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反思中国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黎广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7:05   浏览:86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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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
——反思中国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

黎广军


摘要:传统观点认为工程合同双方的利益必然是对立的,必须由第三方工程师独立、公平、公正地执行合同。如今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工程合同双方存在共同利益,完全可以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协同工作,互信互惠,以达合同共同目标。文章阐述了当前国际工程合同的这种发展趋势,并简介了2000悉尼奥运会的C21合同和香港工程合同的发展。文章认为目前我国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是追求公平,而有些“公平”规则激化了矛盾冲突。
关键词:工程合同; 合作伙伴关系; 国际; 发展; 趋势


工程合同在建筑市场中占据中心地位,它体现了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惯例,规范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决定了建设模式,领引着建筑市场的发展方向,因此工程合同范本的编制非同小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 就是通过颁布FIDIC合同条件,规范了国际工程市场的规则和惯例。英国是现代工程合同的发源地,近年取得了许多新进展。本文探讨了部分英国法地区工程合同的发展情况,其余地区可见一斑。

1 英国的工程合同

1.1 JCT合同

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IBA,Royal Institute of British Architects) 1902年编制出版的《建筑合同标准格式》(Standard Form of Building Contracts 香港译“建筑标准合约”)是世界上第一部房屋工程标准合同,在英联邦地区有很大影响。该合同后来以1931年成立的“联合合同审理委员会”(JCT,Joint Contract Tribunal) 名义发行,因此一般称为“JCT合同”。JCT由8个机构组成,包括皇家建筑师学会、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咨询工程师协会、物业主联盟、专业承包商协会等。

JCT合同实行建筑师和测量师的“双监理”,例如,建筑师审批工期索赔,测量师审批经济索赔。JCT合同有带工程量清单、不带工程量清单、带近似工程量清单、承包商设计、总包、分包、管理承包等版本,最新版本为2005年的JCT05。JCT有一个2页纸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合作伙伴关系宪章”(Partnering Charter)。

1.2 ICE合同和NEC合同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主编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在国际上有很大影响,FIDIC合同的原型就是ICE合同。ICE合同只设工程师而不设测量师,于1945年发行第一版,最新版本为1999年第七版。参与编制的有英国土木工程承包商协会(CECA)和英国咨询工程师协会(ACE)。

ICE还编制了“新工程合同”(NEC, New Engineering Contract)。NEC主张从对立转向合作以实现合同目标,不设工程师但增加了争端裁定制度,引入了里程碑付款方式,开创了以简洁语言撰写标准工程合同的先例。这些做法在国际上有很大影响。1991年NEC发行试用版,1993年发行NEC1,1995年发行NEC2,2005年发行的NEC3合同家族达23种。NEC是组装式合同,有6个主选项A~F,次选项有20多个,例如X12—合作伙伴关系、X20—关键履约指标(各方合作缩短工期10%、节约水电20%、减少工伤50%,如此等等)。

2 FIDIC合同的发展趋势

1957年,FIDIC在ICE合同基础上编制出版了第一版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历史上FIDIC一直强调工程师的独立、公正,1987年第四版红皮书还增加了“工程师要行为公正”条款(第2.6款)。

在ICE的NEC合同影响下,1995年FIDIC首次出版的橘皮书《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只设雇主代表而不设工程师,引入了里程碑付款方式和争端裁定委员会(DAB,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DAB由一人或三人组成,合同争端首先提交DAB作出决定,此后28天内一方可将其不满通知对方,然后将争端提交仲裁,否则DAB的决定将变成有约束力的终裁。目前,FIDIC 合同系列都设有DAB制度。

1999年出版的FIDIC新红皮书和新黄皮书的第1.1.2.6款明文规定工程师是雇主的人员,首次否定了工程师的独立地位,并且取消了旧红皮书和旧黄皮书的“工程师要行为公正”条款。1999年首次出版的FIDIC绿皮书《简短合同格式》采用简洁语言编写,不设工程师。同年首次出版的FIDIC银皮书也不设工程师。

3 澳洲合作伙伴战略的C21/GC21合同

1992年,一个专门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揭露澳洲新南威尔斯州建筑业存在腐败、敌对、不守约、工程低于标准等情况。州政府决定彻底改革建筑业。
最初,各方只签署一个无法律约束力的宪章,答应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协同工作,避免争端,以达共同目标。1996年政府将无法律约束力的合作伙伴关系提升为战略性的合作合同关系(Co-operative Contracting),并颁布了《建筑业行为规范》、《建筑业投标规范》、《C21施工合同》等一系列规范。合作合同关系有三大支柱:(1) 最佳行为承包商(Best Practice Contractors);(2) C21施工合同;(3) 全面的承包商履约报告制度。私人部门也采用这个安排建立合作伙伴战略联盟。

