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药品价高:如何破解1000%与15%的悖论?/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03:28   浏览:9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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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药品价高:如何破解1000%与15%的悖论?
                 杨涛
“现在,卫生部已经基本决定,要取消药品加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韩启德在接受中央电视台《决策者说》节目专访时,透露了卫生部即将推出的这一重大决策。(《北京娱乐信报》5月24日)
所谓的取消的药品加价,就是要取消国家原先允许医院在药品可以加价15%的政策。这一政策制订的背景是以前政府给医院补贴,医院看病越多,政府补贴越多。但是后来这项措施取消了,于是为了弥补医院的成本,国家给了一个政策,允许医院在药品上可以加价15%,作为医院的收入。但这一政策给某些开大处方的不合理现象提供了生存空间,也使医院出现了“以药养医”的现象,造成药价虚高,成为了导致看病贵问题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因。
可以说,在目前药品价格高、群众看病难的现状下,任何旨在降低药品价格的措施都会受到群众的欢迎。但问题是,既然是在国家补贴取消的背景下为弥补医院的成本而出台的药品加价政策,那么,医院如果没有国家的补贴,那么还能继续维持和生存吗?如果不考虑到医院要正常运转所需要成本的弥补,增加国家补贴或扩大其他收入渠道,医院即使一时能维持,长久也难继续。
与此成悖论的是,正如韩启德副委员长所说:“很多药品从出厂到卖给患者,中间价格增加了10倍。”这就道出了药品价高的真正原因,药品市场的运作是要有成本的,但出厂价与到达患者的价格达到如此之高的比例,大大地超出了其他商品的比例,在任何国家都是罕见。因而,可以说,正是药商的层层盘剥,是大量的广告、公关费用,是医院、医生的贪婪地受贿,是流通环节的违法肮脏行为,造成了药品的天价。
1000%的加价与15%的加价,这是任何一个普通人都能明白孰轻孰重的数字。因此,我们要问的是,如果把15%的加价去掉,1000%的加价仍然存在,那么,药品人价高的现象会根除吗?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能解决吗?况且,这15%的加价尽管会给某些开大处方的不合理现象提供了生存空间,但毕竟还是将加价摆在了明处,而那么流通环节的1000%的加价,一切都是在黑箱中操作,公众一点也无法知情,公众吃亏还不知亏在那里,说不定患者承受的价格是出厂价1000%还更高呢?
如果医院能在其他收入有保障的情况下,我还是赞同将15%的加价削去的做法,让利于民,这也的确在客观上能减轻患者的负担。但是,我们更需要的是向1000%开刀,我们需要一个信息公开制度,让我们了解出厂与我们实际购买的价格有多大差距;我们需要对药品这种特殊商品进行价格管制的制度,制定相应的政府指导价;我们迫切希望减少中间环节,让药品更畅通到患者手中,我们更希望有关职能部门能加大查处药品流通环节的不法行为,净化药品流通市场。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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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抗旱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



  《安徽省抗旱条例》已经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30日


安徽省抗旱条例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轻干旱灾害,维护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秩序,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抗旱,是指组织社会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合理开发、调配、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预防和减少因水资源短缺对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各种活动。

  第三条 抗旱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注重科学、讲求效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抗旱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抗旱用水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加大抗旱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水工程建设,优化配置水资源;厉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防止水质型缺水和水源枯竭。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抗旱社会化服务机制,引导、扶持单位和个人兴办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日常工作,发展计划、财政、农业、建设、公安、环境保护、林业、交通、卫生、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对在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抗旱用水、破坏抗旱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旱情预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资源调蓄能力和抗旱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和灌溉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更新改造。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和水工程情况,组织编制抗旱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抗旱规划应当明确防旱目标、任务、抗旱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重点易旱区域,确定抗旱时水源的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情况,调整产业结构布局。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发展项目。
  淮河以北地区应当鼓励对雨水的收集、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维持浅层地下水采补平衡;严格控制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确需开采深层地下水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江淮分水岭及其他易旱丘陵地区应当推广节水技术和旱作农业技术;因地制宜兴建集水、蓄水、调水工程。
  山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兴建蓄水工程,避免季节性缺水。

  第十二条 淮河、巢湖流域及其他水体受污染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排污企业及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达标排放和排污总量控制,防治水环境恶化,保证抗旱用水水质。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耕作技术,合理调整农、林、牧、渔业生产布局以及作物种植结构,采取必要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四条 工业生产应当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用水管理,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逐步实行分质供水。规划建设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同时安排污水处理回用设施的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对水工程或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赔偿或补偿。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其管辖的水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组织维修和养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按照谁投资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对水工程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三章 抗旱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旱情预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情、墒情的监测。
  旱情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十九条 抗旱时期,水源实行统一调度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水量、水质拥有调度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服从上级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跨行政区域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 淠史杭灌区、驷马山灌区、青弋江灌区和茨淮新河、怀洪新河的抗旱供水方案,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征求受益地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施行。
  枯水年份从长江、淮河干流引水,提水的大中型涵闸及灌溉站的抗旱供水方案,由受益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旱情紧急情况下将抗旱供水方案向主要用水户通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抗旱供水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旱灾损失。

  第二十三条 水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的用水调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旱情严重时采取下列抗旱措施:
(一)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
(二)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
(三)应急性跨流域调水;
(四)在保证水工程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适量抽取水库死库容;
(五)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
(六)依法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七)对饮水水源发生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
(八)其他应急性措施。
  采取前款第(一)、(三)、(五)项规定的措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截水行为、拆除截水设施,恢复江河沟渠原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旱情严重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工业用水;
(二)限制或者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三)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四)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五)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六)其他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抢水、偷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抗旱水源。

