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律师法实施后的公诉逻辑/赵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39:31   浏览:9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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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新律师法实施后增强了控、辩双方的辩论力度和对抗性。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垒,集中体现在法庭辩论上,谁能更有力、有效的运用证据,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并被法庭采纳,谁就能掌握庭审中的主动权,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在出庭公诉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都需要控方正确运用形式逻辑规律进行己方观点的证明和彼方观点的反驳。控方要加强公诉训练,积极应对新律师法实施后带来的挑战。
【关 键 词】 新律师法 控辩平等 公诉逻辑
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律师法强化了律师的诉讼主体地位,通过扩大和完善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言论豁免权等权利,有效地解决了刑事诉讼中律师执业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使控辩双方趋于平等,控辩式庭审方式日趋巩固。在日趋激烈的控辩平等对抗的条件下,公诉人要加强公诉逻辑的研究和训练,有效应对新律师法修订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在此作对公诉逻辑进行粗浅研究,以期对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有所裨益。
一、新律师法对控方固定、审查和运用言词证据能力提出更高
的要求,需要控方重视公诉逻辑训练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主要集中于第33、34、35条、37条的规定,通过扩大和完善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言论豁免权等权利,对刑事诉讼法典第36、37、96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律师的受限制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作了重大突破,昭示了刑事诉讼向控辩平等对抗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变革的方向。新《律师法》的实施,增强了律师的权利,使对案件的掌握,由以前的公诉人占优势向律师倾斜,辩方权权利的扩大也就是相对限制了控方的权力,彻底改变了“公诉权高于辩护权”的公诉模式,在客观上也使审判前侦控结论的不确定性增加,对控方收集、固定和审查证据提出更高的要求,主要影响是:一是言词证据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减弱。言词证据的外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其致命弱点是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在职务犯罪案件上表现较为明显,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和捕诉部门常常因此类案件频频出现的翻供翻证而产生处理上的分歧,因言词证据在侦捕诉阶段发生变化而引起撤案、不诉或退回补充侦查是常见现象。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介入侦查和公诉阶段的各项权利,单轨制侦查由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扩大逐步向英美法系的“双轨制侦查靠拢,律师不同于私人侦探的重要特征是律师调取的证据经法官认定后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予以采集,直接影响诉讼结果,因此公诉部门面对的是侦查人员和律师基于各自不同的立场、角度所调取的存在显著差异的两套言词证据或其他证据,必将会给控方审查言词证据的可采信带来困难。同时,在审前程序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增强反侦查和对抗公诉的能力,这给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增加了难度。二是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扩大,造成证据开示呈单向性,信息的不对称为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增加难度,使败诉机率增加。新律师实施后使侦控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现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半公开”状态转为“公开“状态;从诉讼性文书转向案卷实体材料。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控方掌握的全部案件材料,同时辅之以扩大的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不仅可以获悉侦控获取的全部证据,而且还通过自行调查取证获得了侦控所不掌握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无罪或罪轻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提供侦控全程法律帮助和提供辩护而对其心理状态有更加全面、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拟定的辩护方案也更有针对性,从而使得控辩双方对证据信息的掌握具有不对称性,侦控机关在案件材料的掌握上丧失优势。同时法律没有规定辩护律师有向控方主动展示其收集、掌握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证据的义务,从而可能造成辩方与控方相比的案件信息获得权的单方面扩大。一些辩护人可能为了获得在庭审中“出其不意”的效果,而将关键性的辩护证据留到开庭时才出示,证据突袭会造成公诉人的被动,为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增加难度,增加了败诉机率。三是法庭言论豁免权强化了辩护律师出庭意见发表权,加剧了控辩对抗,控方应对不当会丧失庭审主动权,陷于被动。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使辩护律师出庭意见发表权得以强化,律师可以毫无顾忌地在庭审中发表各种意见,尤其是一些社会影响大和公众比较关心的案件,少数律师可能为了增加曝光率,散布一些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推测性、夸张渲染性的言论哗众取宠以占据庭审主动权,可能加剧庭审控辩双方对抗的激烈程度,对公诉人出庭公诉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应对不当则控方会陷入被动和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众形象。四是短期内控辩双方关系会更加紧张,彼此会加大猜疑、对立和防范。控辩双方受“控辩即为对手关系”观念影响,在历史上就有双方互信程度低的现象,彼此都具有警惕、防范、对立的潜意识。