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6:27:17   浏览:9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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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王海宏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牌主导和统率地位,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的补充,而无过错责任仅是特例。
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一是相对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而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二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过错程度并进行比较,通过适用过错相抵规则确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范围。
  二、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业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
  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仅须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Y中,而无须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不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加害人只有证明?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第三,严格责任的适用的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的限定,主要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闪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公平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归两责上仍然考虑过错,只有当呈人均无过错,才适用公平责任。第二,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归责的基础。第三,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在责任的具体分担上主要考虑损害事实、双方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实际情况。第四,公平责任的目的感戴而非补足受害人所受损失。
  四、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非常狭小,且不具有法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功能,不能成其为一基归责原则。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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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管委(建委)、城管监察大队、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1998年第18号),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经北京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予以公布。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和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首都机场、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首都体育馆、北京工人体育场(馆)、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及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路、京通快速路、京沈高速路北京段
、京津塘高速路北京段、京石高速路北京段、京开高速路北京段等道路和地区范围及市负责审批的媒体范围。
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地区范围,由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机关,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户外广告,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招标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合法有效的设置审批手续。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的相应资金或者满足招标正常进行的基础工作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投标人的资格,招标的广告媒体的数量、设置地点和使用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广告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招标公告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文件需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为有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职责;
(二)招标的户外广告媒体设置的合法有效文件;
(三)招标范围;
(四)投标人资格;
(五)招标方式;
(六)招标底价;
(七)招标的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期限;
(八)招标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评标日期、地点等;
(九)履约保证金;
(十)付款方式;
(十一)合同条款;
(十二)其他要求及说明。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标底采取明标方式。
标底以户外广告媒体所处位置的空间资源及广告效应、占地费用、制作成本等为基本依据,由招标人编制,并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本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媒体的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一)由招标人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发出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解答有关问题、组织踏勘现场;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四)开标;
(五)需要时进行评标;
(六)确定中标人;
(七)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招标人签订户外广告媒体设置使用权合同。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论中标与否,均按规定进行封存处理,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 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招标底价,并且是唯一最高价时,即为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招标底价,如果出现相同的最高价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管理机关的人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管理机关的人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发布中标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收益,按照约定的比例,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市政公益事业和户外广告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4]21号

1994-01-08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类税目注释
  本类城市的范围包括国家按行政区域划分和行政建制而设立的直辖市、市、区、县城、镇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城镇型居民点。
  本类城市建设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目标,为达到该目标而进行的各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具体范围如下:
  1.城市供排水、节水设施
  (1)城市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的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提供水资源的设施。
  (2)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和大气降水等的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设施。
  (3)城市节水设施是指使有限的淡水资源和经过净化处理的水资源,在生产和生活中达到合理利用的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专为城市公用供水、排水、节水的水库、水源工程、水源厂、净水工程、输配水管网工程、加压泵站、雨水、污水管渠工程、污水净化工程及生产性配套工程。
  2.城市煤气
  城市煤气是指供城市生活和维持城市运转用的可燃气体,包括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煤气的制气设施、净化、储配设施、灌装设施、输气管网设施、各级加压站、调压泵站、供应站。
  3.集中供热
  集中供热是指城市中由集中热源(如热源厂、区域锅炉房、协作供热站等)所生产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城市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供给生产和生活热能方式的总称。
  供热方式包括: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热电厂、区域锅炉房或热源工程、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加压泵站、热交换站、供热厂(站)及生产性配套工程。
  4.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是指对产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及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污水处理生产设施及其生产性配套工程。
  5.城市道路、桥梁(包括立交桥)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具有交通功能(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各种铺装道路。
  城市桥梁是指城市内跨越交通障碍的具有交通功能的建筑物。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各种级别的道路、桥梁、立交桥(人行、车行)、隧道工程及相应的防汛墙驳岸工程和交通管制设施。
  6.地下铁道
  地下铁道是指在城市通过地下隧道或从地下延伸至地面(高架桥)运行的电动快速轨道公共交通(含轻轨和新交通系统)。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隧道工程、线路工程、站点工程及其他生产性配套工程。
  7.公共交通
  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内为公众服务的交通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电车、汽车的场站点建设、架空索道、轮渡码头及相应的调度设施、司乘人员休息室。
  8.垃圾处理厂、转运站
  垃圾处理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转运站是城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从收集点到最终处置点的中间转运环节的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垃圾堆埋场地、焚烧、堆肥、处理、储存设施、收集、转运点(站)、专用码头、车场。
  9.城市园林绿地
  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城市中由各种类型、各种规模的园林绿地组成,用以改善城市环境,为城市居民提供游憩的境域,它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公园、小游园、街头绿地。
  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配套公园和行道树以外的绿地设施。
  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服务的,用于科研和生产苗木、草皮、地被、花卉、种子的圃地。
  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及绿地。
  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头和居住区的绿地,防护绿地,苗圃和风景林地以及园林建筑、景区改造、兽舍。
  上述各目注释范围以外的投资,均应按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条款办理纳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