  第二十七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面必须遵照执行。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二十八条 抗旱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旱情预防。遇严重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旱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
  城市应急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筹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旱情,提出抗旱资金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抗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抗旱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条件组织抗旱而不作为的;
(二)拒不服从抗旱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的;
(四)在水事纠纷中,煽动群众聚众闹事的;
(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按规定拆除截水设施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抗旱资金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旱情预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水工程的经营者不服从抗旱指挥机构用水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水量的水资源费,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拒不服从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服从第(四)项规定的,按照水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抢水、偷水、污染水源,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水事纠纷的裁决,或者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粤人发〔2008〕184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初级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起开始试行两年。试行中请注意收集有关问题及修改意见,并于2010年12月底前专题报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广东省人事厅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高级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地质事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必须具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并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熟悉本专业现代化科技管理,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能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具有主持并承担本专业大型工程技术项目或重点科研课题(项目),以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在主持并承担完成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项目,或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研发本专业新产品中,取得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申报条件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陆地或水域等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实验测试、海洋地质等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的科研、生产、开发、技术管理和本专业信息化建设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地质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包括基础地质(区域地质调查、专项地质调查)、矿产地质(矿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普查与勘探评价)和矿山地质等专业。
  (二)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地质)专业:包含水文地质(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和矿区水文地质,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水资源勘查评价)、工程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勘查,厂矿、水利、交通、能源等各类工程建设场地勘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和环境地质(区域环境地质调查、环境工程地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各种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设计、监测与防治),以及国土整治(复原)工程等专业。
  (三)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包含地球物理勘查(航空、地面、地下及水域地球物理勘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矿区物探、工程物探、)和遥感地质(以遥感技术为手段,开展地质调查、资源探测、环境监测、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等应用领域勘查)等专业。
  (四)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包含区域地球化学、矿产地球化学、生态地球化学、应用地球化学等专业。
  (五)探矿工程(简称探工)专业:包含运用各种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探、水工环地质勘察、岩土工程钻探、坑探、隧道掘进等工程施工以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安全设计、施工、监督、事故防治、安全评价和安全技术管理等专业。
  (六)岩土工程(简称岩土)专业:包含地质勘查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等专业。
  (七)地质实验测试(简称地质实验)专业:包含岩矿重砂鉴定、古生物化石鉴定、岩矿分析、水质分析、环境污染物测试、同位素测定、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测试、选冶加工试验、资源综合利用、选冶厂设计、实验质量监控管理等专业。
  (八)海洋地质专业:包含海洋矿产地质、海洋区域地质、海洋石油天然气地质、海洋地球物理勘查、海洋灾害地质、海洋工程地质、海洋工程勘察、海洋环境地质与监测、海洋勘查技术、海洋地质工程监控及管理等专业。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填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经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有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者(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者。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 外语条件
  一、考试等级:凡申报本资格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
  二、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1997年以来全国职称外语考试A级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申报本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二)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三)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四)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或高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2、获省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均为前3名)。
  3、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六)在县(不含市辖区)及以下所属单位(含驻县省属地质勘查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在地级市所属单位(含驻地级市省属地质勘查单位),长期从事地质勘探野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野外工作时间不少于8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八)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九)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1961-1965年出生的,外语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市以上单位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三)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地质科研、开发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及成果报告中相应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
  (二)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在其中负责某项专业技术工作。
  (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或2项中型以上专题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四)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主研发创新本专业新产品、信息系统等2项以上,或在本专业领域内有重要的新发现、新创造,解决了本专业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并编写了相应技术报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1项以上。
  二、从事地质勘查生产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的全过程,并编写了报告中相应章节。
  (二)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以上1:25万至1:5万基础地质调查或1个以上1:100万至1:25万海洋区域填图或市(厅)级以上重要专项地质调查项目,并在其中主持一个二级课题、专题等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的全过程,成果通过专家评审。
  (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或2个小型以上或主持1个小型以上矿区(矿床)、矿山、地热田、油气田、水源地等资源勘查评价的全过程,并主编了项目设计、成果报告中的主要技术性章节。