在此意识支配下,彼此互不透露案件的关键证据,不探讨案件存在的疑点,更不会求证和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或缺陷,即使交换意见,也是点到为止;反之亦然。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为了防范辩护律师,控方在复印移送主要证据的时候,也会有所选择。司法实践中存在律师介入后犯罪嫌疑人无理翻供、证人无理翻证的现象,和律师因涉嫌证据作假而被控方指控犯罪等都加剧了彼此的不信任。新律师法在短期内不会消除这种历史的宿怨,反易引发新的猜疑和对立。控方怀疑辩方滥用权利,害怕证据突袭;律师害怕控方隐藏证据或挟私报复。其结果一则不利于控方掌握无罪或罪轻证据,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二则控辩双方将关键事实、证据、问题保留,搞庭审突袭,常导致案件审理的中断,降低诉讼效率;三则辩方害怕得罪控方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害怕诉讼风险而不敢承担刑事辩护业务使刑事辩护率下降,不得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综上,控方的职权主义色彩有所淡化,日趋于当事人化,日趋激烈的控辩对抗中要求加强控方固定、审查和运用言词证据的的能力,而这不仅要求检察机关在宏观上要建构适应控辩式庭审方式的现代公诉模式,在微观上还必须要求控方重视公诉逻辑学习与训练,积极应对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和平等对抗带来的新形势。
二、在审前程序进行精心准备,搞好庭审预测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做好庭前预测是搞好法庭辩论的前提,为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考虑到出庭的需要,进行认真的逻辑研判,拟好答辩提纲。具体准备工作:一是在侦控一体化的基础上发挥检察指导侦查的作用,对侦方证据进行逻辑判断。检察院有权从公诉的角度就同级其他侦查机关正在进行的案件作出必要的指示。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其他侦查机关在进行初查的同时,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接受指派的检察官有权提出侦查的线索、方向、应予收集的证据以及证据如何保全。侦查人员应听从检察官的一般指挥权和具体指挥权。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听从指挥的,检察官可以要求该侦查机关负责人更换侦查人员,并有权提出相应的制裁建议。侦查逻辑的前提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多变不能做到绝对真实可靠,而推理形式的灵活多样也难以保证其必须符合形式逻辑的推理规则,所以侦查结论具有或然性,结论不一定为真,这就要求控方在公诉逻辑的角度审查侦查假设和侦查推理是否符合逻辑思维规律,据此作出否定、肯定或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三种结论,从而决定起诉、不起诉或退查。二是虚心让辩护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当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一般要来公诉部门与公诉人见面、复制案卷材料等,公诉人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在适当的期限内对案件提出书面意见。公诉人在审查案件的时候,随着审查工作的不断深入,案件越来越清楚或者产生的疑问越来越多,公诉人则可以针对案件的具体问题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起诉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是充足理由律,即起诉书中确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均具有充分的理由而且理由必须真实,理由与指控的罪行有必须的逻辑联系,从理由能推出所要指控的罪行。控方听取辩方的意见后,可以反思自己的起诉理由是否充足,是否还要补充相关材料或者作不起诉处理,防止庭审陷于被动。在此基础上将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意见制度化,规定陈述意见的内容和形式,将律师书面意见归入卷宗,随案移送法院,同时建立对律师意见反馈制度;三是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相关的检察改革,为控辩双方开通证据展示交流的平台。要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特别是要明确证据开示的双向性原则,明确辩方负有向控方开示其自行调取的相关证据的义务,对其准备在庭审阶段出示的证据必须包括在开示的证据范围内,对于未经证据开示的证据原则上不能在法庭出示,不能搞证据突袭。证据展示制度的过程也是一个排除合理怀疑的逻辑思维过程。展示后控辩双方应当制作证据交换清单,对证据的证明效力及其证明的案件事实交换意见后制作无异议证据清单,并提交法庭。经过证据展示,控辩双方发表意见后可以明确对证据的认识,从而将有争议的和没有异议的证据区别开来,对没有争议的证据双方可以商请法院当庭认证,无需举证和质证。
三、法庭辩论阶段运用公诉逻辑把握庭审主动权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与律师具有对立性的逻辑地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矛盾成为公诉与辩护这对诉讼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两者的逻辑思维方式有着鲜明的对立:控方的重心在于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其侧重于证明的思维方法;而辩方的重心在于给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因而其侧重于反驳的思维方法。从司法实践来看,辩方的方向主要是“六辩”:在罪与非罪上作无罪辩;在主观罪过上作过失辩;在犯罪性质上作轻罪辩;在责任划分上作从犯辩;在事实证据上作否定辩;在犯罪起因上作过错辩。新律师赋予辩方法庭言论豁免权强化了辩护律师出庭意见发表权,在法官中立的条件下控辩双方围绕庭审主动权的争夺将日趋激烈,控方要及时洞悉辩方的辩点,抓住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这个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掌握庭审主动权,避免出现控方思维跟着辩方思维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具体对策是:一、举证要根据充足理由律形成证据体系。司法实践有孤证不立的法谚,只有多个相关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有力的证明犯罪,否则证据薄弱或有漏洞则违反充足理由律形成“有缺陷的推理”。所以控方在举证过程中要加强举证的规范化,系统性,完整地再现和阐明证据本身所具备的三个基本法律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控方要根据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确定举证范围,在全面分析案情和证据基础上审查和排除对于指控犯罪可有可无或无关紧要的“多余”证据和不确实、有矛盾的“虚假”证据,实现控方采信的证据锁链在主要事实情节上形成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并且合理排除相互之间的矛盾,实现证据的有效组合、科学使用。