政府建立了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被评为“最佳行为承包商”者有较多投标机会,并可比非最佳行为承包商报价高2%优先中标,合同担保金额还可减半。

C21合同规定签约后14天内举行“开工讨论会”。项目团队(包括分包商、供应商、顾问)和最终用户、当地利益团体派代表出席,讨论如何合作达到合同目标,探讨创新机遇,提出可能发生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C21合同规定完工后21天内举行“收工讨论会”,总结经验,识别关键知识,巩固各方商业关系。
项目履约评价指标有八类:沟通、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索赔、环境、合同关系(劳资和分包等),每类包含多个评价项,每项评价分五级:1-卓越、2-超过期望值、3-满足期望值、4-低于期望值、5-不合要求。

C21合同规定每月召开“履约评价与监测例会”,项目团队成员及外邀人员出席。会议检查、讨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联合行动计划。与会者对联合履约的上述评价指标分别评分,综合出平均分。各月平均分标注在矩阵图上进行分析。发包人每3个月一次并在竣工后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承包商履约报告,分送政府各项目机构。每份履约报告都要与承包商讨论,附上其意见,承包商有权投诉其认为不公正的评价。

政府以“最佳行为计划矩阵图”评价承包商履约水平。矩阵图划分为格,横座标为评估项目:用户聚焦、讨论会行为、管理行为、合作伙伴关系、质量管理、职业保健安全与康复、环境管理。竖座标为评定等级:发展阶段、建立阶段、持续改进阶段、最佳行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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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7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995年 2月15日发布)和河南省人民政府19 号令《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部分转作生产、 经营活动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所有单位。但实行企业化管理, 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以下列方式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 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单位的房产、设备、土地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单位用借款、 借款性集资等方式形成的非经营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市、县(市)、 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实施管理。
财政、物价、工商行政、房产、 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配合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 不得因资产用途的改变影响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和执行国家事业发展计划, 也不得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而相应增加财政支出。
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决定调剂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执行。
第六条 下列资产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
(一)财政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的资金;
(三)保证本单位正常工作开展的国有资产。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资产,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审批时须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四)申请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清单;
(五)近期财务报表;
(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八条 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 通知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对申请转作经营的资产进行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可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
对依法进行评估的非经营性资产, 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不再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对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必须在单位资产账上单独反映,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 价值、方式、经营使 用者等内容,并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收支要全额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核算, 其收益应当用于弥补本单位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的不足。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 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 由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一定数额的国有资产占用收益,具体征收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公园、体育馆等事业单位以出租、 出借其经营场地取得经营收入的,以其租金收入为基数, 计征国有资产占用收益。
对于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广播电台、 报社等新闻宣传媒体利用国有资产经营广告业务及其他商业性活动的,以其经营收入为基数,计征国有资产占用收益。
第十三条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占用收益由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征收办法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将经营性资产的所得收入全额纳入单位的年度财务核算,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全额缴入非税局专户,由非税局记入单位明细帐。 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批准该单位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价值, 按核定比例计算其应缴国有资产占用费数额, 通知非税局按季从该单位的专户存款中直接扣除,转入“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再投入。
第十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及 (下转第26页 )时、 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收益,不按时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 每日加收滞纳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 财政部门将抵扣拨款。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足额征收国有资产占用收益,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终止,应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并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 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 已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6个月内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逾期不办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 由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中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7月2日 生效日期1973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去伦敦展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良好关系和文化交流,中国政府应英国政府的邀请,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于一九七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至一九七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在伦敦皇家艺术学会展出。

  第二条 中国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中国出土文物展览工作委员会。英国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伦敦中国展览委员会。有关展出的具体安排,由双方上述机构另行商订。

  第三条 展品目录为本协定附件甲。展品单项估价为本协定附件乙。该两附件非经双方负责展览机构的同意,不得修改。

  第四条 英国政府负责本协定附件甲所列展品的安全。在展品进入英国境内后,英方将采取周密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和展出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中国政府的代表将在巴黎把展品点交给英国政府的代表,点交手续由双方展览机构另行商订。

  第六条 展品从巴黎运往伦敦途中和在英期间如有丢失或损坏,英国政府将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的估价,向中国政府赔偿。
  如因飞机坠毁、战争或相当于战争的军事行动、强烈地震等不可抗拒的灾难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估价赔偿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英国政府协助安排把展品从巴黎运至伦敦,伦敦中国展览委员会负责解决运输工具并负担运输费用。

  第八条 有关此项展览可能产生的问题和争端,将由两国政府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七月二日在伦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政 府 代 表          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宋 之 光             罗 伊 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