  (四)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5项以上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个1:25万海洋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项目的全过程。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过2项以上大型(含甲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或一级岩土施工项目)或5项以上中型(含乙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或二级岩土施工项目)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咨询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或审核、审定。
  (六)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区域地球物理、区域(生态)地球化学、遥感项目并参与成果报告主要章节的编写,或主持完成1项中型矿区物、化探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5项以上中型工程物探、工程检测项目的施工及报告编写等全过程。
  (七)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或2个以上小型矿区探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项目的总体设计、钻掘施工,并编写了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解决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重大事故抢险工程2起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八)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主持完成过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项目的实验测试(含复杂、疑难样品中二个以上元素的测试)、选矿实验的全过程,或主持设计并完成1个中型以上复杂矿山的选矿方案及应用,或主持完成1个中型以上矿床的实验测试或10个以上甲级(或30个以上乙级)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项目的物理力学性质测试的全过程,并提交了合格的报告。
  三、从事地质勘查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县(处)级或甲级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副总工程师以上或相当技术行政职务3年以上,负责或参与过1个以上中型地质勘查项目的技术管理、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实施及成果报告中相应章节的编写、处理重大技术问题等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意见被采纳。
  (二)曾参与2项大型或3项中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设计、质量检查、成果报告的审查及其它实物性技术成果评审、鉴定、验收工作(以评审验收意见书的名单为准)。
  (三)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过1项以上市(厅)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和专业管理办法,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完成的重要技术文件被正式批准付诸实施,且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地级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省(部)级工程类优秀勘察设计奖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前3名)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地级以上市(厅)级工程类优秀勘察设计(优秀勘察、优质工程)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中型重点科研、地质勘查综合研究(课题、专题、专项技术等)项目及主编其成果报告,在岩石、矿物、地层、古生物、构造或新矿种、新的含矿层位、新的矿床类型,新的成矿区带,新的化石种属等方面或在本专业领域内有重要新发现或重大突破,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地质领域或非地质领域问题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并经省级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
  六、成功地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2项以上,解决了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其技术成果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或已通过立项部门的鉴定、验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明显社会经济效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前5名)。
  七、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或获得金锤奖、银锤奖奖励。
  八、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完成的区域性或重要专项勘查、调查等项目及成果报告;或以本专业勘查方法为主要技术手段,发现和提交1处中型以上或2处小型以上矿床(矿产地)、地热田、油气田水源地等资源或有勘查价值的找矿靶区,或为1个矿山持续生产扩大了小型以上资源地质储量,提交了勘查评价报告,所完成的项目成果经评审验收获得良好及以上。
  九、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监理或监测项目及成果报告,竣工项目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水平先进,质量优良,且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的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对中型以上矿床的发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矿床开发利用、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十一、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在地质勘查综合技术管理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业绩突出,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经省级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较高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三、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五、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以证明材料为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名称为:地质矿产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地球化学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探矿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地质实验测试专业高级工程师、海洋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级别为副高级。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资格条件的要求,应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地质事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必须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应有较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完成本专业中型以上工程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的能力;具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在主持或参与完成本专业中型以上工程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或引进、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研发本专业新产品中,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本专业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规定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和第三章第十六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陆地或水域等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实验测试、海洋地质等地质勘查专业的科研、生产、开发、技术管理和本专业信息化建设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本资格。
  (一)地质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包括基础地质(区域地质调查、专项地质调查)、矿产地质(矿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普查与勘探评价)和矿山地质等专业。
  (二)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地质)专业:包含水文地质(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和矿区水文地质,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水资源勘查评价)、工程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勘查,厂矿、水利、交通、能源等各类工程建设场地勘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和环境地质(区域环境地质调查、环境工程地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各种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设计、监测与防治),以及国土整治(复原)工程等专业。
  (三)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包含地球物理勘查(航空、地面、地下及水域地球物理勘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矿区物探、工程物探、)和遥感地质(以遥感技术为手段,开展地质调查、资源探测、环境监测、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等应用领域勘查)等专业。
  (四)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包含区域地球化学、矿产地球化学、生态地球化学、应用地球化学等专业。
  (五)探矿工程(简称探工)专业:包含运用各种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探、水工环地质勘察、岩土工程钻探、坑探、隧道掘进等工程施工以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安全设计、施工、监督、事故防治、安全评价和安全技术管理等专业。
  (六)岩土工程(简称岩土)专业:包含地质勘查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等专业。
  (七)地质实验测试(简称地质实验)专业:包含岩矿重砂鉴定、古生物化石鉴定、岩矿分析、水质分析、环境污染物测试、同位素测定、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测试、选冶加工试验、资源综合利用、选冶厂设计、实验质量监控管理等专业。