同时控方依法只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包括起诉书认定的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而不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因为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角色只是指控犯罪,而由辩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举证责任。二是严格遵守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和各项规则做好质证工作。质证是法庭辩论的重要环节,是控辩双方针锋相对的公开性辩论的开始。控方要用指控犯罪的各种证据回答论辩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质疑,同时对辩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随之提出根据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情况向法院提出质证意见。公诉人举证以后,辩方往往对控方的举证提出异议,控方将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相结合,有理、有据、有节的阐述公诉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强调公诉方证据具有可采信性的同时,还可以主动要求辩护人就其观点向法庭出示证据,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其观点的,法庭则不应予以采信。控辩双方首先要直接提出关于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从轻与从重、减轻与免除处罚等一系列关系着被告人权益的观点。控辩双方都要围绕着自己提出的观点,通过集中辩论得到直接的证明,反驳对方提出的己方又不能接受的论题和论点。三是抓住辩方破绽以驳代立。控方的思维方式是以立为主,但也不排斥以驳为辅。针对辩方对控方证据和意见的反驳,抓住其发言中的诸多逻辑矛盾以驳代立,达到反证的效果。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辩方逻辑矛盾主要是:辩护内容不一致的矛盾,如一方面承认被告人有罪,又对该案犯罪部分构成要件予以否定;辩护的论证前提不真实,如片面地虚构某一事实情节并由此虚假前提推出结论;辩护观点之间互相排斥形成的交叉矛盾,如一案多被告人之间的各自辩护人为减轻罪责,形成辩护结论之间的矛盾冲突;被告人辩解与辩护人辩护之间的矛盾;辩方曲解法律或断章取义。控方要针对辩方矛盾与失误适时反击,把辩护焦点转移到辩方,迫使对方被动防守,从而给法官和听众提供判明案情的正确逻辑思维引导,加强公诉人指控和揭露犯罪的逻辑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雍琦著《审判逻辑简论》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2月第1版
(2) 于绍元 傅国云 姚向东著《诉讼逻辑》法律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
(3) 郑启芳《谈谈法庭辩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检察实践》1999年第6期
(4) 郑雁冰《搞好法庭辩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检察实践》2002年第4期
(5) 张 静《论侦查推理中的或然性推理》《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
(6) 张利兆 童章遥《公诉工作如何应对律师法修改》《检察日报》2008年3月25日第3版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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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一家人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户口在此、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李德之父亲向法院提起腾房之诉,案件的裁判将面临着李德一家人基本生存权能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针对民生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这是司法钢性底限,也是宪法性权利,请二审本着人权第一的角度给予慎重考虑。

李德系公有住房的被拆迁安置人,身边还有未成年女儿李达,居住权是保障家人基本生存需要。

长期居住取得被安置资格:李德之父亲李达与母刘美结婚后,李达与刘美居住在李达的另一处公租房,李德居住在的涉案公有房屋内,1997年拆迁期间,李德搬至过渡房;1999年9月回迁楼建成交房时,李德依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规定,自始搬进涉案房屋,承担了装修、家具、电器等基本费用,十多年来李德一直维护管理此房,居住至今。
房改前后李德居住无变化:2002年公租房进行成本价房改,李德出资五万元购买,2003年5月28日取得标注“成本价”字样的“产权证”,产权人写为李德之父亲李达,李德居住状况未发生变化。
3、共居事实证明李德的居住权:拆迁前后,李德与父亲共居生活25年时间,李德之父亲曾有三次生病,每次住院都是李德守候在病床前,尽了赡养义务。1997年9,李德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订立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此协议第二条确定李德为被安置人员;第三条第2项内容确定“过渡期至1999年9月,过渡期满后安置到涉案小区施工号一号楼2门501房”。
4、遗产分割款不能改变居住权:李德得到的遗产分配款系刘美的权利转化,性质上不能吞并居住权,拆迁公有住房分配的居住权具有公益保障性质,是国家关于公房管理的特殊规定,与遗产分割的私权性质不能相提并论。
李德取得的遗产分配款,因李德的生父治病花销大部分钱款,生父自2005患食道癌做手术,现在也不能像常人一样生活,只剩半条命,李德无固定收入,该款用于维持生父的治疗和李德女儿的上学,手头所剩无几,无力购买房屋。

二、法律价值理念的判断问题:

案涉公有住房性质上是国家分配的一种福利:公正妥善的裁处房改房产权人与共居人之间的争议,必须以国务院房改配套政策为大前提,《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十八)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承租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限量,购房人购买承租公房按家庭人口计算。足见国务院及北京市政府规定,公有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承租公房的整个家庭,并以家庭成员同意购买为前提,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不是承租方个人。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具有特定性,明显区别于一般商品房买卖,公有住房的购房主体是城市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成员,带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公有住房的福利性决定的。房改的目标是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决定》规定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解决住房困难,保持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减轻社会负担,房改房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原审机械地以“谁取得产权谁就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撵走非产权人”的思维极其错误,与国务院房改政府及保障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若干规定相背离。从《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第28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的规定得到断定。李德之父亲的代理人辩称房证写谁名字,谁就有权让他人腾房,这样的说法于法有悖,原审坚持的裁判思路及价值判断错误,应予纠正。

