈贡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实施方案报阳宗海管理机构备案。

   水利、环保、移民、经委、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湖泊水域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湖泊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由湖泊管理机构审查通过,报经市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

   (二)湖泊水域的非机动船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管理。入湖非机动船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湖泊管理机构批准,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证照;

   (三)湖泊水域实行禁渔制度。禁渔区由湖泊管理机构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禁渔区禁止一切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湖泊管理机构确定,在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收购和贩卖原产于湖泊鱼类的活动。

   第六条 湖泊湖滨带以内的区域空间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湖滨带内的鱼塘及耕地应当逐步还湿地、还林,原居住的住户应当逐步迁出;

   (二)在湖滨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或者改建与湖泊保护和治理无关的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规划内的码头设施除外),原有的建筑物应当逐步拆除或者搬迁;

   (三)与湖泊保护和治理有关的建设项目,应当经湖泊管理机构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无权审批的,报有审批权的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上级行政机关直接确定的项目,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七条 湖泊沿岸公共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和围堰、网箱、围网养殖等;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缩小水面的行为;

   (三)炸鱼、毒鱼、电鱼和猎捕野生鸟类、蛙类等;

   (四)未经湖泊管理机构批准采捞对净化湖泊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动植物,以及在水域内洗刷生产、生活用具等;

   (五)建设与湖泊保护和治理无关的项目,以及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六)损毁堤坝、桥闸、泵站、码头、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界桩、环境监测等设施;

   (七)堆放和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的废水,倾倒残油、废液等废弃物;

   (八)砍伐水源涵养林、景观绿化林及零星林木;

   (九)其他破坏生态系统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湖泊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泊公共空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社会公众举报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湖泊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和湖泊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察、移送、协调、联动、通报制度,共同加强湖泊公共空间的保护。

   第十一条 湖泊管理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加强对湖泊沿岸公共空间的保护。对保护工作不力或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查处不力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