  (八)海洋地质专业:包含海洋矿产地质、海洋区域地质、海洋石油天然气地质、海洋地球物理勘查、海洋灾害地质、海洋工程地质、海洋工程勘察、海洋环境地质与监测、海洋勘查技术、海洋地质工程监控及管理等专业。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学风严谨,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填报而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经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本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获本专业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五)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三、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条 外语条件
  一、考试等级:凡申报本资格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
  二、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1997年以来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申报本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
  (一)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二)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三)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四)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I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五)具备下列条件者:
  1、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为准)。
  2、取得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实用型、外观设计)。
  (六)在县(不含市辖区)及以下所属单位(含驻县省属地质勘查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在地级市所属单位(含驻地级市省属地质勘查单位),长期从事地质勘探野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野外工作时间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八)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九)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1961-1965年出生的,外语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市以上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者。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四)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地质科研、开发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各类地质科研项目二级课题、专题、专项等项目的全过程及编写报告中相应章节。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或中型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2项小型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及编写了成果报告中相应章节。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引进、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新产品、信息系统等1项以上,并编写了相应技术性报告,且取得了预期效果。
  二、从事地质勘查生产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二级课题、专题或1项以上市(厅)级各类重点勘查项目的全过程。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以上1:25万至1:5万基础地质调查或1个以上1:100万至1:25万海洋区域填图或市(厅)级以上专项地质调查项目的二级课题、专题等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的全过程,成果通过专家评审。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1个中型或2个以上矿区(点)、矿山、地热田、水源地等资源勘查评价项目的全过程或主要阶段,并参与项目阶段性设计、成果报告中的相关技术章节的编写。
  (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个1:25万海洋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项目,或主持完成10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全过程。
  (五)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大型(含甲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或一级岩土施工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中型(含乙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或二级岩土施工项目)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咨询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六)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区域地球物理、区域(生态)地球化学、遥感项目的全过程或主要阶段,并参与成果报告相关章节的编写;或主持完成1项小型矿区(点)物、化探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中型工程物探、工程检测项目的施工及报告编写等全过程。
  (七)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或2个以上矿区(点)探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主要阶段;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项目的总体设计、钻掘施工,并编写了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的相关章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参与解决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较大事故抢险工程1起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八)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项目的实验测试(含复杂、疑难样品中二个以上元素的测试)、选矿实验的全过程;或参与设计并完成1个中型以上复杂矿山的选矿方案及应用;或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矿床的实验测试或5个以上甲级(或15个以上乙级)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项目的物理力学性质测试的全过程,并提交了合格的报告。
  三、从事地质勘查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地质勘查单位业务科室技术主管3年以上,曾参与1项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5项以上小型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管理,参与设计、报告审查、验收、处理重要技术问题等,技术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二)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规划等的编写,并被批准付诸实施。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程类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施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地质项目,地层、古生物、岩石、矿物、构造或新矿种、新的含矿层位、新的矿床类型,新的成矿区带,新的化石种属等有新发现,并经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主要完成人(以证明材料为准)。
  四、参与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1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含实用新型专利)1项,其技术成果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预期的技术经济效益。
  五、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区域性或重要专项勘查、调查等项目及成果报告的编写;或参与完成的勘查项目以本专业勘查方法为主要技术手段,发现和提交1处中型或2处矿床(矿产地)、地热田、油气田、水源地等资源或有勘查价值的找矿靶区;或参与完成的勘查项目为1个矿山持续生产扩大了小型以上资源地质储量,提交了勘查评价报告。所完成的项目成果经评审验收获得良好以上。
  六、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3项中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及成果报告,竣工项目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质量优良。
  七、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对小型以上矿床的发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矿床开发利用、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高的价值,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八、作为技术管理者,参与完成地质勘查项目等技术管理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有一定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在市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且结集发表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证明材料为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名称为:地质矿产勘查专业工程师、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工程师、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专业工程师、地球化学勘查专业工程师、探矿工程专业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工程师、地质实验测试专业工程师、海洋地质专业工程师,级别为中级。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专业资格的要求,应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地质事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应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及基本工作方法,初步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基本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了解本专业国内技术状况和发展动态,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应具有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技术性问题,具有协助或参与完成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小型以上项目以及获取和处理本专业一般信息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完成本专业各类小型地质勘查项目等方面,取得较明显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本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规定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提交真实可靠的、可供单位考核认定小组考核评议或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省直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评审或考核认定,已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考核认定)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陆地或水域等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实验测试、海洋地质等地质勘查专业的科研、生产、施工、开发和技术管理和本专业信息化建设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本资格。