北京高院关于居住权的司法批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你庭关于刘士奎与刘鸿宇、刘景、王立红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如何使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以及我国公有住房租赁、拆迁、出售的相关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是国家分配给职工的一种社会福利,此种福利的享有人不仅包括承租人,还包括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因此,在本案中,刘毅享有诉争房屋的居住权,王立红。刘鸿宇作为刘毅的配偶和子女与刘毅同住亦属该房屋的共居人,刘士奎无权要求刘毅等腾房。刘士奎在以成本价取得该房屋产权之后,本应有权向刘毅收取一定的房屋使用费,但由于刘士奎与刘毅并未就房屋使用费达成协议,且双方之间不属一般意义上的房主房客关系,故对刘士奎请求刘毅腾房和补付此前的房屋使用费的请求可不予支持。对于今后的房屋使用费,双方但是人应通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另行解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请示的刘士奎与刘鸿宇、刘毅、王立红财产权属纠纷案的答复(2003年9月2日)

统一司法判例,后诉应遵从前案的审理思路:

东城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巍户籍一直登记在讼争房屋所在的19号,其经王淑英同意自1997年搬回讼争之房,此后长期在内居住生活,与王淑英即房屋承租人形成了共居关系,对该房应享有合法的居住权。故判决段巍对本市东城区板厂胡同19号王淑英承租的北房西数第二间享有合法居住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终字第04272号民事裁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讼争方房虽由谢考进承租,但谢会来、德荣丽作为谢考进的共居人,对讼争房享有居住权,现谢考进让谢会来、德荣丽搬离,对此共居人谢会来、德荣丽明确表示不同意,且二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并不具备腾房条件,故谢考进要求谢会来、德荣丽腾房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谢考进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谢考进不服,持原诉请求及理由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撤回上诉。
类案的客观事实表明,诉争房由公房转为产权房,李德之父亲以较小的对价取得房屋产权,共同居住人李德不能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却没有明确放弃居住权,所以不能因此排斥李德及未成年女儿在房屋内的居住权利。

现共居人主张居住权,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李德的居住权应受法律确认和保护,李德之父亲不让李德居住在房屋,事实上剥夺了其最基本的生存权。
从民事诉讼解决纠纷角度出发,妥当地实践定分止争、保障权益的诉讼目的,审判结果尤其是民事裁判的形成,法律效果并不只是唯一决定因素,在个案中社会效果不能忽略,我们不能直视更多的人无家可归而无动于衷,更不能在僵化司法理念指导下对此种形势推波逐澜,当面临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法官的裁量权限应当更多考量社会的正义与公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等


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产发[201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财政、环境保护、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未来,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国际化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必然选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现就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突出产业特点,明确发展方向
  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就是要把握经济全球化的新特点,逐步深化国际合作,积极探索合作新模式,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从而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发展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应准确定位,明确方向。一是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制造、营销等各环节的国际化发展水平,提升全产业链竞争力;二是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企业、产业联盟、创新基地的国际化发展能力,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三是营造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良好环境,完善支撑保障体系;四是处理好两个市场的相互关系,夯实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国内基础。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际发展趋势,按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要求,把国际化作为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夯实国内市场基础,着力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更宽领域、更大范围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努力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根据当前国际竞争态势和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切实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明确产业优先发展次序和关键环节。
  ——坚持提升优势原则。在积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贸易和投资发展的同时,着重提升发展质量和国际分工地位,形成我国参与国际竞争新的比较优势。
