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情节是强奸还是轮奸/刘武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9:56:01   浏览:98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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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情节是强奸还是轮奸?

案情:2003年8月29日晚,被告人刘甲(16岁)、胡某(17岁)、查某(16岁)、刘乙(16岁)同在某县城一网吧上网,四被告人均为无业人员,闲聊中,其中有人开玩笑说去找一女孩玩一下。次日凌晨一时许,四被告人准备回家睡觉,此时,刘甲见被害人宋某(18岁)独自一人在105国道上行走,便说:“那个女孩长得蛮漂亮,要么去?”查某便说:“去”。于是四被告人尾随宋走到一公园入口处,刘甲先冲上去将宋某扳倒在地,并捂住宋的嘴巴、卡住其脖子,查某抬起宋的双脚,胡某则抓住宋的手,刘乙跟在后面,将宋抬进公园内一草坪上。查某脱下宋的短裤,胡某欲对宋实施奸淫,但因阴茎无法勃起而未成事。然后查某对宋进行了强奸,查某完事后,胡某再次压在宋的身上欲行奸淫,仍因阴茎无法勃起而未成事。最后,刘甲压在宋的身上欲行奸淫,因发现被害人阴部太脏而放弃。在强奸过程中,刘乙在旁蒙住被害人的嘴巴和眼睛,帮助实施强奸。
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四被告人认定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对几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否构成轮奸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轮奸。理由是只有查某完成了强奸,胡某虽有强奸愿望,但因阴茎无法勃起,两次都未完成,刘甲虽也想奸淫被害人,但看到被害人阴部太脏而自动放弃了,而刘乙只起了帮助强奸犯罪的作用。因此认为,没有二人以上完成强奸行为,不能认定轮奸。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轮奸。理由是:几被告人都已年满十六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主观上有轮奸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轮奸行为。被告人胡某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阴茎无法勃起),才没有完成轮奸行为。被告查某完成了强奸,最后,刘甲也压在被害人身上欲强奸,只是看到被害人阴部太脏而中止。从整个犯罪过程的情节看,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共同实施轮奸,而并非单纯的强奸犯罪。
评析:笔者认为对本案查某和胡某、刘甲的犯罪情节应认定轮奸,对刘乙的犯罪情节应认定强奸罪的共犯处罪量刑。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判断某一个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本案四被告人犯罪目的、动机明确,是积极主动地欲对被害人进行强奸轮奸,其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查某对被害人强奸既遂后,被告人胡某两次压在被害人身上,欲对被害人进行轮奸,只是由于自己的身体机能发生生理障碍而未得逞,并不能排除胡某轮奸被害人的事实行为和意图,对胡某的这一犯罪情节应比照轮奸未遂处罪量刑;被告人刘甲的犯罪情节与胡某相同,具有轮奸被害人的目的,只是因自己的心理因素(嫌被害人阴部太脏)而未得逞,并不能因此减轻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以,对刘甲的犯罪情节也应比照轮奸未遂处罪量刑;被告人刘乙在本案犯罪过程中,虽然未强奸被害人,但其使用暴力帮助其他三被告人强奸轮奸被害人,其情节应认定强奸犯罪的共犯处罪量刑。故对本案全部认定强奸未免迁就附和。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王根生 刘武波
邮 编:331600
电 话:0796—352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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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经贸委 等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