  (一)地质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包括基础地质(区域地质调查、专项地质调查)、矿产地质(矿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普查与勘探评价)和矿山地质等专业。
  (二)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地质)专业:包含水文地质(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和矿区水文地质,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水资源勘查评价)、工程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勘查,厂矿、水利、交通、能源等各类工程建设场地勘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和环境地质(区域环境地质调查、环境工程地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各种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设计、监测与防治),以及国土整治(复原)工程等专业。
  (三)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包含地球物理勘查(航空、地面、地下及水域地球物理勘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矿区物探、工程物探、)和遥感地质(以遥感技术为手段,开展地质调查、资源探测、环境监测、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等应用领域勘查)等专业。
  (四)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包含区域地球化学、矿产地球化学、生态地球化学、应用地球化学等专业。
  (五)探矿工程(简称探工)专业:包含运用各种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探、水工环地质勘察、岩土工程钻探、坑探、隧道掘进等工程施工以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安全设计、施工、监督、事故防治、安全评价和安全技术管理等专业。
  (六)岩土工程(简称岩土)专业:包含地质勘查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等专业。
  (七)地质实验测试(简称地质实验)专业:包含岩矿重砂鉴定、古生物化石鉴定、岩矿分析、水质分析、环境污染物测试、同位素测定、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测试、选冶加工试验、资源综合利用、选冶厂设计、实验质量监控管理等专业。
  (八)海洋地质专业:包含海洋矿产地质、海洋区域地质、海洋石油天然气地质、海洋地球物理勘查、海洋灾害地质、海洋工程地质、海洋工程勘察、海洋环境地质与监测、海洋勘查技术、海洋地质工程监控及管理等专业。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各项工作任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员资格,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填报而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考核认定)结果无效: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现并经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二)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三)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四)本专业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技术员资格。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资格: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
  (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技术员资格。
  (五)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技术员资格。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员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不含相关专业)。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四)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完成信息安全、自然灾害和事故防治等公共危机应急处理技术公共专业科目的培训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申报评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1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或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二)参与完成一个小型矿区(床)、矿山、地热田、水源地等资源普查项目的全过程。
  (三)参与完成1项中型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全过程。
  (四)参与完成2项中型或主持完成2项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五)参与完成2项中型或完成3项小型工程地质、工程物探、工程监测、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安全工程等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的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项目的全过程。
  (六)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小型地质实验测试项目及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二、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技术员资格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1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的野外地质观测填图、编录、取样,原始资料整理及简单的综合分析研究和图件编绘、编写成果小结材料等工作。
  (二)参与1个小型矿区(床)、矿山、地热田、水源地等资源普查项目的野外地质工作或矿点检查。
  (三)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工程地质、工程物探、工程监测、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安全工程、岩土工程等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的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项三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全过程。
  (四)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以上地质实验测试项目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申报评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县(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勘查、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县(局)级以上工程类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施工、优秀工程奖类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
   (三)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作出成绩,获县(局)级或地质勘查单位先进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四)参与小型以上矿产资源普查评价项目的完成人。
  (五)取得1项中型或2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项目成果、实验测试成果经相应主管部门评审验收通过的完成人。
  (六)参与1项中型或2项小型各类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通过的完成人。
  (七)取得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的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二、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技术员资格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地质勘查单位或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勘查、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地质勘查单位或县(局)级工程类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施工、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1项小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项目的成果、实验测试成果经相关主管部门评审验收通过的参加者。
  (四)参与1项小型以上各类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通过的参加者。
  (五)参与小型以上矿产资源普查工作,并取得业绩的参加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名称为:地质矿产勘查专业助理工程师、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助理工程师、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专业助理工程师、地球化学勘查专业助理工程师、探矿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地质实验测试专业助理工程师、海洋地质专业助理工程师,级别为助理级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员资格名称为:地质矿产勘查专业技术员、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技术员、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专业技术员、地球化学勘查专业技术员、探矿工程专业技术员、岩土工程专业技术员、地质实验测试专业技术员、海洋地质专业技术员。级别为员级。


  第十五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材料的时效为取得技术员资格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