  ——坚持重点推进原则。在积极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总体水平的同时,集中力量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市场的扶持,形成重点带动、整体推进。
  ——坚持统筹发展原则。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贸易、投资协调发展,实现国际化与产业化的良性互动。
  (三)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引导、上下联动等方式,力争到“十二五”末期,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分工地位明显提升,国际化主体的竞争实力显著增强,贸易和投资规模稳步增长,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化发展体系初步形成。
  ——建设国际化示范基地。结合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门类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际化发展示范基地,形成集群效应。
  ——培育国际化领军企业。重点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发挥带动作用。
  ——促进对外贸易快速增长。积极支持具有知识产权、品牌、营销渠道和良好市场前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外贸易快速增长。
  (四)国际化推进重点。
  1、节能环保产业
  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国际化基地,鼓励节能环保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推动出口产品由以单机出口为主向以成套供货为主转变;建立进口再生资源监管区,鼓励有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促进国际大循环;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为我国投资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提供配套的环境技术服务;加强节能环保领域国际合作,推动国际环境合作项目国内配套资金的落实,加强国际环境技术转让,加大对我国参与环境服务贸易领域国际谈判的支持力度。
  2、新能源产业
  鼓励新能源产业关键技术的研发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升核心技术竞争力和新能源开发能力;加强太阳能产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新型太阳能热利用项目和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优化出口产品结构,鼓励企业海外承建电厂工程;鼓励有生物质能研发优势的境外企业和机构以技术投资参股,促进国内商业模式创新。
  3、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开展下一代信息网络、物联网等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与具有核心技术的国外高端研究机构合作;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参与国际标准制定;鼓励物联网、高端软件等领域的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加大对重要设备进口的支持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三网融合研发机构;鼓励外商投资设立高性能集成电路企业;充分利用国内资源优势发展高端软件服务外包,促进高端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开拓国际市场。
  4、生物产业
  鼓励开展全方位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提升创新能力;支持生物医药、生物育种等国内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大型跨国经营集团;鼓励企业承接国际医药研发和生产外包;支持有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和合作;通过对外援助等多种方式,带动生物育种企业开展跨国经营。
  5、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鼓励高端装备制造业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研发合作,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国产飞机(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海洋工程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开拓国际市场;鼓励航空产业关键零部件及机载系统进口;鼓励转包生产,支持境内外企业开展高水平的合资合作;支持航空、海洋工程装备、高端智能装备等产业在海外投资建厂,开展零部件生产和装备组装活动;鼓励海洋工程装备类中外企业开展高水平的合资合作。
  6、新材料产业
  支持国内企业并购国外新材料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强国际化经营;鼓励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国外企业来华投资建厂;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完善进出口管理措施,加大对新材料产品和技术进口的支持力度,鼓励高附加值新材料产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新材料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7、新能源汽车产业
  推动传统汽车制造企业向新能源汽车领域发展,培育本土龙头企业和新能源汽车跨国公司;鼓励境外申请专利;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制定,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产业联盟和行业中介组织,规范市场秩序;鼓励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企业“走出去”,在海外投资建厂。
  二、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在全球范围内,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不断提升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五)鼓励技术引进和合作研发。修订《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和《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支持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联合研发共性关键技术、开发新产品以及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六)鼓励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鼓励引进项目的前期研发、再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消化吸收与再创新的技术或者产品申请国内外专利。
