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王晓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06:32   浏览:8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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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王晓艳、韩秀峰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刑事政策,概括为三句话就是“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审查逮捕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作用,决定了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特殊重要性。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如同一把“双刃剑”,准确运用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不当运用则可能侵犯人权。所以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要正确理解宽与严的辨证关系,把宽和严两个方面有机地统一起来。既要改变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也要防止宽大无边放纵犯罪问题的发生。
一、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认真贯彻依法从严的方针,做到该严则严,决不手软。
当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的各种因素大量存在,刑事犯罪处于高发期,对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坚决打击,2007年6月1日至10月底在河北省开展的“严打整治”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经济快速发展环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犯罪,贩卖毒品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品等严重犯罪,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决不手软。自2007年6月1日至8月底以来,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抢劫案件17件30人,强奸案件3件3人,杀人案件1件1人,绑架1件4人,贩卖毒品2件4人,检察院均在三日内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依法从重从快地打击了犯罪。
对于虽不属于八种严重刑事犯罪,但在当地影响恶劣的案件,为了维护当地的稳定,检察院也应坚决地从严打击。如: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叶阿弟等八名犯罪嫌疑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时发现,叶阿弟等八名嫌疑人均是传销人员,被工商部门查获后,责令其离开传销组织,返回原籍。但八犯罪嫌疑人不听劝告,不但不回原籍,还组织人员十余人冲击工商所,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打击传销,检察院及时对八名嫌疑人做出批捕决定。
目前非法传销被国家列为商业领域邪教组织。它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经济秩序。同时,由于传销而引发犯罪,也时有发生。如不及时有力地予以从严打击,必将后患无穷。2007年以来,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共审查批准逮捕传销人员犯罪案件12件43人,其中非法拘禁7件21人。嫌疑人以找工作为由将受害人骗到河北保定,然后强迫其参加传销组织,交纳入会费,否则就派专人看管,锁在屋内,剥夺其自由,其中二名被害人趁看管人员睡觉的机会从窗户逃走,不小心坠楼,一名被害人被摔成重伤,造成终身残疾,另一名被害人被摔成轻伤。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对于涉及传销人员的犯罪,检察院坚决予以从严打击,从快批捕。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中发现,有些犯罪分子十分猖獗,为了挣钱不择手段。如该院在审查刘亚杰、刘兰秀等五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强迫卖淫案中,犯罪嫌疑人刘亚杰以给被害人闫某某(女,17岁)找工作为由,将其介绍到刘兰秀的足疗店,从中得介绍费1000元,当被害人得知到足疗店是当卖淫小姐不同意要走时,犯罪嫌疑人刘亚杰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王边江,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强迫被害人当卖淫小姐,后被犯罪嫌疑人刘兰秀等人拘禁在足疗店,强迫其卖淫。被害人几次逃跑,被发现后均遭到殴打,被害人闫某某被拘禁8天多次被强迫卖淫。直到被害人偷用嫖客的手机给朋友发短信。其朋友报警,才被公安机关解救,此案情节实在恶劣。在当今社会,在河北省保定市区,竟会发生这样性质的犯罪,真是触目惊心。对上述犯罪必须予以严厉地打击。检察院均在最短的时间内批准逮捕,做到从重从快。
二、要坚决贯彻依法从宽的要求,做到当宽则宽,给于出路,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在审查逮捕中,对于几种严重刑事犯罪,必须严厉打击,保持对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阻止犯罪上升,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在实际工作中又要区别对待,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把握事实证据的条件下,注重对“有无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把握。对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的犯罪,对初犯、偶犯及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问题,检察机关应不断地研究、探索如何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使他们健康成长。尤其是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如何使已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在审查逮捕中该院的做法是: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有监护条件的,一般不予批准逮捕。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原则,尽量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给他们改过自信的机会。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院在受理环节就认真把关,对于不应该逮捕的,该院及时地建议公安机关变更措施。如:该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芦牮铮涉嫌强奸一案时,经审查芦牮铮1992年10月25日生人,满14周岁,保定市人,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有监护条件,系初犯。为了教育挽救,该院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直接起诉。公安机关对芦牮铮采取监视居住后,被害人家长认为公安机关将人放了,就到检察院来闹。问:为什么检察院不捕芦牮铮?该院认真地给被害人家长做工作,讲明道理。后来被害人家长非常满意,临走时一再表示由于自己不懂法律,误解了检察机关。