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
今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首先要把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好。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稳定和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为保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生产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目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总的状况是好的
。大多数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带领企业广大职工,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尽心竭力,努力奋斗,涌现出了一批活力强、效益好,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优秀企业。但是,也有一部分企业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领导能力不强,难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需要。有的企业领导人事业心、责任心差,不求进取,满足现状,或者经营观念陈旧,企业管理无方,在市场竞争中无所作为;有的企业领导人作风不民主,听不进不同意见,以致造成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有的企业领导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形不成坚强的领导核心
;有的年龄结构不合理,年龄偏大的成员多,缺乏活力;还有少数企业领导人讲排场,比阔气,弄虚作假,欺下瞒上,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等等。这些问题,严重挫伤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阻碍了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有的甚至造成企业亏损。各级党委和
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把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摆到重要位置,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重点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当前首先要抓好国务院确定的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现行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对这些企业领导班子进行深入考察,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调整或充实。这项工作力
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亏损严重的企业,要深入分析亏损原因,凡是因领导班子不得力造成企业亏损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对其他需要调整充实的企业领导班子,也要作出安排。对大型企业尤其是特大型企业,更要高度重视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调整企业领导班子,首先要选好厂长、党委书记。厂长、党委书记由一人兼的,要配备一名以主要精力抓党的工作的副书记。领导班子成员的专业结构要合理,年龄上形成梯次配备,既有懂得市场经济规律,多谋善断,会经营管理的人才,也有熟悉党务工作,善于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的同志,努力把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成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强烈事业心和组织领导能力,思想作风端正,能够开创新局面的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三、要认真做好企业领导班子的考察工作
考察对象包括行政和党组织正副职领导成员,重点是党政主要领导人。考察工作要全面、深入,突出经营业绩,其主要内容是: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企业发展与改革的思路,经营决策能力,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3.企业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情况,是否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勤俭办企业。
4.领导成员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是否合理,班子是否团结协调,工作制度是否健全,以及在职工群众中的威信等情况。
5.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管理知识的情况,对本行业国内外先进技术及有关专业知识的了解情况。
6.企业党的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
考察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广大职工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考察的对象,要写出书面考察报告,提出调整充实的意见和建议。对业绩突出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一般的提出改进要求;对素质较差、不胜任现职、造成企业效益下
降或亏损的,以及问题大、矛盾多的班子要坚决调整,有缺额的要及时补充;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总结、宣传一批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企业活力强、效益好,在国内外市场有良好声誉的典型。
四、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企业领导人 各级党委、政府要解放思想,广开进贤渠道,大胆选拔三、四十岁、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进领导班子。要改变单一的委任制方式,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委任、聘任、选举、招标、考任等多种形式,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18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条件具备的可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探索以市场配置经营者、聘用企业领导人的途径。不论采取那种选拔方式,都要依法办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要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选任企业领导人,并按照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决不能由个人或
少数人说了算。
五、要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
不断提高企业领导人特别是行政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是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深入进行《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转机条例》、《监管条例》等法
律法规的学习;要进行市场营销知识、资金和产权运作知识、国际商务、企业管理、管理技能和领导艺术等方面的培训,在提高企业领导者和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基础上,培养和造就一支社会主义企业家队伍。企业领导人员的业务培训,由主管企业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负责,作出计划安排
,充分发挥各级党校、干部管理院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
要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企业厂长要积极支持企业党组织的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与党组织同心协力地把企业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阵地。
六、要加强领导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与人事部门和主管企业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经常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各地各部门接此《意见》后,要认真研究,作出具体安排,并抓紧落实。



1995年8月15日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印发《发行销售社会福利奖券奖励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印发《发行销售社会福利奖券奖励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0年12月21日,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现将《发行销售社会福利奖券奖励办法(试行)》和《发行销售社会福利奖券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度的奖励依照上述办法进行。凡于1991年3月15日前全部结清1990 年度及其以前应上交中募委各项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奖券发行机构,均可按1990年度奖券销售额的万分之一点五得到奖励。

附一:发行销售社会福利奖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各地发行销售社会福利奖券的积极性,更多地筹集社会福利资金,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奖券发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奖励所属地、市、州、县、区奖券发行机构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三条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中心按发行批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奖券发行机构的奖券销售额、销售率、上交资金情况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额,指已售出的奖券金额,以地方发行机构与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中心财务部结算数为准统计;所称销售率,指一定时期内销售额与领券额之比;所称上交资金,指按有关规定上交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的奖券印制费、发行费、风险金和社会福利金。
第五条 地方发行机构在领券时结清本批奖券全部上交资金的,按领券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内,按领券批次结清全部上交资金的,按领券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五给予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内,按领券批次结清上交资金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按已结算奖券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
第六条 结清全年帐目后,方可兑付奖金。获奖单位所获奖金,用于本级发行机构的集体福利或对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奖券发行机构的奖金,从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中心的“专用基金”中的“职工奖励基金”科目中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中心负责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二:发行销售社会福利奖券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发行销售社会福利奖券奖励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方发行机构向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上交资金的时间,以地方发行机构通过银行汇出资金的时间为准统计。
第三条 地方发行机构领券时须预交奖券印制费、发行费、风险金。
第四条 社会福利金按领券批次结算,结算期限在奖券调拨单上注明,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二个月,省、自治区为四个月。
第五条 违约拖欠应上交的社会福利金,数额较大的,在领券时要加以控制。
第六条 地方发行机构领走的奖券,一般不得退换。当年未销售完转下年销售出的奖券,不列入下年销售数计算奖金。
第七条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中心从收入的年度风险金中冲销当年的风险支出,余额全部返还地方发行机构。
第八条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中心返还给地方发行机构的风险金,首先用于冲销地方发行机构的风险支出,余额转入地方发行机构“自有流动资金”即“周转金”,或者转入“事业发展基金”。
第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