  (七)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推动国际互认。积极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际标准的制定,在基础较好、产业和技术优势明显的领域,积极探索推广使用中国标准的新途径。支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取得相关认证,推动签署政府间产品标准和认证认可结果的相互认可协议,促进国外政府和相关机构对我国检测认证机构测试认证结果的采信。
  (八)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支持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加强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健康发展;逐步完善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防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九)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加快高端人才的培养开发。畅通吸纳高端领军人才的绿色通道,按照国家规定在居留、入出境、物品通关、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内地工作创业提供便利。采取持股、技术入股、提供创业基金等灵活方式,积极吸引各类高端人才,营造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人才跨境流动的良好环境。
  三、开拓和利用国际市场,转变贸易发展方式
  支持企业开拓和利用国际市场,提升企业适应国际市场的能力,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不断拓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际化发展空间。
  (十)加强对重点市场分类指导。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水平,结合不同市场需求,支持新能源汽车、光伏等产业开拓发达国家市场,推动节能环保、生物育种、生物医药等产业开拓亚洲、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支持风电产业开拓发达国家市场和新兴市场。研究推动与20个重点国家的双边产业合作规划,确定合作重点领域,明确合作具体形式,制定有针对性的贸易投资指南,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化经营活动。
  (十一)充分发挥双多边机制作用。将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纳入双多边合作机制框架。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合作协议,充分发挥中英航空等专项合作协议作用。有效运用对外投资、对外援助、对外工程承包等多种方式,提升双多边合作的质量和水平。继续通过中美、中欧、中日高技术战略合作机制,加大政府间高技术领域磋商力度,推动发达国家放宽对华出口限制,扩大高技术产品贸易。
  (十二)加大对鼓励类商品对外贸易的支持力度。制订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出口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且符合条件的产品在通关、检验检疫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外商把终端产品生产转移到国内来,提高出口产品技术含量。
  (十三)大力支持不同贸易方式优化发展。在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一般贸易发展的同时,推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转包生产规模,促进平板显示和高性能集成电路等产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在高附加值环节开展国际合作,提升参与国际分工能力。
  (十四)积极承接服务外包。在生物医药、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等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领域积极承接服务外包,充分发挥国内人才、设备与成本等优势,开展生物制药研发及试验检测、传感网相关数据处理、金融后台服务、信息及软件技术研发类外包等服务外包业务,发挥服务贸易高附加值优势,提高货物贸易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延长货物贸易价值链。
  (十五)加强出口促进体系建设。发挥驻外机构、行业组织等相关中介机构作用,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服务。有针对性地鼓励和扶持各类专业展会和重要出口商品宣传活动,促进中外企业信息交流和项目对接。在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规范出口秩序。
  四、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促进对外投资发展
  “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切实提高国际投融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际分工新格局中占据有利地位。
  (十六)积极引导投资方向。修订《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指南》等,补充和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内容,鼓励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订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为企业开展跨国投资提供指导。积极探索在海外建设科技型产业园区。
  (十七)拓宽利用外资渠道。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完善退出机制。支持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创新利用外资手段。
  (十八)鼓励研发合作。继续积极鼓励外商设立研发中心,支持中外企业联合研发,申请重大项目。
  (十九)扩大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权。简化企业境外投资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外汇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以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
  (二十)鼓励建立海外生产体系。鼓励新能源、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行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外投资建厂。鼓励生物育种业在海外设立生产示范园区,加强海外推广。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加强国际合作。