对于已经受理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的犯罪案件,检察院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做到不该捕的坚决不捕。如:该院在审查李凯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时,办案人经过阅卷,提讯犯罪嫌疑人,查明李凯1990年7月18日生人,保定市人,系十三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2007年7月28日21时许,李凯同王铁(男,13岁),骑自行车行至保定市华电路“网络公社”网吧附近时,发现梁亚男(男,17岁)看他们,李凯便将梁亚男拦住,用脚踹了梁亚男一脚,并说:“把你手机借我用用。” 梁亚男不同意,李凯就从地上捡了块砖头说:“石头可不长眼。” 梁亚男怕挨打,就将手机给了李凯,李凯又将手机给了王铁,后二人将手机卖掉。破案后,手机追回。经该院审查后认为,李凯的犯罪行为较轻,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且有监护条件,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李凯不予批准逮捕。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中,根据不同的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大以及有串供、毁证等妨碍诉讼活动的符合逮捕条件的果断批准逮捕。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犯罪情节较轻,不捕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坚决不捕。对于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该院在审查逮捕中,慎用逮捕措施。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监护条件的,主管恶性大,犯罪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犯罪案件外,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二是:对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慎用逮捕措施。保定市北市区辖区内高校较多,涉及大学生犯罪案件也相对多,有的学生家庭生活比较困难,虚荣心又强,见别人拥有的东西自己也想拥有,而又没有条件,所以进行盗窃,以满足自己的欲望。但绝大多数学生在案发后都能够如实供述,真诚悔过,并主动退赃退赔。为了教育挽救,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和不失去学业,一般不捕。该院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联系,由校方出面担保,使他们尽早的回到教室。三是:对于农村由于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如轻伤害案件、毁坏财务案件,只要双方经过调解,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一般不予逮捕。
三、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对“严宽相济”刑事政策宣传的还不够,有很多人不理解,认为只要是犯了罪就应该批准逮捕,不捕就是放纵。特别是在“严打”期间,有人认为“严打”就应该一律从严,甚至有的人讲:“严打”期间,可捕可不捕的捕;可诉可不诉的诉;判3-7年的判7年。这就说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有一些人不了解,应当加大宣传力度。
(二)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公、检、法三家没有形成合力,达成共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认为没有逮捕必要,而公安机关认为只要构成犯罪就应该逮捕,特别是在“严打”期间,公安机关层层有任务,定期进行评比,地方部门的一些土政策同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矛盾,公、检、法三家形不成共识,执行过程中有难度。
(三)当前,社会人口流动性大,流窜犯罪的较多,对于有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外地人,没有取保条件,为了保证诉讼的进行,不得不作出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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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试行办法

1987年6月30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生产厂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努力生产优质教学仪器产品,以满足教学的需要,根据国家经委颁发的《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结合教学仪器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并组织评选的教学仪器设备国家级优质产品(以下简称国优产品)及委级优质产品(以下简称委优产品)。

第二章 获奖条件
第三条 委优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已经批量生产并投入使用。产品在评选时的检验测试数据和近两年的出厂检验数据的月平均值均达到或高于现行部标(专业标准)、国标或国际标准的规定,质量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全行业评比中不低于前二名。
2.生产厂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或已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检验机构、检测手段和规章制度齐全,具备稳定生产优质产品的条件。
3.近两年质量监督检验或生产许可证样品检验中,产品质量符合要求,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4.产品深受用户好评。近两年实际生产量及产值已达到国家教委制定的申请委优产品的最低限额。
第四条 国优产品在符合委优产品条件的基础上尚须达到国家经委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三章 评选和审定
第五条 国家教委成立教学仪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负责教学仪器优质产品的评选和审定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教委教学仪器研究所(以下简称教仪所)。
第六条 优质产品主要在使用量大及用途广泛、价值较高、对教学有重大影响的教学演示仪器、学生分组实验仪器和教学专用设备产品中评选。
第七条 新产品已经主管部门鉴定通过、制定了产品技术标准并已稳定生产两年以上的,可以参加优质产品的评选。
第八条 优质产品的评选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
各地教学仪器生产主管部门、委直属高校工厂和委直属教仪厂,应在8月10日前将第二年度的产品创委优规划报国家教委。国家教委汇总平衡后,制定出第二年的评优计划。评优计划在创优规划的基础上制订。每年主要根据评优计划组织评比。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学仪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委公布的评委优计划,向国家教委上报参加评选的生产厂,每种产品可报一个生产厂(在上届评优时获优质品称号的生产厂不受该产品名额限制)。委直属高校工厂和委直属教仪厂可直接向国家教委报名。教委系统外的生产厂可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家教委推荐。
计划外的省、市优质产品或在国际市场上享有一定声誉的产品,地方主管部门也可向国家教委推荐。
各地、各部委上报或推荐的参加委优评选的生产厂名单及产品简介应于2月底以前寄达教仪所。国家教委将根据评优条件及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初审建议,确定参加评优的生产厂并通知有关生产厂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条 评优过程中产品质量的检测工作,由国家教委指定检测单位承担。受检单位要按规定支付抽样、检测费用。
检测结果由国家教委通知有关生产厂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委优产品的生产厂应在检测结束后填写委优产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学仪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8月10日前报教仪所;委属高校工厂和委属教仪厂可直接报教仪所。
