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杀其叔而误杀其父 是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李崇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37:03   浏览:92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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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杀其叔而误杀其父 是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

李崇军

案情:
许福发欠其侄子许安康2000元现金不还。2003年8月9日上午9时许,许安康到许福发家索要欠款,与许福发发生口角。许安康即到其父许福昌家的院内拿了一根木棍(长约140厘米,直径6厘米),回来后发现其叔许福发与其父许福昌正站在路边说话(两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木棍向许福发奔去。许安康的弟弟许安健见状过去阻拦,未成。许安康双手举起木棍向许福发的头部打去。许福发在自己女儿的提示下急忙躲开,木棍便打在刚欲回头制止许安康行凶的许福昌左颞部,许福昌当场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许福昌死于颅骨骨折,脑挫伤。案发后,被告人许安康供认是想打死其叔许福发。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许安康欲杀其叔而误杀其父的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安康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许安康在将木棍打出时,明知其叔许福发与其父许福昌相距较近。其打出的木棍有可能击中其父许福昌,造成许福昌伤亡的后果。但由于其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其父被木棍击中身亡的严重后果,许安康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安康既有杀人的故意,又有杀人的行为和将人杀死的后果,虽然没有达到其犯罪的目的,但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评析:
本案被告人许安康意图用木棍打死其叔,由于其叔见机躲闪,没有打中,却将站在其叔身边的父亲打死。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行为差误,又叫打击错误。所谓行为差误,即行为人意图侵害某一特定对象,在实施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的影响或者自己的行为的失误,实际侵害了另一对象 ,发生了行为人并非期望的结果。
对行为差误的犯罪如何定罪,笔者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唯一根据。对行为差误的刑事责任问题,既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图为标准,也不能单纯以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为标准,只能以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许安康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的行为,结果将其父杀死。这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虽然他意图杀害的对象与实际杀害的对象,预期发生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不一致,但其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同,不影响被告人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法律并不以特定的对象和特定的结果为构成要件,被告人无论许安康杀死其叔还是其父,其法律性质是相同的,都是故意非法剥夺了他人生命的行为。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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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加工厂商如何防止商标侵权

阿联酋×××公司委托广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生产加工机动车用卤钨灯。××公司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要求该客商出示相关知识产权持有证明。该客商出示了合法的商标证两张,证明×××公司是“×××”商标在阿联酋的合法持有人。然而××公司加工的产品因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被广州海关扣留,并处罚款两万元。××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广州海关胜诉,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尼日利亚某公司委托江苏常州某厂定牌加工一批带有“×××”商标标记的汽车配件。委托方提供了该商标在尼日利亚的注册证,还向加工方出具了使用这一商标的授权书。常州某厂认为手续齐全,便按要求开始生产。几天后,美国一公司就以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请求工商部门对该厂立案查处。工商部门经调查发现,“×××”商标已由该家美国公司在中国同类产品上进行了注册,常州某厂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遂对其产品采取了封存的强制措施。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增长迅猛。采用OEM方式在外贸中占很大份额,在宁波,以定牌加工形式出口的商品已占出口商品总额的75%。OEM商标侵权情况十分严重,有的定牌加工企业多生产出一些突破合同规定数量的产品,并将这些产品流入国内市场,这是严重的商标侵权。象以上两个案例中的加工厂商是比较规范的,但是还是被认定为商标侵权,那么OEM加工厂商如何防止因为商标侵权被起诉或者被处罚呢?

1、建立审查机制,根据以上的案例即使有严格的审查,但是最后还是承担了责任,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审查不一定能免除加工厂商的责任,但是审查能发现很多的问题,极大地避免加工厂商的风险。审查一般要审查以下事项:首先要审查对委托方主体资格,对有些信用不可靠,委托加工的量完全超过出经济能力的委托方就要多加小心,尽量不承接该业务;第二要审查商标权的合法性,看该商标是否已经获得注册,委托人是否是商标权人,这个问题可以直接上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检索,是否注册,注册人是不是委托人,一目了然。如果委托人不是商标权人,其是否已经取得合法的授权,这个问题不能直接查,可以要求委托人出示相关文件以证明已经取得合法的授权,这些文件如果造假一般是无法审查的,那么可以考虑要求委托人进行公证等。对国内客户的审查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容易审查到,但是对于国外客户这些材料就不容易审查清楚,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经过大使馆认证证明材料,这样免却很多审查的麻烦。审查时客户提供的材料尽管是不可靠的,但是一定要客户留下材料的复印件备案留存。

2、完善合同。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加工厂商都认真审查了,委托方也提供合法的商标证书,但是还是被判侵权。因为涉及国外的客户,这里有个商标理论问题,一般的企业不能理解这个理论。那么对待国外客户就要更加谨慎,仅仅有一般的审查是不够的,这要注意完善合同的订立,在合同中增加担保条款,约定如果商标发生侵权,全部责任应由外商承担。对于那些在国内没有公司、没有财产的外国公司还得多一份注意,因为和外国公司打官司,不管在国内打还是在国外打,执行都在国外,那是非常困难的事情。现在一些企业干脆在合同中约定就在国内交货,报关等程序都要委托方去做。这样自己只负责加工,减少了一些侵权问题,这种方法倒是不错的做法。

为指导OEM企业有效规避风险,福建泉州工商局出台了《定牌加工行政指导工作指南》,从6个方面对企业进行具体指导,包括明确定牌加工法律关系的性质;通过审查身份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确认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委托加工资格;与委托人签订规范的书面加工合同,对原材料和商标标识的提供、加工数量和价格、委托方不提货时产品如何处理、加工后残次品的处理、履约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规范加工产品的生产厂名、产地标注;严格验证委托加工商标的法律现状和委托方的资信情况;在涉外加工中获取有效的域外证据,对于外文材料,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盖章确认。国家工商总局对泉州工商局的做法给予很高评价。这个文件找来不防看看,从中学到一些防备措施。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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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  告

2011年第1号

关于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自2010年12月22日起更名为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终止使用。
  特此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