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查报告是否影响缓刑的适用/赵志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22:09   浏览:9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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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11月,被告人杜某驾驶小型客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行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杜某所持驾驶证与驾驶车辆不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驾车逃逸。经交管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第二天,被告人杜某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其家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立案后,针对此案具体情况,承办人认为此案满足适用缓刑的条件,遂委托社区矫正机关即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附送了起诉书副本。司法所出具了审前调查报告,以被害人家属得到赔偿金后反悔,不同意给被告人杜某适用缓刑为理由,提出了“不适合社区矫正”的建议。

[分歧]

对于本案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杜某的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对被告人杜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以上量刑情节,可以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虽然司法所出具的审前调查报告,以被害人家属得到赔偿金后反悔,不同意给被告人杜某适用缓刑为理由,提出了“不适合社区矫正”的建议,但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民事赔偿到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能因为司法所的审前调查报告不宣告被告人杜某的缓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既然司法所出具了“不适合社区矫正”的审前调查报告,法院就不再适合判处被告人缓刑,否则,如果社区不配合,法院判决无法或很好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审委会第一种意见。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三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案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目前,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在先,法院判决结果在后,审前调查报告一般由所在地司法局(司法所)出具。司法局(司法所)认为罪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此时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适用社区矫正应无异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有的被告人有前科、一贯表现不好、具有社会危害,审前调查报告会认定不适合社会矫正,此时审判机关判决适用缓刑,对判决的合理性则出现争议。笔者认为,此时应保证判决的执行力与公信力。

审前调查结果不能影响审判独立。其一,社区应该是执行机关,应该无条件执行法院判决;其二,如果社区不配合,法院判决无法或很好执行,应报其上级机关监督执行;其三,社区矫正制度各地虽在建立健全中,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司法局更多的职责,但不能干扰审判。审前调查结果不适合社区矫正是判决执行效果的问题,不应作为作出判决的重要考虑因素。审前调查建议与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性质存在不同之处。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时,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各地具体实施细则意见,公诉部门可以在移送起诉时,明确提出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而建议的依据是检察机关的证据材料,并未将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结果纳入。另外,可以或者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见,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结果与缓刑适用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审前调查结果认为不适合社区矫正,而法院判处缓刑,可能会造成执行困难的问题,这是社区矫正制度待完善的问题,但不能成为适用缓刑的前置条件。

(作者单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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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禽流感疫情现场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发电[2004]4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禽流感疫情现场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日,我国周边国家已先后报告发生禽流感疫情。目前我国局部地区也报告有禽流感流行。为做好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禽流感疫情向人间播散,现就做好禽流感疫情现场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生疫情的地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当地做好疫情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当地防控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触病死禽和养殖人员进行登记,指定专人进行健康随访,每日测量体温,实行健康申报制度,并逐级上报。
对高暴露人群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禽流感病毒抗体水平检测,对其家属(包括儿童)进行医学观察。高暴露人群指兽医和从事动物的饲养、贩运和屠宰的人员。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离疫点最近的综合医院进行主动监测,监测对象主要为症状较重的流感样病人以及住院的肺炎病例(特别是儿童),采集咽拭子标本,进行禽流感病毒检测和分离。
三、医疗机构要坚持对流感病人、死亡病人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的网络直报。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核实疫情处理现场的有关情况,要求每日逐级上报。
五、加强饮水饮食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对居民饮水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居民和家禽养殖户做好环境卫生及家禽粪便的消毒处理。
六、组织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做好个人卫生,不接触和食用病死禽,不饮用生水和不食用不洁食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卫生部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七日

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非常重视,把“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确定为要着力抓好的重要工作。根据2003年6月2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精神及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要求,为切实搞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农村贫困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动员全市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构建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特困扶助体系,逐步建立起适宜我市农村特点的社会救助机制,确保农村特困户救助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工作方针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和“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有进有出”的工作方针,从实际情况出发,从本地财政的状况出发,科学合理的确定救助的范围、救助的标准、资金的来源。
  三、救助范围
  根据“不救不活”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凡我市农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救助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因灾、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以下八种对象不属本实施办法救助范围:一是已纳入五保供养对象的;二是法律确定有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是有手艺且身体健康的;四是拥有中高档家用电器的;五是居室较好且有生活来源的;六是当年因灾造成临时困难的;七是有自救能力但好逸恶劳的;八是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与拟享受特困救助明显不相符的。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农村特困户救助比例为:浏阳市、宁乡县按农业人口2%,开福区、长沙县、望城县按农业人口1.5%的比例确定救助对象。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等四区农村特困户救助比例和救助金标准,由各区根据情况自定,救助资金由区财政支付。
  四、救济标准
  开福区、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农村特困户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实行定期定量救助,以后再根据情况逐步提高标准。
  五、操作程序及要求
  特困户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的特困救助对象,由其所在村委会张榜公布,特困户的救助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成为群众和社会监督下的“阳光工程”。民政部门要把农村贫困人口情况搞准,真正做到“家庭成员清、居住条件清、收入情况清、贫困原因清”。凡经民政部门核准的农村特困户,2003年10月底前发放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农村困难户救助证》。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审核的人数,将救助资金按季度及时足额拨入乡(镇)财政专项帐户,特困户凭户主身份证及《农村困难户救助证》到乡(镇)民政办领取救助金。我市特困户首次领取救助金时间定为2003年11月。各地要将救助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情况输入电脑,制成光盘上报市民政局。
  六、经费来源
  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政府。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市、区、县(市)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农村特困户的管理工作,市、区、县(市)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农村特困户所需资金。市辖四县(市)及开福区农村特困户救助经费由市、区、县(市)财政按各区、县(市)财力状况和人均财力水平确定两级负担比例,开福区:市、区分担比例为1.5∶8.5;长沙县:市、县分担比例为2∶8;望城县:市、县分担比例为2.5∶7.5;浏阳市、宁乡县:市、县(市)分担比例为3∶7。民政部门要严格救助资金管理,发挥最大救助效益。还要配合相关部门,针对特困户的生活、子女就学、医疗和无房户的建房救助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切实保障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