荣获委优并由国家教委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推荐申报国优产品的生产厂,应按国家经委的有关规定填写国家质量奖申请表一式6份及产品简介一式90份,于6月25日前报教仪所。
第十二条 由教委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审定委优产品,产品审定中以质量指标及教学效果为主,适当鼓励价廉效果好的产品。符合委优产品条件的评为委优产品。
申请国优的产品由国家教委按国家经委有关规定评选、审查、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对荣获国优产品奖的产品,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颁发国优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国家教委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十四条 委优产品,由国家教委颁发委优产品证书,并发给一次性资金。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委优产品称号的有效期,按国家教委制定的评优计划到下一届同种委优产品评选时终止。上届委优产品若未参加重评或在重评时未被评选上,就失去该产品的委优产品称号。
第十六条 委优产品的最长有效期为5年。5年内未进行过重评的产品,其称号到期自然失效。
第十七条 国优产品奖证书和奖牌的有效期为3年至5年,具体期限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确定。
国优产品奖证书和奖牌的有效期期满后,未经复查确认或者重新评选获奖,不得沿用国优产品奖的称号。
第十八条 荣获国优或委优的产品,生产厂可在该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包装容器等上面,分别标明国优奖章的荣誉标记或“优”字标志。
第十九条 凡获优质产品奖的产品,其质量只能提高,不能下降。如果质量下降,生产厂应立即停止使用优质标志,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采取措施,达到原有质量后,才能恢复使用标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教委。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公安部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2月21日,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许可证管理的规定,为强化对生产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企业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安全可靠,公安部决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品逐步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为此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是用于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产品,包括消防、道路交通管理、安全防范、警用械具和装具以及刑事案件勘察、鉴定器材等产品。凡生产这几类产品的企业,无论其隶属关系如何,生产许可证统一由公安部负责归口发放。其他任何部门任何地方都不得发放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也不得发放与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目的、性质、作用相似而名目不同的证件。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计划由公安部提出,报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统一列入国家发证产品目录。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实施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许可证后,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无许可证的产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在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领导下设公安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许可证办公室)。部许可证办公室由公安部有关业务局、司等单位选派人员组成,负责归口管理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指导。
部许可证办公室设在科技司。其职责是:
1.监督、检查本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制定有关文件;
2.按产品种类制订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审查、检测办法和收费标准;
3.编制归口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实施计划,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4.提出发证产品的申报期、检测、审查期和有效期;
5.推荐产品检测单位;
6.组织对申请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和产品质量的检测;
7.审批、颁发和注销生产许可证;
8.指导、监督地方归口部门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9.协调、仲裁本行业有关许可证的争议事项;
10.处理其他有关发证的日常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有关部门受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和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本地区发证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是否选派与发证有关的处室人员组成相应的办事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是必须确定一个处室办理日常工作。计划单列市的发证工作的管理,由其所属省、自治区公安厅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有关部门的职责是:
1.按照部许可证办公室发证计划,组织本地区许可证申报工作,选聘本地区评审人员并组织培训;
2.受部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和抽样;
3.会同有关单位对本地区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无许可证产品;
4.协调、仲裁本地区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事项;
5.承办部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发证产品的质量检测单位。
按照每种发证产品应当择优选定检测单位的原则,优先从国家级检测中心、部级检测中心内推荐检测单位。检测单位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起草产品抽样、检测、判定准则,经部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二)按照部许可证办公室发证计划的安排,检测产品,并提出检测报告;
(三)受部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参与申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
(四)根据部许可证办公室的要求与安排,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查。
第五条 许可证的评审人员
部许可证办公室从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选聘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经培训、考核组成部许可证评审队伍,承担对申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或者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工作,并提出审查结论报告。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管理