  (二十一)鼓励设立海外研发中心。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合资、合作、参股等多种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新型平板显示和高性能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生物育种等行业与国外研究机构、产业集群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二十二)鼓励建立海外营销网络体系。针对不同国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自建、与渠道商合作等方式建立境外营销中心、维修服务网点等海外营销体系。支持企业通过境外注册商标、境外收购等方式,培育国际化品牌。
  五、推动创新基地建设,发挥国际化发展示范带动作用
  大力支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促进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三)发挥国际化发展示范带动作用。引导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结合各自优势,加大对特色产业支持力度,培育若干具备行业领军优势的基地或基地企业。在积极利用好国家各项扶持政策的同时,鼓励对基地内企业给予配套政策支持,并在适当条件下,扩大至与基地相关联的企业或区域。
  (二十四)推动国际合作。依托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结合产业特点,分行业领域深化国际合作。推动科技兴贸创新基地与国外研发机构和相关高技术产业园区建立战略伙伴关系。适时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示范基地,充分激发其引领、示范和促进作用。
  (二十五)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加快国际孵化器、检验检测、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以科技兴贸创新基地为载体的国际化发展促进体系。
  六、加大扶持促进力度,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必须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便利化措施,加强产业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
  (二十六)积极利用财税支持政策。充分利用好现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点,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确定的各项财税支持政策。
  (二十七)用好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利用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对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金额较大或能带动国内专利技术和标准出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在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八)完善便利化措施。落实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措施,大力推进分类通关改革,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企业申请成为海关高资信管理企业,享受相关通关便利措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按有关规定给予通关便利。推进进出口检验检疫企业分类管理,对获得生态原产地标记保护的产品给予检验检疫便利。
  (二十九)加强产业预警体系建设。重点对生物育种、生物医药等外资加速进入的产业,加强国内、国外产业发展动态监测与研究,尽快完善产业预警体系。
  (三十)加强海外信用风险防范。引导企业增强风险意识,防范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的各类风险。积极利用保险工具,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海外市场拓展及对外投资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和风险信息管理咨询服务。
  (三十一)积极应对贸易保护主义。鼓励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应对工作,指导企业积极利用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机制等方式应对国外各种非关税壁垒。重点在生物医药等重要领域加强多双边磋商,减少国际贸易摩擦。
  (三十二)完善和推进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继续完善和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企业、行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和驻外经商机构共同参加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网络,通过培训、信息支持和服务、宣传等手段,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海外维权能力。
  (三十三)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各类商协会、产业联盟、技术联盟等行业组织,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防止恶性竞争、促进国内国际标准制定等方面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
  七、夯实国内市场基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夯实国内市场基础,培育国内市场需求,创造有利于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为有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十四)促进商业模式创新。支持借鉴和引进国际先进商业模式,鼓励合同能源管理、专业化环保服务等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发展。
  (三十五)加强市场准入和价格管理。完善生物医药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健全药品注册管理的体制机制,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完善新能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生物育种行业准入管理及转基因农产品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规标准,推动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
  (三十六)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以质取胜战略,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建设一批具有国际水平和带动能力的现代产业集群,积极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质量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国际信誉。


                          商  务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