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应申请财产保全/刘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32:56   浏览:9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赋予检察机关财产保全申请权,即申请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那么,检察机关在哪些情形下可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呢?笔者认为至少有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造成损失,需要行为人退赔的,行为人有能力退赔拒不退赔,且行为人或近亲属隐藏、转移、变卖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基于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需要,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是由于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有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才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若非侦查犯罪需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是行为人实施抢劫、抢夺、诈骗、盗窃、故意杀人或伤害等普通刑事犯罪,给国家、集体之外的被害人造成损失,有能力退赔而拒不退赔,且行为人的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隐藏、转移、变卖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或者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不被许可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场合,基于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公安侦查阶段或者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隐藏、转移、变卖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须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如果不能提供相应担保的,则其申请将被驳回。虽然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还可依据情况申请先予执行,但其范围非常有限且数额较小,一般仍须提供担保,因此原告人只能寄希望于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犯罪嫌疑人财产。问题在于: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尚未受理案件时,对案件没有实质性审查,故一般不会依照原告人单方面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另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所规定的内容显然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情况紧急,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也是被害人一方难以期许的。因此检察机关在上述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比如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了伤残,没钱治伤治病,又无力提供担保,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不愿意赔偿损失,且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隐藏、转移、变卖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此时检察机关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作者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通知

民办函(1999)114号 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财社字〔1999〕1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

(财社字〔1999〕160号1999年10月20日)



民政部:

你部转来《关于请求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民函〔1999〕4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财务会计制度问题。

(一)《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颁由后,目前,一些特点突出的行业,如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和体育等,都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了行业财务制度,这些行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参照执行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没有行业财务制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属非营利组织,今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纳入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体系,执行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规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业务,需要收取有关费用时,应按照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收费审批程序,即申请设立收费项目须经中央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须由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核定。收费经批准后,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到财政主管部门申领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特此函复。



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6〕75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激励先进,更好地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特制订如下具体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对象:
当年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市各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二、奖励标准:
1、基数奖。完成新批协议注册外资在基数范围内的,每100万美元,奖0.1万元人民币。
2、超额奖。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0.3万元人民币。
3、规模项目奖。新批准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0.5万、1万、2万、4万元人民币。
三、考核奖励:
1、市政府成立考核奖励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与考核各县(市、区)同时进行。
2、建立第一引荐单位制度。各单位为各地引荐项目后,必须立即携带项目落户地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盖章同意的确认书,到考核领导小组备案。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引荐同一项目的,先备案单位为项目引荐单位。
3、引荐外资考核后确定的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一半。
四、说明:
1、上述发放的奖金均为税后奖金。
2、奖励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3、凡年初未下达引资指标的部门基数为零,设超额奖和规模项目奖。
附: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项目奖励申报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