第六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申请消防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要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批文。
(二)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
(四)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测和测试手段。
(五)具有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等技术文件进行生产、检验和测试。
(六)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许可证的申请。
生产列入国家发证目录产品的企业,在具备了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条件后,均有权提出许可证申请,申请企业要填写许可证申请书(统一格式),经企业行政隶属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部许可证
办公室四份。
第八条 许可证的审查。
(一)申报企业要按照许可证有关条件,首先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连同申请书一起逐级报送。
(二)部许可证办公室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公安厅、局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或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部许可证办公室保留抽查权),并提出审查报告。
(三)检测单位按照部许可证办公室的安排,对申报产品进行检测,提出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日期内报部许可证办公室。
(四)部许可证办公室对工厂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结果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复核。对于审查合格的企业,部许可证办公室报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后发给生产许可证,并统一公布企业名单。
第九条 对于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允许经过半年整顿,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重填申请书,但要对不合格项整顿情况作详细说明。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条 已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和国家优质产品奖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免予审查和检测。已取得了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再申报其他产品生产许可证,工厂质量保证体系中共性部分可以从简审查或免查。
第十一条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该产品或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志、标记和编号,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如下:
XK 22--------001 0001
---- ---- ------ --------
| | | |
|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 ------产品编号
| ------部门编号(22为公安部编号)
------许可证标记X--代表许(Xu);K--代表可(Ke)
产品编号中001--300为消防产品编号
301—400为交通管理产品编号
401—600为安全防范产品编号
601—700为警用械具、装具类产品编号
701—800为刑事勘查鉴定类产品编号
801—999为其他警用产品编号
第十二条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算起,最多不超过五年(具体期限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规定)。对已到期或虽未到期但在产品标准、结构上有重大修改的,要重新进行审查。生产许可证期满后仍继续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应在期满前的三个月内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确定延长有效期或者换发新证。
第十三条 对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部许可证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对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公安厅、局有关部门负责进行日常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部许可证办公室有权注销及收回其生产许可证,并令其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注销后的许可证,由生产企业在注销后十五日内送回部许可证办公室。
(一)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者;
(二)将许可证、产品名牌转让其他企业者;
(三)生产国家决定淘汰或者停止生产的产品者;
(四)审查、检测时弄虚作假或行贿者。
第十五条 在经济上具有法人代表的联营厂或分厂,需单独申请许可证,不得与总厂或者被联营厂共用一张许可证。
第十六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申报期限,由部许可证办公室规定,凡在申报期内已生产的企业,必须在申报期内提出许可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则不能再生产该产品。在规定的申报期后,新投产或转产要求生产本行业产品的企业,经批准要立即向部许可证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临时标记,在产品批量投产后的三个月内,向部许可证办公室提出许可证申请。
第十七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在发证工作结束后,由部许可证办公室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列入国家查处无证产品目录。企业不得生产、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许可证的产品。
凡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属被查处的范围,按《条例》和原国家经委颁布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进行惩处。
第十八条 各级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检测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凡违反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者,一定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对各级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不公正行为,有权向上一级机构申诉。
第二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及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申请许可证的企业,要缴纳许可证管理费、审查人员差旅费和产品检测费,具体收费办法按产品另行制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务院有关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务院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